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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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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委托书

第1篇:委托书刑事个人上诉、申诉

兹委托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担任你院受理的案,被告(上诉、申诉)人的辩护人。并希于开庭前通知辩护人,以便出庭执行职务。

人民法院 委托人

(签名)被告(上诉、申诉)人

(签名)二0

年 月 日

第2篇:刑事申诉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黎××,女,27岁,××省××市人,××工厂工人,住××市××区××街××号。

申诉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11月×日法刑字第×号终审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我因与张××发生口角互殴,双方各有伤情,××区人民法院认定我犯诽谤罪和伤害罪,判我有期徒刑3年。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日作出法刑字第×号终审判决,撤消诽谤罪,改判为免予刑事处分,仍维持伤害罪定性,我认为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确定性质、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认定申请人无罪。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医院验伤单等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对此案进行再审,秉公改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黎××

1999年××月××日

附:①黄××、邓××的证言;

②验伤单1份。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梁××,男,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省××县××镇××街××号。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申请人赔偿1995年3月25日到1999年8月21日错误羁押3年又6个月(共计1277天)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

事实和理由

……赔偿请求人于1999年8月24日被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侵犯革命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国家赔偿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额,……以国家统计局每年年初公布的数字为准”.特向你院提起赔偿诉讼,要求××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向申请人赔偿在错误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元。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判决××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申请人作出赔偿,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梁××

1999年××月××日

附:××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复印件1份

第3篇:刑事申诉状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息烽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贵州省***公司经理。住贵阳市云岩区**大厦*楼*座。

申请人因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特提起刑事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对申请人涉嫌贪污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2003年1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20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均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终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所采信的证据,不 1

足以对申请人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一审判决所例举的七组证据,只能证明李**代表**公司领取了嘉陵公司支付给**公司1996年度售后服务先进及优胜奖5万元以及支付给**公司1996年度各种补贴现金10万元。而不能证明李**将此两笔共计15万元据为已有。

一审判决认为“李**所提已将该款全部交给公司财务人员作为职工奖金的辩解,经查,仅有被告人李**供述,且单位的职工均无人证实,故其所提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李**之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李**领取15万元进行侵吞,不能排除该15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的可能之辩护,亦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的认定违背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让犯罪嫌疑人来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1995年-1997年间发给职工的实际收入大于公司财务成本显示的职工收入的391,667.17元,结论为:“形成的原因及款项来源缺乏原始资料可查,无法判断。”

该结论虽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已把所领取的15万如数交还公司,但却也不能排除申请人上交钱款的可能,审计报告从财务专业的角度证明李**的辩解可能是事实,一审判决要认定李**有罪,必须排除该种可能及合理怀疑,然而一审判决在没有排除李**辩解的可能的情况下认定李**有罪,违背了刑事诉讼证据的使用规则,这不能不说是一审判决的一个重大的瑕疵,导致的结果是无罪的人被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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