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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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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申请书

第1篇:动火申请书

动火申请书

和平大厦物业领导:

工程名称:和平大厦一楼门厅沁园饼屋

动火部位:沁园饼屋门头钢框门

因沁园饼屋室内及门头装饰翻新,所以需动火作业,为消防安全施工作以下防火措施:

1、编制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隔离

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2)移去可燃物

将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等移到安全场所。

(3)灭火措施

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企业义务消防队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4)善后处理

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2、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必须遵守“十不烧”原则;

3、操作前检查焊割设备、工具是否完好,电源线有无破损,各类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4、清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品,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有专人进行监护。

焊工姓名:监火人姓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单位名称:重庆圣多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第2篇:动火申请书

动火申请书

体育馆领导:

工程名称: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跆拳道馆及配套用房维修项目

动火部位:体育馆

因体育馆室内装饰翻新,部分消防管需要氧气切割所以需动火作业,为消防安全施工做以下防火措施:

1、编制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1)隔离

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2)移去可燃物

将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等移到安全场所。(3)灭火措施

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企业义务消防队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4)善后处理

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2、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必须遵守“十不烧”原则;

3、操作前检查焊割设备、工具是否完好,电源线有无破损,各类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4、清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品,按要求配备灭火器,有专人进行监护。

焊工姓名:胡志勇

监火人姓名:胡良韬

身份证号:T***038

身份证号:***312

电话号码:***

单位名称::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3篇:动火作业申请书

动火作业申请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我建行都市支路支行装修工程,位于都市路2988号(老沪闵路都市路路口),在工地装修期间,我公司将派专职电焊工冯海兵(身份证:***818,焊工证:沪L082010001207)进行焊工作业,并派专职安全员茅裕兵进行现场监督,落实动用明火作业的安全规定,动用明火作业操作时间为上午7:00——晚上7:00,操作时间段为

日——

日,望给予批准。

上海建筑装饰集团申兴装饰工程公司

2013年

第4篇:动火申请书填写说明

《动火申请书》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对小区内进行动火工程的单位为申报时使用填写。

2、管理处在申请动火单位填写好的动火申请后,要上报分公司批准,待批准后,方可动火,并做好预防措施。

3、本表由管理处归档保存,期限为三年。

4、填写要符合规定,不能使用铅笔填写。

第5篇:动火审批和动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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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监护制度

为规范施工现场因动火施工而引发火灾事故,强化对动火的管理控制,根据JGJ59—2011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1.使用范围:凡是项目内各劳务以及各专业施工队,自开工到竣工周期内因生产需要而进行的动火作业(含明火、电气焊、电渣焊、电加热等),均适用本制度。

2.动火前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审批表,详细填写该表要求的内容。并由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及动火人签字,报项目部安全室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

3.各劳务及专业施工队接到《动火审批表》后,通知动火人持批复表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实施作业。 批准期限:

(1)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等常态动火,每栋楼分层分段每更换一次作业区域审批一次。

(2)现场固定加工区定点集中长期动火的每月审批一次。(3)不固定区域临时动火的每三天审批一次

规定:

1、各劳务施工队应按照审批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及动火人实施作业。如有更换,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否则,予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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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火人必须持证上岗并携带审批表以备查验,动火区域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监护人必须随时观察动火动态不得擅自离开动火区域,如有违反,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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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动火三级

三级动火

目录

三级动火的概念与分级

级别分类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禁火区的划定

动火许可证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三级动火的概念与分级

三级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如电气焊、抛光、打磨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 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 围。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 级别。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 钻等。级别分类

1、特级动火 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 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 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2、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 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 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 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 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 一级动火证。

3、二级动火 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 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 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 证。以上分级方法只是一个原则,但若企业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其 动火的管理级别亦应做相应的变化。如全厂、某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的内 部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都合格,并采取了可靠的隔离措施后 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若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在原动火级别上作升级动 火管理,如将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等。1.2 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的划分 工业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 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的消防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出固 定的动火区和禁火区。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 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 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在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固定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全年最小频率内的上风方向 或侧风方向;(2)距易燃易爆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m,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要求;(3)室区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能保证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 火区,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动火区域内可燃气体、蒸汽的浓度都必须小于 爆炸下限的20%;(5)固定动火区不准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 的灭火器材;(6)固定动火区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其标志应包括“固定动火 区”的字样;动火区的范围(长 X 宽);动火工具、种类;防火责任人;防 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灭火器具的名称、数量等内容。除以上条件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应注意固定动火区与长期用火的区 别。如在某一化工生产装置中,因生产工艺需要设有明火加热炉,那么在 其附近并非是固定动火区,而可定为长期用火作业。禁火区的划定 在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区内固定动火区之外的区域一律为禁火区。在 禁火区域内因检修、试验及正常的生产动火、用火等,均要办理动火或用 火许可证。各类动火区、禁火区均应在厂图上标示清楚。动火许可证(一)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 凡是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均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 许可证应清楚地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 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 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 及意见。(二)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 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1天(24h);二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可为6天(144h)。时间均应从火灾危险性动火分析后不超过30min 的动火时算起。(三)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为严格对动火作业的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 应按以下程序审批:(1)特级动火 由动火部门(车间)申请,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复查后报 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2)一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的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防火安全管理部门 终审批准;(3)二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车间主任终审批准。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人员不是签字了事,而应负有一定的 责任,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各项责任人的职责如下:(一)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分派给动火执行人动火作业任务的 当班班长、组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 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的情况,参与 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二)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 防火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 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min(含动火停歇超过30min 的 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的班、组长呈验动火许可证,并让其在动 火许可证上签字。(三)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岗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 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操作工。动火监护 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应当在动火许可 证上签字认可。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 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定无遗 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四)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 业。(五)动火分析人要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及现 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 签字认可。(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 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 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7篇: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

1 作业分级

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作业基本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

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 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动火作业

1 作业分级

1.1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注: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1.2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4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作业基本要求

2.1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2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2.3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 500

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3规定执行。

2.4 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2.5 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2.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

2.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8 铁路沿线25 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2.9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 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2.10 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11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3.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 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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