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范建飞,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劳务
承包人,现住大同市天镇县。被申请人:大同市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东路8号楼号商。
铺,法定代表人:贺建平,申请事项
一、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当中“景阳小区”项目工程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被告承建的大同市景阳家园建设项目当中的3#主楼、2#楼商铺施工图设计水、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包工方式,以每平米35元的价格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2015年4月底,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现因申请人实际施工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在被申请人处保管,导致本案无法确定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查明本案事实,便于本案的申请审理,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负责施工的灵丘县“景阳家园 ”项目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
此 致 山西省 县人民法院
年月
日
申请人:
第2篇:工程量鉴定申请
工程量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范建飞,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系劳务 承包人,现住大同市天镇县。
被申请人:大同市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东路8号楼号商。
铺,法定代表人:贺建平,申请事项
一、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当中“景阳小区”项目工程实际工程量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负责对被告承建的大同市景阳家园建设项目当中的3#主楼、2#楼商铺施工图设计水、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包工方式,以每平米35元的价格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款。2015年4月底,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现因申请人实际施工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在被申请人处保管,导致本案无法确定申请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查明本案事实,便于本案的申请审理,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负责施工的灵丘县“景阳家园 ”项目工程进行工程量鉴定。
山西省
县人民法院
此 致
年 月
日
申请人:
第3篇:工程量
附件一:投标申请人声明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综合业务用房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资格审查材料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一切信息都是真实的、在有效期内的。
二、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建立企业诚信档案(A类IC卡)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是本企业(IC卡)中的在册人员。
注:诚信档案(A类IC卡)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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