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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解决办法十篇

江之@南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环境污染解决办法十篇

环境污染解决办法

环境是没有国界的,对环境的污染并不会在人为划分的疆域前止步。越界环境污染是指在一个国家内产生,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着不利影响的污染,从其产生之日起,国际 一直在探讨这类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随着人类对各种形式的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手段及其强度不断提高,跨界污染损害事件的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如何妥善解决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成为现代国际 的热点和难点之一。

一、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回顾

我国幅员辽阔,周边与十几个国家相接壤。在发展 的同时,保护好边境地区的生态环境,维护同周边国家在环境事务上的友好合作关系,是我国政府一贯坚持的原则。2005年11月13日,我国邻近中俄边界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水域污染,随后松花江污染带汇入作为中俄界河的黑龙江,对俄罗斯的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假如中俄双方同意这种影响构成当前国际法上公认的跨界污染损害的话,如何妥善地解决俄方可能提出的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将对今后其他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

二、基于中俄跨界水污染事件的国际法适用分析

根据国际法,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应当以和平方式解决。《联合国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这条原则是中俄双方都必须遵守的。

用和平方式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赔偿问题,可遵循的途径包括法律解决和外交解决两种途径。法律解决又有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和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两种。

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一般是在外交解决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解决办法,包括司法裁判和国际仲裁。如果采用司法裁判,可能的途径是中、俄协议在国际法院进行有关国家责任和相应的国家赔偿的诉讼。如果采用国际仲裁,则可由中俄双方协议选择一个第三方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由中俄双方共同委托一本文由收集整理个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国际公法上的法律解决可能导致国家赔偿。国家赔偿以国际公法上的国家责任为基础。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解决主要是提起国际民事诉讼,即由受害者通过在中国或者俄国的法院提起国际民事诉讼,谋求民事救济的一种私法途径。国际民事诉讼可能导致国际民事赔偿。这种赔偿以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责任为基础。

外交解决是一种回避法律责任问题的争端解决方式。它的形式主要有谈判与协商、调停、调解等。谈判和协商是当事国双方之间通过谈判和协商,互谅、互让解决问题的办法,是最为灵活、迅速和节约成本的办法。调停和调解涉及第三方调停人或调解人的参与。

本文对基于法律解决的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和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三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谈判与协商解决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三、国际解决途径

(一)国家赔偿

公法关于国家责任的一般原则,国家不遵守国际义务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引起该国的国家责任,其通常的后果是使受害国能够运用它按照国际公法所提供的措施和程序,迫使违法的国家履行有关义务并由于该国不履行义务所致损害而从该国取得赔偿。与跨界污染损害有关的国家赔偿必须符合这一原则。

具体到跨界河流污染上,不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已成为 国际公法上的一项基本的国际义务。根据国际公法的原理,一国违反了这个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并进行赔偿。

然而,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所说的,“书本上的法”常常与“行动中的法”相背离。在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问题上,这种背离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涉及跨界污染损害的赔偿时,各国通行的做法要么是消极回避,要么是明确拒绝适用国家责任。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首先,跨界污染损害及其赔偿问题牵涉到各国的重大的经济利益,各国一般不愿把国家责任明确化。

其次,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国际法基础并不牢固。

再次,国际社会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的内容存在很大分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关于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制度尚没有通过广泛的国际法律实践得到确立,存在着比较大的不确定性。这是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国际法背景。

从条约义务看,中俄之间没有一个共同参加的有关跨界河流污染问题的多边环境条约。也就是说,对于俄国,我国并没有承担关于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国家责任及其国家赔偿的条约义务。

此外,从政治上看,两国如果就松花江污染事件在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层面上发生争端,将对中俄两国关系带来不好的影响。由此可见,选

择国家赔偿来最后解决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问题,无论在国际法上还是在政治上都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对中俄双方都不利。

(二)国际民事赔偿

在发生跨界污染损害时,尽管国家责任和国家赔偿的途径难以行通,但仍有必要对跨界污染损害的受害者予以赔偿。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将国家层面的赔偿问题转移到私人层面上,也就是说,以国际私法关系上的污染者与被污染者之间的国际民事责任上的赔偿取代国际公法关系上的国家责任上的赔偿。

但跨国因素的存在也引起了跨国民事诉讼特有的问题,主要包括法院管辖权、准据法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是审理有关跨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利益攸关。在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法院管辖权问题上,中俄两国的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并没有法律冲突。如果俄方就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提起民事诉讼,中俄两国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任何一方起诉。

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中俄两国在1992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互助的条约》,两国承诺相互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法律上的根本障碍。

跨国民事诉讼的关键在准据法。侵权行为地是各国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首要连接点。从我国和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看,不论俄方是在本国还是在我国提起诉讼,中俄两国的法律都有可能成为准据法。但是,我国与俄罗斯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却存在巨大的差别。首先,从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5条、第6条、第11条规定看,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俄罗斯联邦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都有权向法院就违反环境保护立法造成的环境损害,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此外,《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78条把诉讼时效定为20年,远远超过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设定的3年期限。也就是说,按俄罗斯法律,针对松花江跨界环境污染,在未来的20年之内,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受影响的州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当地居民随时可以向俄罗斯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诉讼时效如此漫长,赔偿的利益相关方如此众多,赔偿的范围和额度又如此巨大,即使能得到执行,执行的效果相对其预期目标也必将有较大差距。更重要的是,中俄双方在环境标准上差别很大,我国环境水体的硝基苯标准比俄罗斯高十多倍。而这是争议的焦点所在,因为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之一是环境损害事实的存在,而判断的标准就是国家的相关环境标准。

松花江跨界污染事件如果依照俄罗斯法律,可以认为环境损害事实是存在的。如此则我国相关责任人理应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包括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但按我国的环境标准,并不存在环境损害。如此则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第2款的规定,不作环境侵权行为处理。即使俄方就此作出判决,我国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但如此可能影响两国之间的关系。从政治影响上看,两国在这个问题上出现司法上的冲突,是不必要的,对两国都没有好处。因此,在一些涉及国际民事赔偿的关键法律问题上,中俄两国的法律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极大地削弱了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的国际民事赔偿的可行性。

(三)谈判与协商

在两国一致认可俄国受到的不利环境影响的前提下,怎样才能既对俄国受到的不利环境影响给予适当的补偿,又不引起两国间的司法争端呢?我们认为,外交解决方式中的谈判与协商是最好的选择。

谈判与协商是国际法主体为了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而进行交涉的一种方式。环境条约一般都将谈判与协商作为国际法主体之间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

在国际关系中,外交解决的办法,特别是其中的谈判和协商的解决办法,是处理国际争端的首选办法。近年来,我国和俄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了诸如边界划界问题等重大问题。两国结成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着卓有成效的合作,为各自的国内发展创造了和平的环境。两国都受益于这种双边谈判和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两国没有必要把松花江污染事故的环境影响扩大到影响国家间关系的的层面,也没有必要借助以第三方介入为特点的裁判、调解等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两国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赔偿问题是较佳

的解决方式。实际上,在松花江跨界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不久,中俄之间就开始了频繁而有效的谈判、协商和合作。通过谈判和协商,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双方互谅、互让,和平而妥善地解决松花江污染跨界损害问题,符合中俄两国的根本利益。

四、结束语

环境污染解决办法篇2

一、全力抓好了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监管工作。加大了督察和后督察力度,确保全市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监察率均达到了100%。加强了对工业企业粉尘、“三堆”扬尘、供热锅炉等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确保空气质量稳定达标。做好了风险源的排查、防范和化解工作。同时,积极治理了农村畜禽养殖、饮用水和面源污染,切实改善了农村的环境。

二、抓好了污染减排工作。深化了减排措施,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施了限期治理。完善了各项减排制度,加强了动态污染源日常监察、一般污染源日常监管和重点污染源着力督查制度的执行,继续从结构减排、工程减排和管理减排入手,把污染治理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从源头控制污染。完成了全年污染减排工作目标。因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污水超标排放,全年共其处罚两次,处罚金额23万元。

三、全力做好了环保服务工作。进一步畅通了环保审批绿色通道,开通了招商引资和建设项目环保服务落地直通车,一般项目按照“即办”、“速办”和“不办”的具体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重大项目坚持超前介入,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面对面的“保姆式”无痕迹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环评审批、争取专项治理资金等实际问题,并严格执行首错不罚和首问首办负责制,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和谐共赢的工作局面。

环境污染解决办法篇3

今年来,街道办事处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指导下,在区政协的监督下,围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推进会议精神,切实强化责任,落实任务,明确措施,严格考核,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将工作汇报如下: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办事处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按照《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出台《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下达到各片区和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制度。

一是抓人力和设备投入。自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以来,办事处先后组织对公共区域裸露地面、拆违拆临建筑垃圾堆放点等进行防尘网覆盖30余次,出动人员1000余人,覆盖面积30万余平方米;街道新采购中型洒水车一辆,雾炮6台,招聘专职司机两人,截至目前出动洒水车200余次,对辖区内主要路段进行全覆盖喷洒,有效降低了PM10浓度。

二是抓责任主体。对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和建筑工地进行了排查,确保所有工业企业裸露地面进行硬化或百分百全覆盖;按照厂区堆场、料场要建立围挡,实施覆盖、洒水、喷淋等要求,整改企业10余家。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六个百分之百”的防尘降尘措施,辖区内共7个建筑工地均已落实属地帮包责任人制度。

三是抓污染源治理。此次行动开展以来,办事处对辖区内所有污染企业进行了逐一排查,共取缔散乱污企业8家,取缔30吨以下燃煤锅炉5处,取缔非法散煤销售点3处,禁烧区内所有烧烤转入室内,并使用环保炉具。

四是抓增绿透绿。结合此次拆违拆临工作,办事处已经将所有拆违完成的公共区域、无人管理的裸露地面纳入增绿透绿计划,分批逐步进行绿化,目前已完成绿化5000余平方米。

五是抓重点区域。对办事处空气质量监测点周边2000米范围内进行了全部清扫和地面硬化,并每天定时进行路面洒水和防尘喷洒。确保重点区域不出问题。

五是抓应对重污染天气。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等级依次蓝、黄、橙、红四个级别预警,对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实行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停产限产,保障发生重污染天气时能够有效应对。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办事处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环保执法力量较薄弱。办事处环保办无执法权,执法中队人手不足,在污染源排查力度和散乱污企业关停力度上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过境货车缺乏监管。东外环大量渣土车、长途货车经过,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但一直缺乏监管,是办事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难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工作中,道将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关键,以坚定的决心和超常的举措,把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是压紧压实责任。深入贯彻《新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调度、定期研判,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健全生态环境建设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保障。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不断夯实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加快构建党委政府主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主体、社会共同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是突出重点任务治理。落实区政府目标责任制各项目标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定期巡查裸露地面覆盖情况,定时洒水,加大淘汰城市建成区3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9年底完成淘汰。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巡查,发现一家取缔一家。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细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的停产限产实施方案,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环境污染解决办法篇4

一、维稳暨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工作目标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维护稳定暨工作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真重视、动真格,把握全局、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坚决防止影响社会稳定、危及国庆安全、损害环保形象事件的发生,坚决防止大规模的发生。

总体要求是:坚决贯彻“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以我县近期群众来信来访为重点,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与专项行动、区域流域限批、污染减排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以查处群众反映强烈,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为突破口,一手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一手化解污染矛盾纠纷,全力做好第三阶段的环境工作。

二、主要措施

当前,我们要认清环境的严峻形势,以高度的责任感,以扎实的工作作风,采取严格环评监管、加强环境执法等综合性的措施,切实把环境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一)加强环评监管工作。

一是严格审批环境敏感项目。在受理和审批选址敏感的新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公众参与活动的指导,监督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公众参与工作,把环境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影响面大、群众强烈反对的项目要慎重审批。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二是加强对环境敏感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选址敏感的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建设之前有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检查、建成运行后有监督,防止和减少环境矛盾纠纷。加强建设期环境监管,发现施工噪声、扬尘扰民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防止矛盾纠纷升级扩大;严密组织试生产核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运行或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三是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提出推进规划环评的建议,在规划的编制和控制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努力从决策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交叉错位。同时,应积极配合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规划管理,防止规划频繁调整变更形成选址不当,带来具体项目与环境功能要求相冲突,引发环境纠纷和投诉。

(二)切实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

第一,要切实加强日常监察执法。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是从根本上化解污染纠纷的重要手段,环境监察大队要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对企业的日常监管。一是突出重点。要针对群众反复投诉的重点难点问题、针对重点污染源和环境违法行为频发的排污单位,制定有效的监督检查方案,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于群众重复来信、来访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切实做到“有件必查、查必有果”。二要增强实效。要在“查”上下功夫。要按照规范的现场检查程序,明确检点,采取突击检查、暗查等措施,做到全面仔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查清企业存在问题与群众举报投诉间的关系,督促企业解决存在的各类环境问题。第二,要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要坚决责令其停产;对于没有污染治理设施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的要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于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限产限排,逾期不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要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其停产或关闭。要结合连续多年开展的环保专项行动将群众反映强烈的、反复投诉的、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三,要积极参与污染纠纷的本文来源:文秘站 调解处理。目前行政调解仍是解决污染纠纷的重要途径。污染控制股和环境监察大队在调查处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不能只是依法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同时也要密切关注群众投诉问题的解决。对于群众财产受到污染损害或者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的,只要群众有要求,我们就应当积极调解处理,做出调解处理意见。必要的话,还应当采取听证、座谈等方式积极化解矛盾,促成纠纷双方达成谅解协议。经调解未成功的案件,要向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防止事态扩大。第四,要加强调解案件的后督察。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在后督察工作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作为重点内容督察督办,督出成效,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尽心尽力。

(三)落实环境五项制度。

一是畅通渠道,落实领导干部接访和包案制度。根据新颁布的《条例》、《环境办法》,我局对“ 局长接待日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把手要坚持每月定期定时接待群众来访,接待日期和时间要进行公布。疑难复杂问题,都要签订领导包案处理责任书,由负责同志包案处理,牵头调查处理重点矛盾纠纷案件。二是抓好“两个结合”。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与环境监督执法相结合。在专项行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查处污染矛盾纠纷,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要纳入到专项行动的检查范围,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要把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与调解污染纠纷相结合。在处罚企业的同时,要积极调处化解矛盾,尽可能使遭受较大损失的群众得到一定经济补偿,排除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因素,消除不稳定因素。三是紧紧依靠政府,发挥各种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对影响面大且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污染纠纷,要主动协调,利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或提请政府牵头,邀请有关部门参加,疏导化解矛盾。四是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中纪委、监察部的相关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方法简单,,造成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群体性大规模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三、几点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措施,统一组织领导。

2.畅通渠道。按照《条例》、《环境办法》的规定,公布通信地址、接待地点和时间,保证环保电话的畅通。

3.提高环境事项办理质量和按期办结率。对群众初次反映的问题,力争一次处理一次到位,提高问题一次办结率。要规范事项的办理程序,严格执行向投诉者告知处理意见的制度,把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群众息诉罢访。要增强事项办理的时限意识,按时反馈。如情况复杂,可根据相关规定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并应告知人延长理由。

4.建立污染矛盾纠纷台帐。台帐应包括人信息、事由、争议焦点、包案领导、调查处罚情况、调解情况、向人反馈的情况、人是否接受等。对列入台帐的案件,要逐一提出化解的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落实包案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环境污染解决办法篇5

20**年主要工作情况。

1、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防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今年以来,我们不断加大污染防治力度,督促未达标企业进行治理,减少环境污染。环达纸业有限公司投资260万元,对黑液提取项目及终端水治理设施进行了完善,现已完工,今年5月份,根据省环保局要求,又投资100多万元,完善治污设施,已通过市环保局验收;景化化工有限公司分别投资1800万元、560万元进行了氨回收工程和终端水处理工程,已完工,将于近期验收;华德彩板公司电镀废水工程、津龙养殖公司综合治理工程、鲲鹏钢铰线公司噪声和废水治理工程已全部完工;6家热镀锌公司投资150万元进行了酸雾和大气治理工程,现已全部完工。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我们在景化公司、蓝天板业、西伯力公司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通过了市级验收。环达纸业公司通过了省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津龙养殖公司五位一体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得到了省、市环保局的肯定。《部级生态示范县规划》通过专家论证。

2、严格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的要求,以化工、造纸、热镀锌、橡塑等行业为重点,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政府副县长周达带领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先后组织了两次集中排查和一次突击检查。一是突出解决重点流域污染。对江江河及惠民渠流域内企业进行全方位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增加水质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二是突出解决重点区域污染。下大力整治热镀锌和熟料造纸工业密集区,对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加强现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坚决停产治理,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决不允许开工生产。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广川、龙华热镀锌企业污染治理限期达标问题的通知》,责令热镀锌企业完善治污设施,确保正常运转。三是突出解决环境违法问题。对擅自停运和不按规定运行治污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8家企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实行限期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对2家“十五小”企业进行了取缔,并切断电源,捣毁设备,彻底摧毁了其生产能力。四是突出解决不按规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问题。对2003年以来的新、扩、改、建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是否落实“三同时”制度。对9家未执行环评制度、擅自开工生产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县政府对景美化工、华德钢板、景鹏钢绞线、联合铁塔厂、通讯设备厂热镀锌车间、广川广播电视器材热镀锌厂、龙华镀锌厂等企业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限期一个月完成整改任务。对德龙焊丝厂、武州化工厂、顺达热镀锌厂等企业采取断电措施,完不成治理任务不许开工生产,并在县电视台公开进行曝光。同时,加大了日常监管力度。我们对全县重点企业增加了巡查频次,在全市率先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县环保局与县网通公司合作,对全县第一批14家重点污染企业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连续的监控。通过光纤传输实现数据和视频图像同步传输,能够准确及时记录和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与环保局的监控电脑联网。县环保部门可以随时查看企业治污设施运转和排污情况,切实解决擅自停运治污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取证难问题,为有效实施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保障。

3、严格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目标

我们把控制并减少污染物排放作为环保工作的切入点,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环保、经发、计划、工商、金融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县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会议,认真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和要求,安排部署全县减排工作。制定了“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到“十一五”末,COD排放量控制在3810吨,比2005年削减18%;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4250吨,比2005年削减16.8%。为把减排任务落到实处,注重抓好“四个落实”:一是将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之中。对橡塑制品、机械制造、铁塔钢构三大产业制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转变增长方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腾出总量。二是将总量指标落实到建设项目审批之中。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增长,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排污的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控制排污增量。三是将总量指标落实到重点企业生产经营中。大力推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削减排放总量。四是将总量控制指标落实到区域、企业污染整治中。对重点区域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建立台帐,加强监管。

具体工作中,突出抓好“控”、“削”、“管”,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控”就是控制新增污染源、控制排污总量。“削”就是削减现有污染。对化工、造纸、热镀锌等重点污染行业进行治理,督促企业加快治污设施建设与改造,并确保正常运转,削减排污总量。“管”就是管好变量,确保减排取得的成效,解决达标率的问题。

4、从严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对所有新建项目,提前介入,行使“第一审批权”,为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源头治理提供可靠的保障。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设立准入门槛,坚持“五不批”: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县城发展总体规划、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上马,从源头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同时,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不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上,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工程程序。对已审批的项目,坚决执行“三同时”规定,并派专人负责协助企业申请验收,杜绝先投产、再验收的违规现象发生。今年共审批项目53个,其中县局审批36个,上报省、市环保局审批项目17个。

5、积极开展环境警示教育,认真做好环境工作。今年以来,我们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系列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一是开展了环境警示教育图片展,在县城中心大街展出。二是在6·5世界环境日出动宣传车四辆,设立咨询服务台和投诉站,开展阳光作业投诉活动,现场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接受群众投诉,对群众所提问题,做到有问必果。三是是开展了“十百千”环境宣讲活动,举办企业法人培训班和法制讲座。四是6月4日在华联商厦门前,举办了以“污染减排与环境友好型社会”为主题的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专场文艺演出。通过上述活动,提高了广大群众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意识。在环境工作上,我们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排查环境热点,理顺各方关系,尽最大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各种矛盾。今年我们共处理环境案件35件,其中省、市局交办案件7件,县局接待信案件28件。

环境污染解决办法篇6

一、工作内容

在20*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果的基础上,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推进建设项目和污染源监管为重点,下大力气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同时强化辐射安全监管,巩固珠江水环境整治成果,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监督,彻底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重点内容如下:

(一)继续解决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一是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污染物削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停止建设。二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三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生产的违法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五是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园企业限产限排。

(二)继续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全面排查。一是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二是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年以来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业(产)或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大对西江、北江重要江河沿岸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排污企业的执法力度。四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彻底清理禁养区畜禽养殖业,清除各种威胁饮用水安全的隐患。

(三)继续加强对重污染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工作。开展以火电、石化、有色金属、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核与辐射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力度,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四)建立健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五)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严格在役核设施的安全监管;推动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开展伴生矿放射性污染和电磁污染检查。

(六)加大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强化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查处力度,着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除要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整治不力、拖而不决、行政干预或者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党群关系或社会稳定的,要按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重点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严肃查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工品生产企业、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处理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措施保障

(一)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冯永康副区长任组长,区环保、行政执法、发改、经贸、监察、司法、卫生、公资办、工商、安监、质监等11个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南海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区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联系人:邓浩,联系电话:86393660),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以及各种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移交和移办制度的落实情况;按照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的要求,定期上报和通报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在专项行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联合经贸、卫生、公资办、安监等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公布查处情况。

区发改局:负责跟进和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牵头负责火电、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跟进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监察局: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强执法监察,保证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

区工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责令其变更取消相应的经营范围或者办理注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依法配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区经贸局:负责除火电、水泥之外其他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改部门实施火电、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检查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废料回收生产技术和污染排放全过程控制的情况;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区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企业环境安全的培训。

区公资办:负责督促其监管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按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区安监局: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和培训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工地和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业油烟、噪声污染的查处。

(二)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要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积极协调,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单位、目标责任、解决时限、督办部门等,对违法排污企业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和实行区域限批,并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三是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要公开曝光违法排污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到环保监督工作中,继续做好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有奖举报工作,把有奖举报工作与环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形成对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四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一方面,按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要求,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信息;另一方面,区有关职能部门在每月15日前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要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及时报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阶段性报告。

各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区监察局、环保局等成员单位对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行动安排(7?11月)

(一)8月5日前:重点对群众投诉且属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及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污染企业进行清查、整顿,切实解决省、市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环境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将阶段性工作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8月25日前:区环保、工商、经贸、发改、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整治;对园区内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以及擅自扩建进行重点查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将工业园区专项整治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9月5日前:严肃查处危险废物违法排污行为,尤其对废物集中处理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医疗机构进行排查,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严格进行查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将查处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9月30日前:开展以火电、石化、有色金属、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化工、水泥、陶瓷、核与辐射以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的环境安全大检查,确保不发生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将检查情况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环境污染解决办法篇7

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长期累积效应,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适当修改也很有必要。笔者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中的一员,从事环保工作已经十余年,先后从事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据我的实践,下面将就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新建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建项目均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但现在的情况是,区县一级的小企业,保守估计也有50%以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却是齐备的,在“合法”地进行生产。对于这样一些企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应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对于这样大量的企业进行查处,一方面环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处大量的企业也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查处难度相当大。

大批企业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因,企业人士讲不知道要办理环保手续,以为只要办了工商税务手续就可以了。他们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也未被告知要办理环保手续,更不用说要把环保手续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认为做“环评”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之初,经费困难,难以承担这笔费用,故不愿办理环保手续。还有一部分企业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办不了“环评”手续的,当然也没有办理环保手续。

对于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严格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大批的企业将迈过“环评”这一关而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入生产,环保局对这批企业的管理将失控,新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各个审批单位都应该要求企业把“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没有通过“环评”则不予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头问题。当然,“环评”收费也应该让企业能够接受。

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问题

对于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企业,我们把他称之为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察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些企业除了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外,还应该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关闭。现在基层的做法大都是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罚款,至于罚款以后违法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一般无暇过问。一旦再有投诉,又对其进行查处,如此循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限期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然,这除了执法部门的原因以外,客观因素还是主要的,因为基层一般面对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利润相对不高,大多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经营粗放,管理混乱,以家族企业为主。要想其花费大量的资金来投入污染治理,企业大多没有这个实力。即使有资金,他也不愿意投入,因为这对他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现在基层小企业的环保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才行。

三、排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年7月1日起执行,*年2月5日国务院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比以前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更合理、更科学、更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对于废水、废气的核定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严格按照当量来征收。但对于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核定,笔者在工作当中遇到一些问题。《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噪声超标就收费,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怎么样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声才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立法者没有明确的行政解释。一个单位噪声超标,是否扰民,依据是什么,执法人员认为是扰民的,企业可能认为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容易让执法人员和企业造成误解,争议在所难免,给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行业和散排的单位,其排污当量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如果按照监测数据来计算的话,基本上核定下来的费用相当低,而目前对这部分单位的物料衡算办法又没有出台,对这部分单位排污费基本无法准确确定。比如喷漆行业、油漆配制行业等,其污染经常有群众投诉,但根据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就很低。对于这样一些不便通过监测认定其排污当量值的单位,急需出台相应的物料衡算办法,才能准确认定其排污当量。

四、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打大法,是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保护环境与资源的规定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截至*年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单行法律5部,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12部,相关法律14部。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截至*年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规40多部,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有90多部。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制定,在本辖区内有效使用。

环境保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政府规章又叫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性环境标准。

从法律效力方面看,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效力,上一层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效力;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环境现场执法中具体适用环保法时,应当遵循层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原则,首先适用层次较高效力较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基层环保部门由于人员限制,多数没有法制工作部门,对于这种情况,至少应该成立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结果,这样的处罚结果会更公正、合理。

五、污染减排中的问题

污染减排是一项约束性指标、刚性任务。我们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巩固减排成果,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和政策减排,着力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减排力度,以此带动全社会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同时,不断完善减排体制机制制度,形成全社会都来抓减排的格局,打破环保局孤军作战的局面。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积极推动用“绿色GDP”考核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环境污染解决办法篇8

虽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及环境污染和生态恶化长期累积效应,我国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还十分突出,生态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基层环保工作也面临着不少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适当修改也很有必要。笔者作为基层环保工作者中的一员,从事环保工作已经十余年,先后从事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据我的实践,下面将就基层环保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 新建项目环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新建项目均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环保局“三同时”验收。但现在的情况是,区县一级的小企业,保守估计也有50%以上没有任何环保审批手续,当然也没有通过“三同时”验收,但工商和税务登记却是齐备的,在“合法”地进行生产。对于这样一些企业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应该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但对于这样大量的企业进行查处,一方面环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处大量的企业也会给当地经济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造成社会影响,查处难度相当大。

大批企业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原因,企业人士讲不知道要办理环保手续,以为只要办了工商税务手续就可以了。他们在工商税务办理手续时也未被告知要办理环保手续,更不用说要把环保手续作为工商税务登记的前置条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业是因为认为做“环评”收费太高,小企业创业之初,经费困难,难以承担这笔费用,故不愿办理环保手续。还有一部分企业可能是由于种种原因办不了“环评”手续的,当然也没有办理环保手续。

对于新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严格把环保审批作为前置条件,那么大批的企业将迈过“环评”这一关而直接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审批,不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投入生产,环保局对这批企业的管理将失控,新污染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各个审批单位都应该要求企业把“环评”作为前置条件,如果没有通过“环评”则不予审批,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污染源头问题。当然,“环评”收费也应该让企业能够接受。

事实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第6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国家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条例第9条进一步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因此,根据前述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和申领《营业执照》程序的前置审批内容的环境影响审批事项,其主要适用范围应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如果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相互配合,并将环境影响审批程序作为工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性审批事项,可从源头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从而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我国的城乡环境质量。

二、 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问题

对于已经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入生产的企业,我们把他称之为老污染企业。在环境监察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污染排放超标的企业,这些企业除了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外,还应该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达标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内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责令停产治理,停产治理还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其关闭。现在基层的做法大都是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立案进行查处,给予相应的罚款,至于罚款以后违法行为是否还在继续,一般无暇过问。一旦再有投诉,又对其进行查处,如此循环,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限期治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当然,这除了执法部门的原因以外,客观因素还是主要的,因为基层一般面对的是个体私营经济,其经营规模一般较小,利润相对不高,大多处于创业起步阶段,经营粗放,管理混乱,以家族企业为主。要想其花费大量的资金来投入污染治理,企业大多没有这个实力。即使有资金,他也不愿意投入,因为这对他的利润造成直接影响。现在基层小企业的环保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必须下大力气整治才行。

三、 排污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__年7月1日起执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比以前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更合理、更科学、更有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环境经济学的资源价值理论、环境问题的外部不经济性理论,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等。对于废水、废气的核定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严格按照当量来征收。但对于噪声超标排污费的核定,笔者在工作当中遇到一些问题。《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噪声超标就收费,这是非常明确的。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怎么样认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什么样的噪声才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立法者没有明确的

行政解释。一个单位噪声超标,是否扰民,依据是什么,执法人员认为是扰民的,企业可能认为不扰民,双方各持己见,容易让执法人员和企业造成误解,争议在所难免,给噪声排污费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增加噪声排污费征收的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行业和散排的单位,其排污当量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如果按照监测数据来计算的话,基本上核定下来的费用相当低,而目前对这部分单位的物料衡算办法又没有出台,对这部分单位排污费基本无法准确确定。比如喷漆行业、油漆配制行业等,其污染经常有群众投诉,但根据监测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费就很低。对于这样一些不便通过监测认定其排污当量值的单位,急需出台相应的物料衡算办法,才能准确认定其排污当量。

四、 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打大法,是环境法的立法依据,宪法中有关保护环境与资源的规定有四条,分别是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截至20__年底,我国先后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单行法律5部,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12部,相关法律14部。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截至20__年底,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有关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规40多部,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行政法规有90多部。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宪法、法律制定,在本辖区内有效使用。

环境保护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国家环境标准。政府规章又叫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性环境标准。

从法律效力方面看,国家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环境法的效力,上一层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效力;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环境法的效力高于国内环境法的效力;特别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旧法的效力。其例外是,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效力。在环境现场执法中具体适用环保法时,应当遵循层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原则,首先适用层次较高效力较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基层环保部门由于人员限制,多数没有法制工作部门,对于这种情况,至少应该成立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来集体讨论决定处罚结果,这样的处罚结果会更公正、合理。

五、 污染减排中的问题

污染减排是一项约束性指标、刚性任务。我们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巩固减排成果,着力推进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和政策减排,着力加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减排力度,以此带动全社会污染减排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同时,不断完善减排体制机制制度,形成全社会都来抓减排的格局,打破环保局孤军作战的局面。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全面发展,积极推动用“绿色gdp”考核地方政府,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发展观。

以上都是谈的具体业务工作,是笔者工作中具体的体会。其实基层环保工作还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整个环保系统在政府部门中的角色定位问题、环保局机构编制问题、环保局内部机构设置问题、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探讨,鉴于笔者水平有限,就不一一谈了。

环境污染解决办法篇9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改善过城河道和入海河流水质、提高城市大气质量,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不断改善辖区环境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市、区政府确定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巩固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效,持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整治。

督促海泊河污水处理厂加快建设和升级改造进度,提高已建成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污泥外排或弃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必须依法进行整治。同时,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监察局

(二)以改善辖区过城河道和入海河流水质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区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李村河支流张村河、海泊河、昌乐河流域开展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对辖区流域内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涉铅、汞、镉、铬、类金属砷、六价铬、镍、银、铍等重金属及氰化物、黄磷等剧毒物质排放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审批及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局

2.加快李村河支流张村河、海泊河流域内的截污管网建设,提高污水的集中处理率。对李村河、海泊河、昌乐河等流域的排污情况进行调查,加强过城河道的垃圾清理和河道保洁工作,明确责任部门,抓好检查落实。

责任部门:城市管理局、环保市北分局、合肥路街道办事处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污染防治设施故意不正常运行、私设暗管偷排偷放、污染物直排、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采用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发改局、监察局

(三)以改善城市大气质量为目标,集中开展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

1.加大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浮新热力有限公司、亨通达实业有限公司等重点燃煤单位除尘和脱硫设施的监管,规范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和运行,完善燃煤脱硫设施台账,切实保证脱硫设施正常使用并发挥减排效应。要加大对已建成的除尘、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除尘、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问题。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

2.加大扬尘污染控制力度。加强重点区域、道路等扬尘污染控制,采取洒水、绿化等防扬尘措施,强化对拆迁和建筑工地、道路、料堆、市政工程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源的现场监管;加强企业内部扬尘污染监管,对大型进出车辆场区要安装冲洗装置,物料堆放场所要在主导风向建挡风墙,内部露天存煤量、存料量超过50吨的煤堆、料场等扬尘污染源必须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完善已有的企业扬尘污染源管理台帐,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控制。

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市北分局

3.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力度

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无环保合格标志和冒黑烟车辆。严格执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结合贯彻实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鼓励和督促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老旧车辆提前更新淘汰。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公安市北分局

(四)集中查处餐饮业环境违法行为问题,妥善解决餐饮业扰民问题。

从抓餐饮业申报登记工作入手,对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餐饮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实施整改。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特别是群众多次举报仍没有解决的,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切实加以解决。对于不符合环保要求扰民严重的餐饮单位,联合工商局、执法局等单位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工商市北分局、服务业发展局、城管执法局

(五)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环境管理,减少工地扰民投诉。

落实建筑施工工地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建筑工地环境保护管理台帐》。加强各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环保部门将积极联合公安、城管、开发建设等部门定期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落实施工申报登记、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处罚。并将工地的违法行为纳入诚信档案,对违法企业在夜间施工审批、绿色信贷、友好企业创建、体系认证、评先创优等方面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环保市北分局、公安市北分局、城管执法局、开发建设局

(六)加大对污染事故隐患单位和放射源的监管力度,确保对各类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放射源进行安全处置。同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问题。

责任单位:安监局、环保市北分局

(七)对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比较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办理解决情况进行督促落实。

重点检查:对重要环境案件是否依法进行了认真查处,存在问题的企业是否进行了认真整改,群众反应属实的环境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是否将查处和整改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等。

责任单位:监察局、环保市北分局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

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区长为组长,环保市北分局、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工商市北分局、区司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开发建设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安监局、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北区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市北分局,专项行动期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和协调、配合问题,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环保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与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的配合,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强挂牌督办,严格责任追究。

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区政府将继续挂牌督办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检查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综合整治,加大惩治力度。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遏制违法行为。对环保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企业,一律依法“高限处罚”,依法限期整改、停产整改或者关闭;一律在其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一律实行“绿色信贷”管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录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一律实行评优创先的环保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有关单位做出通报。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积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加强环境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6月25日以前)

召开各有关部门负责人、重点排污企业负责人和环保工作者参加的专项行动工作会议,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

(二)检查整治阶段(6月25日一10月31日)

按照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对近年来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和重复环境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对辖区内的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污染问题进行彻底清查,对清查出来的环境问题,分不同情况,不同行业,进行集中整治,尤其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问题,实行限期治理,使污染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6月30日、8月25日、10月25日将阶段整治情况总结报送市北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环境污染解决办法篇10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认真组织落实市区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上半年,根据市政府环保目标考核办公室的要求,将我区2010年环境目标责任书分解至相关责任单位,督促各环境目标责任推进市区长环保目标工作,组织迎接市政府对我区2009年环保目标执行情况的考核。6月9日已接受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的考核检查。

(二)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的统计。经对环评受理项目的建设情况跟踪了解,我区上半年建设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总投入约为8000万元,已报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三)切实做好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我局严格执行水源保护区相关法令,加强了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未在水源保护区内审批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未增加水源保护区排污量。

(四)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要求,做好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公开相关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及区政务服务的相关要求,所涉环评审批及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事项均按照政务服务程序、办理时限要求完成,所有受理项目均符合区政务中心一条龙服务的流程要求。上半年政务大厅窗口共受理环评及环保验收许可项目239个,办结239个,其中:受理办结环境影响评价138个,受理办结环境保护竣工验收101个,无红牌和黄牌、无异常数据的情况。

(五)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确保三同时“执行率达100%。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省市环保局关于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的规定,严格审查建设项目申报资料,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于符合我局审批权限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及时上门服务,进行项目选址的现场勘察,及时办理办结审批手续或进行回复。结合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情况及认真落实“三创一办”工作的要求,积极对已建和在建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及时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确保了建设项目新开工项目和新投产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率100%。上半年共受理建设项目286个,其中办结239个,在环评咨询阶段的13个,呈报上级审批的32个,否决的2个。其中办结环评审批138个,竣工验收的101个。

(六)认真按照**区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重大工作责任分解表,做好相关工作。按照分解表中的内容,结合创模、环境保护目标执行等工作实际,认真推进总量减排、污水处理等相关指标工作,并按区政府的要求,做到急事急报,一月一报,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七)积极协助我区建设城市区域排污工程的相关工作,保障工程实施顺利,已确保我区今年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的考核目标,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

(八)强化环境监管力度。一是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法行为,按照分片管理模式,落实监察任务到人,避免相互推诿、脱管、漏管的现象,对辖区出现的环境问题做出迅速反应,消除污染隐患。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巡查等方式对全区重点污染源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一般污染源企业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次数分别为165次和326次,每次检查均认真做好检查记录,针对检查发现的情况提出可行的整改建议,并对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严肃处理。二是完成排污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排污申报年审(变更)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为确保各企业切实按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相结合的要求,做到持证排污,规范排污行为,有效改善环境质量。我局按照省、市环保局工作要求,圆满的完成了排污申报年审(变更)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上半年共发放排污许可证145家,完成排污费征收95户,共137万元。三是加强“两节”、“两会”期间环境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我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投诉电话的畅通,及时处理来电、来信、来访。并对全区所有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监督检查,确保了“两会”期间无一例因污染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发生。四是强化环境安全制度,杜绝环境污染事故发生。首先对辖区所有纳入管理的污染源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五一”假日和汛期环境管理杜绝污染事故发生的通知》;其次对各单位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辖区污染源单位90余家次,重点检查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运行记录,及时责令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特别要求企业对有害物品、危险化学物品仓库、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堆放地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及时现场处理。五是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的监管力度。为给考生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我局在中、高考期间采取了四大措施,严查施工工地等噪声污染。一是有计划地对我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的施工工地采取巡查、突查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执法检查,重点督促对施工工地建筑施工、五金加工、装潢等行业环保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责令各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贵阳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环境管理。二是与辖区内涉及建筑施工、装潢、广告制作、五金加工、娱乐场所等行业86家单位签定了责任状,确保在高、中考期间无噪声产生,绝不影响考生的生活、学习和考试。三是公布举报值班电话,值班电话专人24小时值班,接受群众有关举报。四是在中、高考期间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停止办理夜间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加强夜间巡查,确保无一例噪声污染投诉,从而有效改善周边声环境质量,为考生营造了良好环境。

(九)及时调处各类污染纠纷。上半年共查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及污染纠纷37起(有一件来信同时投诉水气声的),其中水污染投诉14起、大气污染16起、噪声污染6起、其它1起。对每件群众来信来访,坚持文明受理、及时出现场、限期结案、跟踪问效、急事急办的原则,始终以受害人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将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的最终目标,积极参与协调和及时调查处理,处理率达100%。

(十)积极开展环保法宣传教育创建活动。我局结合“三创一办”重心工作以及围绕“低碳减排•绿色生活”这一主题,组织全区环保目标部门单位集中上街设点宣传,并设立污染投诉及建设项目咨询点,向群众发放了我区今年制作的《创模市民手册》和《新天通讯》世界环境日专栏报纸,同时还向群众发放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手续办理程序》、《贵阳大气污染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市民环保手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贵阳市环境状况公报》等环境保护资料,共计30000余份,使设点宣传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结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开展,我局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中,开展了以“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市、争当生态文明好市民、我参与、我受益、我快乐”为主题的大型公益演出宣传活动,并在现场对“三创一办”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向市民进行提问,让群众参与到宣传教育活动中来,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十一)完成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上半年我局组织办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共6件,我局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代,答复率100%的标准。

(十二)在全区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2010年5月26日,为确保环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特成立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小组,对辖区重点污染企业以及一级水源保护区周边的排污企业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辖区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了达标排放。

(十三)绿色创建活动顺利开展。今年我局联合教育局、高新路街道办事处开展了绿色创建活动,已经明确今年创建的“绿色学校”为**二中及新天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选定振华社区(机关本部小院)为今年的“绿色社区”创建对象,目前创建工作正在进行中。

(十四)认真抓实其他各项保证目标。一是积极开展“整脏治乱”、“城市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区2010年“整脏治乱”城市目标管理实施工作方案》,继续开展好建成区餐饮业油烟、工业噪声整治,加大餐饮业油烟、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重点整治境内南明河流域工业污染源的废气、废水、固废等造成的污染,以及国道、省道、高等级公路沿线的环境污染。配合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实施好“门前三包”工作。积极参与评比活动工作,定期接受考核或检查。二是大力开展综治、维稳、禁毒及档案管理等工作,今年在我局业务范围内未发生一起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案件。三是认真抓好党建目标管理和帮村扶贫工作,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四是认真开展关心妇女和下一代健康工作,较好的完成了计划生育工作。并根据年初计划,将于七月组织全局男、女同志进行体检。

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现场执法力度不够,特别是饮食服务企业油烟、各类小加工厂现场执法监管难度大。

(二)环境监察人员的整体素质、业务能力仍需加强学习,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城镇环境基础建设需进一步完善,主要是城市排污管网建设跟不上城市化进程,城市地表水体水质遭到生活污水的影响,环溪河、松溪河的污染治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迅速,餐饮、娱乐业等行业油烟污染、噪声扰民问题突出,环保监管难度大。

(五)环保执法能力(软硬件建设)较弱,还不适应新形式下加强环境的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业务知识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大环境保护宣传的覆盖面。

(二)进一步加快生态区建设步伐,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集中解决影响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按部门实施规划及责任分工,全力推进生态区建设进程。

(三)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长远治理规划,把水、气、声、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大力开展污染减排工作,坚持综合施治、多管齐下,推进排污减排的指标、监督、考核以及项目“四大体系”建设,确保减排任务圆满完成。

(五)严格依法行政,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以管促治,以征促治,促进企业加大治污力度,确保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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