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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格式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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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格式十篇

评估报告格式

(1)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依据;

(7)评估方法;

(8)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9)评估假设;

(10)评估结论;

(11)特别事项说明;

(12)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评估报告格式篇2

房地产估价是指专业房地产估价人员,根据特定的估价目的,遵循公认的估价原则,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在对影响估价对象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与房地产估价、房地产价格、房地产估价原则与估价程序、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其他估价方法、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担保、商品房开发与销售等环节都离不开对房地产的估价。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迅速膨胀,房地产与土地评估业务愈加频繁,而面对大量激增的评估业务和评估数据,以纸质或excel表格等传统评估业务管理手段已经无法满足评估公司的业务管理需求。基于房地产评估的流程及核心内容,并根据郑州某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需求,我们开发了基于B /S 模式的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并成功在公司中应用实施。

1 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业务分析

通过我们与公司业务人员的咨询,结合房地产与土地评估的相关业务规范,并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得到房地产评估业务主要有以下几个过程,包括报单管理、现场勘查、预评管理( 简称预评) 、正评管理(简称正评) 、业务统计、业务归档等几个主要关键流程。

报单管理:公司业务经理收到委托方(银行、法院、政府或个人等)房地产评估业务请求。公司业务经理如果受理,则将此业务通过报单具体分配给公司某个业务员,由他来具体承办此单评估业务。

现场勘查:公司业务人员接收到业务报单,由现场勘查人员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查人员根据业务分派详细信息,对业务现场勘查与记录,收集评估体相关资料,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

评估管理:预评人员根据现场勘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记录表,确定评估所用方法,完成房地产评估初评报告。由审核估价师审核已完成的评估报告。审核未通过的评估报告将发回给报告撰写评估师重新调整,直至审核通过。评估报告分为预评报告和正评报告两类报告格式。预评报告内容简略,通常是以表格形式展现,涵盖房地产评估主要方法及结果,而正评报告内容规范并详实记录评估方法应用过程。

提交用户:完成估价报告书后,最后要将估价报告书交付给委托估价者,并可就某些问题作口头说明,完成对委托估价者的估价服务。

归档管理:由于公司不同的人员从事不同的业务,通过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可以自动地统计出每个人不同业务的业务量,方便领导、员工、财务及相关人员进行查看、汇总及费用统计。权限不同,每个人查看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

2 房地产评估办公自动化管理系统的角色分配及功能设计

系统角色分配。根据业务流程,并考虑到评估业务管理系统用户的多样性,将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业务经理、报单管理员、现场勘查员、预评报告撰写员、预评报告审核估价师、正评报告撰写员、正评报告审核估价师、财务员等角色。在实际工作中,公司同一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多种角色权限使用系统。

系统功能设计。基础模块主要包括:人员管理,对公司员工基本信息的维护,如用户名,密码,地址,所拥有的角色等;部门管理,对公司部门基本信息的维护,如部门名称、种类、所拥有的角色等;角色管理,根据业务的要求,对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权限,如报单权限、业务经理权限等。

业务管理,按照评估项目运作过程中各个项目状态建立评估业务工作流,详细记录工作流中的项目过程信息。评估工作流包括报单管理、现场勘查管理、业务分配管理、预评管理、预评审核、正评管理、正评审核、业务统计等。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47期2014年第1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在系统的设计中,根据录入的信息,可以方便地导出报单、预评、正评等各种Word文档,各种统计通过报表显示一目了然,业务量的统计也可以通过Excel表格方便地导出,极大地方便了公司用户的。

其他模块,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还开发有公告通知,行业新闻,我的便签,法律法规,技术交流等模块[3]。

3 系统实现与功能界面展示

评估报告格式篇3

一、评估机构应当中立评估

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企业化运作的同时,肩负着社会责任,其专业化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在于其专业化和中立化。《评估办法》第3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现实中,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具有监督检查职责。房屋征收是地方政府的中心工作,带有地方政府利益倾向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能或多或少会对评估机构“施加影响”。为了落实该条规定的中立评估精神,建议建立房屋征收异地执业制度,扩大异地评估范围。如果存在影响中立评估情形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司法审查,从证据的合法性上予以否定,真正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改变“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不正常现象。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有更多的选择权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为了减少地方政府对评估机构的公正评估产生影响,改变过去拆迁管理部门指定评估机构的做法,《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征收部门应当联系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大约5家以上的评估机构作为备选评估机构,体现政府公平补偿的态度,提高征收工作的公信力。征收部门通过公告公布备选的评估公司及基本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由被征收人签名的确定评估机构的材料。为了公平竞争,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应该使被征收人有更多的选择权。

三、评估委托合同明确约定权利与义务

《评估办法》第6条规定,按照法定程序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评估办法》第7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评估办法》第8条规定,评估的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者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办法》第16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

四、确保评估结论合法、合规、符合实际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纪检监察参与或监督之下,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阳光征收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布接受监督,通过监督实现公平、防止腐败。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对于产权证为住宅,但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考虑经营年限、纳税情况、经营状况、住宅房屋价格、经营性用房价格等因素,综合分析作出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国土、规划、房产、城管、征收等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在处理的基础上,评估机构再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五、明确房地关系

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理所当然包括土地的价格及地上建筑物的价格,《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如何理解“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成为评估中难以回避的问题,笔者建议采用容积率或者四至来衡量较为妥当。容积率或者四至以内的土地的价值应当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内,不再重复计算其价值;此外的土地应当作为独立的使用权,另行评估进行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因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征收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补偿”。《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征收房屋的,应当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可见,对于土地的补偿,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独立的用益物权,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会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增值。而且,当该项权利被提前收回时,将会造成当事人预期利益的丧失。众所周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无论建在哪里,其建筑成本不会有太大的区别,而且,使用的时间越长其残值就越少。真正具有价值区别并不断升值的是处于不同区位的土地使用权,政府对于房屋的征收,其目的也是为了取得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是财产权。房屋和土地的关系在征收补偿、抵押、拍卖中无法回避,笔者认为完整的房屋与土地的关系包括:1 房地合一;2 地随房走;3 以容积率或者四至量化房屋所占用的土地。

六、选择对被征收人有利的评估方法

房地产评估包括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

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选用不同的评估方法会有不同评估结果,在规则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以对被征收人有利的结果为准。《评估办法》第14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七、评估的监督救济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修正。《评估办法》第17条规定,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评估报告在实践中存在被征收人拒签现象较为普遍,建议采取公证留置方式送达。《评估办法》第19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评估办法》第20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评估办法》第21条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办法》第25条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办法》第32条规定,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中无法回避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过于依赖评估报告,缺乏对评估报告能动的审查,这既是理论的迷茫,也是被动司法的表现。评估报告属于优势证据,应该既不照抄照搬,又不随意否定,真正体现能动的司法审查功能。

八、协助与配合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其查阅或者复印产权产籍档案和登记簿的便利。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转送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应当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勘察、拍照、丈量,被征收人不配合的,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征收评估程序视为征收的行政程序,向评估机构提供对其有利的相关资料,属于被征收人的举证权利,在行政程序中享有举证权利而不及时举证,在将来的诉讼中这一举证权利将被剥夺。在评估师工作的过程中,个别人对评估师侮辱谩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评估报告格式篇4

关键词:公允价值;财务报告;资产评估

一、公允价值的含义

无论是FASB准则体系,还是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以及中国的会计准体体系,公允价值只是诸多会计计量属性中的一种。而关于公允价值定义,目前亦无统一认识。但各国机构对公允价值含义的表述都强调以下几点:(1)公允价值是在公平的交易中形成的,交易双方是自愿的,彼此熟悉情况,交易金额公平,是双方一致同意的;(2)公允价值计量的对象是全面的,即公允价值是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3)形成公允价值的市场是普遍存在的,只要在该市场环境下存在公平交易,那么不管是在活跃的市场中还是在不活跃的市场中都可以形成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概念主要倡导的是会计计量要使交易的双方做到公平与公正,强调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允价值并非特指某一种计量属性,而是几种计量属性的一种组合的概念,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都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形式。

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与公允价值会计的关系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而产生的一项新的资产评估业务。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运用催生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由此可知,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为会计的计量、核算及披露提供专业意见。财务报告以公允价值计量是会计目的的客观要求,因为历史成本比较可靠和客观,同时体现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国际会计准则在世界范围的实质性运用,使得更多的企业有了选择公允价值模式的机会。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可能会涉及到对资产的评估和重估,有的具体会计准则甚至直接要求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如IAS16。应当说,只有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价以后,才产生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而在严格的历史成本模式下,没有必要进行以会计为目的的评估。资产评估由于其专业性和独立性,在公允价值的确定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为资产评估带来了空前需求。以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为例,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更多地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并且规定了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的三个标准:(1)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2)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3)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资产评估作为以公允价值为主要基础的计量模式,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资本保全状态,能够从计量单位与计量属性两方面完善会计的配比原则,真实反映企业的收益,合理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有效地提供会计信息,因而能够满足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提出的基本要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为资产评估带来了空前需求。

与此同时,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采用促进了资产评估服务领域的拓展。在我国市场化程度尚不高的情况下,会计职业判断大量运用,财务报告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更需要资产评估机构的协助,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更需要社会中介机构的鉴定。而社会中介机构对财务报告的鉴定,相当程度上依赖资产评估结论。这在国际资产评估准则中也得到了印证。在《国际资产评估标准》(IVS)中,标准3《以财务报告及会计事项为目的的资产评估》说明了资产评估本身也可以为会计提供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因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财务报告中的运用为资产评估扩展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提供了契机。

三、公允价值下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发展对策

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开展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加强资产评估业与会计业的合作。资产评估业加强同会计界的合作与协调,可以获取会计界的支持,创造和谐的准则实施环境,共同推进评估立法中遇到的、涉及到为会计准则服务的评估技术衔接问题,从而逐步改善评估标准立法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的现状,积极引导企业价值评估实务更好地服务于会计报告事务。

而在合作的过程中,应该大力推广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公允价值的推广应用是资产评估业与会计业合作的最大推动力。随着评估行业在经济中作用的发挥,以及会计行业对评估结论依赖程度的加大,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正快速增长,对相应准则的需要日趋迫切。根据计划,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IVSC)将对国际评估准则进行全面复核,目的之一是审查国际评估准则是否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对相关资产评估的要求。

二是要明确评估师与会计人员的分工。从世界各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实践看,根据市场的活跃程度及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复杂程度,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计量主体模式,确定被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一是:并非所有的公允价值确定都由外部评估师去承担。二是:被计量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比较复杂性,或不存在活跃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多由专业评估师和评估人员介入以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所以,在公允价值确定方面,企业会计人员和外部评估师需要有合理的分工,这是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改革本身的一种内在要求。

三是要加强评估队伍建设,提高评估队伍的专业水准和公信力。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评估行业是通过政府的推动而迅速发展起来的,因而我国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往往习惯于政府强制性地规定某种情形下必须评估的做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强制规定的服务范围已更多地让位于市场,资产评估行业要在市场经济中获得长足发展,最根本的是要提高专业水准和公信力。要让市场认可,就必须给市场以优质服务。

四是要搭建公允价值信息平台,促进财务报告目的的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公允价值的确定不易得到市场的验证。当无法从活跃市场中获取公允价值时,公允价值的计量需要依赖一些技术手段和市场参数。这些技术手段所得出的结果必须足够可靠,支持这些技术手段的市场参数也必须较丰富和完备,否则公允价值就难以可靠地计量,甚至可能导致对会计利润和资产价值的人为操纵。为此,除了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各家评估公司自身的积累以外,评估行业协会应该搭建一个信息平台,拓展信息渠道,逐步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全国市场价格信息数据网络,大力推进信息资源公开化,形成良好的市场价格信息体系。

参考文献:

[1]李琴琴,蒙小兰.公允价值下财务报告目的资产评估研究[J]. 东方企业文化,2010,18.

[2]高志英,王淑珍.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探讨[J]. 财会通讯.2010,29.

评估报告格式篇5

根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2000〕12号)的精神,结合房地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工作情况,现就2001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级资质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

(一)对于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和2000年建设部公告第19号公布的93家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凡按照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文件要求完成脱钩改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建房〔1997〕1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一级资质。

(二)已完成脱钩改制并符合建房〔1997〕12号文件一级机构要求条件,在本地区有典型作用的二级机构,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按照建房〔1997〕12号文件要求一起申报。

二、审查重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根据国办发〔2000〕51号、建住房〔2000〕96号以及建房〔1997〕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初审工作,在初审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报要与脱钩改制相结合。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脱钩改制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进行资质申报。

(二)在审核机构内专业估价人员尤其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时,既要审核专业人员数量,更要注重对专业人员实际的估价水平、估价业绩、执业行为情况的考核。

(三)考核机构的经营业绩时,考虑到当前我国估价行业的实际,对申报一级资质的估价机构的业绩要求仍按建住房〔1998〕0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注重跟踪管理。各地要把近两年来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年审情况作为重新评定一级机构的重要依据。对于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不得申报。

三、申报时间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对重新申报一级资质的机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有关材料(附件一、二)上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四、评定及公布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受理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报后,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和业内资深人士组成“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专家小组”,由专家小组根据建房〔1997〕12号文件的规定对申报机构进行综合评定,提出评审意见报建设部核准,其中评定合格的机构由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前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颁发资质证书。

五、1999年建设部公告第16号公布的32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效期即将届满,但由于受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影响,重新评定工作未能按期开展。为不影响其中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机构正常开展业务,这部分机构的资质有效期可延长至2001年5月31日。2001年评定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一经公布,过渡期即自动终止。

六、其它

(一)各地申报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实行总量控制,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的发展,防止一哄而上。

(二)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估价机构资质的重新申报和脱钩改制工作,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一次深入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于未按规定标准设立的、执业行为不规范的、评估制度不健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以及非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评估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脱钩改制的总体情况及二、三级机构的审批情况(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资格证书号等)一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附件:

一、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略)

附件一:

申报一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需提供的材料:

1.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申报一级机构的文件;

2.申请变更机构的脱钩改制方案及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改制方案的批复;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5.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6.机构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有关规章制度;

7.注册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复印件;

10.脱钩改制前后主要房地产估价人员对照表;

11.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机构人员人事情况证明;

12.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资格证明及其聘任(用)合同复印件;

评估报告格式篇6

在实践中,有两种认识:一是依据;二是证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估价报告在补偿安置纠纷处理中仅起证据作用。建设部2000年《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改制为估价师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1999]92号,评估机构属于“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模式的机构,其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效力的全部内容。

行政行为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

(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其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之所以要对行政行为作这样的推定,是因为社会对行政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予以充分信任和尊重,从而稳定权力义务关系。

(2)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它要求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的一种承诺,行政主体有义务信守和兑现自己的承诺,否则就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对这种承诺的信任。

(3)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不具有拘束力。

(4)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房地产估价机构所作的估价报告不具有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但它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作出判断和决定的重要参考,产生影响力而非决定力。因此,估价报告符合证据的特征。既然在行政执法和审判中估价报告仅作为证据而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应当对其从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方面进行审查。《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对估价报告进行证据“三性”审查提供了可能性。本文从证据审查的角度,来审视估价报告的证据效力。

一、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合法性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直接决定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某证据能否成为定案依据的资格。证据资格在一些西方国家被称为证据能力、证据的容许性或者可采性,我国将证据能力称为证据的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方面:

(1)证据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属于广义理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证据主体是指拥有、占有证据或者提供证据的自然人和组织。《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证据的主体只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才具有证人资格,否则,即使其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的并与案件事实有关,也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被采用。据此,估价报告只有法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作出并由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才能作为证据被采用。例如,江苏省某拆迁项目,就补偿安置的问题没有达成协议,经拆迁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补偿安置裁决,被拆迁人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发现,裁决所依据的估价报告签名的“估价师”不具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法院否定该证据的效力,并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裁决责令重新作出。

(2)证据的收集和取得证据的方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估价报告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如果违反该程序规定完全由拆迁人确定估价机构,所作的估价报告就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而不被采信。

之所以规定了估价机构确定的法定程序,是有其内在逻辑性和现实背景的: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公司大多数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具有种种密切关系,特别是一些国有的开发公司更是如此。这样,房地产估价机构便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作为拆迁人的开发公司都成了“同行”。拆迁评估的委托人比较普遍的是拆迁人委托,在众多估价机构“争饭吃”的情况下,估价机构一旦获得拆迁人的委托,便屈从于委托人的压力,过低评估以迎合拆迁人的要求,企图与开发公司建立“良好的关系”以求下一个拆迁项目评估的委托;出现这种情况的另一个因素在于估价机构的委托和确定没有引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机制,整个评估市场在拆迁人的操纵之下,估价机构很难有独立人格,只能在妥协与干预之中生存与发展。

估价机构不是在诚信上下功夫,而是在拉关系上下力气,这里作者丝毫没有贬低估价机构的意思,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不在于估价机构本身,而在于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的完善和不科学。作为行业自律的管理部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正在完善公平竞争、公正评估的制度和规范,当然,我国房地产估价师制度建立仅十年,对其要求不能象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乃至上百年发展的标准。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这从制度上保证拆迁房屋评估公正进行,为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可能。

(3)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估价报告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包括委托人、评估标的、估价方法、估价机构、救济途径、估价师。缺少必备要件就属于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被采信。

二、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真实性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是指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证据的真实性是使证据获得证据能力的本质要求,任何虚假的或者不真实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行政执法和审判都是如此。

补偿安置裁决及其相关行政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或案件的真实情况。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归根到底就是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官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客观真实是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标准,因为它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根据客观的证据,才能再现案件的真正事实真相,进而才能保证案件的处理正确和公正。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的证据,客观真实的标准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只有根据客观的证据,才能再现案件真正事实真相,进而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然而问题是在审判实践中,客观真实的标准难以达到这样的标准。这里涉及到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究竟要求客观上的真实还是法律上的真实,法律的价值包括公正和效率,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价值应当首先追求法律上的真实而非客观上的真实。当然,二者的统一最为理想,但在实践中难以成为现实。

现代司法证据理念表明,证明标准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允许法官适用高度盖然性。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时,由举证义务的拆迁人提供估价报告,如果被拆迁人不能反驳的,可以估价报告为依据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负有举证义务,在不能反驳估价报告时,人民法院可以估价报告作出判决。被拆迁人否定负有举证义务的拆迁人或者行政机关提供的估价报告,可以通过横向、纵向,同类、近类比较的方法分析和反证。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无一例外的要考察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要求证据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具有客观性,证据的内容应当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离开事物客观存在的主观臆断,无根据的猜测、幻觉以及迷信邪说都不具有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据此,估价报告的结论存在主观臆断,无根据的猜测因素的,就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形式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以一定的有形载体展示在人们面前,应当是直接或间接的被人们所感知。由于证据是对未知事实的反映,对于证据的真实性的认定,要靠人的主观认识活动来完成,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往往并不能完全等于客观真实,存在着片面性和误差等不符合案件真实的可能性。这就要求必须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甄别,通过证据的出示、质疑和抗辩程序,排除对证据的虚假和不真实的怀疑,从而使最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成为定案的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一些规定保证了估价报告客观真实的反映被拆迁房屋客观真实的价值。其第五条规定:“拆迁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第十条规定:“受托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需要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这些规定为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估价报告真实性的判断提供了线索。

目前,我国房地产估价常用的方法有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长期趋势法等多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补偿原则的实质是一种赎买政策,也就是说,拆迁中拆迁人首先通过市场价格将被拆迁房屋购买,然后进行拆除。因此,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最适宜的办法应当是比较法。但在实践中,由于同类交易案例缺乏等因素,没有条件采取比较法时,也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比如,对公益事业的房屋、对经营性用房,用比较法可能很难找到合适的比较案例。

一般来讲,公益事业性用房更多地使用成本法,而经营性物业的评估,使用收益法可能更有利。“比较法”是将被拆迁房屋与在估价时点的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做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收益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未来的正常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成本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被拆迁房屋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这些方法无非是尽量使估价报告更加接近客观真实。新晨

三、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相关性

审查证据的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是否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定的关系。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可能被采用,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意义,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的相关性是相对而非绝对的,是具体而非抽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存在一定的联系,只是联系的方式、联系的程度和联系的性质不同而已。例如,估价师视力不好可能影响对勘查丈量被拆迁房屋的结果,但不能称为辩驳不真实估价报告的正当理由。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影响的联系,而非哲学上客观事物的普遍联系。美国法学家威廉斯认为:“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意图证明的争议事实之间存在着合理的关系,如果证据与该事实关系极为微小,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明价值,那就是无关联的。”证据的关联性标准要求每一个证据都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意义。证据的关联性所反映的是证据的内容和实体与案件事实有关,而不是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形式。审查估价报告这一证据的关联性时包括:

(1)该估价报告要证明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

(2)该估价报告所证明的问题对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具有实际意义;

评估报告格式篇7

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简介

企业名称: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维佳新能源”)

住所:凤阳县招商局

法定代表人:陈宏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仟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70264000005730

发照机关:凤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2006年5月26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有机农业基地建设。

截至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所占股本比例情况如下所示:

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表

公司执行财政部 2006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以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会计计量属性一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如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可以采用相应计量属性计量;发生的非人民币业务按业务发生上月末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人民币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账户余额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人民币进行调整,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取得时按实际成本入账,发出或领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性摊销法列入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公司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报表时按权益法进行调整。公司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确认当期投资收益。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按应分享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公司适用 17%增值税率;所得税税率 25%;企业将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 1 年的资产确定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 5%的残值率摊销。无形资产按其受益年限平均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发生时一次性摊销。

二、评估目的

根据需要,本次评估目的是量化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 日的市场价值,为企业自我资产清理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2009年11月30 日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包括公司的流动资产和负债等。

(二)评估范围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截止2009年11月30日,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委估资产和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1)流动资产合计8,223,350.96元,其中:货币资金1,787.16元;预付账款8,221,563.80元;

(2)非流动资产合计8,970,426.67元,其中:无形资产8,970,426.67元;

(3)资产总计17,193,777.63元;

(4)流动负债合计7,565,368.60元,其中:其他应付款7,565,368.60元;

(5)负债合计7,565,368.60元;

(6)所有者权益合计9,628,409.03元。

本次申报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委估资产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价值的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的评估基准日为2009年11月30日。

为保证评估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以及评估报告的时效性,经与委托方商定,以 2009年11月30 日作为本次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有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报告的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及与本次经济行为有关的主管部门。

七、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次资产评估中主要遵循以下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

(一)遵循独立性原则。作为独立的社会公正性机构,评估工作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

(二)遵循客观性原则。评估人员从实际出发,通过现场调查,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方法,使得评估结果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遵循科学性原则。评估人员根据各类资产的特点确定了科学的评估方法,使资产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四)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委评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假设前提,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的现行市场价值;

(五)遵循资产持续使用的原则。即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六)遵循替代性原则。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选用以较低的价格为基准,不充分考虑由于特殊交易性为、交易背景对交易价格的影响;

(七)遵循公开市场原则。即评估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八)维护产权持有者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八、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体法律依据、准则依据、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和其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参照国务院[1991]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参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2]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财政部颁发的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准则依据

1、财政部财企[2004]20 号批准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2004年2月25日,2004年5月1日执行);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3]18 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3、财政部令第 33 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会[2006]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及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等 7 项资产评估准则的通知(中评协[2007]189 号,2007 年 11 月 28 日,2008 年 7 月 1日起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行业标准1993-06-22);

7、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经济行为依据

委托方与本人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四)产权证明依据

1、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3、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与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4、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方承诺函》;

5、其它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本人实地勘查、调查所获得的资料;

2、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有关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

3、本评估机构掌握的其他价格资料;

4、关于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省政办发(2005)47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20号)。

(六)参考资料及其它

1、李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

2、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及价格信息资料;

3、其他资料。

九、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及其他一般公认的评估原则,我们对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及查对,查阅了有关文件、资料,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在此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具体情况,由于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盈利状况较差,不具备采用收益法的条件,此次主要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成本法)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根据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各项资产及负债的构成,采用的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一)流动资产的评估

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预付账款,评估人员根据各项资产的具体情况,采取了相应的现场清查办法和评估方法,现将其简述如下:

1、货币资金的评估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货币资金主要为银行存款。

对于银行存款,评估人员采用不同币种分别计算的方法,按照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提供的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日的银行对账单或收到的询证函,对公司拥有的不同币种的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核实,对于银行对账单与公司银行存款日记账之间存在的未达账项,在逐笔了解核实的情况下,由公司财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确定了公司财务账户与开户银行账户两者金额调整一致的情况下,最终按照公司财务账户余额确定银行存款评估值。

公司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账面余额调节公式如下:

评估基准日公司账面余额+企业已付银行未付金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金额=银行对账单账面余额+银行已付企业未付金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金额。

2、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的评估,评估人员首先了解预付账款形成的原因,并与账务记录和会计报表进行核对,确认该项业务的真实性。

对于预付账款,以清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二)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评估

根据评估对象土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此次评估目的,土地使用权评估采用成本逼近法进行评估。

成本逼近法计算公式:地价=土地取得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税费+利息+利润+土地增值收益

(三)负债的评估

纳入评估范围的负债为流动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其他应付款;非流动负债为零。

对于负债,评估人员首先查询了企业的历史资料,调查负债形成的具体情况,重点分析欠款数额、欠款时间、欠款原因、欠款清理等情况,在核实了解基础上,对负债科目中金额较大的款项进行抽查核实并发放询证函,抽查核实主要通过核实项目的往来款项和相关的合同、协议或原始凭证等资料对各项负债进行核对。在核对各项负债账账、账实一致基础上,以调整后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十、评估过程

2009 年 11 月 20 日,本人受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于评估基准日2009年11月30 日对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估。本人对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及查对,查阅了有关账目、产权证明及其他文件资料,完成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具体情况,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对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了评定估算。整个评估过程包括接受委托、评估准备、现场清查核实、评定估算、评估汇总及提交报告等。

具体过程如下:

(一)接受委托及评估准备

1、2009年11月20日,本人到达委托方,听取委托方介绍有关资产评估的情况,明确评估目的,与委托方商定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了解产权持有者及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并接受项目委托;

2、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和有利于减少事后调整事项的原则确定评估基准日;

3、通过调查了解,制定评估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现场清查核实

2009 年 11 月 21 日,根据委托方清查后填写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本人进入评估现场,开始对评估范围内的评估对象进行清查核实、现场调查和分析,12 月 2 日现场工作结束。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和管理的原则和规定,本人在现场阶段进行了下列工作:

1、听取产权持有者有关人员对企业的历史及现状、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和评估对象情况介绍;

2、指导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清查资产与收集相关资料;

3、组成项目评估组,拟定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4、根据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评估组成员在现场对各类资产和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同时通过现场勘察,对重点资产状况作了深入了解;

5、收集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购置合同、发票等资料;

6、根据资产状况和现场核查情况完善和充实工作底稿;

7、现场查询和收集委估资产的价格信息。

(三)评定估算

1、根据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各类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方法;

2、开展市场调研、询价工作;

3、根据工作底稿和收集到的资料、价格信息对有关资产和负债进行评定估算,起草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草稿。

(四)评估汇总

1、初步汇总资产评估结果;

2、分析评估结果,确认有无重复和漏评,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3、项目负责人汇总、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

4、三级复核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

(五)提交报告

经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进行必要交流后,提交正式评估报告。

十一、评估假设

由于产权持有者各项资产和负债所处宏观、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必须建立一些假设以充分支持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在本次评估中采用的评估假设如下:

(一)公开市场假设,假设委估资产处于一个充分活跃的公开市场中,市场中的交易各方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获得相关资产的各种信息,并作出合理的决策。

(二)持续经营假设,假设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之资产在2009年 11 月 30 日后能够继续以目前的经营范围、规模、方式在合理投入的基础上持续经营。

(三)产权主体变动假设,即以委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假设前提。

(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金融政策无重大变化,委估企业所在的电子产品制造行业不出现重大变化和波动。

(五)无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对委估资产的重大不利影响。

本人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认定这些前提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本人将不承担由于前提条件的改变而得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

十二、评估结论

通过评估,在公开市场和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 2009年11月30日,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评估前的资产总额为1,719.38万元,负债总额为 756.54 万元,净资产为 962.84 万元;评估后的资产总额1,733.35 万元,负债总额为 756.54 万元,净资产为 976.81 万元。详细内容见下列各表:

凤阳县维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评估结果汇总表

单位:万元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十三、特别事项说明

(一)本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二)本次评估是在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下由本人作出的,本人与委托方或其他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本人在评估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和规范,并进行了充分的努力。

(三)由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提供的与评估相关的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针对本项目,本人进行了必要的、独立的核实工作,委托方和产权持有者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本人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对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评估师执业范围。评估过程中,本人已对产权持有者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本次评估主要是对委估资产在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对其价值进行评估,而非对委估资产完整产权的界定和确认。

(五)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本人执行评估程序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本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六)评估结论是本人给出的,受本人的执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

(七)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只在报告阐明的假设前提及限制条件下有效,它们代表本人不带有偏见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

(八)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九)本报告含有若干附件,附件构成本报告重要组成部分,与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十四、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根据前述的原则、依据、评估假设、方法、程序得出的,并只有在上述原则、依据、评估假设存在的条件下方能成立。

(二)本评估报告书及相应的评估结论系对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市场价值的反映,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三)评估报告只能由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

(四)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使用和送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使用。本评估报告书的所有权归本人所有,未征得本人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本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有效期从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即有效期自2009年11月30日起,至2010年11月29日止。

十五、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评估报告形成评估结论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5日。

评估人员:曾亿武

评估报告格式篇8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19号),以及《关于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1号)精神,自20*年起,由省学位委员会开展对本省区域内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军事学科除外)的定期评估工作。现就有关20*年定期评估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与组织

本次评估的范围是*年以前(含*年)获得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已获博士学位授权或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内的硕士点)(具体名单见附件一)。评估范围内的所有硕士学位授权点均应参加本次评估,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授权。

省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省区域内(含部委、军队院校和科研机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定期评估工作。

二、评估内容与方式

本次评估主要针对被评学科获得硕士学位授权以来,学术队伍的变化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特别是人才培养质量、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二。

评估包括自我评估、基本状态评价和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三个环节,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由省学位委员会确定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一)单位自我评估

各有关单位要在认真开展参评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提交本单位自评总结和参评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单位自评总结应扼要反映本单位自评工作的主要做法,研究生招生、培养和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存在的共性、突出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各参评硕士学位授权点提交的自评报告,要围绕自评结果,客观全面地反映本学位点在导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质量保证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包括学风建设、培养机制改革和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优秀导师和毕业研究生的典型情况介绍,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单位的自评总结和每个参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自评报告,均不超过2000字。

各单位在自评工作结束后,要对每个参评硕士学位授权点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给出自评结果。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硕士学位授权点,还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专项整改方案;被评为不合格的硕士学位授权点,要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可申请暂停招生,两年后重新评估,对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鼓励主动申请放弃其学位授予权。

(二)基本状态评价

参评的硕士学位授权点要按照规定填写《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一,表格样式见附件三)。

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通过通讯评议和会议评审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同行专家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状态进行评价。

(三)硕士学位论文抽查

本次评估要抽查每个参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3篇硕士学位论文。被抽查的论文连同填写的《硕士学位论文简况表》(表二,表格样式见附件四)送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抽查论文清单及报送要求另文通知。

专家评估意见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专家组如认为有必要,可对参评的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估结果与处理

省学位委员会最后确定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合格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继续行使学位授权,其中,对在某些单项指标存在有一定问题的硕士学位授权点,还要就存在的问题提交整改报告,省学位委员会将据此对其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整改情况进行重点跟踪;对不合格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将作如下处理:

(一)对于存在影响学位授予或研究生培养质量问题和现象的,暂停招生并限期整改,二年后重新申请评估。

(二)对于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撤销其硕士学位授予权。

评估结果需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评估材料与报送

各学位授予单位须将《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一)、《硕士学位论文简况表》(表二)各一式十五份及其电子文档,单位自评总结和各参评点评估结果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五),被抽查的论文(原件复印)一式四本,答辩委员会决议(原件复印)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复印)一式四份,以及表一、表二中填报的导师最具代表性的成果(获奖项目、论文、专著)证明、目前承担的主要科研项目和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与硕士学位论文有关的成果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于20*年5月10日前送达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估项目收费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545号)文精神,本次评估实行收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定期评估,按每评估一个硕士点1200元的标准收费。

有关单位需将上述收费于20*年5月10日以前按下列帐号汇至省教育厅学位办公室。汇款用途请注明“学位点申请评估费”。逾期未缴费的单位,按自行放弃其相应学位授予权处理,所报送的材料将不再送审。

评估报告格式篇9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搬迁评估工作,加快企业退城搬迁步伐,保障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市评估政策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搬迁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选定办法

(一)评估机构准入审核

1.书面申请。凡自愿参加企业搬迁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向市征收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从业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

2.诚信审查。评估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注册评估师应到评估标的所在地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廉洁信息,表明未发生廉洁问题,市征收办进行诚信审查。

3.核准入库。经市征收办对照规定条件对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准入审核,通过审核的机构和评估人员进入备案库。

4.公布名录。年初,市征收办面向社会公布当年度从事我市房屋征收(拆迁)评估及涉及设备搬迁评估、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设备搬迁评估机构名录。

(二)国有土地上企业搬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1.采用协议收购形式实施的,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属地镇街和搬迁企业共同从备案库中选定评估机构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2.采用征收程序实施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征收办从备案库中选择3-5家自愿参与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供搬迁企业选择,选定后由市征收办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三)集体土地企业搬迁评估机构的选择

集体土地企业搬迁的评估机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搬迁企业共同从备案库中选择。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协议。

二、明确评估流程

1.确定退城搬迁企业后依法选定相关评估机构(原则上一家企业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并签订评估委托协议,明确有关评估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

2.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征收办、审计局、监察局和相关评估机构,明确企业搬迁评估技术路线、基准日和时间要求等评估要素。

3.市审计局、财政局确定评价审核机构,评价审核机构全程跟踪审核。

4.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组织评估工作人员会同属地镇街、村等工作人员深入企业现场勘察调查,并拍摄有关影像资料,做好实地调查记录。

5.评估机构负责汇总梳理调查情况,供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土地等权属确认。

6.评估机构根据权属确认结果和现场勘察资料,参照有关技术规范和确定的评估要素,对企业房地产和设备搬迁进行初步估价。

7.评估机构提供初步初评报告经评价机构初步评价审核后报市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审核。

8.评估机构根据市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审核情况修改初评报告,与搬迁企业进行评估核对,向搬迁企业解释答疑有关评估情况,并将企业意见及时反馈市审计局。

9.市审计局组织市土地储备中心、征收办、监察局进行评价。

10.评估机构根据评价情况出具正式评估报告,送达市土地储备中心、搬迁企业和属地镇街。

11.评估业务完成后,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三、明确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房地产评估政策及相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合法”原则从事各项评估活动。

2.评估单位不得为了承接业务,私自与委托单位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一气,故意抬高或压低收费标准,不得恶性竞争,以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采取强迫、欺诈、恶意降低收费标准以及采取压价、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否则直接将该评估机构从备案库除名。

3.从事企业搬迁房地产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从事企业设备搬迁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企业搬迁土地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各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必须通过市征收办组织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经过市征收办的备案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企业搬迁相关的评估工作。

4.评估报告必须由项目负责人、两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及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5.不得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直接将该评估机构从市备案库除名。

6.评估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评估职业道德,对委托方所提供的相关评估资料必须保守秘密,未经委托方允许不得泄露评估机密信息,一经发现,直接将该评估机构从市备案库除名。

7.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委托的评价机构必须全程参与企业搬迁的评估工作,对各个评估环节及时进行审核和监督。发现与事实严重不符等违规行为的,立即中止该机构评估工作。

8.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设备搬迁评估机构与企业搬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明确考核办法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对评估机构的考核采用项目评估质量、评估纪律和组织协调能力、评估业务综合能力相结合的办法。主要分为评估准备工作、现场评估工作、评估质量、评估纪律、评估档案等五个阶段。

市征收办牵头组织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征收办、市监察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属地镇街等有关单位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采用百分考核制。“一项目、一考核”,在评估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对评估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在80-89分的为“合格”,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结果作为择优推荐评估机构参加评估项目工作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通过新闻媒体或征收(拆迁)网向社会公示。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要求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在报请市征收办后从我市备案库除名,并在一年内不接受其重新入库的申请。

评估报告格式篇10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范文1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土地项目进行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评估项目名称

土地名称、位置: 。 土地宗数、面积: 。 (具体以甲方提供的产权资料为依据)

二、评估目的

受委托方委托为其了解估价对象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基准日

四、双方权责

1、甲方负责提供委托估价对象的合法资料,具体如下:

(1)、《土地评估委托书》;

(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政国土字第 号;

(3)、《 县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办公室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4)、《 县国有储备土地挂牌红线图》;

2、在乙方对委托估价宗地进行实地踏勘时,甲方应负责领勘,并为估价人员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并负责与本估价项目相关的第三人协调,介绍各宗地的有关规划开发和使用情况;

3、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估价人员提供与本估价业务相关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任,如有不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

4、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甲方认定估价专业人员不按协议履行其职责,有权要求更换估价专业人员;

5、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所需评估资料完整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科学、公正、合理地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初步估价结果, 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估价报告 一 式 叁 份。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则乙方交付报告的日期顺延。

五、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支付乙方本项目评估咨询费用为

2、在本协议签定后,甲方预先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在收到正式估价报告的同时,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费用。

六、协议的生效及有关事项处理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如有未定事宜,应友好协商解决。

3、因单方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甲方与乙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提交: 仲裁机关仲裁 人民法院诉讼。

七、公司账号

八、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范文2

委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点: 。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

受托方托方(甲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点: 。

房地产估价资质等级: 。 资质证书编号: 。 联系人及联系号码: 。

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征收委托评估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评估项目的名称、对象

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公正、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对以下项目四至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

(一)项目的名称: 。

(二)项目的四至范围

东: 。 南: 。 西: 。 北: 。

(三)项目的户数及面积: 。

二、评估的目的:

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为甲方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三、评估的时点:

为 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即 年 月 日。

四、房地产估价师:

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二)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三)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四)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五)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六)姓名: ; 注册证书编号: 。

五、评估报告交付时间: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委托评估对象相关资料后 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六、评估费用及付款方式:

评估费用严格执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皖价字[2004]28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累进计费率有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详见下表。乙方向甲方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后30日内,评估费用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将征收项目的调查摸底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甲方提供资料包括:

1.对已登记的房屋,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簿的复印件,以及反映房屋用途、结构、建筑年代、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信息的材料。

2. 对未登记的房屋,应提供依法确定的调查认定处理结果,该结果反映房屋用途、结构、建筑年代、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信息的材料。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现场工作时所必要工作场所。

(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工作,协助乙方开展房屋征收评估时的实地查勘以及分户初步评估结果的现场说明解释等工作。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甲方应邀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四)甲方负责将分户初步评估的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五)甲方对乙方评估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有不当行为的,有权向乙方进行投诉并要求及时处理。同时甲方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乙方评估工作人员进行回避。

(六)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评估工作。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在评估工作上,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对提供给甲方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乙方安排约定的房地产估价师按时开展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人员。

(三)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四)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乙方应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并对存在错误的进行修正。

(五)乙方应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供委托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双方办理报告交接手续。

(六)在评估过程中,甲方对约定的合同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评估目的提出重大修改的,需要乙方调整工作内容,乙方有权要求另外协商评估收费和提交评估报告时间。

(七)乙方对甲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负有合理使用、妥善保管的责任,对甲方提出资料和评估报告中所涉及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九、其他约定

(一)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各条款。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整体评估报告或分户评估报告的,按评估收费的每日千分之 承担违约金。但因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导致延迟的,乙方完成上述事项的期限相应延迟。甲方在收到乙方整体和分户评估报告后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自应当支付之日起,按评估收费总额每日千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的原因,致使评估工作不能按时预期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委托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因甲方的原因未按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评估所需资料,或者不配合乙方开展评估工作,经乙方书面催办仍不能履行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委托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以上约定的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护合同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等费用。

(五)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两份,由乙方按时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评估委托合同范文3

委托估价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理估价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办理 需要,现将坐落于 ,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 ,地号 的土地委托乙方进行评估,双方将有关事项协商如下: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估价需要,保证对上述地产以客观、公正的估价。

3、乙方向甲方提供评估报告书时按评估业务的标准及时、足额向甲方收取评估费。

4、乙方交付评估报告书的日期为 年 月 日,评估报告书一式 贰 份。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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