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文稿网!

科技创业导师工作汇报

范文小馒头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科技创业导师工作汇报

第1篇: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要建设三支队伍,即“创业联络员+创业辅导员+创业导师”

1、创业联络员——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与在孵企业进行定点联系的孵化器工作人员,帮助在孵企业解决创业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创业联络员来源于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人员,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联系孵化器内大多数或全部在孵企业。

2、创业辅导员——是由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聘请,为在孵企业提供企业经营、管理、融资等方面辅导的专业人士。一般由具有丰富孵化器管理经验的资深从业人员,投资公司的经理,孵化毕业的企业家或管理咨询专业人士担任。创业辅导员以一对一或一对二的辅导方式,为孵化企业提供创业诊断、发展方向指导等具有一定深度的专业性服务。

3、创业导师——是指认同火炬计划和创业精神及创业者价值,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高端专业人士。来源包括成功企业家,成功的技术创业企业家;投资、金融企业家及该领域专业人士;管理咨询专家;创新学者,具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主要职能: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联络员或咨询师等实行培训;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层进行辅导培训;对共性创业智慧和经验进行整理和传播;对在孵企业发展进行诊断和咨询;创业导师以一对一或一对二的方式对创业者进行创业辅导;对科技创业环境建设和政府政策导向提出建议和意见,创业导师由市科创委统一聘任。

创业导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10〕680号)要求,充分借鉴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西安航天基地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基地孵化器)实施创业导师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等专业机构人员、科技技术专家等领域聘任,为航天基地孵化器的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

第三条 创业导师接受航天基地孵化器的领导,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天基地孵化器聘请的所有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来源

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来源: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行业、大学、研究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其他科技领域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 聘任原则:

(一)致力于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区域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四)有资金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航天基地孵化器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小组,为推进创业导师工作提供保障。

(二)拟聘创业导师由航天基地孵化器企业服务部门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创业导师工作小组考察后,经航天基地孵化器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聘任组成创业辅导导师团。工作中企业有权选择辅导导师,辅导导师有权选择目标企业。双方同意后,开始工作。

(三)每位创业导师聘期一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对航天基地孵化器内寻求咨询的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

(二)对所辅导的企业,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

(三)及时与航天基地孵化器沟通被辅导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创业导师为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一)创业咨询: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导师一对一的交流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二)专题诊断: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可采取组织专家组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企业出谋划策;

(三)一对一辅导: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为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流程,双方达成一致后,可采取由企业与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

第六章 创业导师的工作补贴

第九条 补贴办法:

(一)被聘任为航天基地孵化器的创业导师,根据需要参加航天基地孵化器组织的专项咨询、诊断活动,航天基地孵化器按照专家咨询费、诊断费的形式给予创业导师每次每人1000元补贴。

(二)对于与企业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的航天基地孵化器的创业导师,导师费用由企业支付,航天基地孵化器按照企业支付给导师费用的7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可申请一名导师补贴,累计可申请3名。

第十条 补贴申请:

(一)参加航天基地孵化器组织的专项咨询、诊断活动的创业导师,由航天基地孵化器企业服务部门按照专项活动劳务费申请补贴。

(二)与企业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的创业导师,由企业提出申请,航天基地孵化器企业服务部门初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决策。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与创业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协议中应明确聘请导师的工作方向与目标;

2、创业导师为企业进行咨询服务的成果证明(不涉及企业秘密部分);

3、企业对协议履行情况的总结,总结中应体现创业导师的工作情况及是否达成聘请导师的目标。

4、企业向导师支付费用的证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航天基地孵化器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的;

(二)以航天基地孵化器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的;

(三)泄漏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航天基地孵化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2篇:天津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整体规模上水平,推进“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建立科技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队伍,聚集成功企业家,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奉献精神,面向全市科技创业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

1 / 6

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对全市创业导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创业导师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全市各孵化器都要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五条

各孵化器均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孵化转化一体化载体应建立至少有20名创业导师队伍,国家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5名创业导师队伍,市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0名创业导师队伍,其他孵化器也应建立相应的创业导师队伍。

第三章

创业导师聘任

第六条 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致力于帮助提高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2 / 6

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

3、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5、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第七条 创业导师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大企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或专家; 2、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3、孵化器毕业的成功企业负责人;

4、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5、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大学、科研院所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和管理型专家;

6、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孵化器资深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合适的专业人士作为

3 / 6

创业导师候选人,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推荐。

第九条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负责受理创业导师推荐并进行初审,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市科委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为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颁发《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聘书。创业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四章

创业指导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服务载体,着眼科技创业的需求,借助创业导师的经验智慧,组织创业导师及相关专家通过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和指导、专家会诊等形式,服务于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意向创业的大学生,倡导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探索大企业与小企业对接互动的双赢机制,推进创业导师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指定专职联络员负责落实创业导师工作。联络员的职责是了解在孵企业的实际需求,根据需求从创业导师队伍中选择合适的创业导师,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落实创业导师对科技创业企业的指导,跟踪创业指导协议的签署和落实情况,4 / 6

同时负责创业导师活动台账的记录。

第十二条

建立创业导师活动台账制度,即“从事的活动要留下痕迹”。导师去企业辅导的情况,必须记录在“导师辅导记录手册”中,导师参与“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等活动,要制订“活动组织方案”、要有“活动签名单”“活动工作记录”“活动照片”等资料。通过建立台账制度,促进各个孵化器认真地开展导师的各项工作,同时,也使全市导师工作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第十三条

创业导师与被指导科技创业企业签订的创业指导协议,一般指导期为一年,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延续指导协议期限。

第五章 考核与激励

第十四条

全市各个孵化器创业导师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每季度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列入孵化器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

市科委依据创业导师辅导协议、创业导师活动台账、被指导企业的反馈情况等对创业导师的指导工作量及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于辅导工作认真且辅

5 / 6

导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予以相应的资助补贴及奖励,对该创业导师申请的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

第十六条

鼓励各区县根据创业导师对本区县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十七条

鼓励各孵化器及科技创业企业根据创业导师对自身孵化器及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 / 6

第3篇: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汇报

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汇报

2013-07-09 尊敬的济南市科技局领导、章丘市科技局领导:

首先,对各位领导在百忙中莅临我公司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借此机会,把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做一个简要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我叫宋振泉,今年47岁。是一个土生土长的农民。前些年,在党的富民政策激励下,创办了章丘市气体有限公司。赚了一点钱之后,就有了投资农业项目的想法。和家人及亲朋好友一商量,多数人都不同意。他们异口同声劝我说:“你的企业虽然不算很大,每年利润百十万,有车坐,有酒喝,小日子过得挺不错;农业项目投资大、回收慢、风险高,还是不上为好!”面对众人的劝告,我知道是为我好。但我经过以下三个方面的反复考虑,最后下定了决心。第一,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一人富了不算富,大家都富才幸福。第二,既然国家以工业反哺农业,我何不来个以工补农呢?创办生态农业园,生产绿色食品,让百姓吃着放心,也算是对社会的一种回报。第三,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我这个人闲不上来,在工业上小有成就,在农业上来个二次创业,何乐而不为呢?至于行与不行,只有真正干起来才知道。

2010年6月,我租赁了菜园村70亩地,牵头成立了章丘市

1 盛泉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创办了章丘市盛泉生态农业示范园;2012年4月26日,又注册了章丘市金园农产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最近,经济南市国资委批准,澳利集团将向我公司注资150万元,成立合资公司。

2011年6月,又流转了王侯里村的28亩地,2012年4月,又与王侯里村签订了260亩地的合作协议书。这样,前后共有358亩土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

三年的艰苦创业,可以说迈出了三大步。2011年,章丘市盛泉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被评为济南市“市级示范社”,章丘市盛泉生态农业示范园被确定为“济南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园区”。2012年,注册了“李福”商标;西瓜、甜瓜、黄瓜、辣椒、菜椒、韭菜、大葱、茄子、番茄等9种蔬菜获得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山东省农业厅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李福蔬菜被章丘市人民政府命名为“章丘首批放心农产品”。2013年,金园农产品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济南市农业龙头企业;盛泉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被章丘市财政局、农业局推荐为省级重点示范社(待批)。

我本人于2012年被章丘市人民政府命名为“农村实用人才”;今年,当选为章丘市科协代表,又被确定为创业型科技特派员。这使我感到非常荣幸。我没有读过几年书,科技局领导给予我这么高的荣誉。简直象拿国务院津贴的研究员一样高兴和自豪。我决不辜负科技局领导的希望与重托,以实际行动向党和人

2 民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

下面,汇报一下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名称:章丘市盛泉生态循环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重点内容:创建生态循环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研究开发“三沼”综合利用技术、大樱桃保护栽培技术;建设设施蔬菜科技示范培训中心;搞好农民培训。

进展情况:今年上半年,主要做了四件事。一是投资358万元,基本完成了设施蔬菜科技示范培训中心的土建工程。建筑面积2790㎡。二是聘请了董兆昌、成建国、李宪利等3名正高级职称的科技人才,担任公司高级技术顾问;聘用了任玲娜等3名大学生在重要岗位任职。三是与山东农业大学产学研项目合作进展顺利。与山农大园艺科学与工程学院联合创办“山东农业大学金园艺研发中心”的合作协议书已经双方签字盖章;近期将为公司挂“山东农业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牌子。四是启动大樱桃保护栽培项目。在专家具体指导下,实施了掺沙改土、整形修剪、水肥管理。

谢谢大家!

第4篇: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0219

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

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月1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章程》、《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本办法是本会对会员进行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创业服务是对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咨询,创业帮助的服务模式。是创业企业和创业个人在事业发展中寻求外部支持,减少创业风险,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

第三条本会会员要承认《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章程》、《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会费。在执业过程中,遵守本会会员职业行为准则。

第四条本会会员服务部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类型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专业会员和非专业会员两种: 专业会员包括:

(一)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简称:单位会员)。(二)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导师会员(简称:导师会员)。

1(三)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简称:团体会员)。非专业会员包括:

(四)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普通会员(简称:普通会员)。 第六条单位会员是指向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并在其服务过程中获得收益的企业或其他机构。

第七条导师会员指从事相关创业服务或创业理论研究,且具有一定创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个人。包括企事业高级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提供创业服务的创新、创业、创业导师协会、高校或类似机构。

第九条普通会员是指热衷于中国“双创”事业并愿意为本会业务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条 以上会员成为本会会员同时,也成为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会员。

第三章会员资格要求

第十一条本会对专业会员实行注册制度,该制度是为了保证本会专业会员的服务水准和质量及职业行为符合专业化服务的基本标准,并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资格要求(一)基本条件

符合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创业服务机构,在目前的组织形式下,应保持连续3年以上经营时间,且在专业能力、服务稳定性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工作人员

每个单位会员至少有5名长期在该机构全日制工作的创业服务工作人员或创

2 业服务工作管理人员,他们应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承担该机构接受的创业服务任务,且单位会员有义务每年向本会提交一份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名单。

(三)执业能力

单位会员应有能力承担本机构所界定的创业服务业务,并能向创业者提供高质量的创业服务。在创业服务实践中,不断地开发和改进创业服务的方法、手段。在创业服务中遵守本会规定的职业行为准则。

(四)非法人机构单位会员

如果创业服务机构隶属于某非创业服务机构(即作为某非创业服务机构的下属机构),在法律上无独立法人地位,申请加入本会时须提交以下证明性文件:

1、上级法人单位为该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

2、上级法人单位在该机构开展创业服务业务时不干涉其保持执业独立性的声明或证明。

(五)财务状况

单位会员在创业服务业务发展中应保持一定财务收入的稳定性和良好的财务信誉。

第十三条导师会员资格要求

符合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个人,且满足以下条件者,均可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须具国家承认的大学学历;

(二)具有5年以上企业高级管理工作经验,具备行政、财务或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业特长;

(三)具有三年连续从事创业服务的工作经历,在创业服务实践中,积累了

3 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具备行业发展或企业运作相关专业知识;(五)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善于与人沟通。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执业技能和行为准则训练,并成绩合格;(七)参加本会组织的创业服务案例研讨和考试,并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资格要求

各地方创新、创业、导师协会、高校或类似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在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章程、本会工作细则的前提下开展工作。

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新、创业、导师协会、高校或类似机构。

(二)承认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章程、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具有较完善的工作机构和30名以上的会员(高校除外);(四)能够行使团体会员权利,履行团体会员义务;(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五条普通会员资格要求

(一)热衷于中国“双创”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望,愿意贡献出自己的聪明才智的各界人士。

(二)对本会业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高级管理人员、政府工作人员。(三)愿意为本会提供服务和支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入会材料要求

第十六条单位会员的申请材料 1、申请加入本会的入会申请书。2、注册机关批准登记注册证副本复印件 3、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4、两位本会单位会员推荐函。

5、自我声明(内容包括承认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章程及本会工作细则,遵守本会会员的职业行为准则,执行本会有关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等)。

6、二份以上创业者评价表;

7、本单位近三年实施的两个以上成功创业服务案例。 第十七条导师会员的申请材料: 1、申请加入本会的入会申请书。2、本人学历和执业证明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交两份有关创业服务业方面的论文,可自由选题,字数3000字以上,查重率不得高于15%。

5、自我声明;

6、一位本会导师会员推荐函;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申请入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加入本会的入会申请书;

(二)在当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文本的复印件;

5(三)本社会团体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本社会团体或组织的章程;

(五)本团体或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点、业务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单位会员个数和创业导师会员人数、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六)秘书长以上人员名单;秘书长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七)自我声明;

(八)高校不受(二)、(三)、(四)、(五)、(六)限制,但提供单位证明材料、联系人名单、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普通会员的申请材料:(一)普通单位会员

1、申请加入本会的入会申请书。 2、注册机关批准登记注册证副本复印件 3、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自我声明(内容包括承认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章程及本会工作细则,遵守本会会员的职业行为准则,执行本会有关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等)。

(二)普通个人会员

1、申请加入本会的入会申请书。 2、本人学历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自我声明;

以上文件须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单位、团体会员、普通单位会员)或本人亲笔签名(导师会员、普通个人会员),推荐函为原件须有推荐人签字或推荐

6 单位公章。如提交电子文档应提交盖章或签字的扫描件或电子照片。

第五章入会申请及复审流程

第二十条入会申请工作流程

1、本会会员服务部收到入会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会员服务部根据提交资料所属行业、专业等情况,邀请不少于5位该领域的专家组成会员评审小组。

2、会员评审小组组成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供资料,判定会员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客观公正性和创业服务信誉,并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并签署审核意见。获得2/3评审小组成员的同意,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3、执行主任签发会员证书等文件。 4、会员报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备案。第二十一条会员年复审流程

为了确保专业会员的服务能力和职业行为,本会每两年对专业会员资格进行复审。具体的复审程序如下:

1、填写和提交本会下发的调查表;

2、向本会提交两年内服务的创业者名单(请注明须保密的创业者名单); 3、向本会提交2份两年内服务的典型案例概述;

4、本会会员服务部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会员提交的以上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提交资料所属行业、专业等情况,邀请不少于5人该领域的专家组成会员评审小组。

5、会员评审小组组成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供资料,判定会员是否具备

7 一定的专业能力、客观公正性和创业服务信誉,并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并签署审核意见。获得2/3评审小组成员的同意,可继续保留会员资格。

6、本会对单位会员的复审材料负责保密,复审结束后,将所有材料统一加密存档。

第二十二条本会普通会员可不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执行。会员服务部收集申请材料后,提交执行主任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

本会普通会员(个人)如有意愿,提出转入创业导师会员申请,可不通过本会的创业导师会员资格认证程序,经本会会员评审小组2/3通过,即可直接转为创业导师会员,并享有创业导师会员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同时不再享有普通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在审议过程中,本会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补充材料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章会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在以单位名义举办的各种与创业服务相关的活动、出版物和知识产品中可使用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的标识。

(四)免费获得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会刊和许可进入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网站的会员特区专栏;

(五)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组织或承办的创业服务市场拓展、业务交

8 流和培训、社会联谊等活动;

(六)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商业洽谈,在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刊物和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网站上发布信息或咨询成果等;

(七)享有本会向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和国内创业者推介的权利;(八)优先购买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广告权、承办权;

(九)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组织的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纪念品和其他有关物品的权利;

(十)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与国外同行的交流、培训、业务拓展和相关活动;(十一)享有通过本会招聘咨询人才的权利;(十二)享有向本会推荐单位会员的权利;(十三)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十四)若会员单位与创业者就创业服务项目产生意见分歧时,可申请本会出面调解;

(十五)本会不干涉单位会员的内部事务,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导师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导师会员的名片和个人执业说明的材料中可使用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的标识;

(四)免费获得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会刊和许可进入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网站的会员特区专栏;

(五)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组织或承办的创业服务市场拓展、业务交

9 流和培训、社会联谊等活动;

(六)免费或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商业洽谈,在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刊物和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网站上发布信息或咨询成果等;

(七)享有本会向国际组织或国内外机构等推介的权利;(八)享有向本会推荐创业导师会员的权利;

(九)有优先、优惠获得本会有关资料、技术指导、纪念品和其他有关物品的权利;

(十)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团体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组织或承办的创业服务市场拓展、业务交流和培训、社会联谊活动权利;

(四)有申请承办本会会议和相关活动的权利;

(五)有协助本会在所在地区组织会员培训、交流和研讨的权利;(六)优先、优惠获得本会的资料、技术指导、纪念品和其他有关物品的权利;

(七)优先购买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广告权、承办权;(八)享有向协会推荐单位会员和创业导师会员的权利;(九)有申请退会的权利。第二十七条普通会员的权利:(一)本会给普通会员赠送会刊;

10(二)参加本会的年会及组织的其他大型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行业发展政策研究,提供行业发展战略、政策研究成果,为本会发展出谋划策;

第七章会员义务

第二十八条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维护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的声誉;

(二)对已收到的本会各种活动通知及时反馈,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四)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导师会员的义务:(一)积极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创业服务事业的发展,维护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的声誉;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对已收到的本会各种活动通知及时反馈,积极参加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创业服务活动,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11 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认真完成本会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一)执行本会做出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促进我国创业服务业的发展,维护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的声誉;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对已收到的本会各种活动通知及时反馈,积极参与和协助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

(六)按时向本员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通报重点活动完成情况,自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七)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创业服务活动;(八)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九)努力提高本地区创业服务水平,加强与本会中其他团体会员的学术交流活动;

(十)积极发展本地区内本会单位会员和创业导师会员,并做好本会委托的各种服务工作;

(十一)收集、反映本会在该地区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十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第三十一条普通会员的义务

(一)积极支持本会做出的各项决议,维护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科技咨

12 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的声誉;

(二)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信息和资料;(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章会费

第三十二条费用确定

会员的会费和所有专项费用的标准及收取方式应按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会费的交纳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和7月1日至7月31日办理当年会员会费交纳手续。会费交纳时间的变更要经过中国科技咨询协会批准。

第三十四条会员年度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普通单位会员:2,000元/年 导师会员、普通个人会员:500元/年 团体会员:

2,000元/年

第三十五条会员应履行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对因故拖延30天未交会费的会员,本会秘书长将签发会费催缴通知,对收到催缴通知15天后仍无故不交纳会费的会员,本会认定违规,该会员将被暂停会员资格,并且不再另行通知,同时取消其应享有的权利。被暂停会员资格的恢复应按本会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会费的,应向本会提交特别申请。

第三十六条提出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开除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仍有

13 责任按比例交纳当年会费。

第三十七条会费管理

本会会费管理工作由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全面负责。第三十八条会费使用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制作本会宣传材料,创业服务行业市场拓展,本会常设机构办公费用,制作会员证书、标牌,与本会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的其他开支等。本会每年1月15日前向中国科技咨询协会提交上一年度财务年度报告,并在一年一度的年会上公布。

第九章会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统一制作发放会员证书、标牌,并根据第六章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授权使用本会的标识。

第四十条为了方便与会员的联系,单位、团体会员应指定专人作为会员联系人,本会与会员间的有关事宜,均与会员联系人联系,会员联系人负有与本会主动联系的责任。为了保证会员的权益,会员联系人对本会所发的任何信息,收到后应有明确反馈信息。若会员更换联系人,应主动通知本会。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不吸收为会员:

(一)有证明其宗旨、业务范围和行为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者;(二)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同一级团体会员;(三)责任人或个人申报者正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四)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

14(五)国家法律、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第四十二条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本会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违反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章程、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职业行为准则和本会会员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中国科技咨询协会批准,擅自以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名义组织国内、国际有关活动的,如举办有关的展览、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三)擅自以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等有关活动的;

(四)擅自以中国科技咨询协会、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的名义与境外机构或相关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能履行同本会签订的有关承办活动、培训等有关协议,并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拒绝接受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的;(七)会员联系人收到本会各种活动的通知三次无故不予确认者;(八)迟交或不交年度会费者,将被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将永久取消其会员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2、严重违反中国科技咨询协会章程、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给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及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者;

15 3、有损中国创业服务业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者;

4、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者; 5、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会员资格的取消一经确认,即失去会员资格和会员享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退回会员证、标牌等相关文件。同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更名、重新注册、退会、开除和取消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将收回原会员标牌、证书等相关文件,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上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使用原会员名称开展相关工作。若违反,一经发现,本会将保留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第四十一条((二)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推荐单位或个人进行警告处分,并暂停推荐会员资格两年。

第十章退会

第四十五条退会程序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本会会员服务部。经会员服务部审核后,报请执行主任批准。退会申请被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会正式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四十六条未按时办理会员复审、复查登记,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十七条会员的退会一经确认,即失去会员资格和会员享受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退回会员证、标牌等相关文件。本会将退会名单报中国科技咨询协会注销、备案,同时本会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只适用于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正式办理注册登记的会员。

第四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科技咨询协会创业导师工作委员会。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