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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薪申请书

范文小馒头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降薪申请书

第1篇:降薪申请

本人(名称),担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由于对业务管理工作不能达到公司期望,不能完成经理职责。经自我综合评估:认为工资标准应由原先部门副经理四档下调为项目经理四档。望领导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5年6月8日

第2篇:疫情期间自愿降薪申请书x

自愿降薪申请书

2020年初,突如其来的XXXXXX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业绩下滑、订单骤减,公司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XXXX公司大家庭中的一员,我愿意与公司同休戚,共进退,风雨同舟,砥砺前行。本人申请自2020年XX月至此次疫情结束期间,自愿降低原有薪酬的 %为公司的缓压减负。

因为我相信,只要我们勠力同心,众志成城,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没有征服不了的关口。我坚信,再阴寒的夜晚,也总能盼来阳光。今天的我们,有更加先进的科技、更加团结的凝聚力,一定能渡过这次难关!

申请人:

日 期:

第3篇:自愿降薪申请书范本疫情期间x

自愿降薪申请书

2020年是XXXXX公司面临挑战的一年,突如其来的XXXXXX让公司的业绩雪上加霜。作为XXXX公司大家庭中的一员,本人愿意与公司经营共担,风雨共济。我相信,只要我们同心协力,众志成城,一定能渡过这次难关。

本人申请自2020年XX月至此次疫情结束期间,自愿降低原有薪资标准的 %为公司贡献自己的力量,待公司恢复正常经营后恢复原薪资标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 期:

第4篇:劳动合同法,降薪

篇1:劳动合同法降职降薪详解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职位和薪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调整员工的职位和薪酬必须经过协商一致方可有效。

用人单位在制度中预先规定可以调整员工岗位和薪酬的情形,显然具有限制甚至剥夺员工参与就劳动合同重要内容进行协商的权利的性质。即使制度是本人知晓并认可的,由于是预先作出,实际情形并未在制度出台时发生,用人单位不应以此来对抗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更应兼顾合法与合理双重标准,否则将会面临被认定为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而必须恢复原状的风险。篇2:劳动法降薪及工资调整事宜 劳动法降薪及工资调整事宜

对于劳动者来说,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通过发放一定报酬用来交换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争议,用人单位降薪,引发劳动纠纷。今天探讨的话题是劳动法降薪及工资调整事项:降薪的合法程序是什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利单方降低薪资待遇?沈斌倜律师与大家探讨一下:

一、工资的调整方式

(一)协商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六)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报酬的约定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此可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协商变更需要注意的程序:对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来说,首先,确认协商变更的内容。人力资源工作者应当首先制定工资变更的内容和变更的方式。然后,以书面的形式向员工发出变更合同的意向,并对变更的法律依据及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对于北京地区的企业来说,要注意根据北京市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其次,如果员工同意变更,人力资源工作人员则需要员工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页上填写变更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最后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交予员工一份。

(二)单方变更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及相关规定,单方变更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这一条是基于“以岗位调整合法为前提,岗变薪变”的原则。此处的“不胜任工作”包括身体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两个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以上条件下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也得到相应地调整。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按照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 这条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存在明确的规章制度,并明确列举按照降职降薪处理的具体情形;规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比如经过民主程序,除此以外,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和公示。其次,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

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提成等。浮动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可以进行调整。

4、其他情况的单方变更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解释及司法判例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权,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二、律师提示

沈斌倜律师最后还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于劳动者而言

1、注意保留相应证据

当出现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情形时,可以要求公司给出调薪的理由,出现降薪的事实时,通过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单或降薪通知等形式固定降薪的事实。

2、咨询专业人士在发生调薪后,劳动者应当先自己对照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公司对自己的调薪是不是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调薪条款,然后再咨询专业人士确定当地的司法实践和判例对该种约定是否支持。

(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用人单位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违法的嫌疑,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败诉的风险。

1、结合法律规定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评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条件;

2、搜集整理涉及单方变更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3、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沟通,采取协商变更的形式最安全;

4、对于协商变更不成的,应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符合法定降薪条件的,再谨慎按照程序做出降薪决定。篇3:单位给员工降薪应谨慎 单位给员工降薪应谨慎

对劳动者来说。选择工作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工资报酬。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其它条款可能有所欠缺,但劳动报酬的约定一般总是比较明确的。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即用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对劳动者降薪。随即引发了劳动纠纷。那么,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单方降低薪资待遇?降薪的合法程序又是什么呢?上海劳动律师 一工资的调整方式、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由此可见,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予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这当然也就包括劳动报酬的约定。协商变更需要注意程序。对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工作者来说,首先需要确认协商变更的内容。力资源工作者应首先制定工资变更的内容和变更方式,然后以书面形式向员工发出变更合同的意向,并对变更的法律依据及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解释说明。

有些地方对此甚至有更详细的规定。

比如北京的相关法规中就规定,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其次,如果员工同意变更,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需要员工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原劳动合同的变更页上填写变更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交给员工。

二、单方变更。

除了双方协商变更之外,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及相关规定,单方变更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而被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条是基于“以岗位调整合法为前提,岗变薪变”的原则。此处的“不胜任工作”包括身体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两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上述条件下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调整工作岗位后工资也得到相应地调整。

2、劳动者由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定,依据规章制度给予降职降薪处罚的。这条首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存在明确及合法的规章制度,并明确列举按照降职降薪处理的具体情形。规章制度的制定耍符合法定程序,除此以外,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和公示。在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员工时,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

3、采取结构性浮动工资,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构成由固定工资和浮动工资组成。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技能工资等;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提成等。既然是浮动工资,在劳动合同约定范围内就可以进行调整。

4、其它情况的单方变更。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解释及司法判例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中特别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权。

例如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5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的,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调岗调薪无效,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应注意保存证据

最后还提醒广大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以下事项:对劳动者而言,一是要注意保留相应的工资调整的证据。当出现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资的情形时,可要求公司给出调薪的理由。出现降薪事实时,通过银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单或降薪通知等形式固定事实。二是要及时咨询律师。

在发生调薪后,劳动者应先对照自己的劳动合同,看看公司对自己的调薪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然后再咨询专业人士确定当地的司法实践和判例对该种约定是否支持。对用人单位而言,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程序,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违法之嫌,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败诉的风险。

1、结合法律规定对变更的内容进行评估,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单方变更条件;

2、搜集整理涉及单方变更所需要的证据材料;

3、与员工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t沟通,因为采取协商变更的形式最安全;

4、对协商变更不成的,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确认符合法定降薪条件的,再谨慎按照程序做出降薪决定。

第5篇:降职降薪通知书

降薪通知书

现因你。

公司决定对你予以记过处理,降薪至

月薪/元,希望你。

部门直属领导:

年 月 日 人事部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经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本人已收到《降职降薪通知书》,并将在日后工作中自觉遵守公司的各种管理规定。

员工签名:

年 月 日

第6篇:降职降薪通知书

公司商标

***公司名称(全称)

降职降薪通知书

亲爱的***(姓名)同事:

综合你在任职期间的业绩及出现的问题,给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很严重的负面影响,并给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不得不决定对你的职位及薪资情况做以下调整:

职位调整为:***职位

薪资调整为:***元/月(或根据本公司的薪资方案填写)

望你在以后的工作中努力奋进,提升个人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添砖加瓦!

特此通知!

直接上级:

总经理: 任职人:

***部门

2015年11月19日

第7篇:裁员怎么裁,降薪怎么降[版]

智慧365—在线学习管理裁员怎么裁,降薪怎么降

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消极影响不断扩散。继欧元区、日本之后,12月1日,美国全国经济研究局认定美国经济于2007年12月就已经陷入衰退。不仅全球金融资产蒸发,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也迅速全面扩散。从金融危机到经济衰退,经济下行不仅体现在某些行业,而是社会总需求的下降。需求下降,订单减少,工厂开工不足,企业自然想到裁员和减薪。而政府及时出台救市措施,以宽松的货币政策扶持企业,以积极的财政政策拉大需求,国有企业身体力行控制裁员,地方政府也出台措施限制企业的短期行为。我们应该看到,以上措施并非仅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

中国拥有世界第一的外汇储备,居民手中握有巨额储蓄,这些都将减轻金融危机的消极影响。而国家出台拉动需求的十大措施还将促进中国经济的转型与产业结构的优化。所以,企业是不是真的支撑不下去了,需要砍掉某些业务单元以至裁员才能渡过难关。而当经济转好的时候,用于恢复业务的重置成本又有多少呢?拿员工流失成本举例。员工流失成本目前许多企业将员工流动成本狭义地理解为离职经济补偿、招聘费用等显性成本,而忽略了员工流动导致企业生产率下降等隐性成本。事实上员工流动的隐性成本远远高于其显性成本,员工流失还将对企业造成特殊经济损失以及中长期影响。据美国劳工部预计,替换一名雇员的成本将达到一名新招雇员全年工资收入的33%。美国管理学会的报告显示,对技能紧缺的岗位,替换成本将达到其全年工资收入的1.5倍。并且,一个新雇员从开始招聘到报到上岗,正常的周期要在45-60天;而新雇员要达到100%的生产率,平均需要6-9个月的时间。员工流动成本至少包含离职经济补偿、岗位空缺成本、替换/招聘成本、培训成本和损失的生产率成本。而员工离职还将引起其他员工的观望、迷惘,甚至多米诺骨牌式的离职。

这些都将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有人计算过,如果企业员工离职率为10%,则有30%的企业员工正在找工作。人员的大量流失还将造成企业人才断层,而关键岗位的员工离职有可能造成企业核心机密的泄露,给企业带来更大损失。因此,尽管企业在经济衰退时削减工资会节省少量的直接劳动成本,但这些节省不足以抵消培训与雇用工人成本的增加,这些雇用成本由于在市场需求再次增加时企业不得不雇用新员工代替辞退的员工而产生。如果裁员需要谨慎,那么降薪又会带来哪些问题呢?效率工资理论效率工资理论认为,生产率取决于工资水平。

如果企业仅仅以市场出清(决定于劳动需求曲线和劳动供给曲线的交点)来安排劳动力的工资,肯定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盲目降薪无疑会降低产出,使企业陷入恶性循环。这是因为:其一,工资水平影响劳动力队伍的质量。如果企业削减员工工资,最好的员工最有可能离去,因为这些员工将比他们能力低的同事更有信心、也更有可能在原有工资水平上找到一份新工作。相反,保持一个相对较高的工资不仅可以留住员工,还可以吸引高水平的人才加入自己的员工队伍。其二,工资水平影响员工的努力程度。如果实行效率工资的员工在偷懒时被抓住并且被开除,这些员工只能接受其他企业所提供的更低工资;而如果很多企业提供的工资高于市场出清的水平,则在更高工资下,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将雇用更少的员工。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因偷懒被开除的员工不仅工资水平下降,还将面临失业的风险。较高的工资水平和较高的失业率增加了员工失业的机会成本,因此员工会自动地积极工作以防失业。效率工资理论是在个人产出难以衡量且监督成本又很高的情况下,使员工的利益和企业利益一体化,从根本上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方法

第8篇:调岗降职降薪

调岗降职降薪

(2011-11-09 10:40:48)转载▼

本章以问题的形式出现

劳动合同履行的最佳状态是“有效订立,到期终止”,但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变化而产生变更往往在所难免,从现实情况看,调岗调薪(调岗调薪一般意味着降职降薪)已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地带,调岗调薪该如何操作?

问题一: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必须无条件服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问题二: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注意保留证据)。 问题三: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问题四:员工不服调岗拒不到岗,可否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问题五:保密协议规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保密条款的内容当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段时间内,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这样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一方必须履行。

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这也为合同约定保密调岗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问题六:不胜任工作的调岗,可否同时调薪?

企业调岗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的调整薪酬,否则对许多企业而言,调整岗位就失去了意义。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情形,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有合理调岗的权利,但用人单位调岗的同时是否可以调整劳动者的薪酬呢?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劳动报酬也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其数额的变更是否需要经过协商一致才能生效?如果员工同意调岗但不同意调薪怎么办?调岗是否意味着必然调薪?

我们认为,岗位管理包含了岗位的薪酬管理,岗位异动也往往伴随着岗位报酬标准的变动,法律规定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前提下可调岗,其让渡的应当是完整的岗位管理权,该权利包括履行新的岗位薪酬标准、新的考核办法等等。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到新的岗位,其薪酬应当根据新岗位的标准确定,否则有违于“同工同酬”的基本立法思想。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企业调薪权利的滥用,企业在调薪操作时应当基于以下前提:

(1)有明确的岗位职系和薪酬对应标准;若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调岗后的薪酬标准应当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

(2)与员工书面确定新的岗位与报酬标准。问题七:部门取消可否成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此规定,许多单位认为,部门取消所导致的岗位消失,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不仅可以调岗还可以解除合同,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

根据《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由此可见,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因此部门取消不可作为企业单方调岗的合法理由。问题八:再次录用的员工,调岗后可否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从根本上限制了用人单位重复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即便对于岗位有所调整的重新录用行为,试用期约定仍被禁止。

问题九:用人单位给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劳动者调岗是否需要协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从第四十条的规定看,这两种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不需协商一致。理由如下:

从条文文意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并无协商一致的要求。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法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无需协商一致。

从操作角度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另行安排一个工作即调岗,如果要求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调整岗位,劳动者拒不同意,将陷入僵局,导致该法条无法操作。同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降职,如果要求协商一致,可能没有几个劳动者会同意降职,这样也导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情况下无法操作。劳动部办公厅曾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所以,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仅仅适用于一般的劳动合同变更行为。

但是该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够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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