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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区司法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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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区司法工作汇报

第1篇:基层司法所工作情况汇报

2019年**月份**司法所

工作情况汇报

一、**镇概况:

**镇,位于**市**县南端。东连**乡,西接**乡,南与**县**镇毗邻,北与**镇交界。镇政府所在地**村距县城约**公里,镇中心有**国道过境。目前全镇人口约**万人(含常住人口**万,流动人口**万),人口数量居全县前列。辖区内工(矿)类企业数量位居全县第一,镇域经济发达。二、**司法所工作环境现状:

1、**司法所现有在编干部*名,编外协理员*名。 2、**司法所现有办公设备情况:办公电脑*台;打印机*台;执法记录仪*台;办公电话*台。

3、办公用房四间,总面积约**平米。具体使用情况:一间为司法所所长和司法助理员共用;一间为社区矫正业务用房;一间为矫正宣告室兼档案室;一间为会议室(与劳动纠纷调解室、人民调解室共用)。三、司法所思想政治建设开展情况: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进一步提升司法所干部思想政治意识和政治站位。

2、积极参加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的“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通过不断深入学习主题教育,1 不断提高司法所干部政治站位、政治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及时改进工作作风,将主题教育的精神落实到实处。

3、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一学三比”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方案的通知》、《**市司法局关于推进“一学三比” 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通知精神,积极开展司法所干部“一学三比”活动,增强干部的业务知识更新能力、职业素养、履职能力,进一步提高提升司法所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4、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以及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司法部下发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六不准”》规定,杜绝“微腐败”、“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情况发生;贯彻落实《**县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司法所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1、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镇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我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镇调委会多次专门研究部署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召集各村调委会人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专题会议。如:2019年*月镇调委会组织新当选的村级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

镇调委会针对不同时期的整体情况,深入各村了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行面对面的指导,加强检查和督促,2 确保纠纷化解得到落实。如:今年*月份,镇调委会组织各村级调解员开展主题为“迎大庆 保平安”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部署,要求各村调委会在国庆前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一次“地毯式”摸排,将疑难杂症及时上报至镇调委会。要求国庆期间各村调委会安排专人实行“值班制”,及时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为国庆安保维稳工作保驾护航。

自20**年以来,镇、村调委会累计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约***余件,2019年至今累计处置各类矛盾纠纷**件。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坚决杜绝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吃、拿、请”等不正当要求,要求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员时刻保持廉洁,不滥用公权力。

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调解现场用执法记录仪做好视频、图像采集工作,保证调查证据的真实有效,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矛盾纠纷。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内的矛盾纠纷,及时向群众阐明原因并正确引导群众到相关部门寻求解决。

2、社区矫正工作:

严格按照上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认真完成拟适用缓刑人员的审前调查工作。通过与派出所信息核查比对、村“两委”干部单独谈话、被调查人家属谈话、被调查人社会关系人员(如:左邻右舍、亲朋好友等)谈话的方式,对被调查人员做全方位的调查取证,确保调查内容真实可靠,按时将所有调查结果汇总后上报至上级司法行政

3 机关。

**司法所目前管理矫正人员**名(该数据动态变化,统计截止到12月1日),人员分布情况如下:

按类别分类:缓刑**人,暂予监外执行*人;按犯罪类型分类:危害公共安全罪**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人,破坏经济秩序罪**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人,侵犯财产罪**人;按户籍分类:城镇户籍**人,农村户籍**人:按性别分类:男性**人,女性**人;按年龄分类:无未成年人,18至35周岁**人,36至45周岁**人,46至60周岁**人,60周岁以上**人;按学历分类:大专以上**人,中专高中**人,初中及以下**人。

2019年*月至今,累计办理矫正人员违反监管规定警告手续**人次,办理请假手续**人次。

**司法所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矫正人员**人次,累计解除矫正人员**人次;累计办理居住地变更**人次(外迁至福州市)。

社区矫正管理依法依规进行监管,认真开展调查评估,依法做好衔接接收,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日定位、周听声、月见面”的报告制度,严格落实矫正人员每日“人脸识别”签到工作,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性。

创新矫正监管方式,改良社区矫正集中学习、社区服务模式,每月不定时开展集中教育、社区服务,避免矫正监管过于“固定化、规律化”,让矫正人员觉得“有机可乘”,杜

4 绝其“侥幸”心理。利用特殊时间节点对矫正人员开展相关主题教育。如在国庆前夕,开展爱国教育,倾听“红色故事”,让矫正人员学习革命先辈的优良传统,珍惜眼前幸福生活,服从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与镇民政办积极配合,每年在敬老院开展一次公益服务,让矫正人员以实际行动为老人送温暖、送关怀。

依法依规开展矫正人员日常走访工作,深入矫正人员所在村(居)委会、矫正人员家中,与村干部、矫正人员本人、矫正人员家属以及矫正人员邻里开展谈话,了解矫正人员近期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加大青年矫正人员的走访力度,高度重视“涉枪”、“网络赌博”、“吸毒史”矫正人员的走访工作,了解其最新动态。特别是矫正人员亲朋好友是否在云南边境、台湾、东南亚等地区有生产生活情况。

司法所干部依据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对走访过程进行视频、音频、图像采集保存,在走访结束后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中。

3、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第一做好刑释人员摸排衔接工作。经“全国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省刑释解教人员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月**日,在册刑释人员共计**人。及时将刑释人员信息与各村负责治保、协调工作的干部对接,提前通知拟按期释放人员家属到司法所开具衔接手续;

第二落实帮教措施,拓宽帮教渠道。对每名刑释人员安

5 排2至3位帮教人员(1位村干部和1至2位直系亲属,若无直系亲属则安排近亲属)进行帮教,帮助刑释人员尽快回归社会。属于特殊帮教人员的,及时与各村委干部进行对接,如:“三无人员”,若符合“贫苦户”或“低保户”条件的,要求村委配合按程序做好申报手续,确定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兜底”保障其生活,让其心怀感恩,安心重返社会。

第三开展走访排查工作,严格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刑释人员档案。与各村治保、调解主任进行工作对接,由村干部协助做好刑释人员回访工作,及时掌握其去向及思想动态,防止其重新犯罪。

4、依法普法工作:

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预防电信诈骗及专项整治工作”、“非法枪支弹药专项清理”、“禁毒宣传教育”等作为法治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放在首要位置。自2018年*月份开始,由各村挂村领导牵头,对所管辖的村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并逐步将宣传工作提升,发动更多群众积极加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

20**年**月份,我镇在**村新建法治文化主题广场一处,并在20**年将其提升打造成法治宣传阵地。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多次进行法治宣传及法治文化汇演,对周边群众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预防电信诈骗”、“禁毒教育”等普

6 法宣传教育。

认真履职,做好“法律六进”工作。聘请镇派出所民警为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定期到**中、小学校对在校师生开展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派出所、劳保所、安监办等执法单位定期深入各工(矿)企业以及易燃易爆销售企业(如:烟花爆竹经销部)、各单位、各村(居)开展相关执法普法宣传工作。

20**年至今,镇普法办先后在***、***开展了**次大型户外普法宣传活动。**月份联合**监狱开展了主题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专题课”,由**监狱民警深入我镇人口密集村(居),对挂村干部、“村两委”干部及村民代表开展专题授课。

5、公共法律服务实施情况:

目前我镇已建立村居法律服务顾问微信群,群成员为司法所干部、各村调解主任,以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职业)律师1名。通过微信群定期向群成员发送普法知识、民事纠纷案例等普法知识,要求群成员积极订阅“中国普法”、“**普法”、“**清风”、“平安**”、“****网”等公众号。积极鼓励各村调解主任将本村矛盾纠纷的“疑难杂症”与司法所和职业(执业)律师共同商讨解决。

普法活动开展过程中积极鼓励青少年关注各普法公众号。扩大普法受众面,使普法受众者年轻化。

6、“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情况:

7 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20**年我镇**村成功申报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20**年**村成功申报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2018年**村成功申报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2019年申报**村为“民主法治示范村”,目前申报手续正在办理中。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摸排情况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所在镇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和指导下,对“涉黑、涉恶、涉麻、涉毒、涉电信网络诈骗”等线索摸排做了如下工作:

1、在开展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审前调查工作时,主动与公安机关、被调查人所在村(居)委会等单位密切配合,彻底排查被调查人员的家庭成员关系和社会成员关系,及时发现被调查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存在“涉黑、涉恶”行为,严格把牢拟矫正人员入矫前第一关。

做好矫正人员个人“涉黑、涉恶”线索排查,走访矫正人员所在村居,向村“两委”干部、矫正人员左邻右舍进行调查,了解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是否存在“隐性”的“涉黑、涉恶”行为以及是否有“余罪、漏罪”情况。

做好矫正人员周边“涉黑、涉恶”线索排查,要求矫正人员积极主动上报所在村(居)以及各工(矿)企业周边各类“涉黑、涉恶线索”,并向矫正人员承诺政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8 对矫正人员开展“涉*、涉毒”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工作,要求矫正人员时刻注意居住地附近的可疑情况,特别是偏僻山场、废弃房屋、废弃养殖场等重点场所,若发现可疑情况(如:可疑外来人员携带电子设备聚集、山场废弃场所出现来路不明的废弃包装袋、包装桶等情况)必须立刻向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汇报,进一步防范“涉麻、涉毒,涉电信诈骗”行为发生。

对矫正人员社会关系网进一步摸排,了解其身边是否有亲朋好友在境外从事或可能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要求矫正人员积极主动配合政法机关开展的“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整治”互动,协助做好其境外亲朋好友的劝返工作。

2、将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紧密结合。在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积极向周边群众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知识读本”中有关农村“黑恶势力”多种形式,如:把持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农贸市场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非法采矿等“涉黑、涉恶”行为。通过走访矛盾纠纷当事人以及周边群众,深入挖掘“矛盾纠纷”背后是否涉及“村霸、恶霸、非法采矿”等“涉黑、涉恶”情况。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制定“谁执法 谁普法”责任清单,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对外公示。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9 派出所、城管中队、安监办、劳保所等单位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执法,实时做好执法影像的取证工作和相关信息登记工作。七、工作不足之处:

1、村级调解员业务能力需进一步加强。

请求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和职业律师每年至少对村级调解员开展一次业务授课。

2、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较为薄弱。

**司法所目前管理**名(截止**月1日)矫正人员,且辖区内的矫正人员常年保持在**人以上。司法所干部除了要完成本职工作外,还要完成包村、挂村等其他工作,而司法所目前只有1名社工,矫正监管力量比较薄弱。

3、法治宣传效果与预期稍有差距。

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群众文化层次较低,对法律知识的接受程度有限;第二普法受众者的年龄偏大。

今后应加强普法宣传网络化、普法受众年轻化工作的开展。鼓励更多的中、青、少年关注“中国普法”、“**普法”、“**普法”、“文明**”、“平安**”、“****网”等公众号;增加“送法进校园”的次数,推广“精准普法”,提高重点青少年、在校学生的普法宣传效果。

4、监狱在录入罪犯系统时并未将其信息完整录入(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录入比较完善,较少发生此类情况),对司法所衔接工作的实效性有一定影响。

10 建议监所单位在罪犯释放前,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完善。

**司法所

2019/**/**

第2篇:基层司法工作

基层司法工作

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涵盖面广、内容多、工作繁杂,主要包括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所等。

(一)司 法 所 职 能

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和政法工作重点,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主要任务:

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代表镇(区)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机构设置

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司法所接受司法局和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

(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1、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刑满释放五年和解除劳动教养三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2、安置帮教工作的业务范围

(1)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2)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3)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4)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

3、安置帮教工作的方针

“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

4、安置帮教工作的任务

(1)研究、起草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法规。(2)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3)组织实施安置帮教工作计划。(4)检查、监督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实情况。

(5)表彰、奖励安置帮教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6)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情况。(7)指导安置帮教工作开展。

(8)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组织开展对服刑、在教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10)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11)开展安置工作。

(12)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司法局内设机构职责

司法局内设政治处和7个职能科(室)。

1、政治处(副处级)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作风建设。管理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警务、老干、外事、党务、群团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招录、调进人员的审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

2、办公室 综合协调各科室的行政事务。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司法行政的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统计、信访、接待、财务、保卫和行政后勤事务;负责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3、法制宣传教育科

负责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各镇(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依法治市工作;负责全市成人法学教育;承担市普法办日常工作。

4、基层工作管理科

管理、指导各镇(区)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负责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执照的年审、注册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承担市司法调解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5、劳教管理科

监督、指导市劳教所及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劳教人员的提前解教、加期、减期、所外执行等的审核报批;指导、协调劳教所的队伍建设和物资装备建设;承担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日常工作。

6、司法鉴定管理科

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以及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7、公证律师管理科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公证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审核、审批律师、公证机构的登记和注销;管理、监督律师、公证机构及其驻市内的办事机构;监督、指导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的年审注册工作以及执业公证员的任命和年审注册工作;组织律师、公证员的资格考试和专业培训工作。

8、监察审计室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按规定查处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受理单位或个人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基层司法职责

1、指导管理全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全面开展业务工作;

2、指导、管理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民间纠纷的排查,疏导、预防和调处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3、负责制定、检查、落实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各项制度,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4、负责指导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和调解委员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5、制定、实施、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情况,指导安置帮教工作开展;

6、指导司法所开展法制教育;

7、负责做好基层司法行政业务的统计报表、情况汇总、调研、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

8、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执业证和法律服务所执照及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年审注册审核呈报工作。

二、基层科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许发双 8882341 梁志强 8882341 陈昌二 8882342 袁彩环 8882342

三、基层司法工作 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涵盖面广、内容多、工作繁杂,主要包括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所等。

(一)司 法 所 职 能

司法所要围绕基层党委、政府和政法工作重点,履行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教育三大职能,主要任务:

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代表镇(区)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机构设置

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承担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司法所接受司法局和镇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

(三)人民调解工作

1、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它是我国运用最广泛、最成功并深受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各界欢迎的解决民间纠纷的非诉讼方式,被国外法学界誉为“东方经验”。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3、调解 原 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民间纠纷的受理范围和程序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2)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镇(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4)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5)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6)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释放人员安置帮教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中山市司法局(2006年07月16日)

1、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刑满释放五年和解除劳动教养三年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2、安置帮教工作的业务范围

(1)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2)向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

(3)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4)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

3、安置帮教工作的方针

“向前延伸、向外延伸、向后延伸”。

4、安置帮教工作的任务

(1)研究、起草有关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法规。(2)制定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3)组织实施安置帮教工作计划。(4)检查、监督安置帮教工作的落实情况。

(5)表彰、奖励安置帮教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6)了解、掌握安置帮教工作情况。(7)指导安置帮教工作开展。

(8)研究、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组织开展对服刑、在教人员及刑释解教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10)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11)开展安置工作。

(12)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中山市司法局(2009年08月28日)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3、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二)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疏导、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3、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向当事人宣读,经当事人认可,自愿接受并签名。

4、调解协议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三个难题

2012-01-29 09:37:49 http://qndj.qianlong.com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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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形势,广大农村地区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稳步推进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为农村社区矫正全面深入开展打下了基础。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差距悬殊,社区矫正存在“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社区矫正和城市相比,基础薄弱,发展速度较慢,解决制约农村与城市社区矫正不平衡的难题,是推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的当务之急。

一、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大环境较差农村开展社区矫正,群众思想观念上有待进一步引导,大多数人对这种刑罚执行制度尚不了解,对矫正对象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与偏见,与矫正对象保持距离。同时,农村还存在着地理环境较差的特殊性,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效率低下,不利于心理矫正、家访、日常监管的开展。

(二)农村社区矫正机构设置不科学农村基层事务多,人员少,社区矫正可能涉及信访、维稳、治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由于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不科学,农村社区矫正相关部门往往各自为政,协同配合不够,未形成工作合力。机构设置不科学,容易导致交接和监管

环节衔接不够。

(三)农村社区矫正力量不足,社会化程度低

农村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少,专业社区矫正人员紧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司法所工作人员往往只有一到两名,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监

督者匮乏。

二、深入开展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保障机制,加强农村社区建设

社区矫正的开展,需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的投入,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落后于城市,所以需要各级财政的支持,应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农村社区矫正财政保障机制,制定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的科学、系统、完备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强对农村矫正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其物资、人力资源方面的保障。

(二)充实矫正手段和方法,强化管理

农村社区矫正各相关部门应统一协调,明确职责与分工,适用统一的管理标准和矫正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形成长效机制。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应结合实际,严格矫正程序,充实矫正手段,强化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接收、管理、矫正手段、考核、惩奖、解除矫正等制度,明确矫正运行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作。

农村社区矫正大多处在起步阶段,统一规范农村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首先要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过渡工作,着重规范矫正对象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到司法局的移交衔接,建立部门间的监管合作机制,明确交接职责,完善交接制度,使之做到真正的“无缝衔接”。地方政府可以在农村配备公益性岗位,整合社会力量和资源,充实矫正工作队伍,充分挖掘农村组织作用,吸引村委会、村干部进入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发挥其一线优势,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及时掌握矫正情况,防止矫正期间的“二次犯罪”。建立考核评估和回访调查机制,以人为本,惩奖分明,发挥激励长效管理机制的作用,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评价,对矫正对象实施定期考核,强化对矫正对象教育改造。

农村开展社区矫正要注重树立正确的矫正观念,充实矫正手段,引进先进的矫正技术,不断改进矫正方法,使农村社区矫正科学化发展。农村地区发展社区矫正,应做到“三矫正”,即合作矫正、个性矫正、发展矫正。合作矫正是指农村开展社区矫正,应注重部门合力,整合农村各方面的资源,共管齐下,高效率、低成本地开展工作;个性矫正是指对矫正对象在人格地位上一视同仁,在矫正方式上要有所区别,根据矫正对象的个人自控能力、心理状况、悔罪表现等分类管理,可以分为“严管、普管、宽管”几种,不同的管理级别,所对应的管理措施也不一样,对“严管”对象应严要求,强监控,对于“普管、宽管”则可相应放宽监控;发展矫正则指在农村开展社区矫正,要有长远眼光,重视矫正对象的心理修复和其解矫后的再生力的提高,加强针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工作技能培训,准确掌握矫正对象经济状况,对经济较差的,生活无来源的,可在当地条件范围内给予办理低保,政府适时给予救济,做好帮扶

济困工作。

(三)注意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

在农村地区,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处在最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也最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社会关系、生产生活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监督管理等具体现状,充分调动村委会、村组干部的积极性是做好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必然要求。以创造“枫桥经验”而著称于世的浙江诸暨枫桥镇发扬传统,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也做了有益探索,即对矫正对象实行从镇司法所、协作站(社区)矫正小组、公安责任民警、村治安调解组织、矫正对象家属五方面分别落实监管职责的5十1监管模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四)加强对外出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模

应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委托管理平台,确保农村外出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措施有效落实。笔者认为目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对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一是严格把握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条件。入矫未满3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暴力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禁止外出。二是对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委托管理。经批准请假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委托地社区矫正组织应将委托管理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传至接收地社区矫正组织。接收地社区矫正组织应在收到材料后,将委托管理书回执及时传至委托地社区矫正组织。三是对个别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实地回访制度。矫正工作人员在适当的时候对外出务工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加强对这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针对性管理。四是对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实行监控管理。要求外出务工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移动监控平台管理,每天24小时开机,便于矫正工作人员随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行踪。

(五)建立社区矫正保证金、救助金制度

农村社区矫正组织可以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要求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以促进对其的监管,如果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或不按规定接受矫正,保证金给予没收,上缴国库,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均能遵守则于期满时退还保证金。同时,做好低保落实工作。在农村地区因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时间长,回到农村后,生活没有着落再加上农村村民对其的歧视待遇,会使社区服刑人员丧失生活信心,从而产生逆反心理,不接受社区矫正。通过社区服刑人员低保落实工作,可以保障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有效预防其因生存问题而重新

违法犯罪。

来源:人民网

中山市开展首宗社区矫正对象“无缝衔接”工作

发布时间:2011-06-22 6月10日,中山市综治委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同市中级法院和石岐司法所到市看守所开展首例社区矫正人员“无缝衔接”工作。

在市看守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名矫正对象(假释)服刑期间的情况,并出具其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宣判了矫正措施,石岐司法所人员详细核对了相关法律文书和矫正对象个人档案,确认无误后,向其宣告矫正期间的注意事项。自此,该所将开展管控、矫治和帮扶等日常工作。整个流程公开、透明,既保障了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使他们虽然在监外执行刑罚,但仍要严格按照规定接受当地司法所的管控,否则将可能重新收监服刑。

通过这次工作联动,各部门均表示对矫正对象的“无缝衔接”工作非常重要,今后还要建立日常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在宣判矫正措施前应先通知市综治委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通知当地司法所派员联同法院开展“无缝衔接”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出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中山市司法局(2009年08月28日)

第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调解应遵守合法性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要在依法对前提下,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寻找利益平衡点,寻找最佳解决纠纷的方案。要情法交融,善于渲染人世间美好的亲情、友情,激发当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当事人逾越利益的差异和冲突,平息矛盾、解决纠纷。要从关心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不搞“和稀泥”,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二,在双方当事人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一定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不能强迫调解,不能违背当事人意志进行不平等的调解。除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之外,负责调解主持的第三者不应干预,确保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调解自愿原则。

第三,民主调解,经当事人各方同意,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委托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组织或者个人,协助做人民调解工作。调解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可以邀请造价工程师;调解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医生、医学教授;调解维修手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邀请手表维修技师;调解家庭或者社区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当事人近亲属、社会名流、社区贤达、家族长辈等。

第四,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一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纠纷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也不能因为没有经过人民调解而拒绝受理案件。

第3篇:司法社工工作案例

司法社工工作案例

矫正对象小宇(化名),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在社区矫正期间,因个人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受“无良朋辈” 影响以及家庭教育不当、得不到家人的关注和认可等原因,小宇一直处于低迷反复状态。2008年11月某日,小宇与数名年纪相仿的青少年相约在一招待所内先后以割脉、服用“毒鼠强”进行自杀,但自杀未遂。本着对正处于青春期阶段的小宇“不抛弃、不放弃”的原则,区司法局领导一直关注和重视对小宇的矫正和帮教工作。在小宇发生自杀事件后,区政府、司法局和街道司法所等部门非常重视,也通过协调相关部门、调动相关社会资源,将社工、医生、心理师、禁毒所等纳入到对小宇的后期服务工作中,帮助他重塑自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在讨论会上,社工小邓首先将服务对象的基本资料以及接案以来的矫正服务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听取小邓的案例介绍过程中,司法社工就案主目前的实际状况,分别从案主对自我存在价值的定义、与家人的沟通方式、父母情感交流及相处模式对案主的影响、父母在知道案主自杀后的反应、案主初中班主任对案主心理发展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而深入的分析和交流,并探讨了案主在成长发展道路上自身存在的性格缺陷、家庭结构和教育模式、朋辈群体、学校环境等因素对造成案主目前状况的重要影响。每个司法社工都积极地融入此次个案分析交流,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及有利于案主及其周围环境改善的服务跟进对策,并与社工、督导及司法局领导一起探讨、分析。现场气氛非常热烈、浓厚。在讨论的最后,社联中心严书翔董事长表示自己“真的很享受、很欣赏这个讨论交流的过程”,并对此次讨论会上司法社工的积极参与及独到深入的观点给予肯定和赞赏。同时,他也从案主个人治疗与帮扶、家庭社会工作和心理治疗等各种资源的整合利用、家庭治疗及环境改善、创造面谈条件与案主交流等方面提出了个人的看法。最后,邓向廷督导肯定和赞赏了司法社工的表现,并从案主自杀的理由、心理期望值与现实状况的落差、榜样影响以及身份认同危机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专业的分析和总结,也提出了相应的后期跟进服务建议。

1.上海的司法社工模式

2002年8月,上海开全国之先河,率先在徐汇、普陀、闸北三个区的部分街道进行了社区矫治的试点工作,并且成立了专职的“司法社会工作者”队伍。2003年1月在三个区全面展开,2003年8月又扩大到浦东、卢湾两区,2004年8月,全面推广到全上海。2003年10月,在上海市政法委等组织和推动下,上海市成立了市一级的3个带有民间社团性质的组织。挂靠于司法局的“上海市新航社区矫治事务中心”,负责社区中有刑事记录人员的社区矫治;挂靠于团市委的“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负责社区中“三失”(失学、失业、失管)青少年的社区矫治;挂靠于上海市戒毒办公室的“上海市自强社区戒毒事务中心”,负责社区中的吸毒人员的社区矫治。

在社区矫治工作的本土化推进中,上海的贡献是巨大的。在改革开放发展过程中,中国实现了政府和市场的分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必须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实现社会、政府、市场的分离。政府应该注重社会公共行政职能的发挥,要还政于市场和还政于民,市场经济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市民社会也有其自身的发展逻辑。

上海司法社会工作的社区矫治模式,是在党和政府的“强力”推动下产生的,三大民间组织仍然有很强的政府行政色彩。表面上看,政府通过向三大组织“购买” 社区矫治的服务,实际上,这种购买的还是单向的。从长远来看,这种模式有利于推动NGO组织的发育。

就预防青少年犯罪来说,上海模式既涉及有犯罪记录的青少年社区矫治,预防其再次犯罪;也涉及到对“犯罪边缘”青少年的社区矫治,预防其踏入犯罪的境地。应该说,上海的模式并没有把所有青少年作为其服务对象,所以,对预防犯罪体系而言,这是一种预防性的工作;但从青少年群体的发展而言,这还是一种补救性的工作。上海的社区矫治模式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发展方向。

2.以北京为主导的司法管理模式

中国的社区矫治工作在司法部和综治委的主导下,产生了与上海模式不同但遍及全国的新模式。北京市于2003年7月在东城、房山、密云三个区(县)进行试点,12月扩大到全市9个区县;天津市确立了在河西区的试点;江苏省确立了在南京、苏州、连云港市的试点;山东省确立了在济南、青岛、枣庄市的试点;浙江省也从2004年4月开始,在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诸暨市枫桥镇进行试点。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在管理体系上,以司法系统为主导的垂直管理模式,把社区矫治纳入司法管理体系中,而不是以NGO组织的发育为目标;在工作机制上,没有构建专职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也相应缺乏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导入,以兼职管理为主;在服务对象上,涉及面较小,主要涉及有刑事记录的人员的社区矫治,协助这些人员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目前全国的情况来看,第一批试点的六个省(市)都已完成准备和衔接工作,进入了日常监管阶段,而且第二批试点省(市)也已经确立,这种模式的社区矫治工作正呈现出良好的运行状态与发展态势。但是根据国外社区矫治成功经验来看,可能并非是一种最佳模式。

3.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模式

团中央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倡导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模式,2005年开始试点工作的杭州市小营街道小营社区的社区矫治模式就是这种模式。

志愿者服务精神是社会中的宝贵财富,是社会积极向上,推进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之一。志愿者队伍中汇聚着一大批“富有爱心”,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人士。社区工作者是目前中国从事基层社区事务的“一线工作者”,他们最了解社区居民的需要。这两支队伍的结合无疑是会产生巨大的凝聚力和社会扩散力。因此,这种模式的出生具有先天性的优势。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在管理体制上,以社区为整个社区矫治的工作基地,完善“专业化志愿者”队伍和以“协调”为主要任务的社区工作者的全面对接。在工作机制上,以志愿者的社会工作的“专业培训”为“抓手”,充分运用社区“资产”,采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手法进行微观层面的干预,以期通过“基层经验”来推动社会政策的变化。

在服务对象上,以社区中的全体青少年为服务对象,重点关注“边缘青少年”的人格成长和心理发展,既注重青少年权益的保护,也关注青少年本身的身心发展。

应该说,这种模式是把“社区资产为本”和“青少年需求为本”两者结合起来,是一种适应中国现实状况的社区矫治模式。不过,其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缺乏一个“正式的”组织机构,这种社区矫治模式能走多远,一直是人们心头的“痛”。同时,志愿者的爱心和敬业的精神是“百分之百”的足够,但在具体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和专业的手法的融合上还是有所欠缺,这也对专业督导队伍的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目前,这三种本土化的社区矫治模式的“空间并存”是一种必然的局面,在发展的过程中渐渐完善社区矫治的工作体系。不过,在任何一种模式中,都为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和工作手法介入社区矫治打开了新的空间。

第4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思考

科学发展观所要求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进步的发展,是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利益的发展,它的集中体现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局是全市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三项主要职能,具体承担着组织、指导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监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工作职责。全面履行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职能职责,对于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推进我市平安建设、促进公平正义、服务科学发展、保障和谐稳定具有直接的、现实的意义。

认真审视近年来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虽然“五五”普法工作进展顺利,司法所建设全面完成,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全面开展,政风行风建设逐年进步,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离党和人民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与社会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距离。因此,我们必须要紧紧围绕市委确定的“解放思想抓机遇、科学发展破难题、建设滨河新**”学习实践活动的载体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理清司法行政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把各项工作纳入到全市发展和稳定大局中去定位、去谋划,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紧密联系司法行政工作点多面广、面向基层的客观实际,着眼于和谐,致力于稳定,让司法行政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司法环境、维护人民权益中真正起到“助推器”、“稳控器”和“润滑剂”的作用。按照市委、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我们确定“开展法治进村(社区)活动,促进基层和谐稳定”为主题实践内容,以更好地为农村改革发展、基层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快依法治市建设进程为目的,努力实现“八个加强八个提高”的工作目标。

一是加强农民普法工作。进一步健全普法工作指导、督查、考核、评价体系,创新方法,丰富形式,在突出抓好重点对象法制教育的同时,通过建立法制讲座、法律夜校、进村入户讲法等制度,不断完善和拓展农民普法载体和平台,扩大覆盖面,增强渗透力,提高农民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是加强村级依法治理工作。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四民主两公开”为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创建标准,加快依法治理示范村的创建步伐,通过点的积累达到面的覆

盖,量的积累达到质的转变,提高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加快规范化调委会建设进程,全面落实人民调解责任制、“以案定补”及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深化“三调联动”机制,协调全社会力量,形成大调解合力,并不断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切实调动人民调解员义务调处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充分挖掘优势、发挥作用,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稳定的能力。

四是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进一步完善“一人一档一卡”、“四位一体”帮教机制和定期谈心回访制度,提高衔接帮教率,降低重新犯罪率。积极协调建立安置帮教过渡性基地,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生活安置,提高刑释解教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

五是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和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建立和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依法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应援尽援,重点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农民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维护经济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

六是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探索建立律师管理综合考核评价机制,切实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行政监管,保护律师权益。围绕当前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法律需求,建立农村法律服务团,拓展服务领域,采取接对帮扶的形式,开展法律服务,提高法律服务人员服务社会的能力。

七是加强公证工作。深入开展“公证为民”活动,采取巡回办证、上门办证、现场办证等方式,建立“进村入户”服务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引导群众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能力。

八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宣传,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确保刑罚的顺利执行,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对非监禁刑罚执行人员教育改造的能力。

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指导思想,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行动指南。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准确审视当前司法行政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工作不足,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标准,自加压力,突破难点,充分发挥各项职能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大局中有所作为并大有作为,才能在经济社会全局中确立起不可或缺的地

位,体现出不可替代的价值,从而实现司法行政事业的持续、健康、全面发展。

第5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主要由基层司法所来完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称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是区县司法局职能系统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所履行的各项职能是区县司法局职能在乡镇(街道)的延伸,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与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构成我国乡镇(街道)一级政法体系,共同担负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司法所的主要职能和业务范围包括:

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

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和帮助工作;

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6篇:基层司法所建设汇报材料

首先,我代表县司法局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对各位领导莅临检查指导表示热烈欢迎,现在我就我县基层司法所建设情况作如下汇报,请各位领导提出宝贵意见。

一、基本情况

县国土总面积2858平方公里,辖四镇四乡,总人口39.44万人,居住着汉、彝、壮、苗、瑶、回等民族。近年来,我县遵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两所一庭”

建设的指示精神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坚持把基层司法所建设作为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按照“抢抓发展机遇,用活国家政策,适当超前建设,保证适用便民”的原则,以改革司法所管理体制为中心,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以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为依托,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司法所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我县在五龙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其它七个司法所建设逐年推进,全面铺开,开创了我县司法所建设工作新局面。,全县8个乡(镇),建所率达100%,底,全县8个司法所全面竣工投入使用,8个司法所总占地面积为542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达4018平方米,每个所都设置了调解室、接待室、资料档案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为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主要做法

(一)抓住机遇,争取县乡党委政府重视,为基层司法所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司法所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把其作为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特别是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之后,县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将司法所建设问题列入议程,研究解决司法所所长待遇、办公用房、资金投入、资金垫付、机构规格等一系列问题。县委、县政府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主要体现在“三个落实”上:一是落实组织领导。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全县司法所建设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加强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司法所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纳入全县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内容。二是落实政策措施。县委、县政府“两办”联合转发了《县司法局关于切实做好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和办公用房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一乡镇一所”的总体目标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的建所标准,要求乡镇党委、政府加强对司法所建设工作的领导,计划、财政、土地、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报批、资金拨付、土地划拨、工程监理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司法所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实现年内全部建所的目标。三是落实建设经费。县政府常务会檠芯浚丶杜涮鬃式鹧细癜凑丈霞兑蠼信涮祝唤黾笆倍粤腥牍钅康?个司法所每所投入建设资金4万元,在下发的文件中明确要求乡镇为每个司法所无偿划拨建设用地300-660平方米。为此,以来,仅县级财政就到位司法所建设资金32万元,这对于这样一个农业大县来说执行上级政策是相当到位的。目前,全县8个司法所中央投资67.4万元、省级投资67.4万元全部到位,市投资33万元到位29万元(其中龙庆司法所市级配套4万元还未到位),县级配套32万元全部到位。

(二)精心组织,专款专用,严格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

一是司法所建设批准立项后,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做好项目选址、图纸设计、落实施工单位等前期准备工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严格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专门聘请一名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理师全面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二是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及司法局班子成员定期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察看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了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和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保障了工程质量。三是在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上,严格把关,专设帐户,专款专用,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用活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有效资金的最大效益。

(三)破解难题,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为基层司法所建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是着力解决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的问题,我县现有乡镇司法所8个,平均每个乡镇司法所在职在编人员只有一人多,基层司法行政人员编制的严重不足,是制约基层司法所建设的“瓶颈”,为此,我们积极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由乡镇党委政府从乡直其它单位调剂了15名懂法律、基层情况熟悉、热爱司法行政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各基层司法所,加上在职在编的11人,全县8个司法所有工作人员26人,平均每所基本达到3人左右,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司法所人力不足的现状;二是协调联动突破司法所机构设置规格。积极向县委请示,明确规定了司法所的“机构规格可比照同类乡镇派出所、法庭等机构规格,由县委组织部、县政法委会同县司法局确定”,县委先后召开常委会议就司法所规格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将司法所定为副科级机构,从而解决了司法所机构规格和司法所所长高配等问题。目前,我县基层司法所所长已按副科级配置到位。三是积极争取县政府明确将司法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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