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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条例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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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条例十篇

班主任工作条例

(试行草案)

班级是学校贯彻的教育方针,实施教育和教学工作计划的基本单位。因此,一个班级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班主任,应该根据学校的办学宗旨,坚定不移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方针,努力提高全体学生的素质,为迎接21世纪知识经济的挑战,培养和造就一批创造型的“四有”人才。所以,特制订本条例。1、根据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三个关系”的指示,班主任必须把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由浅入深,循序渐过地向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基本观点的教育,培养他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品质,使他们逐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的志向。各班每学期要针对本班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计划,并交德育处审核实施。

2、“身教重于言教”。班主任在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对学生思想品质的形成和发展,都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班主任必须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修养,要有高尚的师德,很强的业务(指班务工作)能力,忠于职守,公正无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能够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的表率。

3、严格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定,建设一个坚强有力、作风正派的班委会(中队委员会)。班主任应随时对班干部(中队干部)逐一进行培养,努力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指导他们独立完成各项任务。班委会(中队委员会)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规定,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在平时工作中互相配合,通力合作。通过他们,要把班级建设成一个遵守纪律,团结友爱,奋发向上,勤奋好学,既民主又集中的朝气勃勃的班集体。要保证无重大事故发生。对本班发生的一切问题,班主任应主动积极处理。须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班主任应积极配合,不推卸或置之不理,否则,当视作失职行为。

4、班主任要对本班各科教师和教学工作情况随时互通情报,协调关系,组织他们共商本班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努力完成学校和教导处及德育处等下达的各项任务,保证每学期学生每科成绩平均递增1。

5、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他们的人格,维护他们的自尊心。对有缺点错误的学生,不要歧视和打击;要针对他们的年龄、生理和心理特点,进行正面教育,鼓励他们努力向上,积极进取。严禁体罚、辱骂和粗暴训斥学生。

6、努力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班主任要会同各科教师,教育和帮助他们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要关心他们的课外生活,努力提高他们思想认识和学习成绩。要求各班每学期要转化30相对后进的学生。

7、班主任要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循循善诱,正面引导,肯定他们的进步。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发挥集体教育的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除平时表扬之外,每学期至少要进行四次(每月一次,其条件根据本班实际自拟)优秀学生的评选,每次都要报德育处表彰。

8、班会是班主任向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的阵地。因此,要求班主任有计划、有目的、有主题地上好班会课。课堂上要尽量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使班会开得既生动又活泼。不要搞形式,走过场。要制订好学期班会计划和活动方案。

9、严格“三查”(查上课、查教室、查“两操”)制度。

查上课:查学生人数,查上课老师是否到岗候课,查学生是否守纪。

查教室:查教室是否整洁、摆放有序、采光、通风等。

查“两操”:查学生人数,查学生做操是否认真,队伍带出带入是否整齐等。

10、各班要本着“三结合”的原则(结合班级实际,结合教学内容,结合学校条件)大力开展一些思想健康、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包括科技、文体、美术等)。对于这些活动的开展,应事先针对本班实际,精心设计,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在活动中,要注意活动的思想性、知识性 和趣味性,严禁迎合所谓的社会潮流,开展一些不适应青少年健康成长,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制订的规章制度的活动。

11、学生操行考核,是激发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有力措施。班主任应给予高度重视,应该把它作为强化班级管理的一种制度看待。对此,班主任要随时监督指导;不可弄虚作假走过场。要及时填《小学生素质综合评价手册》,客观、公正、合理评价每个学生。

12、做好家长工作,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配合。在和家长的交谈中,要首先肯定孩子们在校的优点,然后委婉地指出不足。除特殊情况外,不要搞“告状”式的家访,更不要动不动就指责家长。结合“走千家、进万户、共建连心校”活动进行家访,写好记录。

班主任工作条例篇2

2003年12月11日下午6时许,XX公司职工王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回家路途并非下班必经路线)被一汽车撞伤,汽车司机肇事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2004年1月14日王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1月2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之伤为工伤。XX公司不服,于2004年3月4日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系该公司正式职工,2003年12月11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导致车祸原因是汽车司机违规驾驶,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王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构成工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班主任工作条例篇3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考察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解、核实、评价。

第三条考察工作必须把握以下要求:

(一)坚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办事,严格履行程序;

(二)坚持广泛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

(三)坚持体现科学发展观,注重工作实绩;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干部;

(五)坚持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考察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市委委托组织部管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党政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

市属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及拟任人选的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考察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民主推荐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考察对象的确定,应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依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条件,集体研究决定,并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七条对拟提拔任用对象的考察,在考察前,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应向党委组织部门报书面的考察人选请示,并附民主推荐情况、考察材料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具体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等考察对象的确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察内容

第九条考察领导班子,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理论、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选人用人等情况。

(二)领导能力方面

主要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开拓创新、驾驭市场经济、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应对复杂局面等能力的情况。

(三)团结协调方面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协调各方面关系、主要领导发挥核心作用等情况。

(四)工作实绩方面

主要包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抓实干,取得工作实绩的情况。

(五)廉洁勤政方面

主要包括自觉接受监督,从严治党,廉洁自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群众威信等情况。

同时,可以根据不同领导班子的具体要求,考察相关的情况。

第十条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在突出考察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的同时,特别要注重考察了解以下四个方面:

(一)勤政廉政的情况

主要看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否自觉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主要看能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主要领导是否善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实行正确的集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集体决策。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尤其要注意了解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三)求真务实情况

主要看是否脚踏实地、真抓实干,做到察实情、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心理素质情况

主要看面对复杂的矛盾和问题,是否有良好的心态、宽广的胸怀、坚强的意志、昂扬的精神状态。考察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和纪检、组织等部门的领导干部时,尤其要注意对这方面情况的了解。

同时,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位要求,注意考察其他相关方面的表现情况。

第四章考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包括日常考察、定期考察和任前考察。

日常考察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定期考察是指届中、换届的考察。

任前考察是指对个别拟提拔任职的人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的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任前考察时,考察机关接到考察人选请示后,由有关责任处室进行初审,并填写《干部考察对象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考察对象、考察目的、考察内容、考察方法和步骤、地点时间安排、谈话及征求意见对象等。

(三)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组织考察组,逐步推行干部考察持证上岗制度。对县级市、区领导班子进行届中、换届考察时,考察组组长应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

在开展公开选拔、公推公选、竞争上岗时,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四)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工作实施前,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姓名和现任职务,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考察组组成人员、驻地地址及联系电话等。

(五)领导班子换届时,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应按规定进行公示。

(六)考察中需进行民主测评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表由考察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回收、统计。民主测评结果一年内有效。

(七)考察中,对群众反映的一些线索比较明确的情况和问题,考察组应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对一些情况比较复杂的问题,可以责成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调查,对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调查报告。

(八)考察组要注意收集考察对象的有关材料,包括考察对象近年来的工作总结或年度考核述职材料,所在单位的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情况以及体现个人实绩的材料。考察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时,还要注意了解考察对象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九)考察组要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对档案资料中有疑问的地方,要责成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考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考察材料的形成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考察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抓住考察对象的个性特征。评价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客观公正,考察材料内容要充实,文字要简练,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人名、地名、职务、数字、引文等要准确。反映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要具体、准确。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门材料。

第十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

第五章考察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考察机关应根据考察的情况,把考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有关考察反馈按《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需要进行提醒教育的领导干部,按照《关于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实施提醒教育的暂行规定》执行。

对于不胜任现职工作的领导干部,按照《苏州市调整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执行。

对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担任现职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察机关

第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党委的干部主管部门。干部主管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责。

第十九条考察组由考察机关组建并派出,对考察机关负责。

市管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及拟任人选的考察,按《关于市级党政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管理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任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非中共党员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由考察机关会同统战部门共同进行。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第七章考察责任

第二十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干部考察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考察人员应主动报告需回避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一)考察机关、考察组及其成员,考察对象所在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谈话对象和考察对象,对考察工作的真实性负有相应的职责。

(二)考察人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三)对考察失真失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级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市级机关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班主任工作条例篇4

关键词: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 《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行实施。此次修订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在第14条第6项中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范围由原来仅限于机动车事故扩展到一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充分体现了《条例》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和目的。然而,无论是在修订前后,如何正确理解并适用该条以正确认定工伤却始终是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给工伤认定实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困惑。为此,有必要探寻此类案件中可资运用的工伤认定标准,以切实维护法的安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最大限度地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利益

1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区别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从上述条文,对于两者的区别,我们做如下分析: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就上下班途中工伤,不仅有“放宽”,更有“收紧”。先说“放宽”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交通工具范围扩大。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才能构成工伤,“非机动车”、地铁、轮船、火车等发生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不再限制在“机动车”范围内,体现了公平原则。

再说“收紧”的一方面,主要体现在责任划分上。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就机动车事故伤害中“责任划分”没有做出限制规定,故此,出现了很多无证驾驶等违章行车造成的事故,也被认定了工伤,就法律的指导意义而言,似乎有鼓励违章之嫌;而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却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做出了限制,即要求职工必须“非本人主要责任”,也就是只有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不难想象,2011年以后自己摔伤的情形,如果不是道路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将不再被认定为工伤。

2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及其竞合

2.1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概念及构成因素

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工伤事故又称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影响或者直接作用,而使执行工作职务的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工伤事故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依法给予的补偿。目前,各国都通过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方式对受害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予以补偿。因而,工伤故赔偿一般又称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伤亡;遭受人身伤亡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之中。

2.2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2.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3.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4.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劳动者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

5.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

6.赔偿项目、内容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

2.3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赔偿模式

就民事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

1.选择模式: 即受害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2.取代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3.兼得模式: 即受害人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4.补充模式: 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本质上看司法解释这一规定采取的是目前多数国家实行的“混合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在责任范围内以完全的工伤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也即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劳动者工伤,劳动者既能获得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能获得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即双份赔偿;但是,如果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工伤,用人单位只能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而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

3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据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包括三大要素: (1)致害事故属各类法定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3)劳动者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非主要责任。其中第 (1)、 (3)项主要由有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事故性质以及责任分担进行认定,通常很少存在争议,而关于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则成为劳资双方产生分歧的焦点所在。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11年6月27日下发 《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就第14条第6项的理解和适用作出特别规定,强调 “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此处的 “合理”一词表达的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描述,其固然为认定机构的认定行为划定了大致界限,但要使认定结论具备客观性以符合社会通常的正义理念,仍需确立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就上下班交通事故而言,虽然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既非在工作时间又非在工作场所,但现代社会劳动者前往工作场所以及工作结束后返回住处在多数情况下已成为其整个工作劳动过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因此劳动者不得不经常性地将自己暴露于交通事故的风险中。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上下班交通事故同样具备伤害与工作间的因果性关联,故此将其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除了法政策因素考量亦具有内在合理性。由此可见, “上下班途中”的实质就是对交通事故所致伤害与工作间因果关系的限定,而 “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则强调此种因果关系必须符合通行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理念。

4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4.1 劳动者在单位里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是适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还是适用因工作原因而产生的工伤

单位里的道路分两种,一种道路是属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一种道路是单位内部的道路,是内部车辆通行的道路。根据相关解释,“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作者认为,发生在第一种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是交通事故类的工伤认定范畴,而在第二种道路上的事故,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其是否因在工作时间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来适用认定工伤情形。

4.2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因某些原因又折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劳动者在上班路中忽然想起工作服、钥匙没带等原因,而折返回住处取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作者认为,这仍是需要认真甄别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若是劳动者是因回去拿制服、工作牌等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原因而受到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若是完全因私人原因如钥匙等而折返回住处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当认定为是因为工作原因,不能适用《条例》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

4.3 修订后的《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中的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依据问题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因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事故当事人双方责任无法查清、伤者单方事故无法查清等理由而造成公安机关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简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导致伤者无法提供依据给工伤认定单位,或者导致工伤认定单位无法认定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到底是本人主要责任还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解释以及某些地方的做法总结出如下处理措施:一、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申报工伤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本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二、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申请人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最终处理的有效证据材料后,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作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的案件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班主任工作条例篇5

按照省局党组关于对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条例》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后,市局党组非常重视,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利用党组会、中心组学习日对《条例》进行了认真、反复的学习和讨论,充分认识到《条例》的颁布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对于建立和建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对全系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进行了统一布置,特别强调了对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等重点地学习。为保证学习效果,市局党组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召开全市工作会议,对《条例》的学习贯彻进行了安排和部署,要求各县(市)、区局党组提高对《条例》贯彻落实重要性的认识,将《条例》的学习贯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抓紧抓好;二是要求系统人事干部在自身学好的基础上,加强对各县(市)、区局对《条例》学习的监督检查。市局党组还组织全系统各县(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人事干部和全体党员参加的《条例》知识考试,收到较好效果;三是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作为考核县市局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对干部选拔任用中发现严重违反《条例》问题的,年终考核视为不达标,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通过以上措施进一步促进了《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加深了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监督的认识,使班子成员掌握《条例》、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条例》。

二、贯彻执行《条例》情况

近年来,市局党组严肃认真地落实了《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共提拔、调整、任用干部共21名,全部采用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形式,在选拔任用过程中,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严格掌握不走样,对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切实遵守不变通,严格执行了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落实了任前公示制,考察预告制,任职试用制,进一步加强了组织监督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防止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达到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目的。特别是今年二月份,市局党组结合系统科级领导班子人员和领导队伍建设的实际,根据省局“三定”方案的要求,本着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有利于队伍稳定的原则,拿出21个副科级领导干部空缺职位,在全系统进行了公开选拔,此次干部选拔任用,在市局党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程序,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严把五关。资格审查关,不符合报名资格的一律不得报名。全系统共有211人报名,经过人事、监察部门的资格审察,有5人不符合报名条件,取消报名资格;成绩关,笔试成绩达不到报考职位1:3比例的不得进入面试,面试成绩达不到报考职位1:2的不得进入民主测评阶段;民主测评关,民主测评票达不到50%的党组不予讨论;党组讨论关,党组成员一人一票,然后根据各环节积分,从高到低决定人选;全程监督关,这次公开选拔干部,邀请省局派驻监察组,全程参与监督,保证公开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二是严格程序。从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任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三是严格民主。把干部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选拔干部的一条重要标准。凡是民主测评不超过半数的一律不得列入考察对象。四是严格监督。此次公选工作,对公开选拔的每个环节全部张榜公布,将全过程置于全体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

整个选拔工作公开透明、严密有序,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拓宽用人视野、扩大选拔任用中的民主、为优秀干部脱颖而出创造良好条件、激发领导干部增强进取意识等到方面产生了积极影响。

此次公选工作在系统内外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反应选出的干部政治业务素质高、群众基础好,认为市局这次选拔干部是公正的、是成功的、群众是满意的,对《条例》的贯彻执行是充分的,从而在系统内部竖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创建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营造了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任用干部的氛围。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情况

班主任工作条例篇6

在单位食堂就餐被鱼刺卡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某日中午,顾某下班后到本公司食堂用餐,打了一份鲫鱼。落座后,遇到分管领导询问工作,顾某一边吃一边汇报,不料被鱼刺卡着了。因做手术,顾某住院一个多月。顾某认为这属于工伤事故,可公司认为,顾某吃鱼的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所受伤害是因自己不慎,不符合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条明确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在单位食堂就餐并没有离开厂区,食堂是工作场所的组成部分。午餐是员工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也是继续当天工作的物质基础,所以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午餐所占用的时间也是工作时间的延续。所以,在实践中,员工在单位食堂吃饭时摔伤、上班期间上厕所摔伤,均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顾某误食鱼刺,虽然本人有过错,但工伤认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无论本人有无过错,都应享受工伤待遇。所以,顾某被鱼刺卡伤属于工伤。

提前下班回家路遇车祸也算工伤

案例 小张是一家公司的铲车工,今年5月6日下午,小张手头无活,于是就提前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造成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车主负全部责任,小张无责任。公司认为,当天小张早退半个小时,事发是在小张下班早退的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评 小张的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本条规定分析,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伤害,都属工伤范畴。至于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迟到或者早退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没作明确的排除,因此原则上从宽掌握,即应认定为工伤。另外,职工上班迟到或者提前下班,虽违反劳动纪律,但这与工伤认定无关联,不能将违反单位规定、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因此小张虽然早退,但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只要是出于维护单位利益就可算工伤

案例 某粮站召开职工大会,会上粮站主要领导宣布将邓某调整到更为重要的部门任负责人,职工沈某对此很不满,遂在会场无理取闹,辱骂主要领导,邓某出面制止,结果被沈某打伤。邓某认为,自己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属于工伤。而粮站认为,邓某被打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受到暴力伤害须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暴力伤害必须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二是暴力伤害,不仅包括他人对职工履行职责的行为不满而进行打击报复,也包括他人对用工单位不满,针对该单位不特定对象所实施的暴力伤害,应着重审查职工从事的工作是否出于维护用人单位利益。本案中,制止沈某与主要领导争吵,虽非邓某的本职工作,但可以视为包括邓某在内的全体参与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临时职责,是为了维护会场秩序和粮站的威信,即出于维护本单位的正当利益,因此,邓某被沈某打伤,应属于工伤性质。

出差时在宾馆洗澡摔伤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 2016年5月9日,高某受公司指派出差参加会议,入住主办方安排的酒店,当晚在客房内洗澡时因浴室防滑垫失效滑倒摔伤,导致多处骨折。公司认为,洗澡纯属个人生活,不符合工伤条件。高某遂自行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会议主办方的证明、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班主任工作条例篇7

为深入贯彻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关于开展选人用人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琼中组通字〔2015〕54号)文件精神,我单位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对照检查方案要求对我乡选人用人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干部队伍基本情况

目前,我乡总编制数58个,在编在岗人员37人,其中行政编制27个,在岗在编人员23人(含县直单位借用5人),缺编4人;事业编制31个,在岗在编人员14人(含县直单位借用2人),缺编17人。在岗不在编人员12人,其中省聘1人,县聘8人,乡聘3人。全乡共计工作人员49人,2014年以来,我乡共有3人调入县直单位,5人借用(跟班学习)到县直单位。

二、选人用人工作主要做法

(一)加强学习,准确把握选人用人精神要求。

加强对2014年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及《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下称《意见》)的学习,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及《意见》的有关规定。首先,乡党委坚持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印发《条例》及《意见》至全体干部职工,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条例》及《意见》专题学习会,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学习,并在会上就《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讨论,加深对《条例》及《意见》内涵的理解,使每个干部职工对《条例》及《意见》的内容有了全面的认识,让领导干部职工掌握和了解选拔干部的原则、标准和程序。

(二)强化执行,科学民主选人用人。

我乡在实际工作中,始终按照《条例》及《意见》要求,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规定,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人用人工作程序,做好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并把相关资料建档保存,保证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格有序开展,使干部选拔任用真正得民心、顺民意。

(三)严肃纪律,防止选人用人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在乡里重要岗位的人员安排过程中,乡党委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在提名、讨论等各个环节中,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执行干部任用回避和交流等相关制度,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不搞个人说了算,不搞任人唯亲,干部任用工作得到了全乡干部职工的认同和肯定。

三、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情况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干部谈心谈话活动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乡党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谈心谈话活动,参加本次活动的有乡班子领导9人,谈话对象共30人,涉及全乡全体公务员、事业编制干部。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为加强对本次谈心谈话活动的指导,我乡成立了以黄有福书记为组长、王开宁乡长为副组长的乡干部谈心谈话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制定《2015年吊罗山乡干部谈心谈话活动实施方案》,按照乡党委书记与乡委委员进行谈心谈话;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与不是乡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不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科级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各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的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干部进行谈心谈话的部署,将谈话任务层层分解,确保此次谈心谈话活动质量。

(二)明确内容,注重实效。

将此次谈心谈话与贯彻落实党员干部“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干部人文关怀、查找干部自身问题及提高干部执行力结合起来,深入讨论交流,增强党员意识,有效增强谈心谈话的针对性。

通过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组织上对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了更加准确的把握,对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情况和干部的现实表现有了更加直接的印象,从而增强了对干部进行教育帮助的针对性,提高了识别干部的准确性。同时,在谈心谈话活动中,进一步密切了班子成员之间和班子与一般干部间的关系,消除了工作上的误解,加深了相互了解和信任,增进了团结。

(三)集中整改,改进工作

1、对谈心谈话活动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意见建议,领导班子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2、在谈心谈话过程中对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要求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耐心的说明和解释,力求谈深、谈透,真正解决问题。

3、领导班子成员正确对待干部职工提出的意见建议,保证谈心的实际效果,增强互相信任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客观实际出发,打消思想顾虑。

4、不断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加大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投入力度,努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规范化。认真落实干部各项工作正常,努力解决相关待遇问题。

通过这次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使我乡全体干部职工在政治思想认识上都有了长足的提高,使全乡干部在工作中干劲倍增,增进了团结,化解了矛盾,解决了问题。活动的开展,切实增进了干部间的团结,为我乡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文环境,对建设富美和谐吊罗山乡提供了组织保障。

四、开展违规治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人员、证件及“裸官”情况

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乡成立了由乡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吊罗山乡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全体干部职工持有个人出国(境)证照、因私出国(境)信息登记及“裸官”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清理和登记工作,全乡49名干部职工均无持有个人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证件,无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无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

在干部选人用人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一不足是学习《干部任用条例》还不够深入。主要表现为:某些干部对《条例》及《意见》的组织学习还不够细致,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刻,内容掌握还不够全面。对《条例》的学习还不够重视,有些条款和程序还不够熟悉。二是《条例》中规定有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在考察干部中,主要是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通过听取谈话人的口头介绍,看民主测评结果及考察对象的总结材料,形式比较单一,手段比较简单,难以发现考察对象的深层次问题。

班主任工作条例篇8

这次会议是经市委同意,召开的一次很重要的会议,其目的是贯彻中省市纪委全委会精神,健全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勤政为民。下面,我就做好今后的述廉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

1)要增强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核心内容的基本路线,是马克思主义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它体现了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鲜经验,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它源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又经受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的检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多年,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而且在国际风云变幻、社会主义遇到严峻挑战的情况下,我国仍然保持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事实充分证明,党的基本路线是完全正确的,它是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坚持这条基本路线不动摇,我国社会主义的长治久安,中华民族的振兴,就有了根本保证。正如邓小平指出的,“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这就深刻地告诉我们,对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任何时候都不要动摇。党的基本路线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坚持这条路线,也就是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些,都是做一个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所以,共产党员和每一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不断提高在这方面的自觉性。

(2)要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模范

新时期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实质,就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共产党员要成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模范,就要牢固树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端正自己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凡是不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的观念和做法,都必须加以克服。要站在改革的前列,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并做出实绩。坚持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是不会一帆风顺的,往往要经受住各种严峻的考验。如在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是为了一己之利而我行我素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还是公而忘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在错误思潮或大的干扰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时,是徘徊动摇,还是顶住风浪,与错误思潮作坚决的斗争;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是灰心丧气、消极颓废,还是沉重冷静、排除万难,始终坚持基本路线不动摇,等等。这种大大小小的考验,正是一个坚定的共产主义先锋战士不断成长和成熟的重要途径。“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能够自觉抵制和反对违背甚至损害基本路线贯彻执行的错误思想倾向,才是一个自觉地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先锋战士。

(3)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是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体现。共产党员要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模范,必须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适合自己口味的要执行,不适合自己口味的也要执行;环境有利的时候要执行,环境不利的情况下也要执行。当然,坚决执行,并不是不看具体情况,违背客观规律地蛮干,也不是一味“照抄照搬”,而是要创造性地执行。这就是说,要认真吃透党的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努力找出正确执行的方法和途径,做出必要的补充或具体规定,并不断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在创造性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过程中,要注意划清“变通”与搞“下有对策”的界限。“变通”必须自觉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不得违背党和国家政策的基本精神。同时,所采取的变通办法也要经过有关上级的同意。只有这样,才体现出一个共产党员对党的事业的高度责任心。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工作规划》、市委《安排意见》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始终把加强学习作为不断强化自身党性修养和提高政策理论水平、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

深入学习贯彻党内两个《条例》,认真学习各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始终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断提高政治敏锐力、政治鉴别力,筑牢反腐拒变防线,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党性修养积极参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必读篇目,认真作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深刻理解党的先进性的丰富内涵,对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认真进行反思,勇于查找问题,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提高了自身党性修养,增强了保持先进性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好干部深刻认识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重要性,常怀律己之心,增强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警、自励,清正自守,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稳得住心神、抗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在开展总公司工作中,与工作组坚持请示汇报的工作制度,本着节约的原则,能不开支的则不开支,不接受被清欠人员的宴请。一年中,没有利用手中权力为亲属和子女谋利益,个人没有跑官要官的行为,没有组织或参加公费旅游,更没有利用婚丧事宜借机敛财。不该拿的东西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保持一名共产党员清正廉洁的本色。

强化廉政勤政教育,严格遵守政治纪律本人能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始终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加强党性锻炼,注重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努力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及班子成员的头脑;在遵守政治纪律和规章制度上,能始终起带头作用,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坚持用党纪、政纪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班子中的每一位成员,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注重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教育和监督。

(2)强化职责到位,认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为了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今年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并及时分解到各责任股室,明确了主管和分管领导。。一是结合先进性教育和机关效能建设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干部职工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坚定性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局纪检组主动工作,积极配合局党组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各方力量,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工作各项任务。三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对党风廉政建设具体任务进行分解细化,与行政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四是局与各基层单位签定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班子成员能带头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到不参与与本行业工作有关的投资经营活动。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完善了民主监督制度。做到领导带头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规定,做到领导干部带头执行,以身作则,纪检组加强监督,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发现违纪及时查处。按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联系实际制定了国土资源系统廉洁从政十不准的规定,对全体干部职工的廉洁从政规范行为作了具体的要求,并经常性地督促检查执行情况,通过实施效果较好。

(3)强化民主集中制,促进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在日常工作中,善于开展调查研究,集思广益,顾全大局,重大事项都要通过党组会议或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充分发扬民主,不搞一言堂

十分注重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正确处理和化解矛盾,保持领导班子内部团结,使工作形成合力、民主把握大局。能正确运用决策权力,适时科学决策,立足全局,了解实情,善于听取不同意见,集中所有正确意见,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位班子成员的作用,让每位班子成员都有职、有权、有责。

(4)强化自律节俭,树立良好形象工作上,能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耐得住艰苦、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

除了管好自己外,还经常和班子成员、下属部门的负责人一起学习,互相告诫。同时把配偶、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在思想上,坚持敬业奉献、洁身自爱、奉公守法。在行为上,能审慎笃行,注重实干和奋斗精神,严于律己,带头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勇于从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增强了廉洁自律、勤政廉政的信心和决心。在全局大力倡导艰苦创业、勤俭节约之风。注重加大增收节支力度,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真正做到该开支的再难也要开支,不该开支的坚决不开支,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和各方面的监督。通过狠抓廉政建设,班子成员及中层干部都能较好的坚持廉洁自律。日常工作中,我能与班子成员真诚相待,关心下级,以求整体效能的最大发挥;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敢于负责,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始终坚持为全局谋发展,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搞好服务,千方百计办实事、办好事。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情况

1、认真学习《干部任用条例》,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内容十分丰富,规定十分严格,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方法和扩大民主、强化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更加科学、规范、严密的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首先要在认真学习理解条例上下功夫。各级党组织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学习条例的工作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周密部署。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组织好对《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党委(党组)学习中心组近期要专门安排时间,集中学习讨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学得更好一些,领会得更深一些,并带头进行宣讲。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干部任用条例》作为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练好业务基本功的重要教材,通过培训等多种形式,集中组织学习。党员干部的教育,要有计划安排相应的学习内容。组织人事干部对条例要了然于心,熟练掌握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及各个环节的操作办法和要求。县委组织部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要把条例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新提拔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并通过适当的形式,对领导干部学习掌握条例的情况进行考核。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志“5•31”重要讲话和同志在全国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紧密结合起来,全面把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真正做到各级领导干部熟悉条例,组织人事干部精通条例,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条例,切实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在全社会形成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干部任用条例》的鲜明特点,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成果;坚持扩大民主,在健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方面有新举措;坚持完善程序,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发展;坚持制度创新,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坚持有效监督,在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好《干部任用条例》,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干部任用条例》的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党的干部政策交给群众,把评价干部的标准和衡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尺度交给群众,把与用人上不正之风作斗争的武器交给群众,引导他们正确行使民利,使党的群众路线在干部工作上得到更直接、更充分的体现。

3、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严肃性

《干部任用条例》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干部工作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总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办事。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会;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审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带头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讨论、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县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与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敢于坚持原则,严格照章办事,认真履行程序,以好的作风选人,以好的制度选人,坚决抑制来自各方面不正之风的干扰,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要以改革的精神抓好《干部任用条例》的贯彻执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努力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4、加强对《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加强监督检查是全面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的重要保证。各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重点检查在干部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等各个环节上,是否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今后,各党委(党组)要对照《干部任用条例》,定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条例情况进行自查。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要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强化事前、事中监督,把对执行条例情况监督的关口前移。要执行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要重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监督机制。要加大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1、详细列出自己配偶、子女的就业情况,(如:在哪家公司担任什么工作)

2、购买房屋、汽车以及其他重大金额东西的资金来源。(房屋产权证明、资金来源证明等)

3、本人除出公差以外的出国(境)的时间及相关费用的一些情况

六、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求说明的其它情况

(情况事例)

述廉评议工作在市委领导下,由市纪委具体组织实施。述廉评议大会由市纪委常委会主持。参加述廉评议大会人员:市纪委委员。不是市纪委委员的市监察局副局长、乡(镇)纪委书记和市纪委相关室主任,列席会议参加评议。(根据需要,还可邀请部分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组长、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评议。)

七方法、步骤

1、通知述廉对象撰写述廉报告

每年年初,市纪委常委会要及早研究拟定本年度述廉评议总体计划。在召开述廉评议大会前一个月向述廉对象送达《述廉通知书》。述廉对象接到通知后,要积极做好接受评议有关准备工作,特别要抓紧时间认真撰写述廉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提前报市纪委审核。

2、访廉、审廉,征求意见,审核报告

由市纪委常委会组织纪委委员等相关人员,深入述廉对象单位,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对述廉报告进行审核,为准确评议述廉对象做好准备。

3、述廉、评廉、问廉、考廉、测廉

市纪委召开述廉评议大会,听取述廉对象述廉,市纪委委员要实事求是地对述廉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评议,并可根据掌握的情况,向述廉对象进行询问或质询,提出问题,要求说明,即问廉;有时根据需要,还可采取面试或笔试方法,请述廉对象回答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即考廉;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述廉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即测廉。

4、馈廉、督廉

对述廉对象的评议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向本人反馈,有的放矢,提出整改要求;有时还可安排述廉对象表态发言,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和廉政承诺。

八、等次确定及结果运用

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定等次

1、评价标准

优秀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州、市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时研究安排和全面完成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重视支持纪检监察工作,模范遵守党纪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本人和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良好标准:比较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较好地遵守党纪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及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较严,本人和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一般标准:基本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本人和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没有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但不廉洁问题的反映时有发生。

较差标准: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负责,反腐倡廉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没有完成,不能严格遵守党纪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没有管好配偶、子女及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经常有不廉洁问题的反映,本人或管辖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了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受到党政纪或法纪处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2、等次评定

优秀票数占有效票85%以上为优秀;优秀和良好票数占有效票65%以上(含65%)为良好;优秀和良好票数占有效票65%以下,但较差票未超过有效票35%为一般;较差票数超过有效票35%为较差。

2、结果运用

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评为优秀等次的,市纪委给予通报表彰。

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评为较差等次的,由市纪委对其实施警示训诫,或进行深入调查,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和称职等次。

班主任工作条例篇9

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是学生学习生活上的引领者。要圆满完成班级的各项任务,班主任必须信任学生,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班级管理。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让他们带好和管好班集体,真正成为班主任的得力助手。

班级管理工作是学校的一项中心工作。班主任在做班级管理工作时,若管理不当,则既辛苦,又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非常苦恼。作为多年班主任的我,深深体会到充分发挥好班干部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能替班主任管理班级减少很多苦恼。如何发挥班干部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呢?

一、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组建强有力的班干部队伍

每个班干部都应该明确分工和职责,在其位谋其政,各司其职。要充分发挥其成员的作用,定期由班长召开班干部会议,教师不再作为班干会议的领导者,让他们说出班中存在的问题,商量和讨论解决的方法,对于学生干部大胆提议的建议和想法,班主任要对其优点给予肯定,指出他们的缺点,并给予指导,帮助他们克服。

二、学生参与,民主治班,树立干部威信

新课标倡导学生主动参与,勤于动手,乐于探究,学会团结合作,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每一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而全面的发展。通过多年的班级工作和实践,我发动学生参与班级管理,民主治班,可增强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自豪感。容易把班级的目标和个人的目标结合起来,在参与班级目标实现的活动中实现个人的奋斗目标,从而达到增强全体同学学习的自觉性。还能增强学生的义务感和责任感,促进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相互了解、减少矛盾,营造融洽和谐的氛围。

因而班主任在管理中切忌单纯运用权威,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树立班干部威信,热情帮助每一位学生。班干部威信高低是衡量一个班级各方面好坏的量度,在同学心中有较高的威信,除了班干部的自身努力外,还需要初中班主任的帮助,让威信在教师和班干部两者之间都能建立起来。

三、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弥补不足

班级管理范围虽小,但内容齐全,工作要求细致,难度也高,班干部虽然分工不同,但为了共同的目标,必须作到相互联系,要协调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关系、使人与事之间,事与事之间,在处理的过程中能相应。所以,班级管理中班干部的作用不可忽视。班级管理重在班主任的指导。在细节和学习上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使他们在搞好班级管理的同时自己的成绩也能更上一层楼。

四、学会放手

作为初中生,学生的自我管理、判断和决策能力相比小学生生有了很大提高,此时,教师更应该放手让他们去做,给以他们充分的信任和信心,让他们大胆地开展工作,去发挥他们的才能。要鼓励他们敢想敢干,敢抓敢管。要容许他们在工作中有犯错误的可能。对于班干部的工作,班主任要做到该静观时且静观,该出手时才出手,不要事事放心不下,事事非亲自经手不可。班干部工作主动,敢于指出班中不良作风,使老师更彻底地了解班级的情况,顺利地开展工作。当班干部在某个方面出现错误或遇到困难时,班主任作他们的后盾,为他排忧解难。

五、 严格制度,完善班务日制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能干的班干部,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管理条例作为他们开展工作的依据,那么,他们在工作中往往会觉得不知从何下手,不知如何操作。在这种情况下,班干部的聪明才智得不到发挥,希望提高班级管理的质量自然难以实现。鉴于这种情况,在每学期开学之初,我总要组织学生学习《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学校政教处颁发的量化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本班实际,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班级管理条例。

但是,要使管理条例得到落实和推广,还必须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譬如,除了根据每个班干部的职务落实好工作责任之外,我们还通过全班同学民主投票的方式在班干部中选出五名代表充当值日生。值日生负责班级每天的班务日志记载,做好检查督促的工作。每周结束之后,班长把过去一周每位同学的得分和扣分情况进行累计,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组与组的竞赛,在每周的班会课上,由负责记载工作的班干部对上周本班各个方面的情况进行小结,最后班主任再加以画龙点睛式的总结。另外,每个同学平时在学习、纪律,出勤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全部储存在电脑中,由一位班干部专门管理,在学期结束之前全部公布出来,并把这些资料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评定每位学生德育等级的重要参考。在初中生相对较强的单独行为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自主管理能力、自律意识以及道德评价能力,对于优化班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能够有效地使学生在亲自参与班级管理过程中获得和体验道德准则的一项制度,它有助于学生克服不良倾向,培养全面素质特别是管理能力和自律意识。

有了严格的管理条例和管理措施,班干部在开展工作时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的放矢,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普通同学才更懂得如何自我规范、自我教育,逐步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样,班级管理才能走向规律化、科学化,管理质量的提高才有切实可靠的保证。

六、表扬、奖励要及时

班主任工作条例篇10

2012年3月19日傍晚,在南京市溧水区一家动力机械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的陶明(化名)准备下班回家时,公司领导叫住了他,说有一重要客户来公司联系业务,要他立即安排晚餐,并加班参加接待。

客户是上帝。晚餐上,陶明悉心接待客户,尽地主之谊,陪同客户饮下了大量白酒。晚上9点半左右,酒后的陶明兴致勃勃地骑着一辆无牌摩托车回家。当他沿交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溧水第三中学北门路段时,追尾撞上前方一辆正在推行的自行车,后又撞到正在行驶的二轮电动车,所幸自行车、电动车仅仅车辆受损,二人也只是受到轻微伤。陶明摔倒在地后,赶紧从地上爬起来,并打电话报警。

大约十分钟后,武栋(化名)醉酒驾着一辆红色小轿车,沿交通路由东向西经过该事故处,将站立在路边等待交警前来处理的陶明撞倒,又继续行驶了五六十米才停住车,导致陶明多处受伤,颅脑重度损伤。

事故发生后,陶明被送往医院治疗,因为他满嘴酒气,警方对他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7.7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标准。

同年4月25日,溧水区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陶明在追尾自行车又撞上电动车的事故中,因其酒驾负全责。而在第二次事故中,导致其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被武栋醉酒驾驶车辆碰撞所致,因此武栋负全责。

这次醉酒,使陶明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不仅受了重伤,而且因为醉酒驾驶摩托车触犯了刑律,被溧水区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 申请认定工伤被拒绝

加了一个班、喝了一顿酒,既让自己坐了班房,又让身体落下残疾,陶明越想越觉得委屈,他认为自己虽是醉酒,但是按正常合理路线下班回家;车祸中虽然受了重伤,但交警认定自己对受伤没有责任,自己在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应属工伤。于是,他与单位向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简称“溧水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4月3日,溧水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陶明系醉酒后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有关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规定。

2013年5月,陶明不服,向溧水区法院。法院开庭审理时,溧水区人社局辩称,陶明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是事实,对此各方均无争议;但是据相关证据证实,陶明事发之时系醉酒驾驶,依法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认定工伤的情形。

溧水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当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具有认定是否工伤的行政职权。被告的决定书,程序合法,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结合本案事实,原告与动力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事故也发生在原告下班途中,且原告在与武栋发生交通事故中也无责任,因而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的规定排除原告所受伤不为工伤,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溧水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决定书,判定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关于原告陶明工伤认定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效力。

然而,2013年9月29日,溧水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仍然不予认定陶明为工伤。这次,溧水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的排除工伤认定规定,即“醉酒或者吸毒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陶明再次不服,又向法院提讼。庭上,溧水区人社局辩称,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后,对本案的事实又重新进行了审查,对适用的法律依据也进行了纠正,认为原告在事发之时确实处于醉酒状态,虽然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武栋车辆碰撞所致,但并不能排除与原告的醉酒行为无关。退一步说,即使该事故与原告醉酒没有关系,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之第2项之规定,已直接将“醉酒和吸毒”情形排除在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倾向之外。

溧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醉酒是个人行为,我国相关法律禁止醉酒后从事某些行为,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将醉酒排除在认定工伤的范围外,由醉酒导致行为失控,引发的伤害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但醉酒与伤害事故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是醉酒不得认定工伤的条件,如果不加区分将醉酒一律排除在工伤范围外,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本意,也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

2014年2月17日,溧水区法院作出判决,再次撤销溧水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溧水区人社局在判决生效30日内,重新对陶明作出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醉酒车祸受伤终获工伤认定

一审宣判后,溧水区人社局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溧水区人社局在上诉状中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从而错误地适用法律,所作判决有违公正。

溧水区人社局在上诉状中强调,原审法院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的立法含义及基本精神。该条规定已直接将醉酒情形排除在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之外,而并不区分醉酒与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南京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内部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陶明在该起事故中,虽然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但其遭遇车祸时自己本身无责任,也就是说并非醉酒导致其遭受重伤,是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其受伤,所以应当依《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陶明为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15条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经过激烈的讨论后,合议庭采纳了第一种意见。2014年11月4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外公布了此案的终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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