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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交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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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交流发言

第1篇:依法治国党组理论学习交流发言

(篇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出了全面的部署,必将有力推进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这也标志着我国开启了法治建设新阶段,体现了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认识的突破、手段的创新,法治建设进入“新常态”。习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是深化改革、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这将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轮子”,充分说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通过认真学习四中全会精神,使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自治州人大在我国家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依法治州过程中要发挥好主导作用,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的授权和按照《**州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起草办法》规定的程序做好立法工作,在州委领导下正确处理好与 “一府两院”的关系,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监督职能,确保政府依法行政,“两院”公正司法。而我作为一名在人大工作的干部应努力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和制定自治州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治的最终目标是保护人民自由、平等、安全和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为实现这一目标,先要制定高质量的法律,即良法。所谓良法,应当具备四个特点,即: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利益、符合良好社会道德伦理、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制定出来的法律应当是概念明确、简明易懂、适用性强、便于操作。特别是自治州制定的单行条例还应当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充分行使变通权,制定更加符合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民族特色的单行条例。**州人大常委会《条例起草办法》第五条规定:“州人大常委会党组须将五年立法规划报中共**州委审定同意后,由州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决定,印发各有关部门执行,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并得到不断完善,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为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立法工作与法治实践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必须切实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功夫,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奠定良好制度基础。要制定和修订出高质量的单行条例,应当在两个“着力推进”上下功夫。

一是着力推进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使法律符合实际,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良好的法律制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是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是建立在对社会实践进行概括和总结基础上的结晶。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应用社会调查方式方法,科学征集确定立法项目,防止为立法而立法。正确认识和把握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统筹兼顾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在党的领导下正确处理法律的管理职能和服务保障职能的关系,确保所立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应时代发展,提高精细化立法水平,健全和完善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坚持法律出台前后评估制度,增强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坚持法律语言大众化,增强群众认可度和社会适应性。切实研究改进地方立法工作,逐步扩大地方立法权限,充分体现地方各级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发挥自治州立法的民族特色和灵活性,适时依法制定、修订、废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时解决不同区域存在的特殊社会问题。

二是着力推进民主立法。民主立法,就是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州人大常委会《条例起草办法》第四条规定:“州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立、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法律来源于社会实践,人民群众对社会实践最有发言权;法律须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从,而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推进民主立法,关键是要制度化、组织化。应当完善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等形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回应社会关切。应充分发挥民主协商的作用,特别重视拓展基层群众参与立法渠道,选择法律草案中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广泛听取、合理吸收各方面尤其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凝聚共识,确保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公共意志和公平正义原则。**州人大常委会《条例起草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进行广泛调研,搞好论证、起草和广泛征求意见工作。书面征求意见应写明反馈意见的时限、方式和相关要求,并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起草单位反馈修改意见,没有修改意见的,也应书面或电话告知;召开有关专家、学者、管理相对人的听证会,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举行听证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按照听证会的有关程序公开进行。”立法机关要着力提升工作水平,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密组织立法活动,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建议,建立人大代表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绝不能把民主立法表面化、形式化。

二、认真开展执法检查,保障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执法检查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和途径,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监督职权。实践证明,执法检查也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律实施的普遍形式,在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执法检查这一监督形式,一方面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解决问题,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在执法检查过程中,通过与群众零距离的走访座谈,宣传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让群众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增长见识,提高法律意识,成为人民群众在生活中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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