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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申请书(共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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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申请书(共19篇)

第1篇:协助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事项:

一、二、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2篇:协助执行申请书

协助执行申请书范文

篇1:协助执行申请书

协助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申请人的相关权益。

事实与理由: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向申请人购买商品混凝土,至今人尚欠申请人货款本金*****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建被申请人厂房工程项目,被申请人尚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额工程款。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5日在*********************主持下达成了还款协议书,协议第五条第2项约定,被申请人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做好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材料供应商货款支付,保证不存在任何矛盾纠纷。

为防止被申请人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进

而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下达协助执行通知,阻止其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或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相应款项于申请人。

此致 ***人民法院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申请人: 篇2:申请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协助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XX市中级人 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在XX市XX公司工作,工资由XX市XX公司代结,因此,特申请贵院下达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3: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 议 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收到贵院(2010)临兰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和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XX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第3篇:协助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申请事项:

一、二、事实与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第4篇: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收到贵院(2010)临兰执字第3812号执行裁定书和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XX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92091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XX公司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第5篇: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改(推荐)

协助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XXXXXXXXXXXX 住址: 法定代表人: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2016)辽XX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贵院的(2016)辽XX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人对此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法院文书,贵院在受理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诉XXX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业公司)、XXX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时,根据(2016)辽XX执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司协助查封煤业公司购买的,由我司占有使用的机器设备MG400/980—WD采煤机1台、ZF8600/22/35放顶煤中间液压支架131台、ZFG8600/23/35放顶煤过度液压支架7架、SGZ800/800前部刮板输送机1架、SGZ800/800后部刮板输送机1台、SZZ1000/400转载机1台、PLM2500破碎机1台、ZZY1100转载机自移装置2台、PZY2700皮带机尾自移装置1台(以下简称法院查封设备),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我司认为,此协助执行通知存在以下问题: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适用错误。

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写明其作出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但该条所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执行人,我司并非(2015)沈中民三初字第XXX号案件的当事人,更非(2016)辽XX执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故贵院依据该条对我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属法律适用错误。

二、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认定错误:煤业公司并非法院查封设备的所有权人,贵院不应当随意查封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我司对法院查封设备享有合法的占有和使用权。

煤业公司早在2015年就将法院查封设备以实物出资的形式入资到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山西愚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某月某日出具的《XXX煤业有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投资入股项目评估报告书》(详见证据一)已对煤业公司出资的这部分设备进行过资产评估。且在2016年1月19日深圳国信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详见证据二)中,也明确说明法院查封财产已出资至融资租赁公司。因此,(2016)辽XX执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所提到的设备的所有权人是融资租赁公司,而我司是从融资租赁公司租用的这些设备,我司对以上设备享有合法的占有和使用权。

综上所述,法院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为融资租赁公司,而非被执行人煤业公司,我司对以上设备享有合法的占有和使用权,法院的查封行为已经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贵院应依法撤销(2016)辽XX执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维护我司的合法权利。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煤业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9日

第6篇:申请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申请书

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协助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作出(XXXX)X民二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申请人已经申请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在XX市XX公司工作,工资由XX市XX公司代结,因此,特申请贵院下达协助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XX市XX公司协助执行!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7篇:协助执行规定(推荐)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有关执行的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有三类: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

(二)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

(三)个人的协助执行。

一、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具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简称意见)第280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同增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务、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意见》第291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

《意见》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规定》第3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二、法院的协助执行当前,由于委托执行有一定难度,许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地或者被执行财产地进行直接执行,但人地两生、诸多不便。当地人民法院积极协助是做好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外地法院派来的执行人员,当地人民法院应主动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联系食宿、代购车船、机票,并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工作,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对强制执行的态度;协助外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协助外地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

《规定》第12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异地执行时,当地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协同排除障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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