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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处理原则刑法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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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错误处理原则刑法反思

[摘要]刑法理论界关于错误问题主要有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本文以法定符合说为立足点,阐述了在同一构成要件和不同构成要件内,单独犯罪对象错误和共同犯罪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同时根据在共同犯罪中各个行为人的分工不同,从共同实行犯、共同教唆犯、共同帮助犯三个方面具体说明共同犯罪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

[关键词]对象错误;犯罪既遂;法定符合说

刑法中的错误问题,尤其是对象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仅影响行为人的责任形式,更重要的是牵涉到犯罪既遂和未遂问题。正确地认识对象错误,能够准确地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如果分别按照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等不同的处理方式,其结论将大相径庭。

一、对象错误的定性

行为人侵害的对象具有特定性,是成立对象错误的前提。行为人在产生犯罪意思时,若持一种放任态度,犯罪目标是一个或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不管发生任何后果都是和其意思相符合的,实际侵害的对象和意图侵害对象是一致的。[1]比如王某想要报复甲,在甲的水杯中放入毒药,但是其妻乙却喝了甲的水,导致乙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是甲,但其在实施时对甲是否会用其水杯喝水以及是否会有其他人用其水杯是不能确定的。因此,即便发生了毒死乙的情形,也不构成对象错误。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如果有人用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实施犯罪,虽然行为人主观上的目标是特定的,但是由于方法本身决定了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唯一的、特定的,这样的情况也不会发生对象错误。犯罪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另一对象,导致实际发生的事实与行为人预想的事实不一致。对行为人所认识的对象和实际侵害的对象有怎样的不同,是不可一概而论的。[2]当行为对象是人时,把甲当作乙杀害是最典型的对象错误;如果以物为对象,仅仅体现的是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时,就以物的所有者为标准来判断对象错误。出现对象错误时应当如何定性,是触犯一罪还是数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这些对定罪量刑都有极大的意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刑法学界对于对象错误的定性有几种比较主要的学说。(一)具体符合说。该说认为,只有当客观上产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想要发生的事实一致时,才能成立故意,行为人才能负既遂的刑事责任。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却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3]刑法学界较早的具体符合说认为,甲主观上想要杀害的对象是乙,因此只有实际上杀死乙时,才能是完全地、具体地符合甲的意图,甲才能负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但甲事实上杀的是丙,因而不是具体的符合,所以甲对乙构成杀人未遂,对丙构成过失杀人。应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理,按照杀人未遂定罪处罚。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认为,所侵犯的客体一致,都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并且不违背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二)抽象符合说。该说认为,行为人意图侵害的事实与实际发生事实在种类上没有必要是完全的、具体的相同,只要行为人有犯罪的意图,又现实地造成了法益受到侵害,就可以成立犯罪的既遂。例如,甲本想损害蜡像,结果却导致乙死亡,应以毁损财物罪和过失杀人罪中的一个重罪处罚。(三)法定符合说。该说认为,虽然客观发生的事实与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侵害的对象不完全相同,但两者都在同一构成要件内,侵害的客体也一致,应当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标准,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因为实际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性质是相同的。[4]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却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该说认为,甲本来想杀的是一个人,结果也造成了一个人的死亡,侵犯了相同的客体,侵犯了同一种法益,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法定符合说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侵害结合起来,能更加客观地评价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虽然针对对象错误来说,运用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得出的最终结论是一致的,但对打击错误的认识却出现了明显的分歧。[5]具体符合说还存在其他缺陷,如导致罪刑不均衡、与构成要件理论不协调等。抽象符合说只是片面地强调客观损害与主观恶性间的因果关系,不考虑意图侵害事实与实际发生事实是不是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这当然是不科学的。综上所述,在处理对象错误的问题时,我们应当采用法定符合说。

二、单独犯罪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

(一)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单独犯罪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在处理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问题时,现在的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果是一样的,都是成立故意犯罪既遂。[6]但不同学派的学者对此所持观点不一样。具体符合说的主张者认为,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对象在刑法上具有同样价值,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能阻却犯罪故意的成立。法定符和说的主张者认为,只要实际侵害对象和行为人认识事实的构成要件基本一致,就应该说行为人具有事实性认识。这时即使发生实际侵害对象的错误,也依然成立犯罪既遂。(二)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相容的单独犯罪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例。1:甲本想偷普通财物,偷走乙的提包,打开发现是枪支。从主观来讲,甲构成盗窃罪。枪支具备普通财物的所有特征,所以枪支可以被评价为财物。从客观出发,甲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应成立盗窃枪支罪,因此甲只构成盗窃罪既遂。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基于犯轻罪的故意而发生了重罪的结果,则行为人只构成轻罪。例2:甲本想偷枪支,偷走乙的提包,打开发现是普通财物。从主观来讲,甲构成盗窃枪支罪(未遂)。若从客观出发,甲构成盗窃罪。但甲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择一从重罪论处,所以对甲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本来是基于盗窃枪支(重罪)的故意,而实际符合的是一般盗窃罪(轻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依然按照盗窃罪(轻罪)定罪处罚。利用上述方法解决有包容评价关系的两罪罪名问题,如抢劫罪和抢夺罪、盗窃罪和盗窃枪支罪等,适用起来是没有问题的;但在解决没有包容评价关系的两个罪名问题时则很难适用。例如,甲想开枪打死乙,却将乙身边的珍贵文物打碎。主观触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客观触犯过失损毁文物罪。这两个罪难以确定轻罪与重罪,并且不存在包容关系。因此该处理方法就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而言,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三、共同犯罪中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具体分工不同,将其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7]所以,在错误的范围内也会相对应地出现共同实行犯的对象错误、共同教唆犯的对象错误、共同帮助犯的对象错误。以下从这三个方面讨论共同犯罪中的对象错误。(一)共同实行犯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1.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共同实行犯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上文所讨论的单独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和本节共同实行犯的对象认识错误处理原则一致,即采用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即使出现认识错误,依然成立犯罪既遂。共同犯罪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个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所以都要对侵害结果承担责任,即“部分行为,全部责任”。2.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共同实行犯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此种形态的对象错误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类型:其一,共同实行犯意图侵害轻的法益,但由于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客观上却侵害了较重的法益。如甲、乙二人想共同破坏一座贵重雕塑,两人同时向雕塑开枪,不料甲却击中了站在雕塑旁边的丙而死亡,乙则成功击中雕塑。根据“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进行处罚,两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甲单独对造成丙死亡承担责任,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形成想象竞合。其二,共同实行犯意图侵害重的法益,但由于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客观上却侵害了较轻的法益。如甲、乙意图杀丁,二人携带枪支来到丁家门口,甲未击中丁,而乙将远处的液化气瓶误认为是丁并进行射击,引发一场火灾。本案中,在故意杀人(未遂)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因为二人有意思联络。但对于发生的火灾,乙应当承担责任,失火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形成想象竞合。(二)共同教唆犯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1.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共同教唆犯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共同教唆犯的对象错误,一般指在教唆犯罪中,教唆犯对其教唆行为或者被教唆者对其实行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造成被教唆者实际加害的对象与教唆犯想要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且实际发生的事实与预想的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例1:教唆者本人发生了对象认识错误。甲本想杀害乙,却把丙误认为乙,教唆丁把丙杀害。例2:被教唆者产生了对象认识错误。甲本想杀乙,于是就教唆丁去杀乙,但实际上丁把丙看成是乙而杀害。上边两个案例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并不影响定罪,即甲、丁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甲为教唆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和实行犯之间都有相同的意思联络,而且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出现了意图侵害对象和实际侵害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其侵犯的对象都属于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所以都构成既遂犯。2.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共同教唆犯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内共同教唆犯的对象错误,一般指在教唆犯罪中,教唆犯对其教唆行为或者被教唆者对其实行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造成被教唆者实际加害的对象与教唆犯想要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且实际发生的事实与预想的事实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只限于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三)共同帮助犯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1.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共同帮助犯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共同帮助犯的对象错误,一般指在帮助犯罪中,帮助犯和被帮助犯对其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造成被帮助犯实际加害的对象和帮助犯想要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且实际发生的事实与预想的事实属于同一犯罪构成。[8]例1:帮助者本身对侵害对象产生了错误认识。甲误认为乙要杀害丙,给乙提供了枪支,实际上乙杀害的是丁。例2:被帮助者对侵害对象产生了错误认识。乙想要杀丙,甲也想杀丙,甲给乙提供了枪支,实际上乙误把丁当作丙杀害。上述两个案例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并不影响定罪,不阻却故意,即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甲为帮助犯。2.不同犯罪构成要件间共同帮助犯的对象错误处理原则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内共同帮助犯的对象错误,一般指在帮助犯罪中,帮助犯对其帮助行为或者被帮助犯对其实行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造成被帮助犯实际加害的对象和帮助犯想要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且实际发生的事实与预想的事实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

作者:刘德法 张奥 单位:郑州大学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370.

[2]刘连欢.论刑法事实错误的处理原则[D].重庆:西南财经大学,2023:14.

[3]张明楷.外国刑法刚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23:222.

[4]林准.中国刑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134.

[5]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3:232.

[6]柏浪涛.刑法攻略[M].北京: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23:76.

[7]曾赛刚.对象错误之定性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23(5):34-37.

[8]刘明祥.刑法中的错误论[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2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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