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分局:
申请将位于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经相关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扰民,并经社区(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社区(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第2篇:住改商证明
住改商证明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兹有杨座落于湖南省长沙市 房 为 自有住宅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已征得有厉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一致同意该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出租给长沙 有限公司 做为经营场所使用(长沙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的经营项目除外)。特此证明。
第3篇:住改商证明
证
明
长沙市工商行政局天心分局:
兹证明,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458号商住楼栋516房的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且租赁给长沙二次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场地。
特此证明。
201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