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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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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赔申请书

第1篇:退赃退赔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何时退赃或退赔?

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

高文

【导读】刑事实务中“退赃、退赔”涉及到被害人利益、被追诉人利益、司法机关量刑适用及诉讼效率等诸多问题,实务中关于何时退、向谁退、退多少等等各方始终莫衷一是。近期笔者针对此问题专门咨询了公检法有关资深人士,并查询了相关判例予以佐证,特此分享,恳请赐教。

一、何谓“退赃、退赔”?

“退赃、退赔”即属于法学理论概念,在法律实务的涉财物犯罪中常被引用,并在《刑法》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三十九、二百二十五、四百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一百四十四、四百八十八条均有关于“退赃、退赔”的明确规定。所谓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及其委托人依据法律法规主动或被动性的将非法获得的财物直接退还给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所谓退赔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罪犯因犯罪所得的赃物已被其非法处置或者毁损而无法退还被害人原物,而采取折价方式直接赔偿被害人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

二、何谓“赃”?

本文中“赃”是指被犯罪嫌疑人非法侵害的公共财产或他人的合法财物或利益,也包括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处于占有状态的物。退赃的核心是有“赃”存在且可退。退赔的核心是“赃”已灭失或客观原因不可退,导致无法返还时针对该“赃”的赔偿。“赃”具有双重属性,即经济价值和证据价值。实践中,常把“赃”和“非法所得”进行混淆,甚至认为是同一概念,特别提示,“赃”和“非法所得”内涵和外延是有所不同的。“赃”的外延要比“非法所得”小的多,“非法所得”指所获利益违反法律规定或没有合法理由,即一切不当得利,因此它包含了“赃”以外的其他不合法的利益。如使用赃款、赃物而获取的收益,包括利息、经营利润等,以及民事、行政违法行为获取的所得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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