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区村(社区)开展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畅通基层民主渠道,推进我区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基层群众利益的真正满足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在我区村(社区)全面开展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按照我区《关于推进“1+7”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响应市委“晋城的事大家想大家说大家干”的号召,进一步拓宽协商范围,整合智慧资源,建立环节完整、衔接有序的协商流程,推进我区村(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巩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为“实现率先发展、打造首善城区”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成立协商议事机构
全区各村(社区)要成立协商议事会,作为协商民主的议事机构。协商议事会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一定数量的协商议事员组成。村(社区)协商议事会下设办公室,会长由党组织书记担任,日常工作由党组织副书记负责,并配备一名工作人员处理具体事务。协商议事会在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前开展,重在听取建议、沟通意见、化解分歧、统一思想,发挥“小政协”作用。
协商议事会议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为主持人,或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委托他人主持。协商议题涉及到的两委干部需到会认真听取意见。不是协商议事员的其他村(居)民经申请可列席会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镇(办)联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法律顾问要与会监督协商议事过程。
(二)发展协商议事员
协商议事员可由邀请参加、民主推荐以及自愿报名等方式精心筛选产生。协商议事员基本构成为“5+X”。“5”即五类固定成员:非党员和村(居)民代表的群众代表、驻地单位及社会组织代表(驻村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等代表)、有一定威望的老同志(老党员、老干部、老劳模等)、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士(如“两代表一委员”等)、专业人士(提供经济、建筑、法律等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士)。其中老同志和社会人士是籍贯或居住地在本村(社区)的相应人士。“X”即其他利益相关方,所有的利益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参与
(四)做好协商议事管理
1、坚持原则。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以民为本、依法办事的原则。
2、定期协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村(社区)“两委”提议,可及时召开会议。村(社区)协商议事会实行“一事一议”和“一会多议”,每个议题实行单独协商,每次会议可协商多个议题。
3、有序协商。各村(社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协商议事纪律,确保协商议事过程庄重有序。所有与会人员要文明参会、禁止吵闹;协商议事员要认真发言和听取别人发言,不得阻止别人发言和破坏会场秩序;有影响会议秩序者暂停其议事权。会议各个环节做好图文记录,确保有据可查。
4、依法协商。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现协商过程中有违法情况出现,应及时向主持人提出,根据实际情况暂停协商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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