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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度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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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度范文10篇

安全度范文

1、医生必须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积极热情的开展好本职工作。

2、坚持首诊负责制,细致周到的接待每一位患者,做到不漏诊不误诊。

3、坚持医疗分诊制,按执业注册的内容、地点要求行医,确保医疗秩序和就医安全。

4、文明用语,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并保护患者的隐私。

5、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发现有传染病人及时上报本院防保科。

6、坚持消毒制度,保护自身安全、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7、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不开大方,不乱用药。确保患者安全。

8、严格遵守院内会诊、转诊制度。

二、护理安全生产制度

1、以病人为中心,端正服务理念,树立服好务让病人满意的思想。

2、熟悉病人的病情,实施针对性的护理。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4、随时观察病人变化情况,做好记录,以便给予及时治疗。

5、为病人创造良好的就医条件,排除各种影响就医安全的不良环境,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创造和谐的医患关系,做好健康教育宣传。

三、医技科室安全生产制度

1、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

2、充分发挥设备检查诊断的优势,耐心细致的给予检查,并出具报告。

3、对行动不便的患者给予帮助。

4、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维修、保养。

5、做到检查人、单相符,检查结果不错发不乱发,确保万无一失。

四、后勤安全生产制度

1、后勤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所分管的工作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批准后方可实施。

3、高空、地下必须二人以上作业,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4、安装或检修设备必须召开会议进行实地勘察和研究拿出方案,确保施工有计划无事故。

5、操作人员必须了解设备性能,保养须知,不得擅自开启使用。

6、要学习操作技能,提高技术水平,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持证上岗。

7、按要求对医疗垃圾按时收集登记处理,严格控制外流(注射器、输液器)。

五、司药收费员安全生产制度

1、司药人员必须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对药品的性能、有效日期、产地、规格了如指掌,做到心中有数。

2、了解处方所开的药品及用法,做到发药准确无误,需要说明的药品要及时对患者说明或写明,对患者的疑问要解释清楚。

3、经常盘点药品,对过期药品及时给予清除。

安全度范文篇2

一、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二、成立以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投资发展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分别是文苑小区、会议中心、售房市场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实际需要,办公室主任兼职安全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四、落实防火措施,会议中心等重要场所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专人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配备的各种灭火器,要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

五、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私接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

3、会议中心、配电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六、落实防盗措施:

1、财务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2、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防盗门窗,办公房间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3、公司财物不得随便放置,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4、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公务员之家:

安全度范文篇3

(二)禁止员工将小孩带入工作场地玩耍。

(三)禁止服务员穿高跟鞋上班。

(四)禁止使用变质食品,做到生熟分开。

(五)各类餐具、必须坚持一清二洗三消毒。

(六)非工作人员严禁乱动餐厅内各类电源开关,禁止用铜丝、铝丝取带保险丝。

(七)采购人员在采购食品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采购霉烂、变质的食品。

(八)保管验收物品时,成批货物是否有卫生许可证,食品是否新鲜并做好记录、签字。

(九)厨师下班前必须将一切食品进入冰柜进行保鲜。

(十)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餐厅和厨房。

(十一)厨师必须严格操作规程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十二)员工下班前,领班、厨房执班人员对厨房大厅进行全面检查,总电源、天然气总开关、液化气瓶开关是否关闭,并与守夜人员办好交接、签字。

安全度范文篇4

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就是企业的规矩。没有健全而严格执行的规章制度,企业是管不好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则是企业规章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手段。同时,没有健全和严格执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的安全生产也是搞不好的。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要通过规章制度去体现。通过实现规章制度,可以有条不紊地组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织生产;可以从制度上促进广大劳动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真正做到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服从安全。同时,劳动者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作业,可以把安全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紧密联系起来,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

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三个方面。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制度,包括安全总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各类事故管理、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制度、劳动保护设施管理、安全值日制度、安全生产竞赛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三同时(即主体工程与劳动安全卫生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审查验收管理等。

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锅炉安全技术、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建筑安全培训施工安全技术、消防管理、危险场所的安全技术管理、容器内作业、高空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考核、发证、持证作业等)、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工业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尘毒监测、防尘防毒措施、防尘防毒设备的维护管理、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统计报告、防暑降温管理、保健食品制度等。

安全度范文篇5

为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监管,切实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省局决定参照食品安全承诺的有关做法,在部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推行安全使用承诺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承诺制度是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成功经验,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推行安全承诺制度,既是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又是隐患治理的重要措施,也是安全监察机构工作到位和责任到位的具体体现。各级质监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结合国家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部署和去年我省特种设备事故规律,省局决定在下列单位率先推行安全使用承诺制度: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

(二)常压锅炉使用单位;

(三)严重事故隐患单位。

三、安全使用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质监部门向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常压锅炉使用单位发放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书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送达,送达时安全监察人员应向使用单位负责人宣读告知书内容,并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拒绝签字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二)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质监部门在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和作出相应行政处理的同时,应要求严重事故隐患单位签定隐患整改承诺书:

1、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2、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3、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4、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5、超过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6、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三)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常压锅炉使用单位和严重事故隐患单位按照本文要求样式(见附件)分别签定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安全使用承诺书、常压锅炉安全使用承诺书和严重事故隐患整改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使用单位张挂在生产经营场所,另两份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质监部门分别归档。其中对于涉及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还应在经营场所显著部位张挂使用登记证、司炉作业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承诺书。

四、推行建立安全承诺制度是20**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要结合贯彻《安徽省锅炉安全监察若干规定》和20**年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力推行安全承诺书制度,确保到今年年底,完成我省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和常压锅炉使用单位100%安全责任告知书发放工作,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和常压锅炉使用单位100%签定安全使用承诺书,严重事故隐患单位100%签定隐患整改承诺书,100%公众聚集场所的小型汽水两用锅炉使用单位做到四证(使用登记证、司炉作业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承诺书)张挂明示。

安全度范文篇6

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国务院、市及集团有关安全法规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参照《××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并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奖励1.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的。2.对在生产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预防及发现违章操作及时制止的。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齐全,记录准确的。4.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工作突出的。5.各级主管领导能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6.一年中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单位。7.在安全管理工作及生产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及单位,股份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奖励。一、处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的原则,对发生违章违纪造成损失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对直接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2.接到违章通知书后未按期进行整改的,处以单位200元罚款。3.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次处以20元罚款。4.安全管理账不健全或丢失的,视情节予以扣除奖金。5.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处罚并予以通报。6.对出现事故的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予以扣除奖金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度范文篇7

各市州政府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市州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一)专报的主要内容

1、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决定的情况;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情况;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情况,内容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效果、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2、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

3、新的一年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4、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专报的评价

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各市州政府的专报做出评价,报省人民政府。评价的主要事项:

1、是否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及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相关职能部门是否采取了具体措施,实际效果如何。

2、道路交通事故增减幅度及死伤比情况,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得到遏制。

3、对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是否准确,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查找是否准确。

4、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一)检查的时限和方式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政府要在第三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20个工作日以内,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同时抄送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道路名称、路段、行驶方向)、经过、形态、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2、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交通意外等。

4、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驾驶证的取得、违法行为记录等。

5、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包括登记、检验记录等。

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7、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8、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

9、整改措施

(三)检查报告的审查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对市州政府的检查报告做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

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市州政府的检查报告做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的主要事项:

1、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分清、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是否查清,交通肇事行为人、车辆所有人和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责任是否查明,并予以追究。

3、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意见是否恰当。

安全度范文篇8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四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七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予以处理。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登记。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六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七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第七十五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七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七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四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八十五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安全度范文篇9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

(四)配备渔业船舶安全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措施:

(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安全检查;

(二)在出航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三)执行安全值班瞭望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四)遇有大风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到锚地避风,并组织船员撤离;

(五)督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

签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九、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渔业安全生产互助保障制度,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互助保障。

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分析、评估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十二、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渔港安全监控设施,并建立健全安全巡航制度、渔业安全管理台帐制度和渔船跟踪管理制度。

十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十四、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

十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上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十七、所属的渔业通讯岸台实行每日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

十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出求救信号,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当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告。

十九、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

二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核实后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二十一、违反本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船长和带头船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船长进行处罚,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局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二十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水域内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要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度范文篇10

1.**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1

2.**区公共场所(活动)安全隐患排查表……………………………………………3

3.**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4

4.**区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6

5.**区工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7

6.**区商贸(仓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12

7.**区危化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14

8.**区加油站安全隐患排查表…………………………………………………………16

9.**区剧使用企业隐患排查表……………………………………………………18

10.**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表………………………………………………………20

11.**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21

12.**区液化石油气站(门店)隐患排查表……………………………………………24

13.**区旅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25

14.**区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表………………………………………………………27

15.**区公共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表…………………………………………………31

16.**区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表………………………………………………32

17.**区水库(水厂)安全隐患排查表……………………………………………………34

18.**区渔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35

19.**区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排查表………………………………………………………36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37

附件2、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深盐府[2007]24号)…42

**区安全隐患排查表适用单位说明:

表1:各隐患排查责任单位;

表2:各隐患排查责任单位;

表3:消防大队、街道办、社区工作站;

表4:出租屋管理办、街道办、社区工作站;

表5:安监局、街道办;

表6:贸工局、安监局、街道办;

表7:安监局、街道办;

表8:安监局、街道办

表9:安监局、公安分局、街道办;

表10:质监局、安监局、街道办;

表11:建设局、工务局、安监局、街道办;

表12:建设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街道办;

表13:旅游局、安监局、街道办;

表14:交通局、安监局、**港集团、**国际公司;

表15:供电分局、安监局、街道办(只限于公共设施);

表16:教育局、消防大队、安监局、街道办(只限于幼儿园);

表17:农林水务局、安监局;

表18:农林水务局、安监局;

表19:卫生局、安监局。

注:1、各隐患排查表适用单位为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各单位须适用相应表格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并按深盐府[2007]24号文要求定期上报排查情况。

2、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受排查的同时,可自行适用相应表格对照检查并向排查责任单位上报排查情况。

3、以上所列各街道办事处适用的排查表包含街道办所属的安监科、综合执法队、房屋租赁所等相关单位,具体责任单位由各街道办安委会予以明确。

表号:YT-01

**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建

火1.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分隔(包括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阀等)产品选用、耐火极限符合要求,防火封堵严密性和完整性未被破坏。防火门开启方向正确,闭门器好用,防火卷帘手动自动控制功能测试正常,防火阀能正常开启。

2.未搭违章建筑,构筑物没有占用防火间距。

3.消防车道净宽、净高、承压能力符合要求,未被占用。

4.消防登高面未设置影响消防员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5.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应急照明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安全疏散楼梯及出口数量、宽度,通道疏散距离符合要求。

7.避难层(间)未被占用,内部设置的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

8.建筑室内装修平面布局未影响消防设施(含自然排烟设施)正常使用,未影响安全疏散。

9.建筑室内装修材料(吊顶、地面、墙面、隔断、固定家具等)符合消防要求。

10.电源线路使用不燃或阻燃套管保护。

2消防栓系统1.室内消防栓配置数量,设置位置符合要求,水带、水枪齐备,标识清晰。

2.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压力符合要求,水枪充实水柱符合要求。

3.消火栓启动水泵按钮能远程启动消火栓泵,并信号反馈正常。

4.室外消火栓维护保养良好,能正常开启,水量充足。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末端放水测试水压正常,能直接启动喷淋泵,水流指示器信号反馈正常。

2.信号阀能正常反馈信号。

3.喷头选用(规格、型号、动作温度)及安装符合要求,报警阀后管网未设置其他用途支管。

4.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能报警,压力开关能正常动作起泵;周围无杂物。

4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剂种类选择正常,储量充足;系统维护保养良好,各阀门能正常开启,水泵能正常启动。

5消防供水1.天面水箱及水池水位指示及供水正常。

2.消火栓泵、喷淋泵主、备泵手动启动正常,能自动切换;主、备电源切换正常。

3.水泵接合器维护保养良好,标志清晰,能正常开启。

4.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防火分隔符合规范要求,疏散门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能正常工作。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消防电话通话测试正常

2.防排烟、防火卷帘、应急广播等能正常联动。公共娱乐场所的包房设置火灾音像切换系统,并工作正常。

3.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选用(烟感、温感、红外)安装符合要求;吹烟测试及手动报警测试正常。

4.火灾报警控制器能正常显示各类信号,且操作正常;屏蔽点数不超过有关规定,有声光报警并打印

5.探测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能正常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切换正常。

7气体灭火系统1.保护区防火分隔作独立防火分隔,并采用乙级防火门且能自动关闭

2.保护区及储瓶间排气和卸压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3.设置声光信号报警设备。

4.气体灭火系统信号(警、故障等信号)能传送至总控室

5.气体储存装置灭火器充装量(压力)符合要求。

8消防供电1.消防备用发电机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换正常启动,燃料储备正常。消防主电源能确保两路正常供电。

2.火灾情况下对消防电梯、普通客梯控制正常;消防电梯轿厢内采用不燃材料装修;通讯设施正常。

3.消防用电设备未端切换功能正常。

4.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安装的数量、位置和照度符合防火要求。

9防排烟系统1.手动启动能启动排烟风机。

2.排烟口设置(数量、距离)符合要求,保养良好及未被遮挡。

3.正压送风系统能正常启动,且风向、风量符合要求。

10消防控制室1.值班人员24小时在位并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各系统操作,值班记录真实完整。

2.总控室装备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及救援器材

3.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电切换正常

4.能控制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电梯、普通电梯、防排烟系统等的动作,并显示其运行状态。

5.消防控制室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或单独建筑,独立防火分隔,设有外线专用报警电话,无影响设备使用等管道穿越,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符合要求。

11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1.防爆区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2.泄压口的设置位置正确

3.防雷、防静电接地情况经过气象部门年度检测

4.其它防爆措施符合消防要求

12应急反应1.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能成功进行演练。

2.现场模拟火警,消防系统能正常运作,值班人员能熟练操作。

3.现场处警人员能迅速到位,明确自身职责,并携带必要装备开展灭火及救援行动。

13消

理1.主体及室内装修消防审批经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公众聚集场所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门向疏散方向开启;未采用转门、侧拉门、移门、卷帘门等;保持畅通,未被锁闭或被杂物封堵;无甲、乙类管道穿越疏散楼梯。

3.消防设施不得圈占、埋压、拆除,损坏或挪作他用

4.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并定期更换维修保养

5.高层建筑不得使用瓶装气,地下室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

6.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7.对建筑消防设施应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应由专业消防公司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14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2

**区公共场所(活动)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许可

批1.大型公共活动(1000人以上)举办单位须向公安部门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

1.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3.主办方进行了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安

责1.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2.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3.配备了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4.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了安全协议书。

5.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明确。

6.能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7.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8.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场

全1.能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2.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3.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4.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5.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6.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7.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8.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已落实。

9.有车辆停放、疏导措施,不得挤占、挪用停车设施,并维护安全秩序。

10.有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4工

求1.有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2.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3.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4.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6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3

**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一)通用标准

1消防验收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室内装修经消防审核并验收合格。

2.在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

2使用功能1.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将厂房,库房,等改作小门店,或将居民住宅楼等改为小作坊。

2.在场所内不准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且不得在阁楼上住)。

3装饰材料内部装饰、分隔不能使用可燃材料,分隔墙要分隔到顶。

4消防通道1.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2.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5通道宽度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达到1米,边走道不小于90厘米,太平门宽度不小于1.4米,紧靠门口1.4米没有设置台阶。

6安全出口1.80m2以上场所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2.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出口处不能设置门槛,台阶。

3.疏散门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7灭火器配备按每75m2配备两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8电器设备1.电器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2.电线下方不准堆放可燃物质。

3.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增加用电负荷。

9电气线路场所的电气线路要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10指示标志,照明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设置了蓄电式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

2.应安装火灾事故照明及电铃等报警装置。

11易燃易爆品1.不违规存放、经营易燃易爆品。

2.在营业期间不准进行装修施工,动火、维修设备等。

12防火责任制签订了防火责任制。

13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8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须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16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7安全培训新职工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专用标准(小档口)

18住宿部位1.在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采用了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

2.设置有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3.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4.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并采用推闩式门锁。

19化工门店化工门店、厂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

(三)专用标准(小作坊)

20防火分隔1.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要采用砖墙分隔。

2.开设窗口的要错开。车间、仓库与办公室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1住宿场所

设置不准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住宿场所。

22集体宿舍

和家庭住宅

设置1.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设宿舍并难以搬迁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只能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首层或二层)

②有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他楼层

③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他楼层。

2.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23楼梯设置1.楼梯设置,丙类生产性场所要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

2.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要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24金属栅栏,防盗网1.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准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

2.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已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要拆除完毕。(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4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25消防设备要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或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台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按每75m2/台的标准配备或两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26机电设备

分隔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并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要采用砖墙分隔。

27楼梯分隔疏散楼梯在首层的,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28阻燃分隔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四)专用标准(小娱乐场所)

29防火分隔1.场所与建筑物其他部位(包括住宿部分)采取砖墙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2.厨房应采用砖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30灭火系统3.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4.室内消防栓、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7米,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可同时到达任意点的要求设置。

33应急装备每个包房配备至少2个防烟防毒面具,1支手电筒和疏散指示图等。。

34报警系统卡拉OK及其他包房要设置自动声像切换报警系统。

35配电控制要分层设置配电控制箱,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36应急预案制定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演练。

37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4

**区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使用功能1.建、构筑物的改造应办理相关手续。

2.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3.不得将厂房、库房改作小门店或将居民住宅楼等改做小作坊。

4.不准设置房中房,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3平方米。

5.留有足够的通道。

2厨房设置1.厨房独立设置,并使用不燃材料分隔,

2.厨房没有设在睡房内或通道上。

3.厨房内煤气罐不超过3瓶。

3装饰材料内部装饰分隔没有使用可燃材料。

4消防通道与疏散通道1.没有在消防通道上和防火间距内塔建违章建筑,

2.没有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3.设置有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中间不准设闸门且楼梯宽度不少于90cm。)

4.每层设有安全出口,出口不能上锁。

5.配有灭火器材。

5电气设备1.电气设备、开关、插座没有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2.电线下方没有堆放可燃物资。

3.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增加用电负荷。

4.电气线路应加套管保护。

6易燃易爆品不准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安全责任制1.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2.出租屋业主与承租人签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书.

8管理制度1.建立了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9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5

**区工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

1责任制1.企业按规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安全奖惩。

2.建立了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机构设置1.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并正常开展工作。

2.按规定配有专(兼职)安全主任。

3安全

教育1.对新职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对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了安全教育。

4.对变换工种,复工等进行了安全教育。

4安全

管理1.建立了生产安全检查制度。

2.建立了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3.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4.有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有防火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有临时电气线,动火审批制度,危险源管理,应急预案等。

7.有厂内交通,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8.有安全防护等项管理制度。

9.实行了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使用与风险抵押金缴纳。

10.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

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

5事故处理制订有事故管理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防范措施进行落实整改。

6设备

设施1.气瓶检验期外观颜色、安全附件、储存符合要求并安全使用。

2.危险化学品库要分类分区,电气设备防爆、消防通道符合要求。

3.有应急预案,油库、油罐、车辆设施完好齐全,标志是否醒目。

5.乙炔发生器、锅炉、空压机完好,完备。

6.工业管道颜色、流向指示、资料完好,完备。

7.压力容器、锅炉定期检测,安全附件完好。

8.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完善。

7易燃物品材料场所1.料场堆放整齐稳定可靠,道路畅通。

2.在入口及重点位置设置了防火安全标志。

3.消防设施齐全完备,电气设备符合要求,防火间距达到要求。

8工厂建筑1.符合耐火等级要求,无危险建筑。

2.有疏散通道和指示标识。

9劳动保护1.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超过2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制订了作业规程和防范措施。

3.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0机械设备1.建立机械设备及其各种保护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现场设备前张贴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指引。

2.定期进行机械设备及其各种保护装置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查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

3.对机械设备及其各种保护装置进行班前检查。

4.操作者经培训合格(现场抽查和检查培训考核记录相结合)。

5.冲剪压、印刷、注塑、木工加工机械等危险设备,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其防护装置可靠有效。

6.机械设备其运动(转动)部件、传动(传输)装置安装有防护装置,或采取了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11涂装作业场所1.电气设备须采取防爆措施。

2.涂料存放符合要求。

3.防火及防火标志符合要求。

4.喷粉作业场所有除尘装置。

5.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6.涂层烘干室的联锁报警装置完好。

7.涂层烘干室的通风装置完好。

8.涂层烘干室(电烤箱)泄爆面积符合要求。

9.制定有操作规程。

12锻造

机械1.上下砧没有松动现象,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坚固件无松动。

4.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13铸造机械1.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并稳定、坚实。

2.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

3.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电气连锁有效。

4.控制系统清晰灵敏,作业点有紧停开关,PE正确可靠。

14

酸碱油槽1.槽体坚固,无渗漏。

2.镀槽与电解槽上导电装置与槽体有绝缘措施。

3.导电部位保持干净,导电良好,正负极不得短路。

4.地下槽在地面上设防护栏。

5.电加热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石英玻璃加热管加了保护。

15工业梯台1.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符合标准。

2.梯段高大于3米的设有护笼。

3.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度大于1050毫米。

4.结构件无松动、扭曲、腐蚀、凹陷、凸出等严重变形,或有裂纹的现象。

16工业炉窑1.炉门升降机构完好,炉车发、滑轮完好,炉体炉墙、炉衬严密无泄漏。

2.炉与各类管道无泄漏,阀门完好。

3.电气(含仪表)设备灵敏可靠、接地良好。

17厂内机动车辆1.车辆悬挂场内车牌号,出厂合格证、定期检验证齐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仪表,照明信号及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制动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8运输(输送)机械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

2.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可靠,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接地(零)符合要求。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19变配电系统1.变配电站(室)环境具有足够的消防通道。

2.变配电间的门向外开启,高压室门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间应双向开,门窗孔小于10×10毫米。

3.变压器、发电机油标指示清晰,

4.变压器油有定期绝缘测试报告,绝缘、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并有定期测试资料。

5.有警示标志和遮拦。

6.相线之间,电容器之间、控制装置等清洁,所有瓷瓶无裂纹。

7.所有母线相序标志明显,连接规范可靠。各种设备、器件符合制造、安装、使用的图标规范要求。

20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1.箱(柜、板)符合作业要求,内外整洁,无杂物,无积水。

2.有足够的操作空间,PE可靠。

3.各种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荷匹配合理,编号、标识齐全醒目。

21电网接地系统1.各接地装置电阻检测合格。

2.TN系统<4欧母,重复接地<10欧母。

3.TT系统工作接地<4欧母。

4.TN系统重复接地布置合理,接地装置电气连接可靠防腐蚀,有防损伤措施,接地编号、标识明晰,定期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

22防雷接地装置1.防雷技术措施符合要求,保护范围有效。

2.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检测资料齐全。

23电焊机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焊机一侧电源线不超过3米,没有拖地使用。

3.焊机二次接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4.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24手持电动工具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并定期进行绝缘检测。

25用电安全1.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由专业施工队安装、敷设。

2.没有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

3.没有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4.电气装置没有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5.在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6.使用的电气线路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

7.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装设了漏电保护器。

8.临时用电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9.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10.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电线下放不得堆放可燃物资。

11.机床局部照明及使用行灯采用安全电压。

1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等移动电气设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是金属外壳的,是否进行保护接地或接零。

26起重机械1.钢丝绳的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无断股,滑轮护罩完好,转动灵活。吊钩无裂纹、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现象。

2.制动器完整可靠,安装符合要求,行程限位联锁保护装置完好。

3.急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安全装置有效。

4.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符合规定,PE连接可靠,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5.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符合要求,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齐,各类吊索管理有序,状态完好。

27金属切削机床1.防护罩、盖、栏完备可靠,各种夹、卡具完好,限位联锁操作灵敏,

2.PE可靠,照明符合要求,电气连接符合要求,

3.备有清屑专用工具。

28磨床砂轮旋转时无明显跳动,防护装置完善。

29插床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轮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30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在70度以上,采用浸入式加工。

31锯床锯条外露部分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32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33冲、剪、压、机械1.离合器动作无连冲。

2.制动器可靠与离合器联锁。

3.急停按钮灵敏,醒目,安装符合要求。

4.传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脚踏开关有防护且防滑。

6.机床PE连接可靠。

7.有防伤手的安全防护措施。

8.剪板机等危险位置有无可靠防护。

34木工机械1.限位及联锁灵敏可靠,旋转部分防护完好有效,夹紧或锁紧装置可靠。

2.PE连接可靠,控制电气符合安全要求。

3.锯车、带锯机设有防护栏,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平刨的开口度符合国家标准。

35砂轮机1.安装地点人员较少。

2.防护罩、档屑板良好。

3.砂轮无裂纹,托架牢固、运行平稳。

4.PE连接可靠。

5.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36风动工具1.防护罩完好无损。

2.防松脱锁卡完好可靠。

3.气阀、开关、气路无漏气,气管无老化腐蚀。

37电梯电梯年检符合要求。操作有资质。

38注塑机1.罩、盖、栏的安装牢固,无明显锈蚀变形,且与电气联锁。

2.操作平台结构。合理,无损坏。

3.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安全要求。

4.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路无漏油、开关可靠、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裂纹、变形。

5.自动取料装置标识清楚、控制准确,机械手活动区有防护栏。

39装配线生产线1.机械的防护罩(网)完好,跨越通过或人员上方装设护板。

2.翻转机构的锁紧限位装置牢固可靠。

3.起重机械制动器动作平稳可靠。

4.吊具无扭转、压扁、弯拆、绳股断裂、脱出、裂纹等现象。

5.装配线上间隔适当距离设有醒目的急停开关,开停机、紧停等有明显指示信号。

6.风动工具定置定位,防护罩齐全,开关灵敏可靠。

7.电动工具使用带漏电保护的开关插座,采用良好绝缘的铜芯软电缆。

8.有接地保护。

9.运转小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

10.料架(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

11.过桥扶手稳固,踏脚高度合理,平台有护栏。

12.地沟入口盖板完好。

40厂区环境1.厂貌整洁,布局合理,

2.厂区通道照明,厂区消防、消防通道符合要求。

41车间作业环境1.实行定置摆放。

2.车间通道、地面、通风、采光消防及疏散、设备布局合理。

42仓库1.仓库通道畅通。采光符合要求。

2.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有专人管理。

3.物品摆放符合要求。

4.仓库内除了固定照明外,没有使用其它电器;可燃物品库房,没有使用碘钨灯或超过60瓦的白炽灯,照明开关设在库外.

5.库存物品分类、分堆储存,每堆占地不大于100平方米,堆与堆间距不小于1米、堆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堆与顶(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灯的垂直下方与物品水平间距不小于0.5米,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6.普通物资仓库不准存入危化品。

43危险品使用现场1.储存、使用符合要求。

2.建立有事故预防预案。

3.设有应急救护设施。

44职业危害1.对危害因素监测建档、并采取了防护措施、配备防护用具。

2.定期对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建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3.对从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45其他

备注:常用机械设备有冲剪压、注塑、木工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砂轮机等。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6

**区商贸(仓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

职责1.企业按规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取得安全资格,持证上岗。重点防火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取得消防安全培训上岗证。

3.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有“三同时”内容。

4.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活动。

2安全机构

设置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全。

2.有专(兼职)安全主任。

3.安委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

3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3.有专项及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安全,用电安全,厂内交通安全,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器材、物质、通道管理以及防雷、防台风、防洪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利,义务等。

2.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

3.对新进厂员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4.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人员、仓库管理员、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储存、装卸、运输的工作人员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并定期参加年审。

6.各岗位作业人员掌握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的操作。

5事故处理1.有事故管理制度,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2.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登记建档并定期评估。

3.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6安全生产

投入1.有年度安全生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及购置、更新、改造、维修安全设施的开支计划。

2.保证对重大危险源评估和事故隐患整改的投入。

3.有购买劳保用品,职工体检和教育培训的投入。

7承包与租赁管理1.企业生产营项目、场所、设备没有发包(外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2.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

8安全技术

设施1.建筑物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仓储设施符合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3.安全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保持畅通。

9机电设备

车辆安全1.特种设备经定期检验合格。

2.机械设备的选用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技术档案完整,安全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无缺陷。

3.电气设备的选用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部门规定。

4.建立有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和档案;叉车等特种车辆定期检测。

10劳动保护1.作业场所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与其他物品分隔存放。

3.对易产生粉尘、蒸气、腐蚀性气体的作业场所采取了防护措施。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佩戴。

5.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6.经常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场所,设有工人休息的处所和供应足够的饮料(水),并备有简单的医疗和急救设备。

7.装卸场地和堆场能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

11生产场所1.作业场所的通风、光照度符合要求。

2.生产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堆放整齐,不堵塞过道、安全出口;

3.生产区域内地面平坦、整洁,功能区划分恰当。

12储存1.储存场所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

2.普通物资仓库没有存入危化品

3.库存物品分类、分堆存放,灯具下方0.5米处没有堆放物品,主通道宽不小于2米。

13危险化学品管理1.建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及使用管理制度,许可证齐全,危化品有MSDS。

2.建立有危化品使用档案,使用和贮存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的安全规定

14其他

备注:仓储企业包括堆场。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7

**区危化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安全许可生产(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

3机构、人员、制度1.设立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主任

2.建立健全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投入1.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2.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了“三同时”制度

5安全培训教育1.企业和单位建立健了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有培训、有考核。

3.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6应急管理情况建立有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齐全;制订有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7事故处理有事故管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8现场管理1.企业周边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2.车间、仓库、员工宿舍设置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三合一”现象。

3.车间、仓库、员工宿舍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消防器材设施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有专人维护、管理

4.厂房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的要求

5.生产场所的防雷装置完好,并定期检测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场所的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气防爆安全标准。

7.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8.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经过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9.危险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重复使用的进行了检测。

10.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

11.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没有同一库房内储存

12.是否超量储存,有无构成重大危险源

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应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14.生产场所按规定设置了良好的通风、排毒设施。

15.对职业危害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

1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17.危险性作业场所及设施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了通风、泄压、防爆、阻火、消除静电、自动报警等设施。

18.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了监控。

19.安全装置、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

20.新、改、扩建设项目有“三同时”审查。

21.企业按规定进行了安全评价。

22.设备管线没有跑、冒、滴、漏

9一证两书危险化学品有出厂合格证书、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1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8

**区加油站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安全

许可1.企业有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有消防验收意见书。

2安全

管理

制度1.有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2.有健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卸油、加油等)。

3.有安全检修、临时动火、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4.制定有灭火方案、防跑、防冒、防漏油预案,年度灭火演习方案的演练不少于两次

3安全

组织1.有专职的安全主任

2.任命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成立了义务消防队,能熟练操作灭火器材。

4从业

人员1.站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安全管理上岗资格证。

2.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了专业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

置1.加油站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加油站站内没有设置员工宿舍。

3.加油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符合: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的规定。

4.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罩棚采用了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的平面距离不小于2m。

5.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0.15-0.2m。

2)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的端部,不应小于0.6m。

6.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极。

6

罐1.储油罐采用卧式钢制油罐;其壁厚不小于5mm。

2.汽油罐、柴油储罐没有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3.按规定对油罐的外表面起进行了防腐

4.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采取了防止上浮的措施

5.油罐的人孔,设在操作井上。

6.油罐的顶部复土厚度不小于0.5m,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小于0.3m。

7.油罐的各接合管,设在油罐的顶部。

8.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9.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设底阀。

7

7工艺

系统

统1.油罐车卸油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2.加油机没有设在室内

3.采用了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4.固定工艺管道采用无缝钢管。

5.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要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

6.工艺管道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

7.油罐通气管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1)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2)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3)当采用卸油油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4)通气管管口安装阻火器。

8消

施1.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末火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

2.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3.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4.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砂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砂子2m3。

9电

源1.加油站的供电电源,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2.小型内燃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口要安装阻火器。

3.电力线路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4.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照明灯具应防爆。

10防

地1.油罐进行了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2.站房和罩棚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避雷针,并定期检测。

3.加油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4Ω。

4.380/220V供配电系统采用TN-S系统。

11防

电1.加油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设有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是否用金属线跨接。

12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9

**区剧使用企业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

证照文书1.工商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剧登记证明。

3.有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

2

安全管理制度1.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主任)。

2.有各级各类人员(企业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仓储安全管理、防火、动火、用火和剧的“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另应有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有完善的储藏、使用(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等)管理制度。有查验准购证、运输证制度,应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5.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

从业人员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应急能力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向当地公安和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6仓储建筑1.建筑物经防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在检测合格期内。

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仓库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符合安全要求。

3.剧毒化学品库房内没有设立办公室、休息室。

4.剧毒化学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安装了防盗报警装置并单独存放

5.仓库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6.剧仓库设置了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7.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使用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包装物、容器盛装剧毒化学品。

8.仓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了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7消防与电气设施1.仓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3.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了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4.仓库设置有醒目的防火、防毒、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等标志。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库房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可靠

8电镀工艺1.电镀生产线与精密加工车间、精密仪器间、成品库等有足够的的安全距离。

2.酸洗间、电镀间的地面应耐酸、耐碱、耐水、耐热,不渗透、宜清洗、防滑,并具有足够强度和抗冲击性

3.氰化镀槽与酸液槽不准相邻或背靠设置,氰化镀槽与酸液槽的镀后清洗槽不准合用

4.设备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以保证安全操作和设备检修

5.含氰、含氯废水与酸性废水分流排放,并回收

6.电线和电源的布置有避免水或液体溅到的措施

7.供电系统继电保护经过校验,动作灵敏

9劳动卫生管理1.设有更衣间、洗浴室等卫生设施。

2.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3.采用有效的劳动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岗位,配置有现场急救用品。

5.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没有住人。

6.设置了有效的通风装置;对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有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7.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8.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进行

1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0

**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机构和

人员设置1.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根据特种设备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使用

登记证特种设备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定期检验1.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2.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悬挂在设备醒目位置。

4持证上岗1.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按照国家规定每2年复审一次。

5安全管理制度1.有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2.制定特种设备日常安全检查及维护保养制度。

3.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制度。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1.出厂资料(设计文件、制度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完整)。

2.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查记录。

3.日常维护保养有记录。

4.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场(厂)内机动

车辆1.场(厂)内机动车辆附有出厂合格证。

2.车身悬挂场内车牌号。

3.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同期为一年)。

8其他

备注: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1

**区建筑工地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施工管理1.施工单位具备资质,手续合法齐全。

2.施工现场布置合理,危险作业有安全措施和负责人。

3.现场有安全值班人员。

2施工人员1.施工前,施工单位对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2.作业人员穿戴好安全保护用品,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没有高处抛掷材料、工具或其它物品。

4.在工作期间不准穿拖鞋、高跟鞋。

5.从事焊接、起重、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班前、班中严禁饮酒。

7.没有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标志。

8.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动火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9.禁止非施工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场地1.材料和设施堆放整齐、稳固,不乱堆乱放。

2.脚手架搭设符合规范要求。

3.没有使用有腐蚀、机械损伤的木板或铁木混合板作为脚手板。

4.安全网立网与平网有永久性标志(产品标志、制造厂家、编号、许可证编号等)。使用安全网时要张挺,不留有缺口。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准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6.露天场地夏季设有防暑降温凉棚,冬季设有取暖棚。

7.尘毒作业有防护措施。

8.排水良好,场地有无积水。

9.照明采光充足。

4危险区域1.悬崖、深沟、边坡、临空面、临水面边缘有栏杆或明显警告标示。

2.孔、井口、等加盖或围拦,或有明显标志。

3.洞口、高边坡、危岩等处有专人检查,并采取固壁措施。

4.滑坡体、泥石流区域有定期专人监测。

5.多层作业有隔离防护设施和专人监护。

6.洞内作业有专人检查,并保持通风良好、支护可靠。

7.登高作业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工具、材料、零件等要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能持物。

5道路1.路基可靠、保持畅通。

2.通道、桥梁、平台、扶梯牢固、临空面有扶手拦杆。

3.横跨路面的电线、设施不影响施工、器材和人员通过。

4.倒料、出渣地段平坦、临空边缘有车挡。

5.危险地段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

6机电设备1.施工前须对设备、工具、器具进行检查,设备不准带病使用。

2.施工机械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技术指标清楚,制动装置可靠。

3.承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检验检查,定期维护保养。

5.裸露的传动部位有防护装置。

6.机电设备基础可靠,大型机械四周和行走、升降、转动的构件有明显颜色标志。

7.作业空间与高压线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8.高压电缆绝缘可靠。

9.高压电缆与建筑物,施工设备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0.临时用电线路布置合理,没有乱拉乱接。

11.起重,挖掘机等作业空间内,没有高压线。

12.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缆风绳、拖拉绳应与带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13.不准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14.变压器周围设有围栏,高度大于⒈7米并悬挂警告牌。

15.配电箱每个回路设有漏电开关,外壳设接地保护,有防雨措施。

16.施工现场夜间设置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时,其高度应高于2.5米。

17.在接近带电体条件下作业时,要落实防触电措施。

7易燃易爆场所1.施工区域不准设炸药库、油库。

2.氧气瓶、电石桶单独存放在安全地带,远离火源10m以上。

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的区域内,禁止烟火。

4.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8临时工棚1.基础稳定,房屋牢固。

2.没有建在泥石流,洪水,滑坡,滚石等施工危险区域内。

3.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9工程监理1.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2

**区液化石油气站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证照

文书1.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有消防验收意见书。

3.有防雷设施合格证。

2

安全管理制度1.有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2.有各类岗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出入库制度、用电审批制度、三级检查制度、值班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巡检制度、隐患整改制度)。

4.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3

安全管理组织1.明确企业、部门(班组)安全责任人,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2.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成立义务消防安全组织,员工职责明确、能熟练操作灭火器材。

4从业人员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2、其他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对新职工、变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总平面布置1.分区是否符合储存介质危害性相近、功能相关的原则。

2.总平面宜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3.对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作业场地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石油库设置了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5.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6.生产区设置有宽度不小于3.5m的环形消防通道。

7.在可能泄漏液化石油气的场所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6液化石油气储罐区1.液化石油气储罐和罐区的布置符合下列要求:

①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②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实体防护墙。

③防护墙内储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

2.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容器本体及附件的材料选择和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3.储罐与防护墙的净距:球形储罐不小于其半径,卧式储罐不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不小于3m。

4.液化石油气储罐设置有安全阀。

5.液化石油气储罐仪表设置符合下列要求:①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和压力表。②宜设置就地指示液化石油气温的温度计。③容积为100m3和100m3以上的储罐,宜设置远传显示的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7

泵、压缩机1.液化石油气泵没有露天放置,当设置泵房时,其外墙与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液化石油气泵的进出口安装了长度为0.5m左右的高压耐油铠装橡胶管或采取其它防止振动措施。

3.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上段阀门及附件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①泵进出口管应设置操作阀和放气阀。②泵进出口管应设置过滤器。③泵出口管应设置止回阀和液相安全回流阀。

4.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设置压力表。

5.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①进出口管道应设置阀门。②进口管应设置过滤器。③出口管道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④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道及旁通阀。

8钢瓶充装台1.充装站具备与其充装能力相适应的工艺、设备、公用设施、厂房库房、道路和场地条件。

2.充装站具备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环保设施及设施的维护、检修条件

3.充装后的钢瓶应进行重量检验及检漏,合格后应贴合格证方可出站。严禁钢瓶超装。

4.充装站设充装间,充装间与瓶库的钢瓶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存放。

5.灌瓶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9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1.管道应采用焊接(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2.液化石油气管道上不应采用灰口铸铁阀门。

3.站区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离可取0.3m。

10电器设施1.变配电房建筑是否良好,耐火等级是否为二级,门是否向外开。

2.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没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3.变配电间标志清晰,有防雨、防鼠、鸟等进入设施并通风良好。

4.在爆炸危险区域场所,供配电设施设计、安装、维护符合相应的防爆要求。

11消防系统1.火灾报警和通讯联络设施完好、畅通、有效。

2.在储罐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固定喷淋装置。

3.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设置了小型干粉灭火器和其它简易消防器材。

12重大

危险源辨识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有监控措施。

13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3

**区旅游企业(景点)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一、安全管理

1责任制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

2机构、人员、制度1.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有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了义务消防队。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检查记录,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

投入1.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风险抵押金。

2.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

4安全培训

教育1.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保证经费落实:

2.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5应急管理建立了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职责。制定灭火、疏散等应急预案和防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事故处理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

二、设备设施

7交通设施1.每天营运前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

2.建立驾驶员岗位技能与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3.日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为600公里)的旅游包车按规定配备两名驾驶员。

4.不存在“以包代管、个体挂靠”或“以融资租赁等方式搞变相个体挂靠”等现象。

5.建立车辆的维修保养制度。

6.车辆坚持每天清洁消毒。

8游乐设施1.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了交通局及市旅游局投诉电话。

2.每天营运前做好安全检查。

3.设施发生故障时,有应急、应变措施。

9水上游乐

设施1.建立维修保养制度。

2.水上游乐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

3.水上游乐项目有足够的救生人员、救生设备和水上拉网。

4.安全使用化学药品。

5.疏散通道、出口畅通

10特种设备1.《安全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有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3.进行定期设备维护管理。

11电器设备1.有明确的电器设备管理制度。

2.电器设备建立了完整的档案与清单。

3.变配电系统有明确的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接地保护完好。

12餐饮设施1.设施完好,室内卫生整洁。

2.员工具备必备的资质和符合有关规定。

3.安全设施有定期检查制度。

4.员工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13住宿设施1.有明确的安全提示。

2.消防设施充足有效。

3.有逃生指示及途径。

4.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14消防救援设备1.设置报警器材和火警电话标志。

2.防火分区合理。

3.消防通道符合规定。

4.消防设施布局合理。

5.消防设施有效。

6.消防设施有专人管理负责。

7.有齐全、有效的救援设施。

三、旅游环境

15文娱活动

场所1.各种文化娱乐设施、设备状况正常、性能良好。

2.场内通风良好。

3.有紧急疏散游客的安全通道并设置紧急安全标志。

16医疗急救

服务1.设立了医务室。

2.位置合理、标志醒目。

3.配置具有医士职称以上资格的医生和训练有素的护理人员。

4.备有常用的救护器材。

17安全警示

标志、标识1.在危险场所和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标志醒目、清晰易辩。

3.安全标志齐全、规范、合理。

4.室内项目有醒目的入、出口标志。

18安全宣传1.安全广播使用普通话和外语。在使用地方语言广播时要用普通话重播。

2.安全说明或须知等要求图形显示和中外文对照,并置于醒目位置。

19安全通道1.各游乐场所、公共区域设置安全通道,时刻保持通畅。

2.有残疾人安全通道。

2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4

**区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一)通用部分

1安全管理机构1.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

3.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机构。

4.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网络及配备专(兼)职人员。

2安全规章制度1.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隐患整改制度。3、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4、危险源点和职业危害监控制度。5、事故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工作考评。7、机驾等特种岗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0、消防管理制度。11、应急预案)。

3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1.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安全工作重点、不同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驾驶员安全教育。

2.开展对职工的日常安全技术培训。

3.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关资质。

4.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对新职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6.坚持机驾人员出车(航)前的安全教育。

7.开展了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安全监督与保障1.对企业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经营资质经过严格审批,执行严格的升降级制度。

2.对公路长途运输严格执行“两部一局”安全会签和检查,

3.执行了人员、车辆、监控及配班、装载、运行等规定。

4.安全生产的预控、监控、群控、互控和自控监督机制运转正常。

5.制订并实施各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预案。

6.按规定提取必需的安措经费和安全专项基金。

7.加入车辆、第三责任、职工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

8.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5事故管理1.建立事故档案、认真进行事故综合分析并按时上报。

2.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二)专用部分

6公路运输企业现场安全检查(含危化品运输)1.机动车驾驶员,有年审合格的驾驶证。

2.从事危化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3.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特种物件搬运装卸作业,具备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并持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搬运装卸作业证。

4.从事危化品运输的车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

5.车辆按规定审验。

6.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车辆的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刮水器等部件符合安全要求。

7.严禁酒后驾驶车辆或超载。

8.驾驶员在出车前对车辆例行检查。

9.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10.按规定使用转向灯、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等信号装置。

11.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7汽车修理厂(停车场)现场安全检查1.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2.没有用集装箱货柜做维修作业场所或居住。

3.没有私自改装车辆。

4.车辆检验、保养、故障维修有验收签字。

5.车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修理、停车场,地面平整清洁,留有安全通道,作业场地有安全防护设施或措施。

7.制订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志明显。

8.电线排列整齐,无老化;电器开关、插座护罩符合安全要求。

9.设备机械防护装置齐全,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10.特种设备按规定检测。

11.作业人员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房屋(棚架)无危房;照明灯具(工作灯)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13.废油储存、放置符合安全要求。

14.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和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15.值班人员(夜间)定时对单位内部重点部位进行巡查。

8汽车站现场安全检查1.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含二级)配置了危险品检查设备。

2.对营运驾驶员、车辆安全和经营资质进行检查,没有车辆超员、人货混装。

3.旅客流向合理有序。

4.站区安全疏散出口、通道畅通,安全标识明显。

5.装卸工、铲车工按照规程安全操作,无旅客私自上车顶装卸行李。

6.进出站班车符合安全要求,进出站秩序井然。

7.车站大门处有限速标牌。

8.有专人对车站、车场的安全工作进行巡查,夜间值班人员定时对单位内部各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9.消防器材数量、种类和设置部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10.按期组织消防、救生、疏散车辆等应急演练。

11.变、配电房的电器设备有保护装置,相序标识清晰,人员持证上岗。

12.电器线路无老化,无私拉乱接。

9公路养护安全检查1.施工养护单位资质齐全。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

3.公路养护的机械、车辆定期检查(验),

4.各类设备、器具良好,

5.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标志、警告,按要求设置。

10水上运输企业现场安全检查1.船舶、机械、助航设备等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消防设施、救生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齐全。

3.船舶系缆设备牢固、可靠。缆绳无断股、损伤。

4.船员配备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5.作业人员能熟练使用消防、救生设备。

6.严格执行“安全航行十项禁令“。

7.认真召开航次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8.认真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

9.制定有危险物品装卸、水上交通事故,消防救护等应急救援预案。

10.客船、站埠、码头电气线路布置规范,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11.客船、站埠安全标识醒目。

12.按船舶核载售票,不超载。

13.按进出口港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进行检查。

14.对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或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并能限期整改。

11港口码头现场安全检查1.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年检。

2.无国家明令淘汰、危及安全的工艺或设备。

3.在作业危险区域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对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严禁为“三无船舶”配载。

7.制定有冬、夏特殊季节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

8.按规定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9.严格执行港口码头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0.各种机械、防护设备及报警装置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11.船舶助导航系统、信号灯系统、无线电通讯系统系泊、靠泊设备、锚固设备、水密装置完好;有专人负责维护。

12.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13.从业人员能熟练操作消防、救生设备。

14.港口码头安全通道平整畅通,安全标识明显。

15.堆场货物摆放稳固,有防倾到措施。

16.危险化学品的堆放、储存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1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坚守岗位。

18.船舶各类证书和法定文书齐全、有效。

19.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齐全、有效且与实际相符。

20.按时收记天气预报,并有异情预警方案。

21.制定了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演习。

2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23.船舶台账资料记录齐全规范。

12货物装卸的现场指挥管理1.制定了各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机械操作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制定了现场作业安全检查制度。

4.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开展了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5.制定有隐患检查整改监督制度。

6.现场施工采取了隔离警示措施。

7.车辆行驶遵守港区限速规定。

8.现场地勤人员遵守现场作业站位规定。

9.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和足够的劳保用品。

10.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11.驳船作业有防坠海措施。

12.闸口现场工作人员和车辆遵守闸口安全操作制度。

13.为危险货物配备专用堆场并建立巡查制度。

14.严禁人员从吊物、吊具下经过或停留。

13铁路运输现场安全检查1.企业和单位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

2.设立了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3.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并执行。

4.威胁行车安全的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5.作业现场设有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

6.有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安全监管措施。

7.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

8.对位后的车辆紧好手闸或设置铁鞋,做好防溜措施。

9.装卸及清洗完后的车辆,按规定关好车门、搭扣。

10.铁路两旁堆放的货物,距离钢轨顶面外侧间距少于1.5米。

站台上堆放货物(包括装卸用具)距站台边缘小于1米。

11.跨越铁路架设电力线、通讯线、距离钢轨顶面间距不低于7米(架设高压线路按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脚手架、天桥等不低于6米。

12.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完善。道路、铁路共用桥,有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

13.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齐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14.做好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设备质量及维护。

15.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符合要求;道口看护人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

16.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符合要求;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清理排除。

14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5

**区公共电力企业(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责任制企业和单位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

2机构、人员、制度1.设立有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

3.对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指定专人负责。

5.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实施了有效的安全监督。

3安全生产投入1.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有财务计划。

2.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1.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全员培训教育进行了年度考核。

2.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4.向社会宣传了安全用电知识。

5应急

处置1.建立了专(兼)职应急救援抢险队伍。

2.建有供电故障、线路故障的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3.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齐全完整。

6消防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完善。

7特种

设备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检测。

8防雷防雷设施配备完整;定期检验。。

9供电管理1.变配电系统设备运行良好。

2.电网调度正常,通讯是否畅通。

3.架空线路与建筑、公共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4.无“三线”同杆交越的现象。

5.高压电杆、铁塔没有倾斜或倾倒的隐患,无被车辆碰撞的危险。

6.电缆沟盖扳完整,承重符合要求。

7.高压电气设备定期试验检测。

1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6

**区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组织领导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主要负责人、教师的安全责任制。

2.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

3.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检查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4.学校制定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

5.对学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开展了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演练。

6.开展了“全国中小生安全教育日”活动。

2校园设施安全1.学校基建区与教学区采取了安全隔离。

2.按规定开展校舍安全检查,不存在危房。

3.电气线路、照明安装符合安全要求,防雷装置完整,并定时检测。

4.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了防范措施。

5.礼堂的安全通道畅通,有应急指示照明,出口数量符合要求,出口大门向外开放,舞台灯光、电气安装符合安全要求。

6.游泳池配备有救生设备。

3交通安全1.经常开展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2.学校制订有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制度。

3.接送学生车辆有责任保险、签订责任状或协议书。车辆、司机证照齐全,定期年检。

4消防安全1.学校消防工作做到组织、制度、管理、器材四落实。

2.教学楼、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齐全,管理落实。

3.学生在宿舍内没有使用明火,没有安装带电插座。

4.学校应培训师生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防盗工作1.学校配备的微机、电视机、摄像机等高档设备进行了登记、编号、造册,落实保管责任人。

2.财务室、微机室、图书室等重点场所防盗设施配备齐全。

3.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夜间巡视制度。

6食堂安全1.学校食堂锅炉、压力管道、容器按规定定期检测。

2.食堂燃气使用无泄漏、煤气瓶的储存符合相关标准。

3.学校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上岗证、健康证,并定期体检。

4.食堂、小卖部食品符合卫生要求。

5.食堂配备消毒器具、通风设备,炊具、餐具清洁消毒。

6.食堂“三防”设施齐全。

7.食堂严禁采购过期、标签不明、腐烂变质的食品。

8.食堂配备有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

7课外

活动

安全1.开展了学生课内外活动的安全知识教育。

2.体育场地、体育器材设施等经常检查维护。

3.学校开展重大学生活动和到校外开展活动前,制订有应急预案,并报教育局批准。

8宿舍安全1.宿舍内有专职门卫,专人管理。

2.配备有消防器材、报警电话等安全设备,并培训学生学会使用。

3.有两个或以上的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配置有效,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9门卫管理1.学校设有专职门卫、专人管理。

2.门卫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3.配备有防卫器械、消防应急器材,报警电话。

10实验室安全管理1.建立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上墙。

3.对上实验课的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4.危险品领用、贮存、回收符合要求。

5.门窗牢固,安装了防盗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6.实验室安全通道畅通。

7.没有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的现象。

8.动力和照明电线无破损、无裸露。

9.电源开关保险丝符合安全规格。

10.有无放射源,放射源防护措施符合安全要求。

11.电磁辐射的仪器有屏蔽。

12.实验室内仪器、材料、工具摆放整齐。

13.仪器设备的开关、旋钮灵活。

14.“三废”有处理措施

11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7

**区水库(水厂)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安全责任制和人员设置1.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责任制。

2.设有水库专职安全管理员,并持证上岗。

3.建立有安全巡回检查制度。

2大坝与水库1.水库大坝廊道、护坡无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坝体无不正常沉陷、塌陷;对安全隐患进行了及时整改。

2.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无爆破、采石、打井、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和污染水体的活动。

3.在水库集水区域内无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4.无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和堆放杂物等现象。

5.在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经过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有白蚁防治措施。

3设备物资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资储备完善。

4输水和泄洪输水和泄洪建筑物无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现象。

5监测与通信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讯预报警设施是否完善。

6病险与水库除险1.有病险水库加固施工和渡汛方案。

2.对整改项目工程有组织验收。

7安全值班水库看护值守措施落实。

8应急预案建立了抢险应急预案。

9安全鉴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查找病险。

1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8

**区渔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渔船渔船定期检修;投保了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

2资质1.渔业船舶检验证,渔船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等证照齐全,内容与实际相符。

2.职务船员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普通船员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

3.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3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了专(兼)职安全员。

2.有安全教育制度、设备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管理制度。

3.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4设备1.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齐全。

2.机械设备性能、运行良好。

3.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生产1.渔船编队生产确定了负责人。

2.对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

3.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6事件反映1.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

2.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正常,

3.发生事故或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7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9

**区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安全方针1.制定了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2.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包含有对持续改进、遵守法律和法规的承诺。

3.询问员工,是否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4.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得到实施。

2安全

管理1.制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2.明确了责任人、是否明确了实现目标的措施、方法。

3.从组织、技术、经费上保证目标的实现

3安全培训1.制定了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意识、程序的培训计划。

2.对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包括可能具有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岗位的人员)进行了培训并进行了资格认定。

3.培训后进行了考核。

4运行控制1.所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识别了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2.活动、工作场所、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制定了管理规定。

3.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设备,有日常管理规定。

4.有原材料供应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价程序。

5.化学品和设备入厂前进行了评了估。

6.运行控制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具有可操作性。

7.车间及厂界噪音符合标准,对主要噪声污染源采取了防治措施。

8.无社区居民投诉。

9.产生粉尘的采取了防尘措施。

10.按要求规定使用化学品。

5应急响应1.建立了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2.针对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规定了处置对策。

3.有明确的处置程序、方法、措施和组织领导。

4.有明确的职责和资源保证

5.有与相关部门联络的规定。

6.组织了应急演练。

6记录管理1.有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

2.记录能做到对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可追溯性。

3.企业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有效。

4.员工在需要时能从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职业健康安全信息。

7其他

注:参照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1-4月全国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4月20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以及本通知精神,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和国资委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20日前统一下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5月底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地方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地)、县(市)、乡(镇)要在7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在8月2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地区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5月12日

附件2:

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深盐府[2007]2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区直各企业,驻盐各单位:

今年春节前,我市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在政府监管层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教训惨痛。根据李鸿忠书记、许宗衡市长的指示精神,市安委办专题下发了《关于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出了整体部署,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区政府决定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范围,在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提出“各区、各部门要将安全隐患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将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常抓不懈”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区政府关于试行“问题管理”模式工作方案和《**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单位在区安委会原来确定的21家责任单位的基础上扩大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区安委会成员中的市属驻盐单位。同时,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含市属驻盐单位)要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使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每个责任人、每个排查周期和每个查出的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主体,即“谁排查”的问题。

二、建立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工作格局,实现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决定实行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制度:

(一)职能范围项目化。

各部门、各单位依职能所承担的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除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排查范围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章建筑、无特种设备登记证的设备和出租屋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各辖区、部门和单位对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通报批评和跟踪落实工作;同时承担对区级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防护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任务。

3.区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燃气经营和住宅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危险边坡和危险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

4.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市政公共设施、户外广告、环境卫生、临时摆卖、文化娱乐场所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无证照经营活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有毒有害物品废弃处理和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5.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地下水使用,水厂、供水管网内消防水源,农药、兽药,森林火灾,渔业船舶和农用机械,海产养殖活动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6.区经贸局——负责本区各类商业会展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7.区人力局——负责对用工单位超强度劳动(超时加班)、非法使用童工、劳动合同中未注明安全事项等安全违法行为的排查。

8.区旅游局——负责对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星级饭店、旅游度假村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9.区文化局——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文化公共服务场所、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所属单位及所管物业和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0.区教育局——负责对区教育局所管辖学校、幼儿园和社会办学机构(培训中心)安全隐患的排查;协助区安监部门对区内市管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11.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的排查。

12.区体育局——负责对全区公共体育场所、危险体育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13.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督、协调。

14.区工务局——负责对本局实施的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5.区城改办(重建局)——负责对区政府旧城旧村改造和重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6.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对所管物业、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7.区物管中心——负责对所经营管理的区政府及区直机关单位的物业及其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8.**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大型社会活动(300人以上)的安全秩序,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隐患,及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

19.**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0.**交警大队——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的排查。

21.**工商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肉菜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类专业市场、超范围经营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2.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负责对交通(港口)工程施工项目,驻盐运输企业,特别是拥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企业,以及**后方陆域仓储装卸、汽车维修和汽车零配件店等安全隐患的检查。

23.**质监分局——负责对全区有特种设备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

24.深圳**供电局——负责对区内电力设施、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电气设备及违法用电行为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5.沙头角、**港保税区服务中心——负责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6.东部华侨城、**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封闭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7.市属驻区及区直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8.其他区直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9.将经营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出租或发包的单位——负责对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

(二)排查对象清单化。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所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单位名册逐一列出清单,并报区安委办。清单共分三类:一是依职能承担的行业管理或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排查对象在50家以下的要逐一罗列;超过50家不便于逐一罗列的,各责任单位须规定本单位排查的内容及范围;二是负有人、财、物管理权的下属单位名单;三是承租或承包本单位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单位的名单。对所涉及种类的清单,各部门、各单位须于5月31日前报送区安委办。所须填报清单表格见附件1、2。

(三)辖区排查网格化。

按照条块结合的办法,区各职能部门列出各自所监管排查对象后,各街道办及社区工作站按管辖范围层层划分责任,实行辖区网格化监管,确保辖区隐患排查责任到组、到人。同时,各街道办除组织社区工作站实施网格化管理,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外,还需参照区职能部门的做法,列出自身日常排查隐患单位名单,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各部门、街道上报的排查单位清单,由区安委会发文确定后施行,今后根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此项制度将把我区绘制成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责任立体网格图,实现责任的无缝链接,明确排查责任和对象,即“谁查谁”的问题。

三、编制安全隐患分类排查表格,实现隐患排查内容规范化

为克服目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数字、无内容”的不足,根据市里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实行分类排查的办法,对各类隐患排查的内容以表格形式表现,简单明了,方便使用。各责任部门须承担各自隐患排查规范表格的编制任务,非专业职能部门可主动会同区安监、消防、建设等专业部门共同编制。各编制责任单位如下:

消防火灾(含“六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大队

道路交通——**交警大队

工业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危化品安全——区安监局

特种设备——**质监分局

建筑施工安全——区建设局

城镇燃气安全——区建设局

电力设施——**供电局

商贸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旅游安全——区旅游局

运输(汽修)企业安全——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

学校安全——区教育局

职业健康安全——区安监局

违法建筑安全——区综合执法局

无证照经营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事故多发企业——区安监局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区XXX(类别)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参考样式)》(见附件3),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在6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将在7月5日前完成汇审认定工作,统一编印实施。在规范排查内容正式出台实施前,各部门、各单位的排查工作按原来办法进行。

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加强隐患排查规范业务的培训,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同志都能熟练掌握相应类别隐患规范表格的使用。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内容,即“查什么”和“怎么查”的问题。

四、明确“查”与“处”的权限,实现安全隐患处置的程序化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安监、建设、综合执法、卫生、人力、公安、消防、交警、工商、交通、质监、供电等部门是各有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监管部门,负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各街道办事处负有行使安监和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权。其他各部门虽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但仍负有本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填写《**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4)逐一建档,详细填写安全隐患的单位、排查时间、排查人、隐患地点和部位、隐患性质和种类、责令整改时限等内容,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填写《**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5)责令整改;要落实专人进行跟踪督办,并填写《**区安全隐患复查意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6)记载整改完成情况;到期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填写《**区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移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7),移送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处理,同时填写《**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见附件8)上报区安委办;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不得拒绝接收,有异议的须在接收后的5日内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区领导提出,区领导在5日内未作出变更意见的,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须在接收后的1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回复移送单位,同时抄送区安委办;否则,区安委办将在15日结束后的3日内发出督办函,督办函同时抄送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部门的区领导。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属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未经消防审批及违法建筑等,一律先送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或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封或取缔处理,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制度主要落实对查出隐患的处理,即“查了怎么办”的问题。

五、实行“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双报告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凡没有涉及上述安全管理职能、无下属单位和无承租承包单位的区直部门(即协助管理类单位),不实行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其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随时发现随时报告的办法处理。其他涉及安全管理职能、或有下属单位、或有承包承租单位的部门,将继续坚持原区安委会确立的定期排查和“隐患零报告”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报告“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的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内容表格包括:《**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和《**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4、8、9),即上报内容不仅要有“有无隐患”和“什么隐患”,还要有“排查了什么单位和内容”。所有须定期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均可上报“零隐患”,但不能上报“零排查”,隐患可以没有,工作不能为零。

区安委办将以此次隐患排查规范制度为框架,参照区政府“问题管理”系统,开发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该系统不仅能反映出排查工作全过程,还能有效分析出隐患本身的状况,同时实现网上报告、转办、督办、预警、通报、考核、监察功能,方便互通信息,减少推诿扯皮,利于落实责任追究。在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开发启用前,实行表格书面报告(适用表格见附表)。未按规定报告或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在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进行通报或再次督办时抄送区监察局备案;两次未按规定报告和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提请区监察局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解决“不查不报怎么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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