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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共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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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共11篇)

第1篇: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本

恢复执行申请书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贵院以无法处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温龙执民字第***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将贵院查封的房产出租,用于开办幼儿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此申请贵院立即恢复执行,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 年 月 日

第2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职业,住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职业,住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

申请事项:恢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合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益(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26个月,年利率6.0%的双倍,计利息X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蒋XX、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XXXX)合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生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在两年之内付清18万元,即到XXXX年XX月XX日前将18万元全部付清,如果未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申请人仍按生效判决连同逾期利息全部主张。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未能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18万元。因此,其应按生效判决承担逾期利息。

为此,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已被贵院查封的位于XX市XX区XX广场商业楼3层的非住宅门面房一套,房产登记号为:XXXXXXXXX。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3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男、女 汉族

****年**月**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电话:

被申请人:

男 汉族

****年**月**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号平房

电话:

申请事项:

恢复执行(20)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昌民初字第06962号民事判决书。并且,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申请人于 2015年1月向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4年11月 16日【昌平

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

元及案件受理费

元。

申请人于 20

****年**月**日 向北京市【昌平区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昌法执字第号),距今已达近

年,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过判决书,没有赔偿过申请人一分钱。

该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无奈,向【 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昌平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昌平区法院执行庭一直没有消息,申请人无奈,多次找到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询问执行情况,可是迟迟没有执行。20 年 月 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告知申请人该案于20 年 月 日被终结执行,现需提请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特依法请求恢复执行()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此致

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昌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身份证复印件

第4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负责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川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XXXX)川XXXX执XXX号。

事实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XXXX)川X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XXXX)川XXXX执XXX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现经申请人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 年 月 日

第5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篇1:恢复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 码,联系电话。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 号码,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XXXX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 XXX 与被申请执行人 X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 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XXXX)XXXX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 XXX 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 XXX 元及其人民银行 同期利息(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XXX 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 申请执行。执行 XXX 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 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 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特 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xx年xx月xx日

篇2:

申请人:赵养安,男,汉族,1964 年 12 月 3 日出生,山西省永 济市张营乡东吕村人,身份证号:***25X。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 区三村裕泰办公楼 4 楼 法定代表人滕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431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理由: 申请人赵养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 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 结,并下达了(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431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 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石泉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 314164.40 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现经广东省高级人名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 431 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 232 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养安

xx年xx月xx日

篇3:

申请执行人:张三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芳村**街**号 联系人:张三 联系电话:13*********** 被执行人:李四 联系地址: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号 联系电话:13**********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09)顺法 民一 初字第 00107 号 民事判决 书 执行案件案号:(2009)顺法执字第 2513 号 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执行货款 10000 元,受理费 400 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0 元 : 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10400 元 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张三

2009 年 12 月 20 日

被执行人财产表

被执行人 李四 联系人 住所地 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 及电话 号 现有财产(包括动 李四在乐从镇道教村有房屋,有股份分红 产、不动 产)现有对外 债务

现有对外 债权

主要负责 人 专 用(车型、车牌号)申请人:张三 时间:2009.12.20 篇4: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贵院以(**)**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中止)执行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现发现被申请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篇5: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一、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 x 兰法民初字第 x 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 334806 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 2621 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申请人 xx 与被申请人 xx 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 审结并产生了 xx 兰法民初字第 xx 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 xx 于 判决生效后 10 内给付申请人 xxx 工程款 563553 元;给付利息损失 6608 元,案 件受理费 10645 元,三项合计 580806 元。

判决于 2001 年 10 月 25 日送达双方 当事人,同年 11 月 10 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 2002 年 11 月共执行回来 24.6 万元,因被申请人无 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 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 xx 工厂履行给付 900 余万元义务案件,且近期 xxx 工厂给付 xxx390 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 234 条、第 232 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第6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李麟,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坝下路57号。

被申请人:陈明李,男,汉族,45岁,住无锡市惠山区金度都花园11-501室。

申请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并作出(2013)惠民调初字第028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申请人拒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7月提起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于2013年底中止执行,现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事项:恳请依法执行被申请人人民币75万元及诉讼费9920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后中止执行,诉讼中申请人已就本案中被申请人位于无锡市金都花园11-501室进行了诉讼保全,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顺利实现,现申请人诉讼保全期限早已到期,为此,特恢复执行,重新查封保全该房产,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同时恳请贵院查询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此致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 月 日

第7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

申请人: 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申请恢复 高级人民法院(2016)法民三终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和 中级人民法院(2013)汴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民初字第 号判决,双方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3月22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法民终字第 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于 年 月 日发生法律效力。

之后,申请人向 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7年元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万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 元。但被申请人仅分别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 月 日向申请人各支付 万元,违反了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也侵害了法律尊严与申请人利益。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权威及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特向法院提出恢复上述判决执行的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8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谢国义,男,布依族,1952年10月13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六组。

被申请人:韦朝志,男,布依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贵州省黔西县金碧镇红寨村八组。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4)黔毕民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请求依法执行韦朝志付赔偿款6871元,诉讼费770元,执行费350元,计799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46元。本利共计18337元。

3、如被申请方不予执行,请求法院合议,根据《刑法》第313条判处韦朝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谢国义与被申请人韦朝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2004年2月1日,黔西县法院(2004)黔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韦朝志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6871元,诉讼费770元由被执行人韦朝志承担。被执行人韦朝志上诉,2004年8月27日毕节地区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1月18日我申请执行,交了350元执行费用,黔西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时近七年,分文未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的规定,被执行人韦朝志从2004年8月28日起应履行给付我7991元的金钱义务,他没有履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83个月(2004年8月28至2011年8月19日)的债务利息10346元。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谢国义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第9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电话:xxxx

住所地: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

住所地:东莞市南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刘桂与被申请人xx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以(2011)东法执字第8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执行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被申请人已就该项仲裁裁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以(2011)东中法劳仲审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撤销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该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东劳仲南城分庭(2011)53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 呈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 年 10月日

第10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职业,住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职业,住XX市XX区XX小区XX幢XX室。

申请事项:恢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合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强制被申请人加倍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益(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26个月,年利率6.0%的双倍,计利息X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蒋XX、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XXXX)合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生效。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在两年之内付清18万元,即到XXXX年XX月XX日前将18万元全部付清,如果未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申请人仍按生效判决连同逾期利息全部主张。达成和解协议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未能在XXXX年XX月XX日前付清18万元。因此,其应按生效判决承担逾期利息。

为此,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继续查封被申请人已被贵院查封的位于XX市XX区XX广场商业楼3层的非住宅门面房一套,房产登记号为:XXXXXXXXX。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1篇: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朱德久,男,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南港中村160号。

被申请人:付宗兰,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南河乡沥山村5-11号。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偿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69535元,并加倍支付该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的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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