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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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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申请书

第1篇:准入申请书

准入申请书

成都公共事务管理中心:

我公司自愿就贵单位成都公管中心总部机关办公区自行车车棚改造工程QHSE一事一准入资格,接受贵单位为核实准入资格所做的合法的调查,核实工作。

申请人: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09月24日

第2篇:企业准入申请书

WORD格式

分包企业准入申请书

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为(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标准、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一级、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一级,具备 贵单位规定的分包企业准入注册条件,愿意按规定承接贵单位的分包项目并忠实 履行合同条款。

特此申请在贵单位注册。附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证照名称 分包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注册号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年检情况

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资质经营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税务登记证

申请单位:推荐人:审核单位意见: 法人代表:单位名称:审核单位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本单位郑重申明:以上陈述内容和所提供的法律文件确系本单位真实有效的法律 文件,如有虚假伪造及不真实之处,愿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法人代表或代理人:附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资料整理

第3篇:楼盘按揭准入申请书8.4

楼盘按揭准入申请书

麻城市信用合作社:

我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7日,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民营企业,位于麻城市京九大道西侧,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袁野,由两位自然人投资组建而成,其中袁野出资1000万元,占50%,熊楚娟出资1000万元,占50%,全部以现金方式注资,注册资本到位率100%。公司拥有房地产开发叁级资质,现有员工48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30余人,是麻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人才储备最充足、专业化程度最高的开发企业之一。

公司开发的长江·广场一品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一个集商住一体的大型复合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53.28亩,净用地面积41.51亩,规划总建筑面积74075平方米。该项目总规已于2010年9月19日获市政府批准,现已取得“四证”。项目分两期进行,其中一期建筑面积49128.92平方米,建设工期三年,总投资11000万元。基础土方工程于2010年8月5日开工,于2011年四月底全部结束,主体建筑工程于2011年5月12日开工,目前1#、4#、5#、6#、7#、8#楼全面开工,其中1#、6#、8#楼三层封顶,4#、5#、7#已完成基础工程,一层动工。已累计投入建设资金6500万元。

楼盘全部售罄后,预计可实现预售收入4亿元,其中:住宅销售收入2.8亿元,商铺销售收入1.2亿元(按当前价格匡算),预计需累计办理按揭贷款总额2.5亿元,其中:住宅按揭总额1.9亿元,商铺按揭0.6亿元,敬请市信用社领导批准。

礼!

麻城市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八月四日

第4篇: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申请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

表1: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表2: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准入情况表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纸面不敷、可另附页。

声明:以上所有材料真实有效,有据可查,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申请单位公章)篇2: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电话:010-68205359)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9日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

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

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公章)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制篇3: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

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篇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节[2012]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实现钢铁产业节能减排,我部组织制定了《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及时将本地区2012年度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于2012年11月23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电话:010-68205359)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和 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规模、工艺和装备、产品质量、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人员培训、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同时提交。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依据第四条有关要求,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实,确定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同一个企业法人拥有的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必须都达到第四条有关要求,该企业才可被列入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名单。

第九条 经复核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异议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准入公告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资格应提前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附件: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doc篇5: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

为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加强废钢铁产业规模化、现代化,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精料入炉,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和建设要求

(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及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企业建设应有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新建或者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应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土地供应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相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

(二)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米。新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三)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米。改造、扩建企业应配有剪切设备或破碎设备以及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必须配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和非钢铁类夹杂物分类设备等。

(四)新建、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选择生产效率高、加工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产系统。必须配套有粉尘收集、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的有关要求。

(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使用节能、环保、高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逐步淘汰鳄鱼剪式剪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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