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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共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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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查取证申请书(共7篇)

第1篇:调查取证申请书刑事

调查取证申请书(刑事)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写明标题调查取证申请书字样,申请人的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及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2.正文。

第一,为申请事项;第二,为申请理。3.尾部。

注明文书要提交的司法机关的名称,申请人的签名,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盖章及日期。

二、格式:

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调查取证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此致

人民法院

。1欢迎下载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法律文书】

管辖权异议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时使用。

管辖权异议书,是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法制作的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正确行使该项权利,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正确确定对案件的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

异议权。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中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3欢迎下载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一、概念及作用

公证书就是国家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依照公证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无疑义后,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

《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条: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公证日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以上是制作公证文书的法律依据。

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最后结论,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最

终目的,就在于取得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公证书与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不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进行裁决,而公证书则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的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公证书由首部、正文(证词)、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文书名称在文书的上部正中写公证书

2.文书编号在公证书的右下方用阿拉伯数字写年度的全称。接着写公证机关简称和编号。如:(1 99×)×公证字第×号。

在首部,一般不写当事人的身份和基本情况;但是,继承、收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的首部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等身份事项。

(二)正文

正文也叫证词,是公证书的核心部分和主要内容。证词应根据证明事项来写,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不同,因而其证词的写法也不尽相同。但不论公证何种事项,都应写得清楚、准确,真实、合法。

公证证明事项的具体内容,有些全部体现在公证书的证词里,如:出生、生存、死亡、收养、婚姻关系、亲属关系公证等。至于法律行为公证,公证书的公证词文字只是寥寥数语。例如:兹证明。

5欢迎下载 ×××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予书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这类公证可以印成填空式的文书用纸。但收养子女、财产继承等类公证书,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逐件制作。

成批的公证事项(内容同一),如供电局与农村乡镇全面签订《供用电合同》,可以把填空式的公证词拟好,附印到合同(协议后)的后面,这样办证时就大大简化了手续。

(三)尾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如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是哪个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便落款该 公证机关,但必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因为它是代表国家公证。

2.文书签署人的职务和签名先写公证员然后由公证员签名或盖章。 3.文书签发的年月日,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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