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木伦镇干部职工请假、签到制度
为了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便于工作的衔接,特制定乌兰木伦镇干部职工请假、签到制度。
一、请假规定
乌兰木伦镇全体干部职工因病、因事确需请假者,必须履行请假、续假、销假手续,填写请假报告单,经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批准后,由常务领导审批,将报告单送交综合办公室考勤员,方可离岗。具体如下:
1、副科以上干部请假,1天以下由镇常务领导审批,1天以上7天以下由镇党委书记或政府镇长审批,超过7天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副科以上领导下乡或外出,要向常务领导或党政综合办公室打招呼。
2、各科室负责人请假,3日以下由镇党务领导审批,3日以上由镇主要领导审批。
3、一般干部请假,1天以上7天以下,请假人征得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同意,待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后,由常务领导审批,办事处工作人员由主任审批。7天以上由镇党委书记或政府镇长审批。
4、按规定可以享受休假的职工,须在休假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及科室审批意见,由镇党委审批,待岗位统筹安排后,方可离岗。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每年的职工休
假待遇。
5、干部职工婚假、产假、丧假均需办理请假手续。婚假为7天,产假为3个月,丧假为7天,均包括公休节假日。
6、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须由旗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7、工作人员因公外出,需填写出差报告单,由常务领导审批,按出差报告单时间报销差旅费,下乡视作公差外出,但不需要填写出差报告单。
8、全体工作人员只能请假、续假,但不予补假。
二、请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资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