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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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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实施方案

第1篇: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

统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适应全县经济快速发展需要,规范审计局统计工作,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在审计统计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的实施审计统计工作是适应县经济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满足各级政府推动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实施统计,客观、全面、系统地反映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全面展示经济集中度、结构特征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便于各级政府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在发展战略上实施分类筹划和指导。

(二)基本原则

1.地域统计原则。在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统计制度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辖区内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

2.统筹实施原则。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合理分工,分级负责。逐步理顺、明确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职责,建立有序、严密的统计工作系统。

3.数据质量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职权,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确保实施在地统计后的统计数据全面、准确、及时、客观、真实。

4.不重不漏原则。在确保数据质量和满足县核算的前提下,对于一些特殊行业、跨地区单产业法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等,省、市政府统计部门可采取直接统计,再按地区分解和下划法人单位等办法解决,确保县级数据的衔接与匹配,做到不重不漏。

5.信息化原则。统计信息化是实现在审计统计工作的重要平台,要进一步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进程,提高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统计资料采集与资源共享信息化,提高统计服务科学发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在地统计工作的对象。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在地统计工作的范围。各县(市、区)负责的统计范围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及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批零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外经外贸、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等统计业务,以及各项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根据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

(三)在地统计工作的标准。实施各县(市、区)在地统计,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以国家每年确认的《辽宁省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园区代码》为基本依据。各地区经济社会考核确实需要单独反映的各类县级开发区,必须从原所属的县(市、区)中扣除相对应的调查单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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