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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法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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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法十篇

租房合同法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

2、合同的相对性会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体表现为: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房屋受让人的限制。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该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部分 房屋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_________(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如果房屋是共有,则还应增加:已经共有人同意,附书面同意声明。如果是委托租赁,应有房屋所有权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协议书)

第2条 房屋法律概况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

房屋的使用面积:_________

房屋的附属建筑物和归房屋所有权人使用的设施:_________

第3条 出租房屋概况

(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

第4条 房屋租赁期限:_________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遇以下情况应顺延:

1.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

2.甲方非正常原因逾期交付房屋的;

3.非乙方原因致使房屋无法居住的;

4.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更改的。

第三部分 租金条款

第5条 租金每月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整)。

第6条 租金按_________(月/季/半年/年)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_____元)的租金;以后应在每_________(月/季/半年/年)最后一个月的_________日前付清下一_________(月/季/半年/年)的租金。(也可以约定以月、年等支付租金日期)

第7条 租金支付地点:_________。

第8条 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现金、支票、汇票、转帐等)。

第9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据,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第四部分 保证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10条 为保证乙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元。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11条 当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未缴纳租金或者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利从保证金中扣取。乙方应补足保证金。如果乙方经甲方通知后_________日内未补足的话,则甲方可以单方解约,并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12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第13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产生的税收由_________方承担,不因本租赁合同无效、撤销、变更而变动,除非双方对此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第14条 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生活之需要的煤气费、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等由_________方承担;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用等每月每平方米共计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承担。

第15条 租赁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包括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地下空间、及房屋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

第五部分 免租装修

第16条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免租装修期,在此期间由_________方负责对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甲方在此间期间免收乙方的租金。

第17条 装修期间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第六部分 房屋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8条 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甲方不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19条 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乙方转租该房屋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因转租带来的额外收益归_________方所有。

第20条 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21条 租赁期间,甲方欲对房屋设立抵押权,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承租。如乙方在_________日内无异议或不作为,则视为认可甲方的行为。如乙方作出决定终止本合同,则租赁关系自终止本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的次日起计算。

甲方没有按以上约定告知乙方,乙方有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权力,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22条 甲方设立其它他项权利,_________(可以/不可以)不征得乙方同意,但应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告知乙方。

第七部分 房屋修缮

第23条 租赁期间,_________方应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_________方代行维修,维修费由_________方承担。甲方应保证房屋能满足乙方正常使用和居住之需要。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_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24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发生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生活事由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予以修缮,超过_________天,乙方有权自行修缮。

对房屋进行的修缮费用,乙方可以抵消租金或向甲方索还,并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25条 租赁期间,如房屋有倾倒危险,或其它严重妨碍乙方正常居住的,或威胁到乙方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通知后立即进行修缮或暂时补救,如果甲方对此怠慢,或不予以理睬,或采取维修保养措施不力,乙方可以退租或代甲方修缮。

第26条 租赁期间,房屋内原有的家电、家具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由_________方负责,维修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第27条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屋内原有的家电、家具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 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28条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29条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八部分 保险责任

第30条 在租赁期限内,_________方负责购买租赁房屋的保险,_________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_________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九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31条 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解释和说明房屋情况和周边概况,应包括房屋权属、房屋维修次数、物业管理、治安、环境等,及如实回答乙方的相关咨询,否则视为欺诈行为。

第32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每日向乙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累计不超过_________个月的租金。

第33条 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房屋自住,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第34条 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35条 乙方经甲方许可在租用房屋内进行装修,如果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搬出房屋,则甲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折价装修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折价装修费用由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按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拆迁房屋的装修费用的补偿的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36条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迟延交租的责任。

第37条 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_________%计算。

第38条 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39条 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及安装的设备、物品,在合同期满搬出时可一次折价转让给甲方;双方如无法达成协议,则乙方应自合同期满之日起_________天内自行拆除,恢复至房屋原状。超过_________天,甲方有权无偿保留或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在合理数额内承担。

第40条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如乙方短期内另找房屋确实有困难或另有其它特殊情况,则甲方应允许乙方延期30天,但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清租金。搬迁后_________日内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双方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第41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42条 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甲方,甲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应提出异议或与乙方协商续约;如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___天内甲方不予以书面答复,则视为默认同意乙方续租,本合同自动延长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天期满次日起计。

第43条 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部分 不可抗力和例外

第44条 不可抗力意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

第45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46条 不可抗力影响如持续_________个月以上,任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47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非因乙方原因,房屋发生漏水、倒塌,或房屋被认为危房,或其它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的,在甲方维护或修缮完毕之前,甲方应减免这段日期的租金。

第48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则自然终止,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_________天内返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其它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部分 通知

第49条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_________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三部分 争议解决

第50条 本合同归中国法律、法规管辖。

第51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法院人民法院

第十四部分 合同生效

第52条 本协议自_________日起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则从其约定或规定。

第53条 _________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治安许可证等国家规定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如果_________方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仍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则_________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54条 由人代为签订本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该人应向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应和对方应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合同具体条款,人超越权或权终止后的行为,未经委托方书面追认的,对委托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第55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第56条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_________日内对此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或补充说明。如果在_________日内不予以书面回答,则视为其接受书面通知所述内容。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部分 索赔

第57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返回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及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付的中介费用、乙方的来回搬迁费用、乙方已经支付和虽未支付但将要产生的装修费用、乙方为正常居住生活需要而添加的固定设备安装费用(如:有线电视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电器安装费用、电线电表安装费、中央空调通道安装费、煤气管道安装费、网络安装费、暖气安装费等)。

第58条 如果因甲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在合同不能履行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作为对乙方的间接损失补偿。

第59条 如果因乙方非正当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在合同无效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作为对甲方的间接损失补偿,否则,甲方有权暂时扣留乙方已经交付的租金。乙方基于信赖而先期投入的各类费用甲方不予以补偿。

第60条 乙方逾期支付应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付租金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_________个月的租金。乙方如拖欠租金达_________天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61条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但违约金累计不超过_________个月的租金。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_________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责任。

第62条 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七部分 保证

第63条 由_________作为乙方的保证人,保证乙方按照此合同履行义务。此保证为_________(一般保证/连带保证)。保证人的权利义务见附件。

第十八部分 其他

第64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存_________份,税务部门_________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65条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66条 因所租赁房屋本身及其附属物质量量问题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对第三人之损害有过错的除外。

第67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第_________日生效。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按规定共同向房屋所在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因甲方逾期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影响乙方办理居住登记的,乙方可按规定单独办理租赁信息记载。

第68条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69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规定为准。

第70条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甲方签字:_________(出租人) 乙方签字:_________(承租人)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

租房合同法篇2

房屋转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房屋转租应该事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但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房屋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转租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而房屋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被转租,这时转租合同的效力则由出租人的态度决定。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则视为出租人对转租合同的追认,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该合同的,转租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

《最高院关于处理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转租的情况下,六个月内不提出解除合同或认定该合同无效,也视为其对转租合同的效力进行追认,之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将得不到法院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承租人和次承租人的权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鉴于房屋转租的特殊性,梁法官建议广大市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注意:第一,事前了解房屋的相关的权属归属情况,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第二,房屋属于转租情形的,应事前征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第三,转租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期限,应该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租房合同法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地址、号码: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地点及设施:

1.租赁地址:路弄号室;房型规格;居住面积平方米;

2.室内附属设施:

A:电器:电话 沐浴 空调 冰箱 彩电 洗衣机 微波炉 吊扇 音响 VCD

B:家俱:

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

1.租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租用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2.房屋租金:每月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按支付,另付押金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一次付款计元人民币;

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天;

(4)连续三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

三、双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

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

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

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

五、其它说明:

(如:入住时的水电煤字数。)

出租方:承租方:

租房合同法篇4

第二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照约定以非国家定价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自有房屋借与他人或者与他人合作经营、入股经营或者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等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租赁主管部门),负责我市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租赁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当事人进行房屋租赁的,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持租赁合同和下列材料向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营业执照;

(五)企业申请登记变更书(场所变更的企业)。

出租共有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转租的约定;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逾期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要约,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延续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租赁期内,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第十一条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须提前解除合同的;

(二)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进行修缮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转租房屋或者改变用途的。

(四)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且迟延时间超过3个月的;

(五)承租人损坏房屋或者设备不维修、不赔偿的;

(六)经过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七)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期满或者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共同对房屋及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无异议后,签署书面意见,于15日内办理租赁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商预租商品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申请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工商、税务申请办理生产、经营、居住和税务登记时,应当出示《房屋租赁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期满,当事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当事人协商继续租赁的,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房屋灭失的;

(三)房屋出现重大隐患,不适合继续出租的。

第十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房屋自然损坏或者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缮。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者添附。确需变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的,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第二十六条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是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是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租金的管理实行申报价格和评估价格相结合的方式。租赁双方申报租金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评估租金价格为准。

第二十九条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应当向房产交易管理机构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出租人不能按时缴纳的,由承租人代缴,承租人代缴的房屋租赁手续费可以抵付租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屋租赁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

不符合出租条件租赁房屋或者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

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拒绝、妨碍、阻挠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履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房合同法篇5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维护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管理。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本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本市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本市公安、税务、工商、劳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属地管理)

本市居住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具体承担居住房屋租赁相关手续的受理工作;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基本管理制度)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租赁当事人)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是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出租房屋的条件)

出租的居住房屋除应当符合《*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二)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八条(人均承租面积标准)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

第九条(租赁合同)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明及其编号;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租赁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时,可以使用或者参照使用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相关手续的办理)

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一)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二)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三)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

租赁当事人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转租)

居住房屋的转租,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居住房屋转租合同订立生效后,转租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租赁变更、解除和续租)

居住房屋的租赁关系依法变更、解除的,或者租赁当事人在租赁期满后续订租赁合同的,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承租人及其全部同住人的身份证明;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定期查看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租赁合同中确定承租的居住人数;承租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有权查验房屋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租赁期间,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出租人定期养护、维修房屋,保持房屋的安全状态。

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增加同住人的,应当书面告知出租人;增加的同住人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督促其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六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要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相关的中介业务时,不得居间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居住房屋租赁。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其居间的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其管理服务范围内居住房屋租赁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社区综合协管队伍或者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违反《*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出租或者转租居住房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租赁当事人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税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租房合同法篇6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担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第六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消息。

第七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县(市)、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记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出租房屋前,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一)房屋出租申请书;(二)房屋权属证件;(三)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应同时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费、房屋使用费、保底利润),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视为租赁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二)权属有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五)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准予出租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租赁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三)用途和期限;(四)租金及交付方式;(五)房屋修缮责任;(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八)纠纷解决方式;(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款的转租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管理权终止期限。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五条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应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一)准予出租证书;(二)租赁合同;(三)身份证明或合同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责令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一)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住房政策规定的;(二)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三)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四)租赁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租赁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的登记备案资料,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经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和转让。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当事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交回发证机关,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分别向租赁管理部门交纳租金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如何向租赁管理部门申报租金。经审查申报的租金不实的,按照物价部门的租金最高限价标准收取租赁管理费。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一)擅自出租房屋,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止出租行为。(二)变相出租房屋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可对出租人处以月租金一至二倍的罚款;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并处以月租金二至三倍的罚款。(三)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四)不按期交纳租赁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到期不交纳,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的责令停止租赁行为,吊销《房屋租赁证》。(五)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租房合同法篇7

——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二)法律特征

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人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特征比较明确,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发生歧义。但是,在现代社会,房屋租赁合同可表现为更多形式,故仍有产生混淆的可能。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即将以房屋使用权出资行为也纳入了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有些地方立法将很多性质不同的合同都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例如,浙江省建设厅的《关于<浙江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房屋租赁包括以房产为资本进行联营、人股、承包、带营业执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属支付租金行为。因此,有必要区分一下租赁合同和相关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与合建合同的区别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设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共同作为房地产建设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共同建设,并按照约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销售的款项的合同。合建主体在房屋建成时,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而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拥有授权人,另一方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前对房屋不享有权利。所以,合建合同的主体之间不是租赁关系。实践中,存在这样的合作行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并承建,约定房屋建成后,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提供资金并承建的一方则对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权。这个合同实际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也有租赁合同的内容。

2.房屋租赁合同与合伙、联营、入股的区别

有人认为,为联营提供场所,即房地产的产权人将房地产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渡于联营组织或者其他非产权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联营合同实质是一种租赁合同。人股人人股时房地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只是把房地产使用权在一定时间内转移于他人使用,这种入股亦是一种租赁关系。

租房合同法篇8

根据出租房屋用途的不同,房屋租赁合同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住宅租赁合同,一类是工商用房租赁合同。在住宅租赁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不同,又可分为公房租赁合同、私房租赁合同和公房转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般具有不约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而私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则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对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来讲,如果是当地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如果是外来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发的暂住证;企业事业单位须持有《营业执照》;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组织如机关、团体、部队等须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证件。房地产租赁当事人必须符合上述资格限制,才能签订租赁合同。

2、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对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价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业目的,因此房屋处于适用的状态是对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签订合同时必须说明房产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况,这是因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发生纠纷时区分双方责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内的毁损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碍了承租人依约使用房屋时,出租人还有义务修缮房屋,这些补救措施的标准通常应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状况。

3、租赁用途。即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租赁用途一旦定明,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同时,明确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约用房,则正常范围内出现的房屋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由于租赁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赁价格也会不同,所以,租赁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必须定清写明的问题。

租房合同法篇9

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仅关系到租赁合同的生效期,同时还与诉讼方的利益紧密相关。而租赁合同作为双方利益的一个重要保证。租金时效的起算点是租赁合同的一个关键点。根据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确定的最佳方式。

有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五年,按年份来支付租金,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个租赁合同。虽然看似很简单,但是如果房东没有按照预定的时间收取房租就很容易因为错过时间而导致收不回房租。不可否认的是部分租房客存在着拖延房租甚至抵赖的情况,如果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房屋租赁合同就是对房主的保护。但是,如果房主没有按时收取房租,那么就很会给部分想抵赖的租房客有可乘之机。那么对于房主来说,也将丧失在司法解释上的主动权。

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我国的房屋在租赁买卖和诉讼方面,需要按照合同内所表明的诉讼时效起算时点来计算。注意分清其中的区别,关键在于无论是借款还是租金都要做到独立的债务,通过合同将其表现的比较清晰,不仅可以避免在合同上所出现的问题,同时还可以保证房主的利益,也可以保证租房客的权益得到保障。而对于一些分期租赁房屋的合同来说,借款,买卖合同的分期应从最后一笔履行期间届满起算,这是在租赁过程中的一个突破性改革。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批示,无论是关于借款还是租赁的过程中,如果租赁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付费,那么就可以在时效诉讼合理的第二天开始进行计算,此条原则在司法培训过程中同时适用。

二、关于租赁合同分期履行的案例分析

对于租赁分期的合同来说,每笔房屋租赁合同都要通过明确债权来进行计算,我国辽宁省大连市新镇在2003年就有类似的房屋租赁纠纷并且做出了以下批示,《关于珠海粤运交通发展公司与大连新镇企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回复如下:

合同上所体现的却是将整体的债务进行了分割,这种分割直接影响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为当实际数额是一个数额的时候,履行的期限和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那么对于债权人利用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了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重要方法。针对大连的债权分割来说,租赁合同并不能完整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应该通过民法来对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进行合理的记载和运用,通过民法的相关政策来计算其合同的诉讼时效,同时按照债券到期之时来计算起算点。

除此之外,連续性租金的支付方式有很多种,现如今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分期支付,同时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在我国最高法院根据云南省人民法院所做的一些批示如下:

房屋租赁是一个具体的完整的内容,要根据租客和房主的双方意愿来进行合作,同时要秉承着牢固的信用原则,如果在期间存在一些不可理解的问题,那么也应该存在于期限满的次日来计算,这是普遍的诉讼关键点,也是债务纷争的关键点。起算点的计算不仅要考虑到合同内容,同时也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三、分期履行合同对于起算点计算的影响

无论是债务还是租房权益的保护首要支撑点就是租房合同,其次就是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的诉讼点,也是影响诉讼起算点的重要因素。其中不仅包括了在租赁房屋过程中的各种手续都是为了保护租房客和房主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分期履行合同对于起算点的影响体现在时间方面。对于起算点来说,很多房屋的租赁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租赁时间的起算点和结束的时间,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那么对于分期履行合同更增加了计算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难度。从客观上来说,分期履行租房合同可以适当的对租客进行加租,因为其更为复杂,而且租客如果有抵赖之心可以运用手段来钻法律程序的空子,分期的不确定性更大,很容易让房主的权益受到侵害。

分析一个由于分期履行租赁合同而发生争议的案例,2004年的河南人民法院针对分期履行合同中的诉讼做了以下的批示:

当租客的租赁期到时,分期合同的支付关系到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执行和起算点的计算,那么对于一些没有按照合同进行执行的情况,可以从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此种做法,既按照民法的原则和顺序,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租赁双方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不受侵犯。

四、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于起算点的影响

由于租赁诉讼中的种类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司法解释成为这些诉讼中的核心参考内容。随着租客和房客的不同立场和供词,司法实践的过程也会变得更加复杂,更加紊乱,那么针对此种案件来说,诉讼中起算点的判决更加艰难,变得不再统一,甚至出现错误的起算点,导致案情的走向不明。200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种问题颁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这项规定的颁布直接确定了诉讼中的起算点计算原则,从根本上解决了起算点的计算方式,让起算点的计算方式变得更加明确。

我们仔细解读这些内容就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 可以巧妙地解决租客的资金运转问题,但是却给房主带来了债务危机。这项内容中正式统一了房屋的起算点方式,从客观上确定了起算点在房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可以通过法律自我修复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实际情况其实就是根据法律的变动而产生的些许调整,随着时间的延长,房屋租赁合同也会出现些类似的问题,从最高法院的诠释中,我们可以得出的就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中,只有坚守法律的底线才是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该遵守的原则。

这项内容让房屋租赁诉讼中的起算点能够很好的计算并且可以直接解决了诸多争议和民事纷扰。让租赁合同的执行变得更加顺畅,让房客和租户的关系变得更加融洽,变得更加和谐,让房地产的租赁行业蓬勃发展。

五、定期给付房屋租赁的对诉讼起算点的影响分析

定期是每一个租赁合同都必须严格执行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不仅包括着租房者的租房日期还有租房者的租赁时间和规定支付时间,这些都是在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中的关键性内容,那么对于房屋的租赁者来说,这些既是约束也是保护,这些让其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房主来说,定期的收取房屋租赁的费用可以很好地维护与租客之间的关系,让租客和房主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和谐,及时的进行沟通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对于起算点的计算方式从一种变成现如今的3种,也表明了我国的法律也是随着现实生活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

(一)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考虑

时效性会极大地影响整个诉讼的进度,同时也会对租客和房主的生活带来相关的影响。如在物业费的支付方面,很多房主和租户就很难达成一会致的想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双方的协商就会得到很合理的解释权益,同时也会让租赁变得更为简洁,虽然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确定其结束的时间,但也对租赁双方有着合法的解释。

(二)客观地从房屋租赁的实际性来考虑

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只是依靠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同时还有房屋细节上的一些。这不仅代表了我国租赁房屋合同的重要内容,也说明了我国实际的租赁情况中极有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譬如连续性的租赁就是我们法律程序中所说的连续性债务。所以我们要从整体性,关联性和独立性进行考虑。如此才能结合实际,让现实的租赁变得更加和谐,并且按照法律程序走向正轨。

(三) 从司法角度考虑起算点,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如果我们从司法的角度来对租赁诉讼中的起算点进行合理的推算,就可以节约诉讼成本并且提高了诉讼的效力,让租赁双方的权益都能得到合理的安排。合理安排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租赁双方都应该做到的问题。那么从客观上来说,债权人也起到了联系双方的纽带作用。

六、全国司法裁判对房屋租赁起算点的不同计算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房屋租赁已经成为我国目前部分房主的主要生活来源,而对于房屋诉讼的起算点来说,体现在合同上的部分需要我们不断地通过实践来改善,那么对于我们而言,要以全国司法裁判作为我国房屋租赁的起算点,而不是只根据租赁合同来进行改进。如广东高院、江苏高院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其就是通过本地租房诉讼案件中总结出来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房屋租赁法律诉讼中起算点的重要性,从客观上来说,在我国房屋诉讼中的起算点计算关系到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文化中,根据其实际情况来做出具体的判断,是法律的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

七、结语

我国的房屋租赁诉讼必中已然呈上升趋势,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逐渐的从事到了租赁房屋的行业,特别是在北上广深这样的大城市,其不仅有着非常丰富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有着不可抵挡的发展优势,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现如今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北漂一族们的压力,但同时也是催促其不断努力向前发展的动力。换而言之,当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会因为现实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产生新的格局,从而对房屋租赁的过程中产生一个保护作用,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才是每个现代人应该懂得的道理。随着现实生活的不断发展变化,房屋租赁已然成为现如今大都市的发展趋势,也是我国房屋租赁事业发展的重大风向標。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也对其有着重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陈传法.文化传统、社会变迁与诉讼时效立法.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租房合同法篇10

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座落于 市 大厦 室房屋出租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房屋的期限为贰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的租金为 元整(含一个月押金、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费),乙方需另行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费、取暖费、电话费、停车费。

第三条 付款方式:年付。提前一个月支付第二年租金。

第四条 甲方给乙方结算费时,应当出具凭证。

第五条 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作办公用途使用,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第六条 甲方保证第五条所列出租房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为乙方出具产权作用证明(乙方办理工商执照用)

第七条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第八条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第九条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叁日内进行维修;乙方无法通知甲方或甲方拒绝不维修的,乙方可经物业管理部门鉴证后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从房租中扣除)。

第十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物业管理部门鉴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维修的,经乙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

(三)乙方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时,乙方预交款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

(四)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应结清房租,多余部分退乙方。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赔偿:

(一)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十日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不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预交款有结余部分、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大写)。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伍日内迁离出租房屋,并其返还甲方。乙方预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该无效的情形主要考虑了出租方出租的房屋权属是否获得相关国家机关批准,也就是房屋本身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无效有三种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2、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3、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同时又做了除外的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相关部门批准的,也就是权属完整的,租赁合同有效。

什么是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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