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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范文小馒头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第1篇: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台胞证号码/港澳居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有些许区别)

申请事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XXXXXX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XX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措施。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予以支持为盼。此致

东莞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为申请人时)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第2篇: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限制出入境申请书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职务: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开庭审理,作出(201x)黄浦民二(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生效,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5)黄浦执字第xxxx号,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后,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义务,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出境,故现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入境的措施。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院予以支持为盼。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第3篇:出入境禁、限制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材;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国内居民出境时,若有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进行申报,从海关申报通道出境。旅客应当妥善保管申报单,该单据将作为复入境时相关物品的免税证明。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的自用物品,超过1500毫升的酒精饮料或超过400支香烟或超过100支雪茄,超过2万元人民币现钞或折合超过5000美元外币现钞的,须填写《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并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4篇:出入境申请书

申请书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

我公司

公司,欲聘请

(护照号码:)先生在我公司工作,现在正在为其办理就业许可证书和签证邀请函,因申请流程还在等待中,而

先生的旅游签证于

日到期,故特此申请旅游签证延期。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公司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5篇:限制出境申请书

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赵小丹,女,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渐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蒋塘村道院前楼22号

被申请人:MOHSEN ABDULLAH NASSER QASEM(中文姓名:默森·阿布杜拉),男,1962年12月20日生,国籍:也门,护照号码:02245994,联系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东方大厦12楼2号【联合(P)2000(泰国)有限公司义乌代表处】

申 请 请 求 申 请 理 由 依法扣留被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护照,并限制出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是朋友关系。双方于2004年6月份共同出资及按揭贷款48万元购买了广州市淘金路116号1406房,房屋产权为双方共有。2009年11月12号,双方与买方叶福苗、江宪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上址物业成交价为165万,买卖双方的税费全部由买方承担。签约当日,买方支付定金10万元给卖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收取5万元并共同开具了收条。同年12月20日和21日,买方分别支付给被申请人4万元和51万元,被申请人向买方出具了收据,同年12月25号,被申请人用收取买方首期房款中408029.49元提前清还了银行贷款。2010年3月8号,2010年3月8号,中国银行广州东山支行根据其与买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和借据放款100万元到被申请人帐户上。综上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

收取买方165万元,其中申请人收取5万元,被申请人收取160万元,扣除被申请人偿还银行贷款408029.49元,被申请人实际收取房款1241970.51元,由于案涉房屋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共有之财产,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分给实际得到售楼款的一半即620985.25元,扣除被申请人已经付给申请人的房款20万元【包括申请人直接收取的定5万元、抵扣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美金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4万元)和被申请人于2010年5月4日转帐给申请人11.6万元】,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420985.25元。经申请人再三催要,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不得已于2010年6月4日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越秀区法院经合法传唤,被申请人拒不到庭,该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房款420985.25元,并负担全部受理费和公告费用。被申请人收到一审判决后,于2011年10月7日向贵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一审期间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其目的是赖账不还。现被申请人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提起上诉,还是为拖延时日赖账不还。被申请人是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无固定资本,如其出境,中国的两审判决均将成为一纸空文。为保证法院的判决结果能够顺利得到执行,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第23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2项和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申

请扣留被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护照,并限制被申请人出境,请予准许。谢谢!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6篇:限制出境申请书

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住址:安徽省

利辛县胡集镇李塘村前李XX户

被申请人:袁XX,台胞证:001313XX,住址:台湾台北市建国路

97巷XX号,曾居住:本市闵行区七莘路XX号,联系电话:139 0190 XXXX

申请事项: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的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鉴于被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不限制其出境,将导致案件无法顺利审理,或有效裁判将来无法执行。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特向贵院申请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景林

2016年1月26日

第7篇:限制出境申请书

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住址,国籍:,护照编号:,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依法扣留被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护照,并限制出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公安部《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被申请人因存在未结案件,限制出境。

特此申请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第8篇:限制出境申请书

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李雪琴,女,汉族,1957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929,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2组91号,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SAID ISMAIL HUSSEIN(胡森),索马里人,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护照号P00074648。在中国住址:中国地质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留学生宿舍1号楼1103室,联系方式:***(班主任赵老师)。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通过出入境管理部门限制被申请人出境。

申请事实及理由:

2013年4月23日,申请人步行至中科院水生所后门处,被被申请人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撞伤。经武汉市公安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交通大队认定,被申请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申请人向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8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申请人:

2013年1月17日

22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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