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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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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1篇: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与学历学位认证两者的区别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我中国大使馆教育处开具的一个正式官方文书,证明你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性质的学习或访问,由教育处负责人签字并盖国徽章后生效。《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只能开具一次,对于短期回国休假、探亲等不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回国后改变原出国身份再次出国的留学人员不受此限。它不对你的学历学位进行公证或认证,而是你在所在国学习或进修的的官方证明。待回国之后办理各种手续的时候(其中包括购买免税车辆、办理户籍手续、在教育部认证您的国外学历及申请有关资助等),都需要出示此证明。

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国唯一一家从事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专业机构,在全国开展国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工作。

由于世界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遇到问题。同时,伴随着高学历、高学位人才越来越走俏,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伪造学位、学历证书的现象。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需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指示精神,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对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奥地利、瑞士、瑞典、芬兰、挪威、南非、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境外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 (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内容:

1.确认申请人是否曾在国外颁发证书的高等院校或教育、科研机构学习或研究; 2.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为所在国政府或权威评估机构所认可; 3.确认申请人就读学校或机构是否开设有证书涉及的专业并授予相应的学位; 4.确认申请人是否确实获得该学历或学位;

5.确认申请人就读的学历年限;

6.确认申请人所获学位证书、文凭类别和学历层次。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申请认证须出具如下材料: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 在京申请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评估申请表》,申请人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县、团级以上)或当地人事部门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 不在上述认证范围之内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 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3. 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4. 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

5. 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硕士学位以下(不含硕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6. 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7. 非学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第2篇: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011/07/15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访问进修的证明材料,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攻读学位以及从事进修、合作研究、学术访问等满六个月的留学人员,在毕(结)业或工作结束后并确定回国定居前均可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教育处(组)申请办理(已回国留学人员也可向教育处组申请补办回国证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部分用途:

1)在部分大中城市落户;

2)子女在中小学入学;

3)联系并落实工作单位;

4)申请科研启动费;

5)办理学历公证;

6)创办企业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购物时(特别是汽车)享受留学人员的相关免税政策。

根据工作需要,自2011年7月20日起驻休斯敦总领馆教育组委托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咨询和审核工作,凡在驻休斯敦总领事馆领区内留学的申请者,均可向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竭诚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为保证服务质量,驻休斯敦总领馆教育组对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工作进行监管。

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程序和要求,请登陆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站(),点击“回国证明”菜单,查看“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说明”。如仍有问题,可向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发送电子邮件或电话咨询。

邮址:hgzm@chinesehighway.com

咨询电话:212-835-5526

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新发申请说明

受中国驻美国各使(领)馆教育处(组)委托,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下称“纽约中心”)负责办理全美各领区留学人员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咨询与审核工作。为了方便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现将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申请程序说明如下:

一、申请资格

凡在美国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攻读学位以及从事进修、合作研究、学术访问等留学时间满6个月的留学人员,在毕(结)业或工作结束后,确定回国定居前,均可向”纽约中心”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如果曾以留学人员身份赴美学习进修,现已加入美籍(包括加入其它国籍)的申请人,请与所在领区教育处(组)联系咨询。

如果曾以留学人员身份赴美并在纽约馆区的学校学习进修,现已加入美籍(包括加入其它国籍)的申请人,请参看纽约领区《留学经历证明》申请说明,其他馆区的申请人请与所在领区教育处(组)联系咨询。

二、申请材料(点击材料名称可查看样本)

1、当前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和本次来美留学期间的第一次入境签证页复印件及抵美入境章复印件,请用红笔圈出(如更换过护照,第一次入境签证应该在旧护照上)。

2、(“白卡”)复印件和回国单程机票复印件。已回国人员请提供回国入境章复印件,请用红笔圈出。

3、本次来美留学期间各阶段签证表复印件,如表或表(原IAP-66表)等(详见问题解答第4、5条)。在同一学习阶段,由于延长或缩短学习时间,更换过签证表(学习开始时间相同)的,只需提供最后一份。

4、本次来美留学期间各阶段学习证明。攻读学位人员请提供学位证书复印件;博士后、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或其它留学人员,请提供美方导师证明信,合作教授的聘书、美方学校/单位证明信复印件等(详见问题解答第11-14条)。

5、通过合作办学项目或转学来美攻读学位期限较短者(如,3年之内获得本科学位),或自费联合培养博士生(非国家基金委派出者),除须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合作办学或转学的证明信复印件。(详见问题解答第15条)

6、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只须提交如下材料:

当前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回国单程机票及国家留学基金委/中科院公派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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