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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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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护照管理工作汇报

第1篇:出国境管理办法

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出国(境)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交流,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 按照涉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交流处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分别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出国(境)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二章 出国(境)类别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

(一)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由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方式资助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

(二)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派出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不含三个月),属于学校公派出国(境)。

(三)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

1 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取得国(境)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境)外进修学习、留学、探亲、旅游、定居、继承财产和其它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 公派出国(境)

第六条 派出原则及相关规定(一)公派出国(境)

1.学校出国(境)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

2.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参加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相关的出国(境)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和工作等活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3.学校的选派工作优先考虑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高新技术领域对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和中青年学术、学科带头人及业务骨干的需要,要有利于跟踪国际学术、学科领域的前沿,开拓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

1.因公临时出国(境)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2.因公临时出访教职工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教职工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3.因公临时出访必须有对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邀请人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等。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得以境外中资企业邀

2 请的名义出访。

4.按上级有关规定,每年校级领导的出访人数一般不超过厅局级干部总职数的三分之一。因公出访团组教职工应少而精,组团教职工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5.因公临时出访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除培训、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外,其余团组出访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出访两个国家(地区),不超过8天。三个国家(地区)以上,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6.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一个国家签证而出访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时间。

7.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临近国家(地区)(不含学术交流)。

8.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党政干部及教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访的开支标准,按上级有关标准执行。

9.已离(退)休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10.参加上级组团出访,必须在报名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直接报名的,学校不受理其出国申请。

第七条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向国际交流处报送下年度出国(境)计划,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统一受理因公出国(境)申请,经相关部门会审,报学校批准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出国(境)计划,否则不予安排。

(二)教职工公派出国(境),由人事处负责,会同国际交流处、科技产业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按出国留学项目要求,制定具体条件。在此基础上,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按照一定程序遴选确定,被确定的人选,按以下程序办理:

3 1.教职工申请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附境外单位发来的邀请信函原件)和中文翻译件、复印件三份,出访书面报告(包括出访目的、时间、路线、团组人数、教职工身份、经费等),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经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按照相关要求由派出单位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按相关规定交纳保证金。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3.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时,应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下交纳保证金1万元;一年以上(含一年)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在人事处办理请假离校手续。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回校正式上岗工作三个月后,可领回保证金。

(三)凡经学校择优选拔按公派出国(境)留学派出的在校学生,经学生处审核与所在院(系)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公证后,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申办程序

(一)校级(含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访,独立组团或参加有关团组,由国际交流处提出请示,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二)我校副科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组织部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若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组织部负责办理政审手续。

(三)教职工应邀参加国(境)外国际会议或短期出国(境)

4 访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咸阳师范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申报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参加双跨(跨单位、跨省区市)出国(境)团组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报名前应提供有关材料(组团单位给省外办的征求意见函、组团申请报告复印件、出访详细日程、出访费用、经费来源等),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的费用

(一)凡纳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二)纳入省公费出国(境)计划的教职工,其出国(境)费用由省教育厅和学校共同承担,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和交款事宜。

(三)学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国际旅费、出国(境)前办理护照、签证及出国(境)时国内交通费等,一般先由个人垫付,按期回校报到并完成总结汇报者,由学校报销国际旅费(国(境)外提供国际旅费者除外),其他费用根据学校旅差费标准,按每人2000元限额凭据报销。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费用的报销按照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期间国内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照发。

(二)公派出国(境)(期限三个月以上者)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基本工资暂缓发放,批准出国(境)期限内的工资由学校财务处代管,在批准期限内回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批准出国(境)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未经批准逾期未归者,自其延期的月份起停发工资。公派出国(境)留学教职工在国(境)

5 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奖励部分。

第十一条 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延期及回校事宜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提出延长期限,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确因需要延长期限者,须在原批准期满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一次,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对未经批准逾期未归的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学校按相关协议及人事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实施违约赔偿或处罚。在国(境)外滞留期限(指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滞留国(境)外的时间)超过两个月的,按学校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按擅自离岗人员处理。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应认真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回国后其服务期限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和因公临时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入境后两周内分别到所在单位、人事处或组织部、国际交流处报到,提交国(境)外留学、进修研修成果、出访总结,必要时可组织报告会。

(五)因公出国(境)教职工回国后,应在1周内将其公务证照交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专办员送至省外办出国处统一管理;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照管理规定的团组和个人,一律停止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审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行前安全教育和境外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出国(境)前,所在部门领导、国际交流处应向其明确出国(境)任务,进行政治纪律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指定专人负责联络。

(二)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期间应与组织部或人事处及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三)公派出国(境)教职工在外学习、工作期间,所在部门应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主动关心其在外的工作及生活情况,了解科研进展,把握思想动态,并及时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做好出国(境)教职工按期回国的思想工

6 作。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类别

(一)自费出国(境)留学

1.我校教师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必须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原则上应达到相应的服务期限。凡服务期未满的教职工或在职硕士生、在职博士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或出国(境)工作的,人事处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待遇并与其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

2.凡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须向学校递交辞职或保留公职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获得批准后,离校前申请人应到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若申请者因故未能获得出国(境)签证,当年内可申请复职,学校根据岗位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复职。

4.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未获批准或虽获批准但未办理离校手续而擅自离职的教职工,学校按擅自离岗处理。

(二)出国(境)探亲和旅游

我校在岗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探亲,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三)学生出国(境)

1.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国(境)外学习交流。在校大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由本人填写《咸阳师范学院学生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同意后,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向党委会通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学生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应当经得家长同意,须与所在院(系)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或《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7 3.学生因私出国(境)旅游应当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其他时间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管理

(一)登记备案教职工范围

1.根据上级规定,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指人、财、物、涉密管理部门副科级以下干部,下同)的教职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我校属于登记备案范围教职工的有关信息,须报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

1.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管理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实行分类管理,组织部负责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离(退)休厅级干部的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人事处负责在聘副高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登记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2.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向国际交流处按时报送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如有因退休、调离、职务职称晋升等发生变更的,须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统一报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和户口所在地等信息。

3.组织部、人事处要确定专人做好登记备案教职工信息的报送,应准确无误,且任何人不得将备案教职工信息公开或提供查询。

第十五条 证照管理

在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及特殊岗位的教职工因私证照实行集中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因私证照包括有效的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一)教职工需申请办理因私证照,属于登记备案教职工的,按照前述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持签批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

8 私证照。

(二)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在职处级干部和特殊岗位科级干部的因私证照,由组织部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三)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的因私证照由人事处统一收集登记并集中管理。

(四)组织部、人事处要建立电子档案、登记薄和证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妥善管理,并将登记册送国际交流处备案。

(五)证照集中管理的持证照教职工应在回国入境后10个工作日内(以国家边检部门加盖的入境章时间计算)将因私证照交组织部或人事处,逾期未交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按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职和离(退)休的厅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上级有关规定,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

(二)在职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职工及特殊岗位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部或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定后,当事人将审批完整的《教职工出国(境)审批表》交到国际交流处备案后,持《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证照审批表》和出入境证件存放卡到组织部或人事处领取存放的证照。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证照管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应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因私证照集中管理制度,如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取消单位和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经办人因管理不善造成因私证照丢失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取消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登记备案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出国(境)审批、证照交回等手续。

1.登记备案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和审批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并给予相

9 应的纪律处分。

2.登记备案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时弄虚作假或出现其它违法违纪情况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组织部、人事处追缴其所持证照,报国际交流处,并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情节严重的,一至三年内不再批准其出国(境)申请。

3.登记备案教职工逾期未交因私证照的,组织部、人事处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提请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作废,并取消当事人的年度评优资格。

4.登记备案教职工未按规定交因私证照,且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的,登记备案教职工原则上不得按因私办理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作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解密期的;

(四)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条件的。

第十九条 其他不在备案之列的教职工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形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咸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证照。因私证照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教职工的工资待遇

(一)学校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下一月起工资停发。如学业完成后回校工作,按出国前与人事部门协议办理。自费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不发放绩效工资。自费出国(境)学习教职工按规定期限自回单位报到时的当月起,恢复原有待遇。

(二)我校公派出国(境)教职工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其工资待遇按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三)利用假期出国(境)探亲及旅游的教职工的工资及

10 各种津贴照发,超期按人事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新的文件精神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2篇: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南发字〔2006〕63 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 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 〇 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国际交流 通知

(共印 30 份)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06 年 5 月 24 日印制

1 南开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提升教师队 伍的国际交流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人员分类

1.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或由国家交换项目 所提供资助的出国(境)人员,统称为国家公派人员。

2.单位公派人员:由南开大学提供全额资助或通过学校与 国外交流项目提供资助的出国(境)人员,及由南开大学所属单 位提供全额资助,或通过南开大学所属单位与境外机构签订协议 提供资助,并纳入学校派出计划的人员,统称为单位公派人员。

3.自寻资助人员:个人对外联系并获得资助的人员统称为 自寻资助人员,自寻资助人员经学校同意可按单位公派派出。

4.自费出国(境)人员:自费出国(境)访问、进修、开 展合作研究,及自费出国(境)探亲人员,统称为自费出国(境)人员。

二、公派出国(境)选派原则

1.选派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培 养急需的高级人才。

2.派出工作优先考虑“211 工程”“985 工程”实施的需要,、优先考虑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需要,支持优先发展学科和重 点建设学科。

3.根据“按需派遣、平等竞争”的方针,各学院(系)要 优先推荐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过硬,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中青年业务骨干。

第5篇: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科级以下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

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附件:

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

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本人拟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

(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第6篇:安徽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安徽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大学,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学生,其它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和研究生出国(境)学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拔

第二条 学校每年根据与国(境)外合作院校所签署的学生交流项目的具体情况,将学生交流项目及名额及时向全校发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负责交流学生的选拔工作。遴选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负责同志组成。

第四条 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研究生)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二)外语能力(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换学校的入学要求;

—1—

(三)学习成绩优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四)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五)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六)已交清应缴的我校各项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第五条 申请者首先向所在院(系)教学办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申请表;

(二)中英文简历;

(三)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大学英语

四、六级,专业英语

四、八级,英语IELTS或托福、GRE成绩及其它学习目的国所需要的语言水平证明等);

(四)家长同意书;

(五)出国学习计划书(包括计划准备在国(境)外学校学习的课程);

(六)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七)其它国(境)外合作院校所需文件。

第六条 院(系)根据项目具体要求,依据本办法对报名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初选结果,经院系辅导员同意(研究生需经导师同意),并经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签(章)后报教务处(研究生院)。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对院(系)报来的结果进行审核后,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遴选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对学生进

—2—行选拔,必要时可由遴选小组组织面试,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选出优秀学生,报请学校批准。入选学生名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入选者所在院(系)、并报送学生处(研究生院)备案,相应的院(系)通知入选学生。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遴选学生名单及材料通知国(境)外相关院校,国(境)外合作院校审核交流学生材料,并将录取通知书邮寄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有关院系的被录取同学。

第三章 派遣

第九条 获得国(境)外院校录取资格的待派遣学生(简称待派遣学生)本人自行办理护照、签证、购买机票,自行前往学习学校。是否需要具有出国(境)签证(通行证)申办服务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相应的服务由学生本人决定。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条 待派遣学生须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及时前往本人户籍所在地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并及时将材料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待派遣学生须与安徽大学签署“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协议书”,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担保责任;

(二)国外学习期间医疗及意外责任;

(三)按期回校承诺。

—3—第十一条 待派遣学生须根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外交换院校所需要的一系列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取得签证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国(境)外院校联系,落实接机、入学、开始学习等工作。

第十三条 交流学生国际、国内车旅费、国(境)外生活等费用一律自理。

第十四条 交流学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联系方式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所在院(系)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及教学秘书,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

第四章 成绩(学分)互认

第十五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课程应尽可能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育模块所列出的课程一致或相近,以便回校后成绩(学分)互认、学籍审核、及时毕业。

第十六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交换学校密封寄至安徽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转交相关院(系)。交流学生应填写“安徽大学国际校际交流学生成绩(学分)互认申请表”,相关院(系)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教育模块进行成绩(学分)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核后登录成绩。

第五章 学籍管理

—4—第十七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学习期间,我校为其保留学籍。学习期间被国(境)外合作院校除名者,我校不再为其保留其学籍。

第十八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它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地区)居留。违反者将取消安徽大学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交流学生在结束国(境)外院校的学习后,必须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尚未进行专业分流的交流学生,依据所在年级分专业时的具体要求选择自己适合的专业,并按照该专业培养方案的教育模块要求修满学分,并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第二十条 分管本科教学院长(系主任)兼管国际校际交流学生(本科)工作,分管研究生教学院长(系主任)兼管国际校际交流学生(研究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流学生因某种原因不能在国(境)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继续学习,经学校同意后,可插入原专业学习。

第二十二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可以参加本校选课,允许回校直接参加考试(期末考试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如果交换项目包含互免住宿费的,我校交流学生还须交纳在我校的住宿费。

—5—第二十四条 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及学习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交流学生返校后,应于两周内向所在院(系)报到,所在院(系)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交流学生向本院(系)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国(境)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附:《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成绩互认的补充说明》

《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成绩互认的补充说明》

一、交流派出前的手续报批与表格留存

—6—

1、派出交流学生应先填写《安徽大学国(境)外校际交换学生申请表》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和教务处各1份。

2、派出交流学生还须填写《安徽大学本科生国(境)外学习修读课程计划表》(以下简称《计划表》);《计划表》课程及其学分总量须与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相符;在国(境)外院校所修课程必须与《计划表》相符或基本相符。

3、《计划表》须报经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批准,《计划表》由教务处、所在学院、学生本人各执1份。

二、关于选课与学分互认

1、国(境)外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凡《计划表》所列课程成绩,均依据对方教务部门提供的实际评定成绩认定;

非《计划表》课程,但属同学科专业内的类似课程,其成绩以不高于75分(五级“中等”等次及以下,绩点2.8)记载;

非《计划表》且不属同学科专业内的替代课程,其成绩以不高于65分(五级“及格”等次及以下,绩点1.5以下)记载。

具体程序为:学生依据《计划表》填写《安徽大学本科生国(境)外学习修读课程替代申请表》;学生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系主任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初审;教务处根据《计划表》和派出学生所在院系的初审意见,研究认定相关选修课程及学分。

—7—

2、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等对方高校未开的相关课程,应参加安徽大学网络选课并按期回校直接参加考试,成绩直接登录。

3、派出交流学生因时间延误考试的部分课程,可以申请缓考;学生可根据《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校政[2011]25号)参加新学期期初缓考补考,成绩以“合格”等次登录。

4、派出学生其他超修学分一般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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