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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登记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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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登记工作汇报

第1篇: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2003-11-11)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

为加强船舶登记工作的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船名审核工作程序

(一)船名审核依据:交通部海事局《船舶名称管理办法》(海船舶字[2000]425号)办理。

(二)职 责

1、船舶登记经办人员负责船舶名称申请的受理、申请材料和登记管辖的审查。

2、船舶登记主管人员负责船名的核准(分支局登记船舶的船名上报直属局核准)。

(三)申请人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光租外国籍船舶承租人。

(四)工作程序

(参见附件一:船名审核程序流程图)

1、受理

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在接到船名申请时,按规定对提交的下列申请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及申请的登记内容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进行审查:(1)船舶名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A、属企业单位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B、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定机构核发的身份证明文书;

C、属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得为临时的)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

(3)如委托合法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合法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同时查验正本以及委托书正本。(4)相关证明文件 A、新建船舶:建造合同。

B、购买取得船舶:船舶买卖合同;或购船发票。

C、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船舶: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D、光租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合同。

E、船舶名称变更:船舶名称变更的书面理由,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如该船系共有,应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如该船设有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更名的文书。

对按规定属于本机关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将申请书与申请材料报船舶登记主管人员。(由分支局或地、市局登记的,可将申请书与申请材料传真交上一管辖机关的经办人员报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否则,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2、核 准

(1)直属局(省局)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应核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根据申请材料对该申请是否符合《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将该船名在部海事局指定的专用网站船名库中校核、注册,由直属局经办人通知申请人使用,或由直属局[省局]经办人通知分支局[地市局]经办人员,由分支局[地市局]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使用;对不符合规定或重名、重音的,由直属局(省局)经办人通知申请人。(2)船名核准使用后,直属局[省局]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在船舶名称申请书的核准机关意见栏内签注核准意见、签名并加注日期。

船名注销由直属局(省局)申请部海事局按有关规定从船名库中予以注销。

(五)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船舶登记工作程序

(一)办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职 责

1、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船舶登记申请的受理。

2、船舶登记经办人员负责申请的接收(记录造册)及证书的制作、发放;

3、船舶登记主管人员负责初审、空白证书保管、证书校对和档案管理;

4、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和印章保管;

5、船舶登记机关领导负责审批;

(三)申请人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外国籍船舶光租承租人。

(四)工作程序

(参见附件二:船舶登记程序流程图)

1、受理

船舶登记受理人员应审查:

(1)所登记内容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范围;(2)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3)是否已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

对按规定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予以受理,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然后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交初审人;否则,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其理由或应选择的受理机关。

受理人在受理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在审批单“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署名受理人、受理机关及日期,填写“船舶登记受理审查审批明细单”(见附件三)复印件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的,应盖上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初审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应:

(1)核对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相一致,审核所申请的登记事项及所附的材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核该船舶是否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的船舶登记条件,且船舶登记档案符合要求。(适用于需移交档案的船舶)

A、办理所有权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13)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部门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第2号)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B、办理船舶国籍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3)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5)船舶技术证书;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C、办理临时国籍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船名申请书(适用于未进行船名审核的船舶); 2)临时国籍登记申请书;

3)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或建造合同(适用于新建船舶试航);或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适用于异地建造船舶);或光租租赁合同或光船租赁证明书(适用于光船租赁外国籍船舶); 4)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技术证书;

7)船舶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新建船舶试航除外)

8)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从境外租进船舶)9)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D、办理抵押权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适用于在建船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承租人同意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10)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E、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船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F、办理变更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必要时,审查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变更的文书)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及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文书;(对于设有抵押权的船舶)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其它船舶登记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G、办理废钢船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1)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进口许可文书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6)船舶所有权注销证明书、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H、办理船舶注销登记应审查的材料 a、所有权注销

1)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相关支持文书;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7)已通知光租承租人的证明文书;(对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b、(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c、抵押权注销登记 1)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d、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光船租赁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I、办理换发证书应审查的材料 1)换发证书相关的船舶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原船舶登记证书;

5)船舶技术证(适用于换发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书的其他材料。J、办理补发证书应审查的材料 1)补发证书申请书; 2)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书面说明补发理由及相关支持材料; 5)原证书作废的公告;(连续公告3天)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2)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初审意见,(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同意登记、证书有效期拟发放至X年X月X日等内容)签名并注明日期后报复审人。初审时限:2个工作日。

3、复审

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应:

(1)核查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审批单》。必要时,核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

(2)审核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查明有关情况。

(3)复核后,复审人应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初审的意见(不同意应当写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

(4)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交送交审批人。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人将《审批单》及申请材料交船舶登记经办人员退回受理机关,由受理机关发出书面通知,连同申请材料一并送交申请人。复审时限:1个工作日。

4、审批

船舶登记机关领导应:

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在确认该船符合登记条件后,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将《审批单》和申请材料交船舶登记经办人员。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和理由和(或)其它处理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交初审人。(由初审人视审批意见作进一步处理)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复审人再审。批准时限:2个工作日。

5、制证与发证 船舶登记经办人员应:

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在应退还申请人的文件原件上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开具登记收费通知单。

根据审批人同意发证的意见和制证所需的材料,将有关数据和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制作相关证书和打印船舶登记簿,在《审批单》上填写相应的船舶登记号和发放证书的印刷流水号,并签名、注明日期。3)将制作完成的船舶登记证书交船舶登记主管人员校核确认无误后,送船舶登记部门负责人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复印证书交船舶登记主管人员存档。校核人应在《审批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4)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后,将证书和应退回的文件一并交申请人,并在《审批单》上签名和注明日期,同时要求申请人签名及注明日期。制证、校核及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时限:1个工作日。

6、存档

船舶登记主管人员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和《审批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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