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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函询回复范文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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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函询回复范文七篇

【--总结】

  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是隶属于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不属于政府部门。中央纪委是纪律检查机关,不隶属于任何部门,但服从中共中央委员会领导。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纪委函询回复范文七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纪委函询回复1

函询通知书

[]第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月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纪委函询回复2

  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正确对待谈话函询。有问题的,要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要珍惜把握这种机会,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主动承认错误,诚心改过悔错。对没问题的,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在谈话函询中,对组织的态度,考验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犯了错误后,是不是相信组织,有没有主动承认错误,就是在关键时刻对党性的检验。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主动交代问题,同党交心,真心向党忏悔,说明还有党的观念,还能回到正确轨道上来。

纪委函询回复3

  []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我委。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二: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

  湘赤监纪函询[]第号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

  日前报送我委。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年月日函询情况反馈表篇三:“五询制”表格相公镇纪委访询登记表相公镇纪委约询登记表相公镇纪委函询审批表

纪委函询回复4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范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谈话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纪委驻国务院国资委纪检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谈话函询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等要求,对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及员工开展教育管理的主要方法,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谈话,包括预防提醒谈话、询问警示谈话、纠错诫勉谈话、问责处分谈话等类型;谈话可以通过任职谈话、日常谈话、集体谈话或个别约谈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被反映人进行谈话:

  (1)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3)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或者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

  (4)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

  (5)履行“两个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果较差的;

  (6)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

  (7)拟提拔干部财产公示过程中未如实申报,情节较轻的;

  (8)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等情节较轻的;

  (9)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

  第六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主谈话人。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

  (1)与企业党政一把手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上级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

  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2)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一般由上级企业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上级企业也可以委托被谈话对象所在企业党组(党委)书记主谈。

  (3)与企业本部部门负责人谈话,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主谈,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陪同;党组(党委)书记也可以委托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谈。

  (4)与企业本部其他中层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纪检监察部门有关负责人陪同。

  (5)与企业其他人员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七条适用本办法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的主要原因、谈话人情况、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的主要内容、谈话对象的意见等内容。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线索,除可对被反映人谈话外,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

  (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

  (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第九条适用本办法进行函询的,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见附件2)。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条对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后,纪检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谈话函询对象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的,可以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

  (2)谈话函询对象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责成谈话函询对象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或进行谈话,也可以开展初步核实;

  (3)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或者反映问题属实、部分属实,但按照规定不需追究纪律责任,已建议作出恰当处理的,可以作了结处理;

  (4)经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但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可以暂存。

  第十一条谈话函询对象要充分认识到谈话函询是对党员干部和企业职工的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正确对待谈话函询决定,按要求如实说明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谈话登记表

  2.函询通知书

  附件1

  填表人:年月日

  附件2

  ××监信函﹝20××﹞×号

  函询通知书

  ××同志:

  根据领导批示,现将来信反映××问题摘要转去。请你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所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不能如期回复,应提前作出说明。

  ××单位

  ××年×月×日

纪委函询回复5

  一、对“谈话”、“函询”措施的认识

  (一)容错纠错工作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对反映问题不实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措施予以澄清,有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二)抓早抓小原则的体现

  谈话函询作为四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之一,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有利于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让出现问题的同志能够深刻认识到错误,体会到组织“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

  二、“谈话”、“函询”措施使用现状

  (一)现行使用情况

  认真落实关于谈话函询的有关规定,对反映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线索,抓早抓小,及时通过函询谈话的方式,给相关人员“踩刹车”、“拉警报”,防止其小错酿成大错、违纪滑向违法。谈话函询结束后,把具体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切实发挥出谈话函询的辐射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谈话后回访内容比较笼统,缺乏针对性;另一方面是回访工作具体由被谈话人单位纪检工作人员操作,往往缺乏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对心理疏导缺乏专业性。

  三、改进“谈话”、“函询”措施使用的几点思考

  (一)提高认识和业务能力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关,必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谈话人切勿急功近利,奔着处罚处理的目的,仅仅以被谈话人认错为主要目的,忽略谈话的内容形式的重要性。谈话人要真正摆正自身定位,以同志的身份,关心关爱干部的角度,让被谈话人真正意识到这是组织的关心关爱,从而正确对待,正视自身问题。通过谈话提醒了解干部、关心干部、爱护干部,使党员干部及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让松弛的纪律得以重新绷紧,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此外,还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心理学知识培训,强化谈话后回访的专业性心理疏导。

  (二)做好谈话前的外查工作

  一方面是对问题线索做好外围调查,对问题发生的时间、背景进行多方面查证,从被谈话人的职责、性格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分析,并对谈话内容进行必要的研讨和推演。二是多方了解干部的情况,要通过查阅干部档案、考察情况登记表、个人简历,向分管领导询问等方式,熟悉谈话对象的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家庭、奖惩、性格等情况,全面了解谈话对象的优缺点,工作有何擅长,群众评价怎样,工作和生活中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同时,结合干部身上存在的个性和共性问题,与干部换位思考,以心换心,在谈心谈话过程中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共商解决之道。

  (三)切实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谈话工作的第一项内容就是权利义务告知,在实践中往往因工作任务重、时间紧迫,会压缩被谈话人了解权利义务的时长,致使被谈话人不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大部分人对“被纪委谈话”一事也不好开口请教,有的被谈话人甚至在谈话结束后很长时间里都忐忑不安。所以要保证被谈话人阅读权利义务告知书的时长,对被谈话人的疑问进行详细解答,使其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

  (四)注重谈话技巧

  一是不空讲大道理。变单方说教为互相沟通,对谈话中了解到的干部的牢骚、抱怨、负面情绪,谈话人不能站在道德的高地进行横加指责和批评,而应该以朋友的身份换位思考,从被谈话人的角度看待和理解这些牢骚、抱怨、负面情绪,并和被谈话人谈者起沟通和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所可能带来的危害,商量整改的思路和方向,制定整改的方案和目标,从而达到化解思想疙瘩,排解负面情绪,激励干事创业的目的。二是营造温馨的谈话氛围,一个温馨的谈话氛围,会使干部完全放松身心,提升谈话函询的实效,要善做倾听者,不轻易打断被谈话人的话,耐心做好谈话记录。教育引导时,既坚持晓之以理,又要注动之以情,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和帮助提高,都要让被谈话者乐于接受。

  (五)强化心理疏导理念

  一是做好心理疏导,切勿流于形式。心理疏导部分,要适当前置,心理疏导的理念要贯穿于谈话全过程。二是在谈话主体部分大致结束后,适当开展容错纠错机制的学习,深刻体会到组织“严管就是厚爱”的良苦用心。使被谈话人摆脱“我被纪委谈话了,我就要被处罚”的惯性思维,有效减轻干部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使其关注的重心转移到自身存在问题上来。

  (六)完善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关心关爱工作

  积极探索建立谈心谈话、回访、家访、解决实际困难和考察评价等措施,引导鼓励受处分(处理)的党员干部端正态度、积极改错,放下包袱、提振信心,放开胆子、努力工作。回访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面了解回访对象受处分后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二是通过核查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发放等相关资料,了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三是对被回访对象进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做好思想教育等工作。通过回访教育工作,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化解受处分对象的思想‘疙瘩’,真正做到‘回访一人、改变一人、教育一片’,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使他们消除思想顾虑,以健康向上的心态、更高的热情投入到新的工作和生活中去。

纪委函询回复6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

  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

  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一般以诫勉谈话为主。对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新的需诫勉的问题,可以进行书面诫勉。书面诫勉期为6个月。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党委的意见,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延长诫勉期(不超过6个月)、或者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可以解除诫勉。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

  第七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各级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对象进行函询。被函询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收到函询的5日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回复组织的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签字)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承办组织或部门留存,装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洁档案,承办组织或部门同时相互抄送。

  第十条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非中共党员的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纪委函询回复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注重预防,强化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关于对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简称“领导人员”)和所属企业党委管理的人员(简称“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谈话

  第三条廉洁从业谈话分为预防性谈话、新任职前谈话和提醒谈话及诫勉谈话。

  预防性谈话,是指对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从业谈心式教育,每半年一次,一年两次;

  任职前谈话,就是对新聘任或岗位交流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要求其在上任时,向组织和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的监督;

  提醒谈话,就是对有群众反映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

  话,提醒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有违纪苗头、尚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谈话教育,提出警诫并限期改正,汲取教训,注意检点自己言行。

  第四条预防性谈话的主要内容:

  1、与所属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谈话的主要内容:

  (1)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纪国法,贯彻执行中纪委、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4)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5)本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成员加以注意的情况。

  (6)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7)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与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所分工范围内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遵守党纪国法、上级企业和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

  (3)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若干规定》和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与部门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及本部门或所分管范围内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及本部门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执行情况。

  (3)本人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的情况。

  (4)本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以身作则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与县(市、区)分公司经理人员和工程公司下属单位经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室(含中心)下设的室正副主任谈话的主要内容:

  (1)本人和本单位执行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做法、成效和基本经验。

  (2)本人和本单位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企业及本企业反腐倡廉规章制度的情况。

  (3)本人民主作风和接受组织、群众监督的情况。

  (4)本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业的情况。

  (5)本人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情况。

  (6)对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新任职前谈话的主要内容:

  (1)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

  (2)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3)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要求上任时向组织和全体员工作出廉洁从业承诺,自觉接受监督等。

  第六条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反映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虽经调查核实没有查出问题,但需要提醒其加以注意的;

  (二)负责组织领导或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或在管理人、财、物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间较长,需要提醒其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的;

  (三)所在单位在一个时期出现了苗头性、倾向性的重点问题,需要提醒领导班子加以注意的;

  (四)其它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

  第七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第八条谈话的方式和程序:

  (一)***公司纪检组长负责与***公司各部门主任、所属各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二)***公司纪检组监察室主任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副主任、所属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预防性谈话和任职前谈话,也可委托纪检组监察室副主任同其谈话;必要时,可与各单位、各部门的班子成员集体谈话。

纪委函询回复8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委厅机关和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免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3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省教育纪工委对委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高校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直属高校处级以下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委托给其所在高校纪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省教育纪工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建议党委(党组)发布者:校纪委办发布时间:2009-6-10阅读:86次

  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做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省教育纪工委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勘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由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提出建议,报省纪委批准;对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由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负责案件工作的人员提出意见,经纪检组副组长审核后,报纪检组组长、省教育纪工委书记批准。

  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诫勉谈话的实施。受省纪委委托,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组长对省委教育工委、教育厅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对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和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组长、省教育纪工委书记负责;对直属高校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副组长或负责案件工作的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试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十二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纪委函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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