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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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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第1篇:警务文职人员制度

公安部文件:《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

公通字[2009]44号

公安部文件:关于在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利用社会优质人力资源加强公安工作,提高公安机关行政效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缓解基层警力不足矛盾,公安部决定在有条件的城市公安机关试行文职人员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职人员制度试行范围

1.公安工作任务较重、警力不足矛盾突出、经济发展状况较好的城市公安机关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试行文职人员制度。

2.文职人员不得占用公安专项编制,不得挤占公安机关现有经费。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编制专项预算足额保障。

二、文职人员身份

3.文职人员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

4.文职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不行使人民警察职权,不对公安民警行使指挥、管理、督察职权,不穿着制式警服、佩带警用标志,不配备、使用警械武器。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不得安排、要求文职人员从事执法或者涉及绝密级事项工作。

5.非经国家规定的人民警察录用程序,文职人员不得转录为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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