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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名录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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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名录登记申请书

第1篇:货物贸易外汇名录登记

一、货物贸易外汇名录登记

提交材料: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入》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先申请、再验收、后审批。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2篇: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附1: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汉中市分局:

本公司因业务需要,申请加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现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请予以登记。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无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新版执照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海沧保税港区、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应凭保税区域管委会登记证明办理名录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详见填表说明)企业代码

经济类型代码及 名称

是否保税监管区 域企业是否企业名称 行业类型代码及 名称

保税监管区域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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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护照号码 工商注册号 外币注册资金 最初设立日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海关注册号 外币注册币种 经营范围 企业地址 邮编 传真 企业联系人 人民币注册资金 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人移动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注意事项及填表说明:

请认真阅读以下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因填写不准确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2 / 3

1.企业代码: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共9位;

2.经济类型和行业类型的代码及名称:按照“经济类型代码及名称表”、“行业类型代码及名称表”的内容选择其中一项填写(可现场对照填写);

3.是否保税监管区域企业:是否为“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海沧保税港区”、“厦门火炬(翔安)保税物流中心”、“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的企业,填写是或否;

4.海关注册号:应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中“海关注册登记编号”,共10位;

5.企业工商基本信息:应为工商局“商事主体公示信息”中的基本信息; 6.新的工商年检:以企业自行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工商局网上年检的年度报告书;

7.最初设立日期:应为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8.经营范围: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外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0.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除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还需商务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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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预收货款外汇登记申请书

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我公司已于年月日与公司签订了产品出口合同(合同号:),合同总金额元(币种:)。按照合同约定,进口方应预付我公司货物款项元(币种:),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收到进口方元(币种:)预收货款(开户银行:账户号码:)。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我公司已于年月日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了预收货款的合同和提款登记,登记金额元(币种:),现特向外汇局申请确认此笔预收货款。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及我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公司(公章)

二○○年月日

关于核定出口货款临时预收汇额的申请

(参考格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

我公司已与境外进口商签订了产品出口合同(合同号、进口商、预收货款到账金额及交货时间等明细见所附清单),目前需办理结汇或划转的预收货款金额为元(币种:)。按照汇发[2008]30号文规定,我公司已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了上述预收货款的合同和提款登记,现特向外汇局申请核定临时预收汇额元。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附件:(有关出口合同、贸易结算方式以及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说明材料)公司(公章)

二○年月日

第4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修改版)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经批准,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现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办理进口单位名录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如从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出口备案登记或未在银行办理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提供:

1、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已在外汇局办理了出口备案登记的,只需提供:

1、加盖有出口核销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进出口企业已备案章” 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及持有《进出口 企业资格证书》的中资企业可不提供)。

□如已在银行办理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只需提供:

1、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开具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此致。

核销联系人:进口单位(盖章)

电话:手机:法人代表签字:

邮编:传真:年月日

注: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5篇:外汇申请书

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兹有深圳市润达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数码、通讯产品、移动互联车载产品、卫星定位导航仪、汽车电子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等,我公司于 2014年 07月22日经深圳市商务部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 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 印 件; 6、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2、严格遵守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 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此致 敬礼

深圳市润达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2014-11-10

第6篇:外汇申请书

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兹有深圳市润达北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数码、通讯产品、移动互联车载产品、卫星定位导航仪、汽车电子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等,我公司于 2014年 07月22日经深圳市商务部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 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 印 件;

6、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 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此致 敬礼

深圳市润达北斗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2014-11-10

第7篇:外汇申请书

申请书

外汇局XX市中心支局:

我XX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并已办理工商、外经贸、海关、技监局等相关登记手续,现因公司法人发生变更,特向贵局申请办理货物贸易收支名录变更手续,请给予办理。

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8篇: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流程

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流程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资格的具体体现,企业名录由外汇局依法登记。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需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网上开户及系统密码、用户名领用登记工作。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复印件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复印件盖公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公章

(4)海关登记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公章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需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复印件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复印件盖公章

3、保税区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持《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注意事项:

1、外汇局按照下列原则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质证书在有效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已按规定进行年审;

(2)企业注册地址为本外汇局管辖范围;

(3)资料完整且表面真实性;

(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2、8月1日起,来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的企业统一纳入“辅导期企业”管理

(1)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2)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3)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企业名录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名录变更申请书”格式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业务受理科”办理名录变更手续。注:企业提供的名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及时更新,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如果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可以按规定注销企业名录。

表格下载: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申请书

地址:大庆开发区秀水路7号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科联系电话:045961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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