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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证明

范文小馒头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经常居住地证明

第1篇: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证明

XXX,男,汉族,年

出生,身份证号,从

年 月 开始至今一直租住本村村民XXX的房屋,房屋位于

地址。

特此证明

村委会(盖章)二一五年

第2篇:经常居住地证明

居住证明

兹有龚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1199306303173),自

月起在XX省XX县XX镇通贸街居住,至今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月 日

第3篇:经常居住地证明

证明

今证明,男,年生,身份证号:,自年 4组租房居住,特此证明。

证明人:武侯区社区居委会

年 月日

第4篇: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男女双方在原来户口地领的结婚证,后在另一城市生活多年,有的甚至买了房,那么如果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是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办理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证明目前所住的地方是其经常地呢?

如果一方出示以下证据的,可以认为为证明经常居住地:

1、房产证;

2、当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所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租房合同或房东的证言加上房东的房产证;

5、一方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6、工资卡;

7、完税凭证;

8、社会保险交纳情况等。

以上证据,有的可以单独作为证据,有的必须联合一起出示。

第5篇: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证明

经常居住地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关于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的问题可以说是经常遇到,其中尤其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到外地工作多年因感情破裂想在外地离婚的最为常见,这样的情况下要达到在外地离婚的目的只有走诉讼途径。可问题是外地的法院立案法官往往不愿受理这样的案件,他们的理由就是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其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以下就是我在代为办理一单外地人在广州诉讼离婚立案的过程,这个案例足以反映证明经常居住地是多么的困难:

我代理的这个案例当事人男方住所地在黑龙江,女方在重庆,双方在黑龙江登记结婚多年,但结婚后至今一直都在广州工作,双方还在越秀区开办了一家公司,女方还是该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女方还在越秀区某街道办理了一个有效期为两年的暂住证,到准备起诉离婚时仍在有效期内。双方已经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但由于双方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回住所地办理离婚登记,所以他们就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达到在广州离婚的目的。

鉴于女方有在越秀区某街道办理的暂住证,在提起诉讼时我就以男方作为原告、女方作为被告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案。但立案庭接待的一女法官竟然说暂住证不能证明被告在越秀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不能证明,那什么可以?我就问她。她说还需要街道办或者居委会或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出证明,证明被告在越秀区实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靠!说得轻巧,这个我不是没有想过,但我之前代理的类似案子当事人找过街道办和居委会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人家说得很直接:“我又没有整天拿眼睛盯着你,怎么知道你有没有在我辖区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啊?我怎么能给你出具证明?!”于是我就把这话转述给法官了,法官无语,她改口说那你能不能提供和房东的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呢?TMD!谁说租赁房屋一定会签合同?要是借住朋友的房屋怎么办?而且,房产证书不是所有的房子都有的,象广州市内很多的城中村,大把的农民房、违建房在出租,哪来的什么房产证的?!再者说,如果只要房产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那我搞个假的给你不就行了?反正你法官又不会去查是否真实租赁、房产是否属实,不过这样做的话还不是你法官给逼的!简直逼良为娼!我把这个理由一说,那女法官也没有话说了。后来我说这女当事人在越秀区开办了公司,还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单位证明可以吗?那女法官回答很绝:“开公司做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证明你是公司的法人,不能证明你在我辖区内居祝”晕!这话说得确实有她的道理。

写到这里,各位是不是比较关心这个案件我后来到底立了没有?我现在就告诉你们: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既然我答应了当事人就一定要办到!一个案子,如果法官不想给你立,总有她的借口,假使您真的就此妥协,那当事人就只能等双方有时间再回住所地办理离婚了。可是,既然法官不讲理,我也就不用跟她客气,就开起嗓门跟法官吵呗,吵到让来立案的当事人都来关注、吵到法院立案庭庭长、领导跑来过问,问题就开始出现转机了,立案的问题就解决了。今后朋友们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也可以一试哦。办了暂住证都不能顺利立案?没有这样的道理!

个人思考:说实话,象越秀法院这样的要求害得我们失去很多承接这样的案子的机会,也浪费当事人很多不必要的费用和时间。我说的这个案子能最终立案其实并没有让我感到多高兴,国家对于“经常居住地”究竟应该什么可以证明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明文规定,也使得不同法院对于类似案件是否应当受理有不同规定,损害了法的统一性和尊严。期望国家尽快出台一个统一的明文规定。需要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情况在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中也经常遇到,农村户口的人在城镇里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到是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的问题,其实除了上述的暂住证、证明、租房合同等外,还有一些其他的东西可以证明,有兴趣或者有需要知道的朋友可以电话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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