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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篇

江之@南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十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

(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将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四十八条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

2、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

3、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施工现场每个工人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

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职工能够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的辨证关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 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对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 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都要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4、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项目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组每天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内容主要是当天的作业环境、邻近高压线、附近建筑物地基情况、气候条件(如台风、雨季等)、当班主要工作内容、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种的配合等。班前检查,主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现场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

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5、必须建立班组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即在平时的班前活动中,增加以下内容:小结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的工作环境和特殊作业部位等,如何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分析班组工人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训。

6、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

7、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必须按时复审方为有效。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后应附操作证复印件作为安全检查资料附件。

(五)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 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1、各项目部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2、物资部门应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管理,按统计的工种和性别,做好年度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不得盲目采购,防止积压。

3、各项目部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须在国家审批的劳动保护用品商店采购,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安全鉴定证书等。

4、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后,必须进箱、进柜,经常检查,严防霉烂变质、鼠咬、虫害、保持清洁卫生。

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要建立发放领用台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6、职工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项目部对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储存,必须设立专用仓库或储存室。

2、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有防雷保护措施;

(3)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4)有防静电设施;

(5)设置有相应的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灭火等消防安全设施;

3、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使用的场所、设施;

(3)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含保管、使用等人员);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

4、运输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办准运证,配备的押运员也要办理押运证。

5、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各项目部必须严格填写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类清单,逐级上报,报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证并盖有公章。

7、当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退库,不得在使用单位滞留,即使是明日还要使用,但也要办理退库,明日使用时,再按规定领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入库验证、领用签证批准、退库签证确认等工作。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奖励细则

1、公司设安全奖励基金,按完成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一计提安全奖励基金,各种违章罚款均进入安全奖励基金,建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由公司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各二级公司及项目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计提安全奖励基金。

2、公司每月组织对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检查评分达到优良的,建设公司将给予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负责人2000元的奖励。

3、各项目部、二级公司年内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率控制在指标内(5‰),年终公司给予项目分部、二级公司主管经理2000~5000元奖励。

违反安全管理体系及制度处罚细则

1、各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对项目经理处以500 0~8000元罚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项目经理处以200 0~5000元罚款。

3、未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对项目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

4、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对项目经理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5、未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班前活动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相关制度,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6、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经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要求,将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于100 0~3000 元的罚款。

安全事故处罚细则

1、对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隐瞒不上报的工程项目,将对项目的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于5000元的罚款。

4、被罚款部门在接到建设公司罚款通知一个月内,把罚款交到公司财务部。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要求处罚细则

1、进入生产作业区不戴安全帽等,罚款30元。

2、高处作业,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罚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护用品,罚款30元。

4、气割工不戴防护眼镜,罚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铲等产生飞溅的作业不戴防护眼镜、口罩,罚款30元。

6、喷漆不戴防毒口罩,罚款30元。

7、能够产生粉尘的其他作业不戴防尘口罩,罚款30元。

8、其它作业不按规定佩带相应防护用品,罚款30元。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细则

发现以下违章指挥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1、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超限吊装等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

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不执行工艺纪律。

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8、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1、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易燃品储存区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2、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3、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4、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5、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6、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8、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9、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驶。

12、乘车不系安全带。

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14、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15、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16、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6、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细则

1、新进场员工未经三级教育并考核合格而上岗作业的,一人罚款5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人罚款100元。

3、无经过审批并合格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没缺一项罚款200元。

4、塔吊、龙门架等安装或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罚款500元。

5、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整改的,罚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张贴安全规章制度,或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

违反安全用电处罚细则

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0元。

2、无临时施工用电方案或无审批即实施的,每项罚款200元。

3、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装置,箱体结构不符合要求,或安装位置不正确的,每处罚款50元。

4、带电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源的,罚款50元;

6、直接使用电线插入插座的,罚款50元;

7、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或不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每处罚款100元。

8、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9、工地现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线、电缆不得拖地,违者每项罚款50元。

10、配电线线路老化破损、接头处理不当的,每处罚款50元。

11、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线路截面不能满足负荷电流的,罚款50元。

12、线路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缆沿地面明敷,电杆、横担、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处罚款50元。

13、电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14、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电锯、移动式电气设备、宿舍用电线路等没有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每项罚款100元。

15、电焊机的电源线、焊钳或其接线的绝缘破损、接线柱无护罩的,每台罚款50元。

16、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没有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离明火小于10米而又没有隔离措施的,现场没有防晒、防雨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18、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的,每处罚款100元。

19、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每次罚款50元。

20、电线裸露,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每次罚款50元。

21、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罚款100元。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每次罚款50元。

违反“四口”、“五临边”防护规定处罚细则

1、在建工程临边、洞口等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罚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3、工作面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未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5、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未设置安全平网的,每处罚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防护棚两侧未进行防护,

防护棚宽度不大于通道口宽度,防护棚长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7、建筑物高度超过30m,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防护棚的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违反工程机械使用规定处罚细则

1、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罚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灵敏,罚款100元。

(3)安全停层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罚款100元。

(4)未安装上限位开关,或限位开关不灵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装置,每项罚款100元。

(6)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7)未设置进料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8)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固,罚款100元。

(9)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每处罚款50元。

(10)吊笼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1)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2)附墙架未与建筑结构连接或附墙架与脚手架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3)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使用钢丝绳或未与地锚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4)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每处罚款50元。

(15)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罚款50元。

(16)未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或钢丝绳拖地,罚款50元。

(17)安装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填写不规范,未经责任人签字,罚款100元。

(20)上下无联络信号,罚款50元。

2、塔吊

(1)塔吊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灵,罚款100元。

(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灵,罚款100元。

(3)吊钩无保险装置,罚款50元。

(4)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未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风速仪或不灵敏,罚款50元。

(7)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未安装障碍指示灯,罚款50元。

(8)吊钩未安装钢丝绳防脱勾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9)吊钩磨损、变形、疲劳裂纹达到报废标准,罚款100元。

(10)滑轮、卷筒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滑轮及卷筒的裂纹、磨损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2)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3)安装完毕无验收或责任人未签字,罚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5)作业队伍没有资格证书,罚款100元。

(16)塔吊无专人指挥或司机不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17)塔吊无交接班、维修保养检查记录,每次各罚款50元。

(18)多塔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方案针对性不强,罚款50元。

(19)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3、施工升降机

(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2)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3)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罚款50元。

(4)未安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5)未安装吊笼、安全钩扣 ,罚款50元。

(6)未安装极限开关或极限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7)未安装上(下)限位开关或上(下)限位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8)极限限位器与上、下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罚款50元。

(9)未安装吊笼门机电连锁装置或不灵敏,罚款50元。

(10)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未安装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或连锁保护装置不灵敏,罚款50元。

(12)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3)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4)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5)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不符合规范要求,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6)未安装防脱轨保护装置,罚款50元。

(17)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罚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或方案无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验收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2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4、起重吊装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罚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过100KN及以上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罚款100元。

(3)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或不灵敏,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4)吊钩未设置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安装荷载、行程限制装置,每项罚款50元。

(6)起重拔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起重拔杆组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罚款50元。

(7)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索具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罚款50元。

(8)卷筒、滑轮磨损、裂纹达到报废标准,或卷筒、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罚款50元。

(9)地锚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50元。

(10)起重机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规定或未采用有效措施,罚款50元。

(11)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2)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

(13)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未留有记录,罚款50元。

5、施工机具

(1)各施工机具安装完成后,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罚款50元。

(2)各种施工机具无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每台一项罚款30元,并限期改正。

(3)设备无保护接地(零)或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限期改正并每台罚款30元。

违反工程消防安全规定处罚细则

(2)施工现场消防管网未设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的罚款200元。

(3) 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大于60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现场内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未开动火证或动火地点与证上地点不符的,罚款100元。

违反工程实体安全规定处罚细则

1、基坑支护、土方开挖

(1)深基坑施工未编制支护方案,罚款1000元。

(2)基坑深度超过5m未编制专项支护设计,罚款500元。

(3)开挖深度5m及以上专项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罚款500元。

(4)支护设计及土方开挖方案未经审批,或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罚款200~500元。

(5)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未采取临边防护措施,临边及其它防护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罚款200元。

(7)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罚款200元。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罚款200元。

(9)砼支护结构未达到设计强度提前开挖,罚款200元。

(1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罚款100元。

(18)人员上下未设置专用通道,或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罚款50~100元。

(20)挖土机作业时,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罚款50元。

(21)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罚款100元。

(22)未按规定进行基坑工程监测及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罚款200元。

2、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无施工方案和设计计算书,责令改正并罚款500元。

(2)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未办理脚手架验收手续,限期改正并罚款200元。

(3)脚手架搭设未按经审核合格的方案及规范进行施工,罚款200元。

(4)架体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罚款200元。

(5)架体底部未设垫板或垫板的规格、材质等不符合要求,罚款200元。

(6)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底座,罚款100元。

(7)架体底部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扫地杆,罚款200元。

(8)未设置排水措施,罚款100元。

(9)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0)立杆横距、纵距、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荷载及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1)剪刀撑、连墙件设置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设计要求,罚款100元。

(12)脚手板未满铺或铺设不牢、不稳,罚款50~100元。

(13)脚手板规格或材质不符合要求,罚款100元。

(14)架体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网间不严,罚款50~100元。

(16)作业层未用安全平网双层兜底,且每隔 10m 未用安全平网封闭,作业层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罚款100元。

(17)未设置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或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罚款50~100元。

3、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方案未按规定编制与审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就施工的,罚款1000元。

(2)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剪刀撑搭设情况、自由端高度等不否符合设计方案要求的每处罚款500元。

(3)支撑模板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罚款100元。

(4)模板工程作业高度在2m及2m以上时,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可靠的操作架子或平台,或未按要求进行防护的,罚款50~100元。

(5)立杆间距、水平杆步距、立杆的接长、连墙件的连接、扣件的紧固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100元。

(6)拆模之前未按要求办理拆模申请手续的,罚款100元。

(7)模板作业区未设置安全警戒线,拆除的模板未及时清理的,罚款100元。

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细则

(2)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罚款50~100元。

(3)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大门,罚款100元。

(6)现场排水设施不齐全或排水不通畅、有积水,未采取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罚款100元。

(8)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未采用合理器具或随意凌空抛掷,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罚款100元。

(10)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区、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罚款50~100元。

(九)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防火管理

1、 施工现场负责人 项目经理 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 。

2、项目部 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 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4、 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火灾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火灾事故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5、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7、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8、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10、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1、 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12、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13、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14、 冬期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制度

1、 项目经理部每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防火安全专项检查;每周 不 定期安全检查中对防火安全进行检查。

2、 检查以仓库、木工 加工 间、 电焊气割点、休息吸烟室 等为重点部位,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防范工作。

3、现场不设工人宿舍 , 各临时办公室内不得使用电炉等设备。

4、 木工 加工 间不得吸烟,木屑刨花每天做好 清理工作。

5、 按规定时间对灭火器进行药物检查,发现药物过期、失效的灭火器,应及时更换,以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

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禁火区域内 ,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 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 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等 相关人员 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 等相关人员 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公司审查,经公司安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2、 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节假日期间等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填写动火 申请表 ,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审批 通过 后方可动火。

3、 三级动火的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经 项目专职安全人员 审查批准 厚 ,方可动火。

施工现场 材料仓库防火管理制度

1、 施工现场材料仓库的安全防火由材料仓库负责人全面负责。

2、 对进入仓库的易燃物品要按类存放,并挂设好警示牌和灭火器。

3、 经常注意季节性变化情况,高温期间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 仓库间电灯离地不得低于2.4m,电线敷设规范,夜间要按时熄灯。

5、 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 在 仓库边,如需要堆物时,离仓库保持6m以外,并挂设好灭火器。

6、 严格检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后的检查工作。

木工 加工 间防火管理制度

1、 木工间由木工组长负责防火工作,对本组作业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强防火意识和灭火技术。

2、 使用机械必须严格检查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随机开关,破损电线及时更换。

3、 木工间严禁烟火,如发现作业人员抽烟或作业场内有烟蒂按规定罚款处理,每天做好 清理 工作。

4、 木工间内的灭火器,经常检查,发现药物及压力表失效时,及时与工地安全员联系更换。

5、 按 规定 设置安全防火警告标志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 木工间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一旦发生人为火灾事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施工现场安全例会制度

1、各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例会管理制度。

2、由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员等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例会。

3、会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对前一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结、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通报、对后续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预防等。

4、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应定责任人、定整改期限、定处理方案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

5、整改完毕,应及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应加大处罚力度,并采取停工整顿等方式进行处理。

6、安全例会应留有书面会议记录。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跨地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广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如实填报《广东省跨地区经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后,上报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信息登记表》录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信息网(网址:gdcic.net)的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联络员管理子系统。联络员如有变化,该企业应重新填写《信息登记表》,并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报工程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含佛山市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变更。

第四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省相关地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三)督促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快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与施工安全相关突发事件等情况上报工作。对本企业承办事项进行督促和协调,以保证承办事项按照要求时限反馈,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反馈的,要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沟通并说明情况;

(四)提出改进本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持召开的部分联络员工作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五条 部分联络员会议制度: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部分联络员会议。部分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年度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年度会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部分企业的联络员参加。

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时,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临时会议由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以及事故企业联络员参加,必要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邀请部分企业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通知。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应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联络员每年半年应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企业近半年在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本企业近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工作情况、在粤承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企业新制订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措施、企业面临的安全管理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报告要简明扼要,内容翔实,层次清楚,文字简练。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文件、简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保持日常联系。

(三)联络员所在企业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3

【关键词】建筑安全;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建筑业目前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建筑业也是最危险的行业之一。我国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近年来我国重特大建筑施工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在造成建筑业伤亡事故多发的原因中,建筑安全专业管理人员的数量不足,能力欠缺是主要原因之一。我国现有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已无法满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需要,建立我国的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迫在眉睫。

1.发达国家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介绍

(1)美国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OSHA监察员是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在建筑业的管理人员,工作是监管施工现场安全。建筑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取得OSHA监察员执业资格便可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管[1]。承包商的现场施工必须达到OSHA的要求,OSHA监察人员随时到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注册安全师是由美国注册安全师委员会(BC-SP)授予的满足并达到要求的安全师。注册安全师通过学习安全科学、原理、实务和其他课程,并在实践中获得专业安全经验。从事建筑施工方向的注册安全师主要负责制定或建立一系列建筑安全的程序、方法、标准、规范和系统,以实现最优程度的控制或减少施工现场危及人身、财产和环境的风险和危险的目标。美国的建筑安全技师,由安全师认可注册机构和美国工业卫生委员组成的联合委员会发起和管理[2]。建筑安全技师资格获得相对容易,不要求学历,虽然无法与注册安全师的威信和知名度相比,但也为美国的执业安全健康专业领域所接受和使用。(2)日本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安全指导员是日本建筑安全协会(JCSHA)在建筑业的主要监管人员。日本建筑安全协会(JC-SHA)对日本建筑安全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协会,协会的安全指导员管理日本的建筑安全。协会的主要工作是建筑施工安全研究及调查、公共关系、职业安全及健康教育、鼓励和支持承包商自愿的安全、健康管理行为、对会员的指导和帮助。安全指导员可以对日本的建筑施工安全方面做研究,研究结果可以运用到施工管理中。日本的安防协会发起了安防工程师认证制度以东京、大阪为中心逐步扩大安防工程师培训、考核,取得安防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可以在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防范工作[3]。日本安防协会每年都会提出各类研究报告,并将报告发给相关单位,用于各种防范工作。(3)英国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负责英国建筑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证。在英国以及英联邦的范围内,建筑学学生入大学后,先学习3年本科课程,之后由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命题考试,考试合格可以获得学士学位。再到建筑事务所实习一年,实习结束之后回学校进行两年理论学习,然后参加毕业考试,毕业考试合格就可获得毕业证书[4]。毕业之后,需要到建筑事务所工作满一年,就可以去参加注册建筑师的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建筑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RICS),是全球性的专业性学会,其专业领域涵盖了土地、物业、建造等多个不同的行业。建筑业的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会员即皇家特许测量师,是全球认可的建筑业专业性资格。皇家特许测量师是一种专家级别的资质,是行业的精英团体,主要负责房地产、建设管理、项目管理、资产评估、规划与开发、设施管理、土地测量、建筑测量、管理咨询等16个专业领域和建筑业最新发展趋势。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学会(CIOB)是由建筑管理专业人员组织的、涉及到建设项目全过程的专业学会。CIOB中层次最高的会员被称为“皇家特许建造师”。皇家特许建造师是懂技术的管理者,能够在项目的建造全过程中专业地协调多方关系,以全球视野看待“建造”,指导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4)小结通过研究发现,发达国家对建筑业安全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方式并不统一,美日两国以行会、协会为主,而英国政府干预得较多。通常,发达国家都是以一套法律体系为核心。美国是《职业安全与卫生法》,英国是《劳动健康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下每国都有一个核心机构,美国是执业安全与卫生局,英国是卫生与安全委员会。

2.建立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的《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基本上为国内的建筑市场搭建起了一个较为健全的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的建筑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还是处于一个绝对数字较大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很大一部分原因要归咎于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存在的空白。因为国家考虑到各行各业的操作大相径庭,安全特点也大不相同。如果对所有的安全工程师都求全责备,不仅实施起来难度很大,同时也会影响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分工势在必行。(1)建立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稳定的专职人员队伍以及组织保障体系等基本条件。首先,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以宪法为立法根据,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为基本法,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为主导,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为配套[5]。《条例》已经赋予这类考试以合法的地位,从制度上已使推行建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具备了相应的条件。第二,建筑行业已经建立了一支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组成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已经建立了一套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制度,已有完备的培训课程体系和考核标准。因此,已经具备了建立明确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评价标准,并能形成一支专业的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队伍的条件。第三,组织机构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最早建立执业资格制度的部门之一,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建立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执业资格制度,具有成熟的执业资格制度管理经验[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由中心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等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2)其他行业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可行范例通过分析研究我国现有执业资格制度的设置情况,认为有两种模式是值得借鉴的。一种是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它为完善国家安全专业执业资格制度开启了先河。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在此基础上细分为《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专业实务》《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案例分析》,使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更具专业性。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为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的单独建立提供了一条宝贵的经验。抛开技术壁垒,建筑业与核工业的基本情况是相同的。建筑业虽然门槛较低,但安全特点十分复杂,其难度并不低于核安全知识;另外,单从事故发生率来看,建筑业远远高于核工业,比较而言也更需要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来进行管理[7]。从完善国家安全专业执业资格制度的角度来讲,我们可以借鉴核安全工程师的考试方法、相应的考核认定办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另一种是其他行业实行的在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中设立子专业的方法。为了使执业资格与执业实践更好地相结合,在一个执业资格制度中,划分多个子专业分别进行考试,相关部门联合注册许可是比较可行的做法[8]。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设置的执业资格制度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均为比较典型的范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中,设置了多个专业,既保证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完整和统一,又充分调动了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使执业资格制度更能体现各行业的特点,是比较可行的方案。

3.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方案及对策建议

随着“安全”二字在人们心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建立我国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十分必要。结合我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有关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提出了相关的实施方案及对策建议。(1)建立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方案一种是独立设置行政许可的方案。该方案就是参照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模式,由住建部独立设立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总体框架中,设立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包括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监管等环节。其中,注册工作是政府的行政许可事项,建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的法律法规,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审批,指导监督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命题、继续教育规划、注册审查等职能;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注册受理、实施继续教育、执业监管等工作。一种是在注册安全工程师中设子专业的方案。该方案是针对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建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参照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模式,建议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中,设立建筑安全专业。建议将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考试分为基础和专业两大部分,基础考试由国家安全生产总局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并命题,专业部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并命题;注册工作,行政审批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另一种是考核认定工作方案。在执业资格建立初期,对长期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通过考核取得执业资格,是各执业资格制度的通行做法。我国建立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后,要做好三部分人的考核认定工作。①长期在建筑施工单位工作,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初期,通过该考核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考虑到这部分人员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学历、丰富的经验,并经过企业推荐,地方有关部门审核,可以考虑直接认定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②长期在建筑施工单位工作,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考虑到这部分人员考试内容与建筑行业实际脱节严重的现实,建议减免部分专业知识科目,只要通过专业实务科目的考试,就能取得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的资格。③没有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或考试资格,但长期从事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类人员,可以制定一定的学历、职业实践年限、工作业绩等条件,通过考核认定的方法,认定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保证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方案实施的对策建议一是要建立健全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制度。如果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被批准,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虽然不同国家不同的执业资格制度及各自的运作方式不同,但其中几个共同点是值得借鉴的:①重视专业学历教育:要对高等专业教育进行教育评估,国外只有通过专业教育评估院校的毕业生才能有资格申请注册执业资格。我国目前主要是减少执业实践年限。②重视实践经验和业绩:要报名执业考试,首先要达到大学毕业后职业实践的标准,包括一定的年限和工作内容,并有注册人员考核签字。③通过执业资格考试及评审:在全国范围来看,执业资格的取得一般采用考试的办法,以体现客观性和公正性。④注册程序应具备法律效力:要大力推行该执业资格制度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政府需建立准入资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执业资格实施管理,或政府授权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管理。⑤接受继续教育:在获得注册资格后,还要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还需接受职业道德方面的检查。执业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人员应依法撤销执业资格。二是完善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注册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内容应该结合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考虑到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共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4个科目,建议保留注册安全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将《安全生产技术》改为《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改为《建筑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4.总结

建立和实施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整体来看,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的设想是可行的。根据本文提出的建立建筑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方案及对策建议,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加快行业发展的角度,推动建筑安全执业资格制度的设立,从而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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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4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至今我县城区内现有在建工程项目16个,建筑面积约19.7万平方米,施工单位12家,其中外来施工企业7家。针对本年度在建工程项目较多的实际情况,县建委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建筑管理工作的中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采取多项措施,落实责任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实行定期季度安全大检查和不定期的巡查,严把安全许可关,提高工作实效,确保今年以来我县建筑安全生产无事故。

从上半年情况来看,我县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基本到位,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得到落实,机构、人员基本到位,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提高。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到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的基本到位,全县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法人负责制

为加强对建筑安全工作的领导,建设局及时调整了建筑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由建委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作为建委建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我县建筑安全生产的领导工作。局建筑管理科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县内各等级施工企业法人,以企业建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身份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工作,各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身份负责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实施目标管理,狠抓制度落实工作

年初,建设局制定了《20年建筑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并与县内各等级建筑企业签订了《建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工作的日常考核,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三)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和创“安全文明工地”活动按照市建委和县安委会的要求,在全县各建筑工地开展塔吊等物料提升机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并继续深入开展针对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脚手架和模板,高空作业、基坑防护、围墙、施工机具等存在安全隐患较多的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在全县各在建工地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和创省安全标准化工地的活动。积极开展“整治六乱行为,优化城市环境”的活动。

(四)在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巡查力度的同时,认真开展了对各施工企业及各在建工程现场的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节假日期间的专项检查,并按照市建委、县安委会的要求,按照《太和县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导检查实施方案》,在全县各建筑工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建设局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刚完成对县城内各在建工地的大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已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各企业及时整改,实行复查销案制度,并正在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登记、汇总、总结,保证施工安全。并配合县消防队开展了建筑工地消防检查。

(五)加强对工程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工作,把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凡施工图审查不合格或施工组织设计不科学,安全保护措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施工机具不合格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发放施工许可证。

(六)认真实施建筑企业建筑安全教育制度,重点围绕关键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实行“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制度,实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凡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三类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市建管处对现场专职安全员进行直管的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各企业直管专职安全员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直管专职安全员的业务水平。

(七)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县建设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调动县内各施工企业等有关单位的积极性,采用不同方式,在企业生产场所张挂条幅、张贴宣传标语等,积极主动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八)实行季度安全例子会制度,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和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总结上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及时掌控我县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三、存在问题

(一)个别企业由于人员精减,安全管理人员不足,或身兼数营,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个别项目安全防护资金投入不足,由于行业恶意竞争,竞相压价,致使工程利润空间极大地缩小,使企业及项目经理的安全投入相应减少,影响现场安全防护效果。:

(三)个别企业一线职工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如民工未经安全培训就随意上岗。

(四)一些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用电未认真实行三相五线制,线路乱拉乱抽,配电混乱,脚手架无脚手板、材质差、临边防护不到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不到位,存在无证安装现象和安装未验收擅自使用现象。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

(二)认真落实《20年建筑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三)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抓好施工现场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四)深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继续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加大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力度,要求各企业20年至少创建一个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各开发小区必须力争创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

(五)加大对新开工地的安全施工条件的审查、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工地一律不办施工许可证;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5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动态控制;全过程管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0 引言

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安全为目的,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分析和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防止发生事故和职业病,避免各种损失,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从而推动企业生产的顺利发展,为提高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服务。它是围绕企业安全业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建筑业由于其自身单件性、离散性、劳动密集型等特点,使得建筑业成为事故高发的行业。在我国,建筑业是继交通、煤炭之后的第三大事故高发行业。无论从建筑业是高风险行业的角度,还是从建筑业的重要性角度,安全管理都是建筑业中十分重要的工作。企业的根本目的是追求经济效益,建筑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项目,从项目中获得利润,就必须控制成本。建筑施工中的安全成本占 10%左右,因此加强建筑企业施工的安全管理,控制安全事故发生,可以有效地控制施工成本。从而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

1 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由于行业特点,建筑业一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因此,为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古已有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建筑安全管理进行了不断的实践,取得显著的成效。主要表现为:建立了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强了建设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逐步健全了安全检查机制;基本形成了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开展了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开展了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但是客观地说,我国建筑业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现有的建筑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2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由于建筑施工本身的特点,可以看出建筑施工的不安全因素多存在于高处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使用电气工具以及基础工程作业中。伤亡事故主要类别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事故这四类。影响施工安全管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人的因素

所谓人,包括操作工人、管理人员、事故现场的在场人员和其他人员等。他们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重要致因。主要包括: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危险作业或高速作业;人为的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工代替工具进行操作或违章操作。

2.2 物的因素

所谓物包括原料、燃料、动力、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有以下几种情况:设备和装置结构不良,材料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和老化;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缺乏防护用品或有缺陷;物质的堆放、整理有缺陷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构成事故的物质基础,构成生产中的隐患和危险源,在一定条件下,就会转化为事故。

2.3 管理的因素

管理的原因即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条件。它包括的情况有:技术缺陷,指工艺流程、操作方法存在问题;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章或不健全,挪用安全措施经费,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教育培训力度不够等。

3 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3.1 人的因素

研究表明,80%以上的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起的,同时,建筑企业是一个复杂的多工种、高技术要求的行业,因此,在安全评价体系中员工素质和安全技术水平是一项重要的指标。

1)提高领导层的安全文化素质及安全技术水平。一个建设项目的领导层包括总公司的上层及中层领导、项目部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等,他们的安全文化素质及安全技术水平对整个建筑队伍的形象,对整体素质及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2)提高管理层的安全文化素质及安全技术水平。建筑施工管理层主要是指施工现场的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他们的安全文化素质及安全技术水平直接影响建筑施工工地的安全水平。

3)提高操作层的安全文化素质及安全技术水平。操作层的安全文化素质及安全技术水平是建筑施工安全文化的基石,在某种意义上决定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效果,是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关键。只有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才能提高整体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

3.2 建筑施工设备因素

建筑施工设备因素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由于设备装卸不良;材料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老化;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缺乏防护用品或有缺陷;物质的堆放、整理有缺陷等,构成了物的不安全状态,在一定条件下,就转化成为事故。主要措施有:提高对型设备及机具装卸安全控制;定期对设备的可靠性进行检测;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及保养等。

3.3 管理的因素

1)安全管理机构及岗位设置。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建筑公司从公司到班组都必须配备安全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经验和相当文化程度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以利于促进安全科技活动,进行目标管理。

2)建筑安全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执行。多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国家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仅次于矿山,搞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标准体系对于减少重大伤亡事故,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将起到重要的预防和推动作用。建筑安全法规和行业标准是我们从事建筑施工的行动准则技术规范,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3)施工现场建章建制与执行。所谓“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保证安全管理的质量。安全规章制度是为使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长期执行、完善并保障人和物安全而形成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以及奉公守法、遵守纪律的自律态度。它是安全生产的运行保障机制,是安全观念意识文化的外在表现,是安全行为文化的规范和准则,是实现安全物质文化的依据。

4 结束语

总之,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它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正处于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发展的过渡阶段,建筑业的增长速度很快,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也很大,与此同时,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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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6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现状;问题;措施

1 我国建筑安全技术管理的现状

国家统计局了2014年国民经济各项数据,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17.67万亿元,同比上年增长10.20%。而据住建部通报,2014年1-12月,全国发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共522起,造成死亡人数达648人,相较于2013年同期事故起数降1.14%及3.86%。其中2014年全年全国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事故共29起,死亡人数105人,较于2013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了4起,死亡人数增加3人,同比分别上升16.00%及2.94%。频繁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不仅给施工人员带来了极大的人身伤害,也给施工企业、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2 建筑安全技术管理的存在问题

2.1 安全意识薄弱

施工是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通过近几年频发的建筑安全事故,我们不难发现:人的安全意识薄弱是引发这些安全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安全意识的薄弱性体现在这几方面:1)领导的重视不足,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2)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3)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措施薄弱;4)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2.2 建筑安全技术方面,安全科学技术相对落后

传统的手工操作,人为制约的因素很多,如操作人员的懈怠、疏忽等都会影响工程的质量,不仅要投入更多的劳动力资源,同时也增加了施工的成本,施工的效率和进度都会有所降低。而近年来,施工难度大、施工危险性大、科技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增多,而我国建筑业安全科技相对落后,这些都对施工安全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2.3 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2004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加强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规范国内建筑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相关的建筑法律法规暴露了不少的问题和缺陷,相对于建筑业发达国家,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部分的法律法规存在着交叉和重复的问题。此外,建筑企业在执行相关的规章制度中,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往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真空”段,措施薄弱,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基础的管理工作也相当不规范。

2.4 安全监督部门监管不力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工作的开展并未完全到位。主要体现在:1)主体责任尚未落实,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清,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2)缺乏日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及措施,对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停留在突击性的大检查上;3)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不足,资金不落实,手段落后,未能有效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3 建筑安全技术管理的改进措施

3.1 强化安全意识

首先,将安全教育培训全面覆盖所有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其次,利用多媒体、报告演讲、案例分析及新兴的企业微信等多种形式,提升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最后,是要营造安全的环境氛围,个体的安全行为离不开现场的环境氛围,如果现场施工条件差、脚手架私搭乱设、材料设备随意堆放等,这些都会很容易降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因此,整齐摆放现场材料,清晰明确的安全标识,会潜移默化地使得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降低安全隐患和违规操作的行为。

3.2 积极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充分利用先进科研成果,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在建筑施工中,先进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技术是建筑工程优良品质的重要保证。积极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推广使用自动化技术,合理运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不仅能极大降低人为因素所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也提升了工程的效率和质量。此外施工企业要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工作,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特点、危险点、危险源及其具体预防措施,相应地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应注意的安全事故,以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避难和紧急救援措施等交底内容。

3.3 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除了国家部门积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外,作为建筑企业,更多的是需要建立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1)制定安全控制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实现目标;2)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制度,设备安装、拆除验收制度等;3)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考核等。

3.4 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机制,保证监管到位,建立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可从这几方面展开:1)建立合理的建筑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合理的施工监管模式,如引进建筑安全生产评价中介组织机构,构建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政府三级管理体制;2)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规范安全监管工作,实行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制定标准规范的组织机构,保证监督检查的质量;3)建立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施工现场检验及评估情况、安全监督管理计划、依法检查资料及工程竣工查验等,都要进行归档处理,通过加强监督检查记录提升监督检查的效果。

4 结语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应是企业坚持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筑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时刻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围绕人的健康和安全是落实执行,只有将“以人为本”渗透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始终,才能确保建筑企业真正做好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杜淑敏.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原因的诊断技术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0(21).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7

关键词:实名制;在线监控;标准化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society continuous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is a top priority.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standardization management,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online monitoring site real-name system and on-site management, and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works, and propose a solution.

Key words: The real-name system; on-line monitoring;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build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TU71

1 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进展的重要举措。与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相比,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依然滞后,少数工程承包人借机拖欠、克扣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甚至出现借外来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之名进行恶意讨薪的丑恶现象,不仅外来务工人员和企业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旦遇到紧急突发事件更加难以积极处置。实名制管理做到了作业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五清”。实名制管理将施工人员的各种信息全部记录在册,使施工企业能真实掌握现场作业人员动态情况,并能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统筹合理调配人员,还有效地避免个别人员“浑水摸鱼”、“吃空饷”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同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也有助于维护工人利益,保障工作安全。

(二)建立了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实现了标准化管理

我国逐步建立了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使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 建国初期,国务院的“三大规程”对维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权益,控制生产过程中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抓住深化改革的历史机遇,把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健全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上。 加大了建筑安全生产立法工作的力度,加快了建筑安全技术标准体系的进程。 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和技术标准和规范,奠定了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法规体系的基础,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开始实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的过渡,明确了在我国建设系统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大力推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

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是当今建筑工程施工的一大亮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是指采集在建工程项目的现场视频信号,通过网络传输和信息处理后形成在线监控系统,系统信息可接入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视频监控平台,以及各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视频监控中心,实现对施工现场24小时实时监控及录像。各单位按需查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在线视频信息,通过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及时反映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动态情况等,最终实现相关主管部门、工程各方主体对施工现场多级远程网络监控和实时管理。

2、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建筑工程施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履行工程建设程序,不办理工程建设法定手续,无证施工、非法施工问题突出。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或以招商引资为名,往往要求项目提前开工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一些建设单位或私人开发商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理要求压缩工期,迫使承包企业日夜赶工。 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必要的工程建设条件、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障, 建筑企业人员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一些建筑企业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体系不完善,人员不到位,责任不明确,企业内部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挂靠企业的安全管理缺位。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等现象普遍。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排查和纠正。

(三)企业及现场作业人员不按国家和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施工现场洞口、临边等部位的安全防护不规范。 对于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撑、塔吊和外用电梯的安装拆卸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虽然有方案,不按方案施工。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论证的,不经专家论证就擅自施工。

(四)建筑企业劳务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综合素质不高,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差。 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加上建筑企业改制改革,管理层和劳务层分离,企业雇用大量农民工、外来工。昨天还是耕田的农民,今天就是建筑工人,昨天拿起锄头干农活,今天扛起钢管建高楼的现象十分普遍。 因此,建筑业相对其他行业,劳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安全常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技能、自我保护能力不强。有的建筑作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标准等不能严格执行,有的特种作业人员不经培训就上岗作业。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问题严重。

3 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严厉打击建筑非法违法施工行为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以法律为后盾。要规范建筑市场,确保建筑安全,就必须提供法律保障。当前要通过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对不履行工程建设程序,不办理工程建设法定手续,无证施工,非法违法施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的立法和执法,教育和约束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建设,安全管理。同时,还要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加强执法工作,强化执法手段。对那些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政绩工程、献礼工程等,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8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现场安全管理;问题

引言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指的是通过运用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手段来控制事故、消除隐患、降低损失,使得建筑企业达到最安全的水平,为施工人员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以消除不安全的行为与状态,强调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将激励摆放在发挥施工人员主观能动性的重要位置,将安全作为施工的首要任务,不断地实现人人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当中去。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施工制度采取各种手段,对工程项目生产安全实施一切有效制约的活动,是管理者对安全生产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的一系列活动,是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1.1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在建筑过程中,对于安全问题是一个公司只有投入,却不见收获的项目,在现今这个建筑体系中,有些建筑企业的老板为了省钱,就对建筑安全这个项目减少投资。在建筑一味的追求建筑市场利润最大化,使得这些企业在建筑过程中大大减少了对安全项目的投入,使得在建筑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发。

1.2安全教育培训相对滞后

在施工项目开始之后,许多施工人员都是农民工,其并不是指固定在一个地方,随时都有可能去另外一个工地,因此在安全培训上就存在了难度,所以,一般施工人在施工前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上的培训。另外,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安全意识方面也比较差,缺乏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一些施工现场虽然有培训计划,也实施了培训计划,但是这只是形式上的,并没有起到真正的作用。

1.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严谨

目前,很多的施工企业根本没有直接认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施工场地的设备乱且杂,不能有效的进行安全管理等,从而无法以安全工作为主要任务。此外,建筑企业在人员培训方面也较为缺乏,不能有效的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律以及制度上的培训,同时,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理人员也做的不到位。施工企业如果只是注重施工进度以及成本而忽视质量问题的话,就会导致建筑安全事故经常出现,因此,建筑企业的各部门领导一定要进一步规划好安全管理工作,将其做好做到位。

1.4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不完善

目前,多数建设施工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相关工作人员身上,导致实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中,无法对健全且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应用,更无法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展开有效的监督,安全管理工作形同虚设,并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屡见不鲜,各种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快速消除,促使建筑施工整体呈现出杂乱状态。产生这种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建筑施工企业没有积极构建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导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无法高效开展。

2.分析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策

2.1改变经营战略,优化管理理念

如果要避免安全管理出现无人管理等局面,需要施工企业在其经营战略中进行转变,即从规模化转变成效益化与差异化等方向,主要是以技术含量较高,而且体量较大等项目为主,减少利润低和体量小项目的承接,严禁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以实现人力资源的集中管理。对此,在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还需要对安全管理岗位进行明确,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控制,从而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序进行。

2.2加大建筑单位的安全投入力度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施工单位不应该只注重价格竞争,这样导致施工单位为了利益而节约施工设备的投入成本,造成施工过程中容易出现安全事故。故施工单位要以建筑项目的质量与施工人员的安全为重点。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对建筑施工中的安全设备、材料、机械及工具要经过严格的把关并大力投入,保质保量,以供施工人员安全使用。对于建筑安全投入的设备要检查其是否损坏或者老化,如果这样的话应该及时修理与更换,对于投入安全施工的设备也应有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建筑设备被占用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2.3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对管理制度的落实,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应该针对现有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其安全管理正确认识。另一方面,应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同时配备与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如招聘制度和激励制度等。例如,在某建筑施工团队中,由于天气比较恶劣,需要进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当完成课程教学后进行考试,根据其掌握程度进行奖金鼓励,并利用奖惩制度强化人员相互监督,实现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2.4强化建筑企业责任,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安全部门要切实对安全问题进行重视,对于建筑公司部门要一级一级签订安全责任书,这样一层一层落实下去,做好安全工作,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是安全的,没有任何安全隐患。对于一些安全意识比较差的地方,需要进行分析,找出原因,然后争对这个原因拿出相应的举措,从而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一些安全意识比较好的建筑公司,不要大意放松,在施工过程中还是要解决好安全问题。工程项目较少的地方要克服安全工作与己无关思想。不能因为工程项目少就忽视安全,否则,出了问题后果同样严重。安全生产工作离不开制度的落实和建设。因此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等要不断探索,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等。

2.5企业要对施工过程加大检查和管理力度

只有对施工安全比较薄弱的环节进行整治之后,施工过程就会更加安全、所以企业要加大施工过程检查力度,争取全面排除事故隐患,对一些施工重点环节,重点时期以及事故频发类型等进行排除,做到全面排除安全问题,达到安全施工的目的。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9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普遍提高,城市建设规模急剧增大,建筑业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建筑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业的特点是建筑产品本身复杂多变,建筑产品的生产是产品固定、生产人员随产品流动,参加施工的人员多,并且人员流动大,露天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多,同时生产周期较长,在生产过程中会受到来自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特点决定了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预防难度大。加之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动力主要是农民工,大多未经专业培训,安全素质较差,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违章作业比较严重;另一方面,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跟不上,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教育滞后,这些都导致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发,人员伤亡严重。

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作业监督力度不够

安全监督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的关系到具体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质量,因为监理不仅仅是一种强制性的监督,更是对安全事故的有效预防手段。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作业监督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违背规章制度的行为没有采取及时的、严格的处罚;第二,自身安全监理队伍的素质、能力比较差;第三,在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过程中,没有明确自身的监理任务。

(二)安全管理意识比较差

绝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在进行施工建设的过程中,都会过分的侧重于对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成本的管理,从而忽略了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意识比较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过分的赶工,忽略了施工人员的疲劳作业;第二,为了降低施工的成本,没有在施工现场安放相关的安全设备,比如说消防栓等等;第三,没有及时的淘汰质量不合格的施工设备、机械等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

制度的建立、完善,是为了能够有效的约束具体的施工行为,从而使建筑工程的施工逐渐形成安全的模式,然而,相关制度的建设却没有真正的获得执行,而已有的制度也没有及时的获得完善。换句话来说,目前建筑施工的安全制度过于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的、严格的执行、贯彻,而对制度的松散管理也使得已有的制度难以满足实际的施工需求,从而使得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难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现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由于建筑施工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民工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要从根本上改变安全形势的严峻形势,就是要提高建筑施工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从源头上抓好安全培训工作。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能有效地预防职工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具体的实施措施包括了以下两点:第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系统生产人员培训机制,并建立民工准入制度。凡进入施工工地的所有民工必须先接受培训教育,一律持证上岗,它成为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考核、资质年检和升级的重要考核指标;第二,企业应建立民工岗前培训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方可上岗,有条件的企业内部应建立民工培训学校,除对本公司民工进行培训外,还可以吸收社会上很多有志于参加建设工程的劳务人员接受培训。

(二)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的必要前提,因为只有在执行工作之前,建设、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才能够使施工过程真正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否则安全管理工作将难以得到落实。具体的建设内容包括了以下几点:第一,以安全管理为中心,逐渐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比如说安全作业的交底制度、具体施工工艺的操作制度、施工工具与施工设备的使用制度等等,只有不断的将制度细化、深化并且不断的更新、健全,才能够切实的贯彻、落实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在日常的安全管理过程中,要不断的建立、健全并且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机构,使之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管理模式,比如说为施工项目、环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整个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监督人员等等,从而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第三,积极的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既要做好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培训以及管理技能培训,又要及时的划分好工作实践的责任,尽可能的将责任切实的落实在工作人员身上,这样才能够更有效的确保工作的提高以及发展。

(三)积极探索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方法

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不是一步到位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要知道建筑工程的施工是一个动态的活动,其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在这当中,又存在着已有经验、制度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杜绝这种问题的出现,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还必须不断的、积极的探索安全管理新方法,比如说根据新科技、新设备更新自身的管理措施、管理途径,强化自身的安全管理力度;大胆的借鉴国外科学的、合理的以及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并且结合自身的实际特点转换成适合自身开展的有效方法等等。要知道,只有不断的创新、不断的探索,才能够找到更好的安全管理方法,也才能够提高自身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

三、总结

总而言之,安全管理工作是建筑施工开展的重要管理内容,因为一旦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任何的安全事故,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既威胁到了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又威胁到了施工企业的生存、发展,严重的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从根本上做好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易小军.浅析建筑工程中施工安全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09,(10).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0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工作方针,扎实开展建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规章和标准规范,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各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构建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供有力的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推动作用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作用,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与科技进步,为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提供保障。

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以提高建筑安全监督队伍执行力和公信力为主线,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强化建筑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工作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1.继续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的贯彻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对涉及安全技术保障的标准、规范要加大执行和落实力度,为加强我市建筑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法制和技术保障。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宣传表彰成绩突出的管理机构以及工程项目和有关人员,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2.认真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它负责人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题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着力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保障安全监督人员到位,切实解决基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力量不足、执法不到位等问题。

3.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建筑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效能。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企业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安全管理部门在信息交流、综合分析、拟定对策的作用,认真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综合协调的职责,督促检查安全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认真抓好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要建立完善建筑生产安全信息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和事故统计分析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分析准确及时。要建立健全事故举报处理制度,加大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处理力度。要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依法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二)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各单位要继续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建筑安全生产的新形势进一步修订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建筑施工企业要不断完善企业和工程项目的应急预案,针对不同事故类别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筑施工和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适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加快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各单位要根据建筑安全生产技术发展的实际情况,限制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技术,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实现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定型化、工具化和标准化;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的合作,开发应用先进的技术、设施并促进其产业化;要针对事故多发类型和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科技课题研究应用;要大胆探索创新,借鉴其他地区经验,改革传统工艺、技术和设备,促进建筑安全科技不断发展进步。

3.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大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力度,积极研究制定有利于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加大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应急队伍建设、建筑安全科技开发和建筑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施工单位必须及时足额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要严格按照《市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做好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引导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全面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建筑安全监管人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要认真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落实,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建筑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积极营造学习研讨、探索求真的风气,提高建筑安全监管人员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履职能力。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安全监管人员要认真学习钻研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业务知识,提高专业知识水平;要深入基层单位、深入施工企业、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掌握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新形势下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加强对建筑安全发展重大问题、安全形势进行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研究,及时把研究成果转化为开拓创新的思路与决策。

3.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强化作风建设。建筑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创新建筑安全监管方式,总结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提高安全监管水平。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要在内部机构设置、工作流程设计方面,加强对权力的约束,防止滥用权力或不作为。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程序,行政许可、执法决定、行政处罚等事项都要坚持依法依规,集体研究决定。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三项建设”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要认真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坚持统筹协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三项建设”与“安全生产年”活动有关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使“三项建设”相互促进、协调推进。要有效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建筑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等“三项行动”,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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