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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岗位职责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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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岗位职责 武汉

第1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2005/5/

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

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

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全称为上海浦东新区英修培训中心

本中心住所在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2楼D座

第三条 本中心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中心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

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中心是由上海英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出资举办的,培训中

心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中心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本中心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浦东新区民政局。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本中心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董事会的组成(一)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高翔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中心董事会由高翔、高永光、陈晓燕、金兴国、高家伟、培训中心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中心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2.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中心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

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中心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第十八条 培训中心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培训中心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培训中心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主任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主任职责的;

(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中心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培训中心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培训中心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培训中心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培训中心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培训中心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第二十九条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六章 培训中心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中心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定,报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中心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中心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中心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中心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中心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中心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变更培训中心主任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第四十一条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 高翔高家伟曾惠真陈晓燕高永光

第2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社会服务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_________。(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l-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三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3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学校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全称为合肥星火培训学校

本学校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港汇广场B座十楼

第三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学校的办学层次是中等非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业余面授;办学范围是文化类

第五条

本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校培训学校注册资金壹拾万元人民币。

本学校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不要求有合理回报。

第七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是合肥市社会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合肥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学校接受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一)本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李东兴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

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本学校董事会由李东兴,樊蓓,廖德稳,培训学校主任及教职工代表等三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本学校的董事会任期三年。

(四)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4.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2.修改培训学校章程和制定培训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敢于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过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制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成员负责召开。

(三)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五)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必须得到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主任;

3.制定和修改培训学校章程;

4.制定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7.培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董事会应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

(二)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五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三)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言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制。并根据培训学校实际设置相应的内设管理机构。

第三章 培训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培新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保证国家的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培训学校主任

第十七条 培训学校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

培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学校主任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学校主任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培训学校主任任期为五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第十八条 培训学校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用户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教龄或管理经历;

(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校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学校主任负责培训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权利;

(一)执行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行使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学校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学校副主任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学校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学校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学校主任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学校主任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办学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学校主任职责的;

(三)培训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学校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

培训学校主任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第五章

培训学校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规章制度和校内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校应当公示《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培训学校的主任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

第二十六条

培训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培训学校由主任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培训学校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学校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和选用教材。

第二十九条

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学校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办法的档案规定,建立培训学校档案。

第六章 培训学校的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退费制度。

培训学校应单独设立银行账号,进行财务核算,并按国家规定建立会计账册。

第三十二条 培训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的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新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学校制定,报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物价局备案并公示。培训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用于分配、转让、担保和学校外的投资。

第三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经费来源:(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培训学校的发展,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培训学校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培训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五条 培训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法定代表人,由培训学校董事会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变更培训学校主任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核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区社会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学校董事会同意,进行发展局财务清算后,报区社会发展局审查核准。第三十八条 培训学校的分立、合作,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学校董事会报区社会发展局同意、区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学校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学校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学校举办者代表、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课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培训学校的结存财产中支付。第四十一条

培训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

结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核审通过后,报审核机关批准,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合肥市经开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合肥市经开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学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学校董事会。

培训学校董事会成员签章:

第4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当地民政部门

中国社会组织网:www.xiexiebang.com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验资资金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第5篇:民办非企业单位释疑

民办非企业单位释疑、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另一种类型是民办学校,主要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2、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循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中介等。

⑴民办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⑵民办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⑶民办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等;

⑷民办科技事业:如民办科技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评估所(中心)等; ⑸民办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⑹民办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等;

⑺民办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等; ⑻民办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等。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二种类型: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者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并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5、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经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政策,结合本行业发展的需要,对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章程、资金、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等内容进行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设立并签发文件的,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⑵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它应当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民办学校的可设为校委会。

⑶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对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或技能方面的要求。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行业要求。

⑷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这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所规定或要求的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的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⑸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实体性组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具备其中一条或若干个条件,是不能提出申请登记的。

6、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履行哪些主要程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程序是:

⑴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在预先征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出具《通知书》后,再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⑵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草案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明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

⑶举办者或举办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报告,并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设立的文件,连同法规规定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一同报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设立的,签发同意设立的文件,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7、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什么特征?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五个特征:

⑴举办主体的民间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其举办主体。

⑵资产来源的非国有性:资产来源于举办者自己筹集的资金,其中涉及国有资产部分不得超过举办资金总数的1/3(国有资产包含着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

⑶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活动。

⑷业务范围的社会服务性:凭借专业知识的技能,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的社会公益性服务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⑸组织性质的非营利性:这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本质特征。组织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不得在成员中分配;组织解体后,剩余资产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自转让、分配。

其功能主要是面向全社会、为满足社会某种需求而开展服务;其社会定位是凭借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于社会,满足人民需求的社会组织;其组织形式是具有一定专长的单位成员,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和一定组合形式,组成稳定型的单位实体;其管理方式是实行岗位责任制;其工资报酬形式是单位成员实行按劳取酬。

8、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由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前者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企业的赢利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三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性、经常性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答: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也就是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民办”,一个是“官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这就是“营利”和“非营利”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四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6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幼儿园章程参考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幼儿园章程参考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小灵童幼儿园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湛河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湛河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 :河南省

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刘村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

一、专业范围:幼儿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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