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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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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申请书

第1篇:法院执行申请书

法院执行申请书模板

【篇1: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正式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韩东洋,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身份证:***1111111x.被申请人:

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南法信大街118号天博中心c座b1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毕升,董事长

申请事项:

结清2010年12月15日至2012年9月30日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及加班工资、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2012年11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做出[京顺劳仲字[2013]第1021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现在该调解书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附:

1、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执行申请人: 年 日 月

【篇2:申请执行书范文】

申请执行书范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址略。电话: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址略。电话:略

申请执行依据: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1)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按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2011)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履行16000元借款的给付义务及逾期利息,另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和执行费。

事实和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1年*月*日作出判决,并制作了(2011)楚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一项判令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16000元。判决生效后至今,被执行人一直未有自觉履行给付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

执行标的:借款:16000元+逾期利息+诉讼费250元+公告费600元

此致

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一年 月 日

【篇3: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

xxx,女,193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路20号5号楼2单元302号。身份证:37xxxxxxxxxxx41

xxx,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路20号5号楼2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37xxxxxxxxxx610..被申请人:

zzzz,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路,身份证号码:37xxxxxxxxxx117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判决书文号)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80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25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xxxxxxxxxxxxxxxxxxxx一案,2012年1月13日法院名称做出[(判决书文号)第174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250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 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法院

执行申请人:

年月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日

第2篇:法院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单位:

申请人诉被申请单位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于 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终结。该判决书明确规定了被申请单位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煤炭款人民币 元及自 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截止到 年4月30号为 元及案件受理费 元,并被申请单位继续支付给申请人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单位未能如实履行义务,故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单位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标的:

一、货款18400元及违约金自2013年4月17日起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4022.24元和案件受理费131元及执行费;

二、继续支付给申请人自2015年5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赔偿其利息损失。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3篇:法院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女,2005年、月、日生,哈尼族,学生,现在***县一小四年级读书,暂住***县卫生小区。

发定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1、、年、月、生,哈尼族,大专文化,农民,***县人,住***县大羊街乡新村村委会洛席村民小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哈尼族,中专文化,农民,***县人,住***县*********村民小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

2、、年、月、日至20、年、月、日止三年的抚养费6000元。

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理由

法定代理人***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以(2011)红民一初字、、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双方所生的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年支付***生活费、、、元,住院费和教育费凭据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每年给付的费用从2011年8月17日起计算,并于每年8月1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给付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止。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欠***、、年8月17日至、、年8月17日止三年的抚养费、、元。未尽应给付抚养费的履行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2011)红、、、、、号民事调解书一份。

申请执行人 ***

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

第4篇:执行申请书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 请 执 行 书

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XX。

被执行人(被告信息)。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

上述两项合计

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

纠纷一案,已经贵院(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按该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至今分文未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先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X月XX日

第5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大强,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九环路南二段11号2栋1单元1号。被申请人:北京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斌;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大西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5层13号; 联系电话:010-85351111。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19)京0109民初3172号]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1622.35元,诉讼费295元,共计31917.35元(大写:叁万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叁角伍分整)。

2、被申请人依照判决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3月18日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京0109民初3172号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1622.35元,诉讼费295元,共计31917.35元。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第6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

xxx,女,193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路20号5号楼2单元302号。身份证:37xxxxxxxxxxx41 xxx,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路20号5号楼2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37xxxxxxxxxx610..被申请人:

zzzz,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路,身份证号码:37xxxxxxxxxx117

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判决书文号)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80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25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xxxxxxxxxxxxxxxxxxxx一案,2012年1月13日法院名称做出[(判决书文号)第174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250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法院

执行申请人:

年 月 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第7篇: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___份。

被申请人执行财产所在地:___。

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

申请执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才有效,才会被人民法院接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均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法律文书规定了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最后一日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就会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实体权利就得不到司法保护。

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曾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并且义务人作出履行义务表示的,则中断执行期限,以义务人表示履行义务之日起,重新计算执行期限。权利人因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的期限即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执行期限。

第8篇: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北关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人:郝培军,手机:***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立即向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发放本案执行裁定书(2014)北执字第285号,并且将相关回执(本次送达和上次送达)复印与执行申请人郝培军。

2.请求法院依法立即向安阳市旅游局发放本案执行裁定书(2014)北执字第285号副本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在送达以后立即督促安阳市旅游局依法签发出具《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以完成本案裁定之执行目标。并且将本案涉及旅游局关于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证明和本次送达回执依法复印与执行申请人郝培军。

3.请求法院依法立即向安阳市建设银行永明支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指定银行)发放本案执行裁定书(2014)北执字第285号副本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同时向银行提交安阳市旅游局依法签发出具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同时依法执行10万与执行申请人郝培军。并且将本案相关执行笔录等等材料及本次送达回执复印与执行申请人郝培军。

4.请求法院依法向声称2014年元月就冻结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安阳市龙安区法院民二庭依法查证冻结相关法律文书及 法律依据等等,依法调取龙安区法院质保金冻结的案件卷宗材料,并且按照民诉法113条之规定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事实,依法根据其具体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请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将调取卷宗及与龙安区法院沟通之相关案卷材料依法复印与执行申请人郝培军。

5.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之工商局手续,以确保本案具有法定执行力。并且发送裁定与执行申请人郝培军同时将该事项相关案卷材料笔录等等复印与申请执行人郝培军。

6.请求法院依法上报冻结纠纷与上级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中院依法查证安阳市龙安区法院之冻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合理性并且依法做出裁决。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异议是执行工作之基本职责请高度重视并且马上履行。同时请求法院将该项工作之相关文书及笔录等等依法复印与执行申请人郝培军。

事实与理由:

2014年元月执行申请人郝培军依法向安阳市北关区法院执行局申请本案强制执行。等到了2014年3月又退回重新在安阳市北关区法院立案庭立案然后终于在2014年3月28日再次转到安阳市北关区法院执行局进入执行。2014年4月10日星期四申请执行人郝培军从立案庭拿到签名日期为2014年3月20日的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4)北执字第285号案件分管执行法官是安阳市北关区法院 执行局副局长刘继霞。申请执行人郝培军依法向法官提交了关于申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局和旅游局手续的申请,并且及时提供了执行线索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在旅游局的质保金20万及符合质保金退费10万及质保金没有冻结查封属于适宜执行的线索。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前往安阳市旅游局及质保金管理银行安阳市建设银行永明支行核实情况属实,并且质保金没有冻结,仅仅是银行意见不予冻结拒绝冻结质保金。后经法院工作人员协调解释出具执行裁定(2014)北执字第285号(2014年4月29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由安阳市旅游局监管的应退还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1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中郝培军收到日期为2014年5月4日上午。但是申请执行人郝培军在接到执行裁定同时得知消息称新东方旅行社质保金早已在2014年元月被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冻结。并且郝培军被要求保持沉默等待7月冻结到期以后趁龙安法院疏忽等等或许侥幸可以拿到退费的执行款。当即郝培军表示严重异议并且要求北关区法院执行局立即查明真实情况,2014年4月北关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到建设银行永明支行查询还是没有冻结的,为什么又突然出来了元月冻结呢???郝培军严重质疑其中造假串通腐败侵权。

郝培军到建设银行永明支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改口说元月份龙安法院法官态度恶劣强制非法冻结并且牛主任强调是新东方旅行社法人代表王书英电话同意冻结。

2014年5月4日下午郝培军到龙安区法院了解情况与民二庭于 利军法官沟通。得知因为王书英(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法人代表)与他人民间借贷纠纷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提供担保事由查封冻结旅行社质保金时间为2014年元月并且没有依法通知质保金监管登记单位安阳市旅游局。并且其案件在2014年五一前一周由王书英及新东方旅行社律师安阳大创律师事务所孟海星旅行社特别授权调解结案。同时于法官拒绝对于查封冻结文书及调解书和案卷起诉书、开庭笔录、送达回执等等进行查询。同时拒绝郝培军依法提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求提供案件查询的请求。后经龙安区法院关立兵协调依然拒绝查看。以借贷纠纷担保责任事由冻结专款专用的旅行社质保金严重违法,郝培军及时提出于法官经办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逃避债务、质疑虚假冻结行为和非法冻结行为。并且次日郝培军再次到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向关院长和信访反映问题无果。而且次日郝培军专门到安阳中院信访反映虚假诉讼问题。

2014年5月5日郝培军到安阳市旅游局反映问题与主管质保金工作的房书记和旅游局法律顾问安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宋律师进行了沟通:按照法律规定安阳市旅游局依法对质保金进行监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动用(动作与使用)质量保证金。法院作出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文书除外任何人和任何单位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法律依据是2009年5月3日实施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30号令第15条第二款)。郝培军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向安阳市旅游局申请妥为尽职依法向安阳市龙安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

并且郝培军多次与安阳市建设银行法务部周经理进行反映沟通:郝培军提示建设银行应该根据法院作出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文书除外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动用(动作与使用)质量保证金(法律依据是2009年5月3日实施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30号令第15条第二款)。及案件实际情况及北关区法院执行裁定依法向安阳市龙安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包括执行行为及执行标的)并且依法查明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冻结裁定的真实送达及冻结时间。以便完成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的规定的确保质保金安全有效之义务。

因此郝培军依法向安阳市北关区法院申请确认1被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新东方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送达2执行协助义务人安阳市旅游局和建设银行安阳分行(永明支行)送达执行裁定副本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且要求复印相关送达回执。

根据民诉法235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于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郝培军依法保留申请监督及将本案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提示旅游局和建设银行勤政尽职及时提出有效执行异议的法律意见书抄送检察机关及人大法工委和纪委。

根据民诉法113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且构成犯罪依法移送。现在本案情况是突然发生一个冒出来的诡异的冻结裁定(安阳市龙安区法院),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对于建设银行依法进行质保金状态查询没有显示冻结仅仅是拒绝冻结。

【篇2: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2015版】

执行异议申请书

(适用民诉法227条)

案外异议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同上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5)法执字第 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日 期:

【篇3:执行异议申请书 2.doc1】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有兵,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务农,家住玉山县岩瑞镇东巷村上东巷3号。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了(2013)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2012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2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

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7月2日

221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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