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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户调查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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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户调查十篇

城镇住户调查

坚持以人为本,把富民政策摆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是县委、县政府在“富民”和“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考核、监测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也是县委、县政府全面了解民情民意、分析人民生活、收入分配、货币流通以及劳动就业等情况的重要信息途径,对研究居民生活质量和消费结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重大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范围和对象

调查范围为我县*镇内所有社区,对象为各社区的所有符合调查条件的城镇住户。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者。

调查分别以住户家庭及个人作为统计单位。

三、调查内容

1、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居民家庭住户基本情况;

3、居民家庭就业情况;

4、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5、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情况(包括居民可支配收入);

6、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情况;

7、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情况;

8、居民家庭非现金(实物及服务)收入情况。

四、抽样方法及样本确定

样本抽选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一次性的大样本调查;第二步从大样本调查中抽出一个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记账工作(也就是第一阶段抽取社区;第二阶段抽取调查户)。抽样过程根据国家统计局1998年和2007年的调查方案进行,根据各社区的常住人口来确定大样本,再根据大样本按比例分配样本数,调查员直接进入社区,从社区的常住人口登记册上直接抽选调查户。

五、样本数量

考虑到样本的代表性和城市建设对未来常规记账户换户的影响,要将一相样本(大样本)的数量做到常规记帐样本的6倍(在*镇内5个社区内抽取300户作为大样本),即抽选300户一相样本,对该300户一相样本开展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调查报告期为2008年上半年。在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后,根据第一相样本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二相样本(从300户大样本中抽选出长期记帐的50户居民家庭作为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账。

六、样本轮换及换户

为了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缩短记账周期,减轻调查户负担,根据抽样方法制度规定,一相样本抽样调查每隔三年开展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二相样本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七、数据收集和整理

调查数据由县调查员及社区辅助调查员入户收集、整理、录入、进行县级审核、汇总。

八、数据处理程序

为了达到和国家队数据指标的统一,县级住户调查数据处理程序也将采用国家队现使用的程序。

九、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了*县城镇住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等项工作。

2、搞好宣传发动。住户调查是一项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富民”工程,调查内容涉及到居民家庭收支等方面的诸多“秘密”,居民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着调查数据的质量。因此,对抽取中的经常性记账户所在地政府、社区、派出所和所在单位等,要协同配合做好记账户的思想政治工作,向他们宣传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承担统计调查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统计调查中涉及的个人秘密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消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做到主动配合、如实填报。

3、加强业务培训。住户调查涉及诸多部门、家庭和个人,技术性强、难度大、任务繁重,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要按照住户调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按照统一时间步骤、统一规范标准、统一审核程序的要求,高质量地做好住户调查工作。

4、加强质量控制。住户调查的质量控制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城镇住户调查篇2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城镇住户调查是我国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小康监测的重要基础依据。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今年7至8月将集中开展一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这次调查的目的一是全面系统地收集我市城镇居民家庭的收入、消费等基本情况。二是掌握我市城镇居民生活用能状况以及社会热点问题,为制定节约用能等政策措施提供基础性数据。三是为未来三到四年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保障未来三年经常性住户调查数据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为切实搞好本次调查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12]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调查工作专班。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结果,将为我市制定社会保障、就业分配、节能减排等决策和规划提供基础性资料。为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统计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环保局、卫生局、房产局等部门和光化办事处、赞阳办事处、薛集镇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市统计局副局长海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成立市级调查工作专班,人员从上述单位抽调。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和调查工作专班。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调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密切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本次调查涉及范围广、时间紧、难度大、要求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协作,做好各项工作。市调查工作专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调查方案,搞好社区居委会和调查户抽样、调查员培训和调查督导、质量控制、资料审核、汇总、开发工作。薛集、光化、赞阳、江山机械公司也要相应成立调查工作专班,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社区居委会的调查工作,并完成好市调查办公室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各抽中社区居委会要认真做好对辖区内居民的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接受调查任务,落实调查工作人员,组织抽中居民家庭如实提供调查资料,并负责调查的实施和初步审核;调查员及调查相关人员对调查户的家庭资料要严格保密。

三、精心组织,按时保质完成调查任务。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各单位应于2012年7月20日前做好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入户访问时间为2012年月21日,月上旬完成入户调查任务,月中旬向市上报调查数据。各调查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调查程序,确保调查进程,既要保证调查质量,又要注意调查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调查任务。

城镇住户调查篇3

调查目的

此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中心城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基本状况,为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中心城市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决策依据,为有关部门力争在3—5年内基本解决中心城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供服务。

组织实施

市建设局、国家统计局调查队具体负责调查的组织和实施。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各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调查工作的开展,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和调查员的培训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选派出调查员直接负责调查的具体工作,包括:接受调查培训;负责调查表格的发放、填写、回收、初审;发放宣传材料,解释调查有关政策。

市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市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等部门要在调查摸底、入户调查工作期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免费做好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中心城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基本状况调查时间紧迫、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中心城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基本状况调查工作。

调查时间

调查时点为2012年10月1日零时。调查时期为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对象为新罗区辖区内居住的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包括单身户)进行调查。包括夫妻至少有一方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新罗区城镇户籍的单亲家庭、新罗区城镇户籍的单身家庭(男年满30周,女年满28周岁),不包括集体户,不包括居住在新罗区辖区内的具有新罗区城镇户口的军营、学生公寓等非传统住宅中的人群。

调查内容

调查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居住等情况,详见附表:《中心城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摸底表》、《2012年中心城市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情况调查表》。

调查经费

调查经费由市政府统一安排,要求按厉行节约原则,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进度安排

城镇住户调查篇4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为制定廉租住房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统计局、房管局、工商局、人劳局、民和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房管局(以下简称“县房调办”),其工作人员以县经房办人员为主,另从民政、统计部门各抽调2名业务骨干组成。其他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民和镇、各居委会(社区)要高度重视此次摸底调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四、摸底调查时间

我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住房状况摸底调查工作拟于9月1日开始,至10月26日结束,为期两个月左右(10月28日前上报市房调办)。

五、摸底调查对象

此次县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的对象为县民和镇居民,所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足20*年我县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0元(含1*00元)的家庭。

申报家庭以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为单位,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父母一同申报,也可单独申报。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年8月31日。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须在20*年12月31日前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

离异家庭子女按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随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申报。

六、调查内容

摸底调查按家庭收入分为8个档次,分别为人均可支配收入系数0.3、0.4、0.5、0.6、0.7、0.8、0.9、1.0以下,相应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分为7个档次,分别为无房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5平方米、6平方米、7平方米、8平方米、9平方米、10平方米以下进行。在调查的基础上,统计汇总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年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小于1的系数以下,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各档次调查对象的数量。

民和镇、各社区要认真收集、整理、分析摸底调查的各种资料,建立和完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作为廉租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基础资料,并根据情况变化加以补充完善,实行动态管理。

七、摸底调查方式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按照社区(居委会)、民和镇、县房管局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原则,采取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群众座谈、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通过上述方式,对辖区内的所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数量、收入和住房现状以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参与调查的人员以及社区、民和镇主要负责人要在调查材料上署名并签署意见,以示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摸底调查程序

(一)通过电视台、民和镇、社区张贴等方式摸底调查公告。

(二)属摸底调查范围的家庭到居住地社区填表申报。

申报所需材料:

1、《*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表》。

2、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的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在外地工作的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的收入证明;经营户提供收入、纳税证明。

3、房屋(住宅和非住宅)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房屋、私有农房、租住公房(含廉租住房);以及已签定交易合同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或其他形式拥有的自有住房均须提供证明。20*年8月31日以后,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权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均需计算原住房面积。

居住地系非户籍地的家庭需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在户籍地住房情况的证明。

4、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5、婚姻证明。

(三)社区对申报家庭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后张榜公示5天,申报情况属实、无异议的,将申报材料报民和镇政府。

(四)民和镇政府组织人员对社区报送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再次调查核实并将通过审核。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报县房管局。

(五)县房管局汇总后,县房调办在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申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属实的家庭经县委、县政府、电视台、县主要人群聚集地公示5天无意义后,将通过审核的申报家庭相关信息录入摸底调查系统软件中,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电子和纸质档案。

九、工作职责

(一)县房调办负责政策指导和服务,并对此次摸底调查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和上报,全面掌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同时建立廉租住房需求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

(二)民和镇、居委会(社区)在县房调办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的低保家庭及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并对各种调查资料进行逐一审核、汇总上报。

调查人员要认真对被调查对象的户籍资料和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摸底调查表》和《*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收入及住房情况调查函》。(并在提供的复印件中盖上与原件相符的公章)

十、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摸底调查工作,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摸底调查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十一、工作要求

(一)县房管局根据摸底调查要求编制管理软件,建立摸底调查家庭数据库。

(二)民和镇要按照县房调办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并加强对摸底调查工作的督导,对调查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房管、统计、民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摸底调查工作。

城镇住户调查篇5

此次调查由中心组织180位民情观察员,走进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70多个村庄,分别与170位村干部、1120户村民家庭代表面对面问卷调查,全面采集当前村庄变迁的真实数据,从中也了解到城镇化对农村农民的巨大影响,以及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真实现状。

60%以上农村家庭主要劳动力进城务工

调查显示,被访农村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中,常年或大部分时间在家务农的不到四成(39.87%)。其他劳动力则承担着为家庭经商、打工挣钱的重担,近两成长年在外务工或经商(18.99%),其余农村劳动力则处于兼业状态,打工时长为6~12个月、3~6个月的比例分别是14.69%、13.64%。

通过对打工者目前外出务工所在地域的调查显示,有超七成的农村劳动力选择在省内打工,其中15%在本省省会或本省较大城市,23%在本县,34%在本乡镇。

与务农迥异的城镇工作与生活,给亿万农民家庭打开了一扇增收致富的大门。针对农户家庭的收入情况调查显示,家庭平均净收入33227元,家庭平均农业经营收入7082元,家庭平均务工收入24676元,家庭平均股票及房屋出租收入634元,家庭平均转移性收入910元,家庭平均集体收益分配收入817元。农民工的务工收入达到了其家庭年净收入的77.26%,位居各项收入之首。

近半进城农民工无社会保障

农民工离开家乡、走进城市寻找打工、创富机会,仍然是一场艰难的寻梦之旅。尽管近些年间出台的公共政策对这一群体予以高度关注,但直到目前,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状况仍然呈现出生活质量低、难以获得城市公共服务等特征。

针对在务工城市的居住情况,本次调查显示,有超过五成(54.89%)的受访者选择在务工城市租房居住,有16.89%的受访者自购住房。另外,不少务工者在打工所在城市无固定居所,只能居住在工棚等地。体现在本次调查中,24%的受访者选择“其他”。

在所务工的城市,获得“五险一金”式的全方位社会保障,对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是种奢侈。本次调查中,仅过半(54.81%)的受访打工者表示自己在务工城市参加了社会保险。他们参加不同保险种类的比例由高到低依次为:医疗保险(47.65%)、失业保险(31.36%)、工伤保险(19.26%)、养老保险(8.40%)。

尽管许多打工者事实上已经长期在城市生活,甚至其二代、三代也已经在城市就业、入学,但总体来看,打工者将其户籍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仍是少数。本次调查发现,目前打工族结束“候鸟式”往返城乡生活、将户籍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比例占到15%。

农民工选择落脚城市看重五大要素

城镇住户调查篇6

一、工作目标

通过调查,摸清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有关情况,为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档案和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提供依据。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范围

1.县内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或人员(由县民政局提供名单)。

2.乡镇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不超过350元的家庭(户籍家庭)。

(二)调查内容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籍类型、收入情况等。

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包括房屋座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成套、房屋设施等。

3.享受廉租住房情况及申请意向。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是否有意申请等。

(三)调查方式:调查采用入户调查与查阅产权产籍、公房租赁档案等资料相结合的方式。

三、实施步骤

从8月15日起至10月31日止。

(一)前期准备阶段(8月20日~8月30日)

1.动员培训。召开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动员培训大会,广泛动员,培训调查员和统计员。

2.深入宣传。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3.落实调查员和统计员。以乡镇、社区、企业为单位,根据辖区内家庭户数落实调查人员,按每组2人配备。

(二)入户调查阶段(8月31日~9月30日)

1.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并如实填写调查表(见附件);符合申请廉租住房的填报《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质量跟踪,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抽查复核,提高调查成果质量。抽查面不低于30%。

3.数据收集、统计汇总后由及由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逐级审核上报。

(三)入库建档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1.县民政局、国土房管局分别负责做好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和住房状况的审核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资料的分析汇总和入库建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上对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国土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在县国土房管局设立办公室,由李应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县国土房管局、民政局、财政局抽调专人充实到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实施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日常工作。负责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和指导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工作,完善资料的分析汇总归档。调查数据和材料的统计、上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乡镇和有关单位要落实专门领导和专抓工作队伍,确保调查工作按时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积极动员。各有关部门、乡镇和有关单位要积极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地宣传城市低收入住房状况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确保调查工作横到边、纵到底,实现全覆盖。

城镇住户调查篇7

关键词:户籍制度;一元化;城乡统筹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河北省户籍制度变迁与改革路径研究”(项目编号:S2010204)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

中国的户籍制度由于城乡二元格局造成的二元户口划分,其系统性、延续性对整个社会造成的影响深刻而长远。如从政治权利、身份地位、教育机会、职业获得、社会保障等方面影响和制约人们的政治经济生活。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相对较早,推进过程较快,改革措施较为系统,改革经验和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值得总结分析。同时,所辖区域内户籍改革差异较大,但存在共性问题较为突出,表现出一定的典型特征,破解共性关键问题有利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户口一元化,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一、河北省户籍制度改革回顾与总结

河北省逐步降低城镇落户门槛,有利于城镇化进程;稳步建立落户筛选机制,引导人员合理流动;同时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首先是石家庄开省会城市之先河,使外来人员进城落户不再成为难题,决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01年8月1日到2003年10月1日,石家庄市共接纳外地人口14万余人,其中外来务工人员8.6万余人,非本地生源大中专毕业生1.5万余人。

其次是2003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明确具体改革内容:(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三)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据公安机关统计,2003年10月到2008年底,全省城镇人口共增长400万,年均增长约80万。除自然增长和城中村成建制转为城镇人口因素,每年纯迁入城镇的只有30多万人。

第三是2009年4月28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了我省城镇落户条件,就引进省外人才到我省城镇落户、实行高校毕业生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和针对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居住证制度等做了明确规定。基本落户条件:取消“稳定职业”限制;人才投资者落户条件放宽到“有稳定住所”;高校毕业生大专以上学历先落户后就业;外省高层次人才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同时,加强城镇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热供气、邮政通信、环境保护和文教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承载能力,满足城镇新增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城镇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户籍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一)落户筛选机制催生新弱势,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表1、表2)从表1、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城乡居民在收入与支出、住房、教育、卫生医疗、就业等各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城镇居民收入高、消费支出相对少,农村居民收入少,生活消费支出相对多,体现在恩格尔系数上就是从2001年至2008年一直远远高于城镇居民,说明农村居民的主要收入用于解决生活温饱问题,用于发展教育、住房、医疗等资金较少。而教育、住房、医疗、就业这些公共福利应该由政府平等地提供给每位公民,但却由于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而以不同的数量和质量向不同户籍的居民提供。

同时,通过前面的户籍改革回顾与总结可以看出:户籍改革目的主要是吸引三类人群到城镇集聚:即农民工、毕业生、人才投资者,三类人群中主要以农民工为主。这些改革中,虽然改变了以往二元化的户口登记,但落户筛选机制同时又再生产着新的二元边界,比如,投资额度等经济边界、学历文凭等人力资本边界、居住年限等时间边界等。这些做法在把农村或其他地区较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城市,但同时又造成了一批新的城市弱势群体。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三个群体对“您得到城镇户口后得到的最大实惠是什么”同一问题的回答差别极大:79%的农民工选择养老保险,70%的毕业生选择住房保障,65%的人才投资者选择教育医疗。如果说养老保险是进城农民工的基本保障,是他们的命根子;那么住房保障是毕业生择业时选择城市的重要砝码,是他们立业的定心丸;而优越的教育医疗条件是人才投资者落户城市的首选因素,是他们发展的助推器。同样是落户同一城市,起点已经很不一样,他们的下一代还要在父辈选择的城市继续生存发展,而这样的落户筛选机制不断催生城镇新的弱势群体,使城镇人口分层中下层人口数量增加,削弱中间层力量,社会阶层结构呈现出下层基数增大趋势,不符合社会稳定发展的橄榄型模式,不利于社会阶层结构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二)户籍改革对农民工吸引力不大,不利于推动城镇化进程。户籍制度改革的取向是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把户籍制度改革作为推动城市化的主要内容的石家庄市,根据其经济发展数据测算,一个城市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率是一个农村人口的7倍以上,可见人口转移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表3)

根据图1、图2可以看出,河北省自实施户籍改革以来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增加幅度在2005年以前增幅较快,如石家庄2001~2003年新落户人口44.7万人,其中,68.2%的人为就地“农转非”,19.5%来自务工人员,6.0%来自亲属投靠,3.4%为外地大学生,2.9%为在城市购买住房和投资经营的人。但到2007年、2008年不是很快。在调查中发现三类人群对户籍改革持不同态度:77%人才投资者对户口持无所谓的态度,49%的毕业生认为户口能起到一定作用,72%的农民工选择无可奈何的态度。究其原因,人才投资者拥有知识、技术和经济资源,不难在城镇立足,当然多数是无所谓的态度;而毕业生刚刚走向工作岗位还需要户口做保障;农民工想要得到城市户口,但发现有了户口并不是所有的福利也都有了,所以是无可奈何。在我们的走访中有典型的个案,如开出租车的张玉堂来自山东菏泽农村,在石家庄已经呆了16年,不仅早就买了房,还娶了石家庄周边农村的妻子,生了孩子。但他这样认为:“户口也就那么回事。10年前我就能入,当时都没入,现在就更不想入了。”像他这样“理性的流动人口”还不在少数。在对农民工调查时,很容易发现他们都在理性权衡户籍改革中的实际利弊得失,有65%的农民工认为“城里挣钱农村花比较划算,但在城里买房、供子女上学、生活消费比较吃力”。(图1、图2)

(三)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户籍管理混乱,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调研小组运用典型调查法,专门对市域城市的典型――唐山和县域中心城市的典型――迁安进行深入走访调查,选取的样本点分别为唐山路南区城郊结合部农村――许各寨村和迁安城中村――石岩庄村。在两个样本点对村民共随机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96份。对问卷的结果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后发现,城郊结合部和城中村户口管理混乱,农民对户籍改革满意度低。唐山市路南区果园乡许各寨村是建设大路南、大南湖项目中需要平改楼的村庄之一,被调查的村民中对于平改楼过程中农民户口也变为城镇户口感情颇为复杂,被调查的村民中认为平改楼户籍改革能带来好处的只有23%,李宝柱的话基本代表了村民的心声“好处是户口变了,也能住上楼房;坏处是楼房住上了,地也没了,但孩子上学、大人上班也不一定有保障啊,有个风吹草动可咋办?”迁安市是全国百强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较快,但城中村建设遇到了户籍改革难题,以前交费办“农转非”的人,户口迁出村子但人其实一直居住在村子里,现在村子发展起来了并且近邻城区要拆迁,房屋、宅基地及承包地都要得到相应经济补偿,可他们既无权在村里享受集体福利,又无法在城里找到稳定职业,所以很多人要求将户口迁回迁出地,即“非转农”。这在操作上既无惯例可循,也遇到迁出地村委会和居民的拒绝,阻力和困难重重。这一问题反映的是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无统一法律规范的制约和引导,各地为了推进城中村改造,只强调空间形态改造,没有同步推行土地性质转为国有、村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使户籍法律制度权威性自我削弱。加之户籍制度与其他教育、社保、就业、医疗等福利捆绑在一起,表现为户籍制度粘性极强,给户籍改革和管理带来更大的难度。

到2010年6月1日,河北省设区市建成区内共有城中村360个,已累计启动改造267个,改造完成94个,启动率、完成率分别为74%和26%。其中,石家庄、唐山、邢台城中村改造启动率已达100%。全省城中村改造拆迁面积2,003万平方米,完成拆迁任务的44.6%,累计腾出土地2794.9公顷,收储土地2,167.8公顷。大部分市已完成了一半的城中村拆迁,唐山市已达到93.9%,而张家口市、廊坊市、沧州市、承德市尚不足1/3。大面积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户口管理跟不上就十分不利于计划生育、教育、医疗等方面的管理,百姓不满意就容易上访告状,这样不利于地方经济建设,也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坚持省域中心城市―中小城市―中心镇统筹规划,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深入进行。河北省的城镇体系总体上是由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组成的金字塔结构,塔尖是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骨干城市,以少数特大中心城市为主,塔身是其他中心城市和中小城市,塔基是数量众多的小城镇,各自发挥特定的功能和作用,互补且协调发展。11个设区市、22个县级市、114个县城和969个独立建制镇共同构成了河北省城镇体系,但同在河北省城镇体系生活的居民其基本情况却有明显区别。要加快城镇化进程,弘扬社会公平与和谐的主题,必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河北省农业人口占58%,除了要继续做大做强两大省域中心城市(石家庄和唐山)外,还要加快发展壮大其他中心城市,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和中心镇,形成辐射作用强的城市群,培育新的增长极,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要逐步形成省域中心城市―中小城市―中心镇的三级格局,提供与城镇发展协调配套的各种社会福利,让取得城镇户籍的人口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城乡统筹发展成果,加大对人口向城镇集聚的引力。

(二)缩小城乡基本社会保障差距,促进户籍改革平稳顺利进行。无论从我国历史还是从社会现实出发进行分析,在中国社会收入分配体制中,户籍制度都是极其重要的标准和依据,甚至是进行资源配置的最基本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户籍制度演变为权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河北省也不例外,户口是个人从政府及其相关机构组织获取收入和补贴的必要依据,各种消费补贴、住房补助、福利分房、子女入托就学、养老医疗保险等等都是以户口为基本条件而享有的。这也就产生了户籍制度的粘附性,这种粘附性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城乡差距。在转向市场经济的背景下,现代户籍管理制度应是一种开放的、动态的、平等的社会管理制度,所以政府的角色应该是缩小城乡社会保障差距,使户籍制度的粘附性减弱而不是增强。透过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户籍管理混乱的现象看本质,百姓无论是要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其基本出发点是多得到点诸如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方面的实惠。分析到这一点,户籍改革就要求政府弥补农村社会中社会保障那块明显低矮的短板,否则城乡统筹这个水桶总有漏水之处。

(三)降低农民工落户城镇的要求,加大户籍改革力度。在中国的国情下一个农村居民要改变为城镇户籍有三条途径:上学就业、投资购房、村落拆迁。教育资源本身就薄弱的农村要培养一个大中专毕业生所付出的代价是沉重的,更何况目前就业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下户籍、家庭代际关系都起到重要作用,上学就业这条路对农村居民而言是有希望但难度很大。对于没有什么一技之长、资金积累的农民而言要投资购房落户城镇是空中楼阁。村落拆迁不是村民一厢情愿能决定的事情。面临一方面户籍改革吸引力不大,一方面筛选机制过于严格,政府应该降低农民工落户城镇的要求,投入更多财力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留住那些打工在城镇、消费在农村的流动人口。让他们留在城镇,取消二元户口不会引起人们常担忧的大量农村居民涌向城市的问题,也不会出现城市贫民窟、秩序混乱等社会问题。随着财政拿出大量资金转移支付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均等发展,带来的效应是财政收入不断快速增长。由于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各个生活圈都得到均等的发展机会,所以户口一元化及放松迁移会带来更大繁荣。

(作者单位:河北联合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宋蓓.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J].中州学刊,2010.5.

城镇住户调查篇8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国土房管局、县住房保障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在县住房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兼任。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业务办理组、稳定组三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组长,日常工作由相关部门和镇街涉及人员负责。负责各项工作的总体协调、督促。

(二)业务办理组。组长,副组长,日常工作由住房保障局、民政局和各镇街工作人员负责。县住房保障局和县民政局负责按照本方案指导全县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密切配合;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入户调查、筛选、初审、公示、上报及其它相关工作。

(三)稳定组。组长,副组长,日常工作由上访群众所属的镇街负责。负责处理工作推进中引发的问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做好工作推进中相关的社会稳定工作。

二、年新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对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00元(包含最低收入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成员取得我县非农业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5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我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以下几类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1)原有住房变卖未满3年的;(2)拆迁中已享受住房货币安置未满3年的;(3)拆迁中已享受房屋安置并领取房屋过渡安置费的;(4)租住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达到13平方米的。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受理。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享受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户主或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以户主的名义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低收入证明材料或提供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3)具有可以享受优先资格的,还需提供优先资格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残疾证、军功证、劳动模范证明等);

(4)家庭成员身份证(出示原件、并交复印件);

(5)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出示公安机关核发的户口本原件、并交复印件);

(6)所有家庭成员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①具有私有住房产权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租赁公房的,提供租赁公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③无房的,提供无房的相关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提供证明,无单位的由居委会提供证明)。

④其他有关资料。

(7)按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

1.初审

居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时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进行审查(对已享受城市低保的家庭,只需注明其系城市低保家庭,不再进行家庭收入情况核定):

(1)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情况审查(由申请家庭所在镇街民政办负责审查);

(2)家庭低保人员的审查(由申请家庭所在镇街民政办负责审查);

(3)家庭人口的审查和计算(由申请家庭所在镇街派出所审查);

申请家庭的人口应以在籍户口为基础,以实际共同居住为前提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4)现住房情况的审查(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

①没有住房、租赁私房、借住他人房屋和居住在临时搭建房屋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②租赁公房(包括县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和拥有自有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建筑面积;

③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5)家庭人均建筑面积,按申请家庭经所在镇街派出所审查的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①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他处有住房的;

②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家庭,由镇街根据初审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的,镇街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住房保障局复审。

2.复审批准

县住房保障局要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送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要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反馈县住房保障局。

经审核,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局委托镇街根据复审情况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有异议的,镇街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上报县住房保障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明确保障方式和标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住房保障局或县民政局申诉。

三、对已享受廉租租金补贴家庭的审核

(一)审核对象:年已享受廉租租金补贴,且年未享受廉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年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或正在进行实物配租审核的家庭除外)。

(二)审批程序

由对象户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填交“县廉租住房保障复审审批表”,审批程序同年新申请户程序。

(三)资料提交

(1)对象户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均无变化的,对象户只需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填交“县廉租住房保障复审审批表”,并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对象户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对象户需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填交“县廉租住房保障复审审批表”,并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同时提交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相应证明材料。

对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又不如实申报的审核对象,按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对待,并按《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府办发〔〕22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

(一)租金补贴

补贴面积:对无房户,按每人13平方米的保障标准计算租金补贴面积;对拥有私有产权住房的家庭或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家庭实施租赁补贴时,按实际人均建筑面积与保障面积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

补贴标准:最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计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

各类家庭的租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1.低保无房家庭:保障人数×13㎡×8元/㎡;

2.低保有房家庭:保障人数×(13㎡-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8元/㎡;

3.低收入无房家庭:保障人数×13㎡×6元/㎡;

4.低收入有房家庭:保障人数×(13㎡-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6元/㎡;

特别说明:(1)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所租房屋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自己承担。(2)在年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年廉租补贴发放至廉租房交付之月。(3)凡已在各类(煤矿、城市工矿、林区)棚户改造项目签订房屋安置协议未领取房屋过渡安置费,其它条件符合廉租保障的家庭,在棚改房未交付前,可以申请廉租补贴,不能申请廉租房实物配租。(4)对租住县直管公房的廉租保障户,对公房租金超过廉租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部分进行补贴。即

每月补贴=每月应交租金-租住县直管公房面积×1。

(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指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有廉租房的镇街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配租户型:原则上2人(含2人)以下家庭只能申请配租一室一厅;原则上3人(含3人)以上家庭可以申请配租两室一厅。

租金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定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4元;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定面积以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元,超出部分每月每平方米2元。

申请人按自己的意愿申请廉租保障方式(廉租补贴或实物配租),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各镇街的具体情况对廉租保障家庭采取相应的保障方式。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中,有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住房保障局举报;认为问题严重的也可直接向县监察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一)年10月10日—10月21日,前期准备工作。

(二)年10月22日—11月22日,各镇街进行宣传、动员;并完成申报、初审、公示工作,并将相关情况汇总送县住房保障局。各镇街涉及部门(含派出所)均加注审核意见并盖公章,且纸质件和电子件各送一份(含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报管理台帐)。

(三)年11月23日—年12月20日,县民政局、县住房保障局对申请家庭收入情况及前期意见进行复审并公示。

(四)2012年12月21日—12月31日,租金补贴兑付阶段,由县住房保障局会同各镇街兑付廉租补贴。

六、工作要求

(一)此次工作历时3个月,时间紧、任务重,涉及千家万户,各镇街、相关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分解到人。

城镇住户调查篇9

2020年全市村镇建设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融入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攻南京都市圈中积极作为,切实抓好脱贫攻坚领域农村危房改造民生工程、历史建筑排查认定建档等重点工作,继续加大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增强小城镇活力、魅力,助力乡村振兴。

一、全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2020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各县区要集中力量、上下联动、攻坚克难,全力补齐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短板,如期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目标。

一是全面开展贫困户住房安全再排查。通过市级组织、县区牵头、乡镇参与、村级配合的形式,全面排查全市xx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现有唯一住房安全。县区(新区)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依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逐户排查、鉴定贫困户住房质量,逐户建立贫困户住房档案信息,鉴定结果为C、D级危房的,要及时纳入改造计划,确保“一户不落”、应改尽改。

二是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各县区要紧盯目标任务,严格执行程序、标准,落实好“周调度、月通报”工作推进机制,有序推进2020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力争在6月底完成改造工作。

二、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充分发挥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组织申报省、市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为契机,不断完善全市小城镇项目库建设,推动镇村基础设施建设,激励各乡镇在践行乡村振兴战略、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高质量融合发展中积极作为。

三、加强历史建筑排查认定测绘建档

按计划3月底前完成市区已公布的xx个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年底前完成全部已排查认定的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5月底前完成全市一级历史建筑的认定,10月底前完成二三四级历史建筑认定工作。指导督促历史建筑产权人和使用单位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形成长效机制。

四、修改完善xxx市农房设计通用图集

充分利用农房设计大赛成果,结合施工图设计工作,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编制工作,力争做到农户满意,主动选用。

城镇住户调查篇10

要解决农民市民化问题,必须弄清农民人口现状,找到农民市民化的有效途径。面对巨量农村人口,单纯的大城市化或单纯的小城镇化,都难以解决问题,“中城市化”道路是可行的选择。

当前中国农民人口结构的几个总量特征

农民人口城乡结构

全国农业户籍人口为8.8亿:根据公安部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数据,全国农业户籍人口为88521万人。

全国乡村中的农业户籍人口为6.3亿。根据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数据,2011年全国乡村人口65656万人。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乡村人口中非农业户籍人口占乡村总人口比重为4.32%,则乡村人口中农业户籍人口占乡村总人口比重为95.68%;以此比例推算,2011年全国乡村常住农业户籍人口为62820刀人。

全国城镇中的农业户籍人口为2.6亿、2011年全国农业户籍人口88521万人,减去乡村常住农业户籍人口62820万人,则全国城镇中的农业户籍人口为25701万人。

乡村人口结构

全国乡村常住人口中农民工为1.3亿,农民工中本地农民工以及绝大部分在“乡外县内”务工的农民工常住乡村,为乡村常住农业户籍人口;而绝大部分在“县外省内”以及“省外”务工的农民工常住城市,为城市常住农业户籍人口。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1年我国“乡外县内”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的20.2%,约为3204.3万,本地农民工9415万,总计12619.3万农民工常住乡村。

根据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1年农民工(全部为16岁及以上,绝大部分在60岁以下)中16-20岁的比重为6.3%。若16-20岁的人口比重按年龄平均分布,则16-18岁的比重约为3.78%,19-59岁的比重约为96.22%,以此比例推算出2011年19-59岁的乡村常住农民工为12142.3万人。

19-59岁的乡村常住农业户籍人口37836.5万人,减去19岁及以上的乡村常住农民工12142.3万人,则乡村全职农业劳动力(全职从事农业生产的19-59岁的劳动力)为25 694.2万人。

.全国乡村人口中非农业户籍人口为2836万人,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乡村人口中非农业户籍人口占乡村总人口比重为4.32%。以此比例推算,2011年乡村人口中的非农业户口人数约为2836万人

城镇农民人口结构

常住城市的农民工为1.3亿人。根据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1年我国外出农民工中,“县外省内”与“省外”务工的农民工占全部外出农民工的比重为79.8%,约12658.7万人。

根据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2011年我国外出农民工有30%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务工(在直辖市务工的占10.3%,在省会城市务工的占20.5%),有70%在地级市、县级市及建制镇务工。

常住城市的非农民工农业户籍人口为1.3亿人。全国城镇中的农业户籍人口为25 701万人,那么常住城市的农民工就为12658.7万人,则常住城市的不属于农民工的农业户籍人口为13042.3万人。

城乡农民素质结构

城市常住农民工中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者近90%,其中初中文化程度者超过60%;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为10%。

根据2011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外出农民工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比重最高,为62.9%,小学及以下、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其比重分别为11.6%、12.7%、5.8%、7.0%。常住城市的农民工是外出农民工的主体(79.8%),外出农民工的文化结构从根本上反映了城市常住农民工的文化结构:即近90%城市常住农民工为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10%为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

农村常住劳动力中幸刀中以上文化程度者近70%,其中初中文化程度者超过50%;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约占30%。

根据国家统计局《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2010)》,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初中程度的比重最大,约为52.44%,比外出农民工低约10%;高中程度的比重为12.05%,与外出农民工相当;中专程度的比重为2.93%,比外出农民工低2.87%;大专及以上的比重为2.41%,比外出农民工低4.59%;小学及以下的比重为30.17%,比外出农民工高18.5%;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文化程度明显低于外出农民工文化程度。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的界定,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文化结构可以近似反映出乡村常住劳动力(即16-59岁的乡村常住农业户籍人口)的文化结构。

城乡农民年龄结构

乡村60岁及以上老年人超过1亿。2011年末全国乡村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约为1.08亿,占全国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的58.38%,比城市高出16%;高龄老年人增加更为迅速,到2009年底,乡村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增加到了1100万,占乡村老年人总数的11.3%。

乡村15岁及以下儿童约为1.3亿.根据2011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2011年中国乡村0-15岁的人口比重为20.22%,则2011年全国乡村常住农业户籍人口中,0-15岁的人口总量达12702.2万。根据全国妇联课题组测算,乡村留守儿童(0-17岁)达到6102.55万。

16-59岁的乡村常住农业户籍人口约为4亿。测算方式见本文“乡村人口结构”部分。21-40岁的乡村农业壮劳力约为1.2亿。根据2011年全国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全国乡村人口中21-40岁的人口比重为29.11%,以此比例推算出2011年21-4G岁的乡村常住农业户籍人口为18286.9万人。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本地农民工中21-40岁的比重为41.8%,外出农民工21-40岁的比重为73.1%;以此比例推算,2011年常住乡村的12619.3万农民工中,21-40岁的农民工总量约为6277.8万人。因此,2011年全国在乡村从事农业生产的21-40岁的壮年劳动力为12009.1万人。

城市农民T超过80%在40岁以下。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2011年外出农民工中40岁以下的比重达到81.8%,40岁以上占18.2%。以此比例推算,目前,在我国12658.7万城市常住农民工中,40岁以下的农民工为10354.8万人。40岁以下的农民工为2303.9万人.

关于农民市民化问题的几个判断

巨量农民亟须市民化

全国8.8亿农业户籍人口全部需要市民化,享受市民化的国民待遇,但现阶段最迫切需要市民化的是已在城镇常住的2.6亿农业户籍人口,这些人口尚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其中,我国现有的12658.7万“县外省内”务工与“省外”务工的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特别是3279万“举家外出”的农民工,大部分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其子女也已长期生活在城市,基本不可能返回乡村,但大部分没有享受市民待遇,其市民化要求强烈。

另外,若按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的要求,到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约60%,城镇常住人口将达8.5亿人,则2012-2020年新增城镇常住人口达1.6亿人(每年新增乡村转移人口约1800万),也需要逐步市民化。其中首先是常住乡村的12619.3万农民工,虽然其兼顾农业生产,但已在非农产业就业,文化素质、就业能力较强,市民化条件较好,市民化的要求较为迫切。

农民工文化结构与市民化需求不匹配

虽然农民工比农村居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要高,但相对城市市民而言,农民工的文化程度仍然较低,与市民化的需求相差较大。2011年全部农民工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包括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下同)的比重仅为23%,特别是本地农民工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低达20.5%,而在城镇就业人员中的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为50%,城镇失业人员中的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为53.6%;全部农民工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仅为5.3%,而城镇就业人员中的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高达24.3%。我国农民工的整体文化素质不高,进城后就业竞争力低,就业稳定性差,极大地制约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农业生产力文化素质10年间改善微小

由于文化程度较高的乡村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乡村智力资源严重外流,导致乡村全职农民整体文化程度长期处在较低水平。2001年农村居民家庭劳动力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者为39%,而根据笔者测算,2011年全国35.6%的乡村全职农民的文化素质仍停留在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农业生产者文化素质10年来改善微小。

农业生产尚未出现空心化、老龄化现象

近年来,由于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乡村地区青年人大量减少,个别地区出现“撂荒”现象,但从全国整体上看,大量农民工的离去目前并没有导致我国农业生产的“空心化”(即大面积乡村无人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农业劳动力存量仍然充足。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我国耕地面积为20.27亿亩,2013年全国粮食播种面积为16.79亿亩,而2011年全国19-59岁的乡村全职农业劳动力为25694.2万人,乡村全职农业劳动力的人均耕地面积为7.89亩、人均粮食播种面积为6.53亩,另有1-3亿常住乡村的农民T可以兼顾农业生产,乡村现有农业劳动力数量完全能够支撑我国农业生产与粮食生产。在土地面积不增的情况下,我国粮食连年增产,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农业生产也未出现“老龄化”。虽然我国乡村老人日益增多,但2011年全国乡村地区仍有1.2亿壮年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壮年劳动力的人均耕地面积也仅为17亩左右。

乡村老龄化程度重于城市

2011年开展的“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已经达到15.4%,比全国13.26%的平均水平高出2.14%,高于城市老龄化程度。根据中央农村工作办公室2009年调查,农村老龄人口规模是城市的1.69倍,老龄化水平是城市的2.3倍,老龄人口抚养比例是城市的2.8倍。

“中城市化”是比较可行的战略抉择

大城市化带动农民市民化已经没有空间

城市规模与劳动生产率之间是一种倒u形关系,城市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阈值后,城市生产就会走向规模不经济。根据国内外学者研究,城市人口规模达到150万,其规模经济完全消失。而我国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人口规模已经远超过最佳规模,虽然在一些方面仍比中小城市有规模效益,但在整体上与理想城市规模相比,已经大量出现规模不经济问题,更为严重的是部分城市甚至已经达到或超过土地资源承载极限。据《京津冀发展报告(2013)―承载力测度与对策》的研究与测算,京津冀地区土地资源最大人口承载力可达17080.75万-1901.07万人,最大人口密度可达1023.97-1145.08人/平方公里,而北京市2011年人口密度达到1230人/平方公里,已经超出了土地资源人口承载力;天津市2011年人口密度已经达到1134人/平方公里,也已经接近承受的极限。特别是在水资源方面,2011年北京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119立方米,天津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116立方米,远低于国际人均水资源占有量1000立方米的标准,属于重度缺水。我国大城市化带动农民市民化已经基本没有空间。

大城市中大量农民工长期得不到市民待遇,处于人在城市但不能融入城市的“非农民、非市民”的“半市民化”状态,也说明大城市化带动农民市民化已经遇到“天花板”。

小城镇化带动农民市民化长期徘徊不前

小城镇由于定位、布局、体制等问题,资源、产业、人口等难以集聚,形不成规模经济和城市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小城镇产业规模较小,产业结构简单,就业岗位缺乏;重视工业轻视商业,往往“有城无市”,没有持续的消费能力和发达的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较为薄弱,生产效率与生活质量较低。这些问题致使我国小城镇长期处于“半城市化”状态,对农民市民化的带动作用不大。2002年我国乡镇企业解决了1.33亿乡村劳动力就业,而到2011年我国在乡村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民工还是1.3亿。这说明,近10年来,小城镇化基本没有带动农民的市民化,难以承担城市化的任务。

“中城市化”可能是带动农民市民化的主要途径

针对我国2.6亿农业户籍人口常住城镇、1.3亿农民工进城务工但常住乡村兼顾农业生产、2.3亿乡村老人与儿童尚需照顾的农民人口结构,在我国大城市化基本没有空间、小城镇化非农就业无法增长的情况下,应该转向以中等城市为主体的“中城市化”战略,即以中等城市和百强县城为基本单元,以建制镇为支点,建设分布式城市网络,淡化县级行政功能,优先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创造大量就业岗位,统一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利用200个左右中等城市和县城已有的成熟基础设施与发展空间,低成本吸纳中等城市既有和从大城市析出的城市常住农民工以及其他常住城市的农业户籍人口,逐步减缓我国主要大城市的人口膨胀、交通拥堵、环境恶化、住房紧张、就业困难等问题。加强建制镇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本地农民工以及在“乡外县内”务工的农民工等在市镇落户定居,实现产业聚集、人口聚集、服务聚集。小城镇化是城乡分离的,小城镇仅具半城市功能。与小城镇不同,作为中城市化的支点,建制镇是市镇,即与中等城市的功能是一体的,二者不是行政联系,而是产业分工协作的统一经济区。

需要说明的是,“中城市化”战略与“市管县”、“省管县”是完全不同的。县域经济社会从本质上说,是城乡分割的,而且以传统农村为主。“市管县”、“省管县”虽然重视县域的发展,但从根本上说,是在城乡分割的框架下强化县级行政能力,因而无论是市还是省,对县域经济社会的城市化作用都是有限的。而“中城市化”战略一开始就打破县域框架,弱化县级行政能力,走市镇一体化、城乡一体化的路子。县在“中城市化”战略中只是一个地理或区域概念,而不是行政概念。

中等城市的适度规模有利于充分发挥工业生产与城市社区的集聚效应,利用已有的良好产业基础、教育科研条件,发展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创造大量就业机会;有利于利用已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开展城市建设,低成本解决住房等生活问题,大幅度减低农民市民化与公共服务的高昂成本;有利于根据生产生活需要,规划和发展低碳、智能、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以公共交通为主解决市民出行问题;有利于避免大城市和超大城市,能源紧张、环境污染等弊病与规模不经济。

推进“中城市化”的几点建议

把新兴、绿色产业的发展重点放到中等城市

把高附加值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放到中等城市,依托中等城市的特色资源与产业基础,发展各具特色的高度专业化新兴产业集群,打造一批高成长性、高增长率、高收入水平的中等城市,迅速缩小中等城市与大城市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提高中等城市的就业吸引力与就业容纳能力。

大力发展中等城市绿色产业,推广清洁、低碳、高效的生产技术,打造一批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宜居宜业的高品质中等城市。

以中等城市为主导,市、镇经济社会一体化布局,形成一批工业镇、农业镇、商贸镇、服务镇等。

围绕城市需求发展第三产业

大力发展购物、休闲、娱乐、旅游、商务等专业市场,大型购物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等现代化商业设施,推动现代商贸服务业的发展,活跃城市消费市场,拉动城市消费,提升中小城市生活质量。

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等生产业,在促进制造业发展的同时,改善城市产业结构,提高城市增长质量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利用人口老龄化、“124”的家庭结构(即一个孩子两个中年人四个老人)以及家务劳动社会化等带来的养老、家政、医疗陪护等巨大服务需求,引导和扶持中小城市家庭与社区服务行业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推动农业生产公司化

在培养职业农民与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农业生产的公司化,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发展公司性质的现代农场、农庄、农业园区、农业合作社、农工商综合体等,推广生态种养模式,建设绿色加工基地,向特色、高效、品牌农业转变。在公司化的基础上,农民收入逐步实现工资化。凡是实现收人工资化的农民,无论是务工还是务农,一律享有市民待遇。

农民实行超前免费中专教育

针对农民工文化层次较低、难以在城市稳定就业、无法在城市长期生存的状况,实行农民免费职业教育政策,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青壮年农民附加3年免费中等专科职业教育,保障农民掌握一技之能,形成与城市化一致的文化结构。2009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村劳动力转移专项跟踪调查”显示,在接受过非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外出劳动力中,有稳定受雇岗位的占72.3%,而在未接受过非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外出劳动力中,这一比重只有59.6%;接受过非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劳动力的平均外出时间为283天,比未接受过的平均外出时间多出16.6天。

建立市镇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中小城市放开落户限制的基础上,以推进基本公共社会福利的均等化为突破口,逐步消除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和差距,建立市镇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重点以农民工整体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确保农民工及其子女能够平等接受教育、医疗、失业、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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