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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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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岗位职责

第1篇: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规党纪,以及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负责调查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省级垂管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司局级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参与调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等。同时,《意见》还提出了8条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派驻机构的监督权限。派驻机构专门履行监督职责,有利于聚焦主业主责,体现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和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格执纪、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精神。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都明确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这是中央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做出的重大改革。近年来,浙江省纪委监察厅通过健全制度机制、改进派驻统管,创新方式方法、强化监督职能,深化交流协作、凝聚监督合力,理顺工作关系、规范指导协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等举措,使派驻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更加到位。

当前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履职中,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破解的矛盾、问题和困难。比如,在思想认识上,个别派驻机构对自身定位不准,少数驻在部门仍然把派驻机构当作内设机构,两个方面的“派驻意识”都有待提高。派驻机构监督的工作重点仍然是工作难点:对驻在部门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监督难”。派驻机构管理和监督制度既需要中央一级加强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积极实践,大胆探索,不断完善。省级纪委向省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有待落实,对各市地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地市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改革探索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要解决上述问题,使派驻机构勇于担当、大胆履职、强化监督执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科学设置派驻机构和日常管理“盘子”。严格按照“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和“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宜“点”则“点”,宜“面”则“面”,科学设置,成熟一个派驻一个。“点”派驻的机构要善于总结以往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有效整合监督力量,形成一个“驻点”就是一个反腐“堡垒”。分“片”派驻要防止强化了集中统一管理,却出现“浮”在面上的“机关化”现象;强化了监督方式调整,却“偏离”了派驻机构原有的职能定位,形成纪检机关不是纪检机关、巡视机构不是巡视机构、派驻机构又不是派驻机构的“三不像”

现象;强化了派驻机构面上的改革,“丢弃”了“派”的特点和“驻”的实质与优势,等等。

派驻机构点多、面宽,较为分散,管理难度很大。从加强对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出发,应当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以避免出现多头指挥、都管又都不管,进而形成统而不管、管而不专,管不好、管不了,或兼管部门想管却精力顾不过来等问题。

要让各个派驻机构全面发挥职能作用,派出机关必须要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派驻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同研究、同要求,同部署、同推进。经常听取情况汇报,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指导意见,交任务、压担子。同时,理顺与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统筹安排工作任务,真正使派驻机构成为派出机关的“眼睛”和“耳朵”。

二是精心打造派驻监督制度“笼子”。随着派驻机构加快“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涉及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和工作方法等多个方面都将发生变化和调整,派驻机构管理和履行相关职责的制度规定亟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否则,派驻机构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就会遇到监督依据不充分、驻在部门不能很好支持和配合其开展工作等问题。

突出监督职能与创新监督方法。监督的实现需要一定的形式、规则和程序,否则就无法操作,只有通过制度法规把这些形式、规则和程序确定下来,不断丰富派驻机构监督的手段,监督才能发挥效力。浙江省纪委通过出台派驻机构监督制度,将实践积累的“写廉报、建廉档、献廉策、上廉课、述廉职”等“五廉并举”的监督措施形成制度,为派驻机构提供了监督路径和制度保障。同时,派驻机构要执行好日常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对驻在部门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执行好对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制度,始终明确这是派驻机构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是上级纪委的一项制度安排,消除驻在部门“打小报告”的思想顾虑。

三是积极搭建交流协作“台子”。派出机关应当积极创新管理方式,通过对派驻机构按照职能相近、行业关联等进行分组,建立日常性工作协作组和办案协作机制等形式,整合分散的工作力量,化解由于受体制机制影响造成的监督力量弱、办案经验不足等问题。根据不同的任务需求,由派出机关统一调配人力资源安排部署工作,让派驻机构日常以“驻点”为主,遇重大工作任务随时可以“联片”,把“点”与“片”有机结合,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机制优势。

要不断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其监督执纪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由于派驻机构分布在各个重要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各不相同。因此,教育培训必须结合派驻机构的工作特点和需求,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派出机关还要为各派驻机构搭建日常相互学习和研讨的交流平台,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四是切实找准自身“位子”。派驻机构必须时刻牢记“监督执纪”这个“主业”,不断增强责任意识、派驻意识。既要代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驻在部门实施监督,又要充分尊重驻在部门的工作;既要督促驻在部门党组认真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又要为驻在部门党组当好参谋,形成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既相互尊重又互相支持的工作环境。

作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出的专门监督机构,派驻机构在监督别人的时候也要主动接受别人的监督。必须加强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管理,要求人家不做的事自己坚决不做,要求人家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防止出现高人一等、凌驾于驻在部门之上的现象。

五是选优配强派驻机构“班子”。纪检组长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纪检组工作的水平和质量。要切实把政治觉悟高、组织协调能力强、热爱纪检监察事业的领导干部选拔到纪检组长的岗位上来。不能把派驻机构当作安置性、照顾性的岗位,如果没有好的“领头雁”,纪检组的工作就难以很好开展。同时要优化派驻干部队伍结构,通过各种渠道畅通派驻机构干部的使用和交流,切实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派驻机构干部“流不动、转不开、出不去”的问题,积极为派驻干部的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激发派驻机构干部队伍的工作热情。(陈灿)

党内监督无盲区 纪检派驻机构全覆盖

近日,7家中央和国家机关将设立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的消息,被各大媒体转载置顶,引起了广大读者对党内监督的好奇。记者昨日从市纪委监察局获悉,去年以来我市深化纪律检查派驻机构改革,目前市级部门(单位)已经实现了纪检监察机构的“全覆盖”,确保党内监督无盲区。

派驻机构 独立深入进行监督

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大家对纪委已经比较熟悉了,但对派驻机构,可能还比较陌生。据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派驻机构是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延伸,比如,市一级纪检派驻机构就是由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的、驻在各市级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行使纪检监察职能。

这个解释,透露出了两个关键点:

1、市一级纪检派驻机构是由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的,在管理上从属于市纪委监察局,而不是任何一个驻在部门;

2、市一级纪检派驻机构是驻在具体的市级部门(单位)开展工作的,并非在市纪委监察局办公。也就是说,派驻机构可以独立、超脱、深入地进行监督。

“以前,派驻机构驻扎在部门、由部门管理,监督和被监督对象关系过于密切,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发现问题监督不了;后来,我们实行改革,设立了7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分片监督,党内监督独立性、中立性、超脱性增强,但又存在裁判员远离运动员的问题。”该负责人说,2013年4月以来,我市按照“全面覆盖、一线监督、统管统用”的原则,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点”派驻、“块”整合、“面”指导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执纪。

监督不留空白 市级部门(单位)全覆盖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这些和广大市民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都已经设置了市一级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

据悉,在深化改革中,遵循“哪里有党组织,哪里就有纪检监督”的原则,我市分类设置派驻机构,实现监督全覆盖。所有党委部门设纪检组;设置双派驻机构,在53个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

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设置单派驻机构,在23个党委工作部门、人大办公厅、政协办公厅、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等单位派驻纪检组,在公安、金融办、国资委3个设党委的政府工作部门派驻监察室;在市直机关工委设立纪工委。

目前,全市共设置双派驻机构53个,单派驻机构26个,派驻纪工委1个,80个市级部门(单位)均有派驻(出)机构,实现了“全覆盖”。

通过此设置,监督力量直接延伸到了部门业务工作一线,纪检监察工作由“后台”走向“前台”;派驻工作深度融入驻在单位业务工作,也能够随时掌握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和薄弱点,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实效。

我市还制定了《派驻(出)机构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派驻纪检组长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派驻(出)机构主要履行监督、办案、协助、指导四项职责。

中立超脱 由市纪委直接领导

派驻机构要深入市级部门(单位),才可能了解业务、发现问题,如何保证派驻机构的中立性、超脱性?我市明确,市一级派驻机构直接接受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据悉,市编办核定了273个编制,作为市一级派驻机构的专项编制,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调配,市级部门(单位)专项使用。

这种中立、超脱还体现在干部的提名权上,所有派驻机构干部的提名、考察、任免均由市纪委把关:所有派驻(出)机构市管干部由市纪委提名,会同市委组织部共同考察后,按市管干部任免程序报批;派驻机构其他干部全部由市纪委任免;市属高校、国有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免,须报经市纪委审批。据介绍,严把进人关口,有利于把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过硬的干部选配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增强战斗力、保持纯洁性。

按照规定,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列席参加驻在部门的重要会议。为加强对派驻机构纪检干部队伍的管理,市纪委监察局还制定了系列制度。比如,实行干部选择交流,当派驻机构出现职位空缺时,可在驻在部门或委局机关和派驻机构的干部中推荐产生;建立巡查和约谈机制,定期对派驻机构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对派驻机构干部进行约谈,或了解沟通、或指导督促、或提醒警示……拿出各种有力举措,压实工作责任。

设置7个协作组 形成工作合力

市纪委监察局建立了片区协作机制,出台《关于建立派驻(出)机构协作制度的意见》,按照“适当归类、整合力量”的原则,将80个派驻(出)机构分片设置7个协作组。参加协作的范围还扩大到了市属重要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在内的市级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各协作组组长均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协作组负责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指导、联合监督检查、协作办信办案、协作审理、考核评价和干部推荐选任、联合调研等7项工作职责。

“各派驻(出)机构,人数不一,力量不同。”该负责人说,通过协同合作,可有效整合资源,集中力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形成块状工作合力。协作组内部也经常进行交流,加强人员培训。从实际成效来看,通过强化办案指导、协作办案等制度,我市派驻(出)机构发现案件线索和查办案件的能力明显提高。据了解,目前,全市18个区(市)县比照市一级纪检派驻机构设置方式,在其

区域内设置了区(市)县一级纪检派驻机构,将纪检监察的力量一级级延伸到了最基层。本报记者 王眉灵

陈波: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2014-11-10 10:00:35

主持人:近期,市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那么,第一个问题我想请赵书记给我们谈谈,您对“两个实施意见”的认识和理解?

2014-11-10 10:00:52

赵浩宇:第一个方面,我认为这两个意见是“承于上”,我看这两个意见和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的“两个意见”在要求上是一脉相承的,这是第一个。第二个,我认为是“固于制”,“固于制”具体是指作风建设需要用制度来管根本,这是第二个方面。第三个叫做“行于下”,特别是在教育活动进入一个新的阶段的时候,成都出台了这两个意见,为我们成都市,包括我们崇州,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遵循,指明了方面,为我们下一步干好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载体。有这三个特点。

2014-11-10 10:01:42

主持人:谢谢赵书记从三个方面给我们谈了您的认识,下面这个问题我们要请问陈书记,您作为纪委的主要负责人,咱们崇州市的,那么从您的角度,您对实施意见有什么样的认识呢?

2014-11-10 10:01:53

陈波: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8个方面的工作机制,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这样就促使我们基层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有规可循;第二呢,这个实施意见理清了党委、纪委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了有职必履的工作合力;第三,解决了责任追究“软”和“难”的问题,形成了有责必问的刚性约束。

2014-11-10 10:02:32

主持人:最后,牟部长您来谈一下您作为组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于实施意见的认识。

2014-11-10 10:02:38

牟家忠: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实施意见》,明确了四个“严明”、六个“决不允许”,为我们从严从实管理干部提供了基本遵循,划了“双实线”。形成了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闭环体系,这是“三严三实”在成都的具体化。体现了党的制度建设改革内容,解决了 “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四不唯取人”等老生常谈的问题,巩固了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展现了成都特色,形象地说就是:既通“天线”,又接“地气”。2014-11-10 10:03:23

主持人:我们都知道,崇州作为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新初同志的联系点,教育实践活动抓得非常的扎实,可以说是走在了成都市前列。那么在这次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中,崇州有什么特色,取得了哪些成效,赵书记您给我们解答一下。

2014-11-10 10:03:41

赵浩宇:好的,正如主持人所说,崇州作为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新初同志的联系点,同事也是成都市委组织部元坤部长的联系点,对于这些,我们备受鼓舞。我们在高质量完成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结合崇州实际,做了一些实践和探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我的理解,主要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就是“问题导向”,第二个就是“正风正形”。在“问题导向”这方面呢,我们有“三个针对”,由于时间呢,我就简要的给大家做一个报告。第一个就是针对“见面率对话率不高、联系服务群众不深入”问题,早在去年,崇州就把“结对心连心?我们在一起”作为省委“走基层”活动和成都“三视三问”群众工作法的在崇州的具体实践,全市近6000名党员干部与67万群众、900多家企业全覆盖“结对交友”,在成都率先建立了“智慧民情系统”,对“三本台帐”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第二个我们针对“目标考核不科学、政绩观不正确”的问题,我们强化了考核

“指挥棒”,建立了差异化考核体系,这个在过去的考核体系当中,也呼吁了很多年,但在这一次,我们得到了实质性的解决。

2014-11-10 10:05:28

主持人:以前等于是一个统一的考核? 2014-11-10 10:05:30

赵浩宇:对,是“一刀切”的,“唯GDP”的更重一些。那么现在呢,我们把崇州划成了“四个功能区”,一个是我们“生态涵养保护区”,“山地旅游发展区”,“城市功能核心区”,还有一个是“现代农业集聚区”。包括我们有500多平方公里的生态涵养保护区,这些乡镇都不再进行GDP的考核,实际上是一个重大的转变,极大的调动了基层干部的积极性。这是第二个方面。第三,我们针对群众主体作用不明显、接受群众监督不主动的问题,在全市推广“百姓智囊团”、“政风观察员”、“乡镇社会协商”和群众工作“四步法”,这个“四步法”就是记好一本民情记录薄、建好一个民情数据库、制定一套帮扶计划、建立一项诉求机制,这些都得到了群众广泛的支持和拥护,形成了群众、政府、社会的协调有序,高效运行。针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我就说这几个方面。那么,我们在说一说“正风正形”这第二个特点。我们崇州树立了“锦旗哥”李海峰、“四川好人”张桂铭、“小女娃娃书记”赵疆等一批先进典型,这些既年轻、工作又能代表群众利益的好的基层干部先进典型,凝聚了“为民务实清廉”的强大正能量。实质上,“两个实施意见”包括我们出台的一些相关制度都在于转变我们党员干部的作风,得到群众的拥护,实际上是一种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实践和落实。那么,这些方面我们取得了一些进步,也不敢叫特色,因为成都市每个区县也都有一些好的做法,今后,我们再把这“两个实施意见”进一步的实践,在崇州全面的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2014-11-10 10:08:16

主持人:我们的赵书记刚刚是非常生动而且很谦虚的给我们介绍了崇州教育实践活动的特色和亮点。其实正风肃纪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那么,我们崇州市纪委在正风肃纪方面采取哪些措施呢?陈书记给我们介绍。

2014-11-10 10:08:33

陈波: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突出“一条主线”,抓住“一个关键”,夯实“一个基础”。一是突出专项治理这个主线,问题整改使真劲。针对公款吃喝、公车私用、“走读”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了“会所中的歪风”、“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腐败”等不正之风。二是抓住执纪监督问责这个关键,较真碰硬动真格。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明查暗访160余次,发现、纠正问题61个;先后通报37个单位,约谈8个单位主要负责人;查处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和“四风”等违纪违规案件共18件。三是夯实制度这个基础,健全机制下真功。制定了廉政约谈、述责述廉、“一案双查”等实施细则和办法,推进形成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2014-11-10 10:09:40

主持人:您刚刚通过三个关键词,“一条主线”、“一个关键”、“一个基础”,为我们概括了正风肃纪的着力点,同时我们也通过您的介绍看到了其中您们所做的一些努力和取得的一些成效。那么,组织部门作为选人用人的主要把关者,牟部长,你们采取了哪些具体办法?

2014-11-10 10:09:59

牟家忠:在整个的教育实践活动中,我们鲜明了重实绩、重基层、重状态的用人导向。一是强化干部考察。活动中,选派12名联络员全程跟踪考察,对各单位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纪实评价和综合排位。对2名不作为的副局级干部就地免职,刹“不为之风”、换“不为之将”。对15名长期在同一乡镇、同一岗位工作的干部经行了交流,通过换岗位来调状态。二是着力解决“二线干部难管理”顽症。从市委部门开刀,先后通报40个单位88名干部,最近,我们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出实职干部日常管理的措施》,“二线干部难管理”这个顽症和现象迅速得到了遏制。三是多渠道选才。打破干部身份界线,从机关部门中公开遴选33名参公人员充实到乡镇机关,面向全市公开选拔了8名局级领导干部。谢谢主持人。

2014-11-10 10:11:16

主持人:我们再来说说基础方面,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在抓基层、打基础方面,崇州又是如何做的呢?

2014-11-10 10:11:25

牟家忠:基层党组织处在联系服务群众的第一线,直接关系着“最后一公里”是否畅通的问题。“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是我们基层党组建设的一个短板,今年以来我们采取“25名市领导挂点、选派第一书记蹲点、指定部门帮点”的方式,实现了27个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的转化提升,解决了220个村(社区)活动中心不达标、设施不配套等问题。在成都市率先制定了《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组织细则》,明确了组织生活会的 “规定流程”。加大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力度,严格对照标准评议“不合格”党员一共是120人,党纪处分3人,取消了预备党员资格1人。

2014-11-10 10:12:26

主持人:大家都知道,作为一级党委,崇州市委在“两个实施意见”当中担负着主体责任,赵书记,您对此又有什么样的看法?

2014-11-10 10:12:38

赵浩宇:落实主体责任,要牢固树立“三种意识”,解决“三种问题”:一是树立责任意识,解决“责任不清”的问题。党委主要领导要负主要责任,需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建设抓在手上,扛着肩上,放在心上。同时作为班子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在工作当中,需要同工作和其他工作进行同部署、同谋划、同落实,来把自己承担好的相关领域的作风建设和干部管理都把它具体话,做细、做实。二是树立统筹意识,解决“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就是要按照“五个结合”的要求,把作风建设和干部管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做到两手抓、两不误、两促进。三是树立执行意识,解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落实“两个实施意见”,要勇于担当,我们都知道“塔西佗陷阱”就是由于我们一次一个问题如果是我们党、我们说的话没有执行的话,让老百姓失去信心,认为我们失去信用。我认为这些,我们是不允许的,我们需要把已经制定的“两个实施意见”,在工作当中把它抓落实。

2014-11-10 10:14:34

主持人:好,您是从责任意识、执行意识,还有统筹意识三个方面给我们谈了您的看法。现在我们看到有网友给我们提了这样一个问题,这个网友的名字叫“龙门山的辣椒”,他问“市委书记是如何履行责任”,他非常关心,有请赵书记来解答一下?

2014-11-10 10:14:54

赵浩宇:好的,作为第一责任人,我必须肩负起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的职责。一要树立“抓作风建设是本职、不抓作风建设是失职、抓不好作风建设是不称职”的这个理念,践行“四个亲自”,当好务实的领导者;二要坚持以身作则,带头践行“三严三实”,当好坚定的执行者;三要呢,要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当好积极的推动者。

2014-11-10 10:15:34

主持人:好,谢谢您的解答。刚刚赵书记谈到了崇州市委在落实“两个实施意见”的主体责任。那么,接下来有请陈书记介绍一下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如何落实的? 2014-11-10 10:15:47 陈波:好的,在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这方面,纪委担负着作风建设的监督责任,必须主动作为,强化执纪监督问责。一是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坚持常规督查经常化、重点检查节点化、专项检查精细化、社会监督广泛化等多种监督检查方式,形成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二是强化制度执行。坚持制度制定与制度执行相衔接,定期督促检查制度规定执行情况,确

保制度规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三要发挥查办案件治本作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办案件,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

2014-11-10 10:16:39

主持人:刚刚你们也一直在提到说,“两个实施意见”要在崇州市落地生根,那么真的能够落地、真的能够生根吗?

2014-11-10 10:16:50

赵浩宇:正如主持人所说,对“两个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我们已经进行了专题部署,总的举措是一手抓约束,从严执纪监督问责;一手抓激励,激发全体干部干事创业激情。对这个问题,请陈波同志和家忠同志做具体表述。

2014-11-10 10:17:22

陈波:好的。刚才赵书记讲了,我们举措之一就是抓约束,从严执纪,监督问责,所以我们纪委将继续铁腕正风、雷霆肃纪,确保实施意见“落地生根”。一是要增强履职意识抓“落地生根”,我们纪委要紧扣主业,主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履行好长效机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惩处问责的职责。二是要强化组织协调抓“落地生根”,整合组织、目督、宣传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变“单打一”为“组合拳”。三是持续正风肃纪抓“落地生根”,突出问题导向,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严肃监督检查和问效追责。

2014-11-10 10:18:25

牟家忠:组织部门将突出在“奖勤罚懒”上抓“落地生根”,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申报制度、工作日志制度,将工作实绩、日志情况与考核结果相结合,经常性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调整,加快形成从严管理干部的新常态,逐步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良性机制。

2014-11-10 10:18:56

主持人:我们一直都在说“两个实施意见”它的落实,那么落实之后成效用什么样的标准来检验呢?我们这个问题还是要有请赵书记给我们深入的谈一下?

2014-11-10 10:19:09

赵浩宇:好的,说一千道一万,贯彻落实“两个实施意见”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促进工作、推动发展。特别是要把老百姓关心的一些民生问题、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切实解决好。作为一个区域的组织者、推动者,我们重点从四个方面:第一个是以项目工作为抓手,推进三次产业的协调发展、转型升级,为“稳增长”注入强劲动力。这个也是省委东明书记讲到的“五个结合”和成都市委提出要“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等这些要求的应有之意。第二,是推进改革部署落地,突出抓好统筹城乡、城乡社会协调、民生项目竞争申报、新“九通一平”发展环境等五项重点改革,激发加快发展内生动力。这个是在改革方面。第三,是全力以赴办好民生实事,以落实成都市10大民生工程和我市22件民生实事为重点,把济困解忧暖心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凝聚改革发展合力。第四。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东明书记“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的要求,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抓工作、转作风,为建设“产业新城·品质崇州”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014-11-10 10:21:01

主持人:好,谢谢。您从四个方面说出了你们的一个目标。

2014-11-10 10:21:05

赵浩宇:对,谢谢。

2014-11-10 10:21:06

主持人:其实,提到崇州,我们就想起来大诗人陆游写过这样的诗句:“江湖四十余年梦,岂信人间有蜀州”,这是陆游在崇州当年留下的非常著名的诗篇。而今天通过我们的访谈,通过几位领导的表态和介绍,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崇州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千年蜀州一定会

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为成都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的大都市贡献更多的崇州力量!再次要感谢三位嘉宾今天作客我们的访谈现场,谢谢你们。

2014-11-10 10:21:39

赵浩宇:谢谢主持人,谢谢网友朋友们。

2014-11-10 10:21:41

主持人:好,这一期的访谈就是这些,感谢您的收看,再见。

勇于担当 忠实履职尽责

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高永强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但当前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坚决惩治腐败,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就必须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党委从过去的“全面领导责任”深化为现在的“主体责任”,内涵得到了进一步升华和发展,也就是说,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者,更是执行者。这就十分清楚地表明,党委不能只是每年开个会、讲个话,“只挂帅不出征”;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要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自觉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任务,做到领导有力、指挥有方、守土尽责。

我作为局党组书记、局长,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要进一步发挥在水务局班子中第一责任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组织协调、推动责任落实、教育监管上发挥好领导和表率作用,做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带头讲廉政党课,定期与各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并督促落实“一岗双责”。二是突出源头治理,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完善水利业务中的行政审批、项目安排、投资计划、资金监管、基建程序、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是支持纪检组长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整改“四风”突出问题,从思想上、行动上防止腐败。

积极作为 落实监督责任

市水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孙永江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水务局纪检组作为市纪委派驻水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要求,紧密结合水务工作实际,认真履行在干部教育、队伍管理、作风建设、源头治理等方面的监督责任。

要正确定位。在市纪委监察局的坚强领导下,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及时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协助局党组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对干部职工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党纪法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大力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从思想上筑牢防线,从行为上守住底线。

要主动作为。严格监督检查局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落实好常态约谈制度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处理好来信来访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加强作风纪律的监督检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办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

要强化自身建设。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坚定共产主义理论信念,加强政策理论和法律法规学习,以党纪条规严格自律,管好配偶和子女,以热忱的态度和务实的行动勤勉工作,积极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2篇:派驻机构管理

在市纪检监察

派驻机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0年 月 日)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派驻机构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前一阶段的派驻机构工作,交流经验和体会,研究安排今后的工作,进一步密切联系,凝心聚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不断取得派驻机构工作的新进步、新成绩。刚才

等 家派驻机构分别汇报了各自的工作情况和经验体会,大家的发言有情况、有分析、有打算、有建议,讲得都很好,听了以后很受启发。一室要对这次会上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汇兑整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和吸收,以达到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目的。下面我根据中央和省、市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派驻机构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履行职责,派驻机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去年以来,各派驻机构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第四次、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强化监督、健全制度为重点,全面履行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在加强对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

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派驻机构把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积极参与和深入开展对全市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部门和系统、行业落实新增投资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了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关派驻机构还紧紧围绕驻在部门中心工作,规范教育收费、深化医疗体制改革、节约集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强农惠农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效能和专项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市委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对驻在部门领导干部和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所加强。一是加强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制定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的相关制度。大部分派驻纪检组组长能主动、经常地与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个人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交换意见,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情况,有的还建立了党组成员定期向派驻纪检组通报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派驻机构通过参与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对社会关切的敏感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驻在部门提出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程序、加强监督等方面的意见或建

议。

(三)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取得新进展。绝大多数派驻机构建立了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度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案件管理更加规范。各派驻机构还十分重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普遍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深入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向驻在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四)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成效。各派驻机构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积极协助驻在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派驻机构组织协调、部门职能机构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各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同时,派驻机构还在协助驻在部门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驻在部门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改革和制度建设、开展有关专项治理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的工作,有力推动了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做好2010年派驻机构工作

2010年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十一五”规划顺利完成的关键一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重要一年。党中央对抓好今年的党

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了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着重阐述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基本要求。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对2010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贺国强、何勇同志在去年底召开的派驻机构2009年度工作总结会上,对派驻机构的工作作出重要指导,提出明确要求。各派驻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的工作部署,全面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思想、新要求、新举措,进一步理清思路,突出重点,下大力气抓好今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严明政治纪律,坚决保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严明政治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具体体现。今年以来,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央和省市、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继续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扩大内需增长空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各派驻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做到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加强对扩大内需促

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取得明显成效。要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结构调整、自主创新、强农惠农、改善民生、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等政策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要加强对维护社会稳定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协助驻在部门切实加强部门及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部门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工作是派驻机构的基本职责。各派驻机构要督促和协助驻在部门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要协助驻在部门认真抓好《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抓好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治理“小金库”等专项工作,做好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治本抓源头等各项反腐倡廉经常性工作,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要注意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握驻在部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认真分析研究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深化。

(三)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加强监督是派驻机构的首要职责,也是派驻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关键。派驻机构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坚持原则,敢于监督,督学、督勤、督绩、督廉;治浮、治奢、治庸、治懒。要理直气壮,顶得住、靠得上,不能一味为驻在部门粉饰太平。要抓好对驻在部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尤其是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滥用。深入研究在新形势下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经常性监督的有效做法,不仅要在驻在部门重要会议上发表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提出意见和建议,还要配合市纪委对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等。要加强对驻在部门人财物管理使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通过梳理廉政风险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加大办案力度,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形式。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必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统一管理以来,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力度明显加大,突破了一些重要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下一步要加大

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决不让任何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一是坚持有案必查。要把查办案件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臵,对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就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要分层次、多角度、全方位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通过信访举报摸排线索,通过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发现线索,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收集线索,通过反腐败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机制获得线索。对每个信访举报件都要认真排查,该初核、立案的一定要初核、立案,对不符合初核、立案条件但有疑点的问题,要作为监督素材掌握。要认真研究案发特点和规律,提高发现和突破案件的能力。二是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查办案件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坚持文明办案、审慎办案,讲求办案的方式方法。三是坚持严肃处理。案件办理后一定要将处理决定落实到位,真正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功能。四是坚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重大案件,从中发现体制机制和工作上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制度,加强教育,强化管理,堵塞漏洞。

(五)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党风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党员队伍素质、能力的外在体现。优良的党风是凝聚党心民心的巨大力量,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派驻机构要认真履行协助驻在部门党组抓党风的职责,下大气力解决突出问题,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风的改进促进党风、政风和社

会风气的好转。一是大力转变机关作风。派驻机构要协助驻在部门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和作风建设,教育和引导机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促进机关作风和领导干部作风的明显转变。二是要督促驻在部门切实承担起“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责任,加强行风建设。要结合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职业道德和廉洁从政从业教育,完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基层执法和服务单位作风建设,建设作风优良、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三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注意结合部门职能和行业特点,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安全生产等方面突出问题的治理,继续巩固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等方面的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三、积极探索实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的重要内容。统一管理以来,通过各方面共同努力,中央提出的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总体要求得到实现,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一些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脱离群众,作风飘浮,奢侈浪费,享乐主义严重;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非法利益问题突出,社会影响恶劣;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有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落实不够,我们的派驻机构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积累的经验还不多,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

派驻机构的职能职责虽已明确,但有些地方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触角色定位有偏差,角色转变不到位,位臵还没有完全摆正,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有的驻在部门“穿新鞋走老路”,没有改变双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仍把派驻机构视同内设机构。对于市纪委、监察局牵头或参与的工作都交由派驻机构负责,派驻机构承担了大量的该由驻在部门承担的工作事项,组织协调变成“包办”,依附关系明显;派驻机构领导存在摇摆性,实际工作中,既听从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更要依靠和服从驻在部门党组领导,难以形成统一思想而犹豫不决;有的派驻机构不能适应体制改革要求,在受谁领导、为谁负责的问题上认识不到位,遇到情况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多,主动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请示工作不够。

一些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效力不强,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随声附和多,提出不同意见少。责任心不强,坚定性不够,“摸摸线索喝喝酒,查个案子随风走”,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不大,有的多年没办一起案子。

各派驻机构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呈现两极分化现象;部分派

驻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方式简单,方法单一,创新工作、特色工作少,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办法不多,实施有效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有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满足于当传声筒、收发室,消极懈怠,敷衍了事。对驻在部门的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仅限于发发文件、下下通知,没有很好地推动所监督检查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没有达到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预期目标。

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专项工作任务较多,派驻机构疲于应付,甚至有的监察室只有主任一人正常工作,难以集中精力履行监督检查、办信办案等职责。有的派驻干部队伍老化问题明显,交流提升少,流失补充少,干事创业活力不足,开拓进取意识不强。

派驻机构受到制约,监督方面存在缺陷。相对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派驻机构处于弱势;相对于驻在部门的党组书记,作为党组成员的纪检组长也处于弱势。加强监督缺乏“强硬措施”,监督大打折扣,尤其体现对“一把手”的监督上。

驻在部门对派驻机构有抵触和防范情绪。有的驻在部门认为派驻机构是上级纪委专门来监督的,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和抵触情绪,研究一些重大事项不通知纪检组长和监察室主任参加,弱化了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

纪检监察工作被边缘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虽然是同级党组(党委)班子成员,但在某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甚至其他副职

心中,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过是有名无实的“闲职”和“待遇”,既监督不了人,也办不了案。

派驻机构的党团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退休关系等仍留在驻在部门,客观上存在着体制改革不够彻底、工作机制不够顺畅、工作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派驻机构职责的履行和工作的开展。

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深入研究工作特点,把握工作规律,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派驻机构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紧密结合驻在部门业务实际开展工作。派驻机构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纪检监察工作切实融入到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之中,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防止出现“两张皮”。要协助驻在部门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逐一制定具体防范措施,科学配权、合理分权、有效制权,切实从制度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要协助驻在部门从有效预防腐败的角度,建立健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的廉政风险评估机制,做到改革措施和预防腐败措施同时出台、同时推进。

第二,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新路子新方法。几年来,派驻机构在创新履行职责的方法和途径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建立记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廉政档案;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对权力运行实施监控;建立专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协助党组组

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开展对职能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巡视,加强对重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组织驻在部门所属系统开展专题调研,集中力量研究和解决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派驻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履行职责的新途径新方法,创新加强监督的措施,改进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的方式方法,推动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主动争取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支持和业务处室的配合。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体,派驻机构在做好监督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协助他们开展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地争取他们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支持。这些年来,派驻机构协助驻在部门普遍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或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既强化了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又为派驻机构履行协助职责提供了工作平台。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反腐倡廉日常工作机制建设。要搞好与驻在部门业务处室的协调配合,与机关党委、纪委、人事、教育、审计等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组织反腐倡廉日常工作,通过建立干部监督、财务监督、项目审批等联席会议机制,搭建有效的监督制约平台,实现有效监督;通过建立案件检查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整合驻在部门内部办案资源,提高查办案件工作效率和质量。辩证思维,科学把握监督与参与的关系。总的说应当是适度分工、大胆参与、全面监督。要根据监督需要介入相关业务活动,在参

干部的接触,把握监督重点,有针对性地及时提醒干部,预防不公不廉问题。派驻机构既不能沿用双重领导的模式依附于驻在部门,也不能只强调独立性而忽视同一性。应当建立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合作,牢记监督职责,在尊重理解、沟通协调和参与服务中强化监督。

第四,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自身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做好派驻机构工作的重要保证。派驻机构在承担任务、工作环境上有自身特点,工作要求比较高。长期以来,派驻机构的同志们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勤奋敬业、扎实工作,为纪检监察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派驻机构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行动。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在实际工作中加强锻炼,不断提高做好派驻机构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强化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要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的作风和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自觉接受驻在部门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五,切实加强和改进委局机关对派驻机构的工作指导、管理和服务。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工作是委局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委部机关的指导,直接关系到派驻机构的工作成效。要根据派驻机构的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在全面掌握工作情况的基础上,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现场观摩等形式,总结推广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好做法和好经验。要继续健全统一管理配套制度,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建立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推广正在部分派驻机构试行的案件通报、案件督办、案件协助等项制度。委部机关要选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指导和协助派驻机构办案,帮助提高查办案件工作的水平。要做好信息综合工作,充实和完善派驻机构工作情况信息库,逐步实现委局机关有关处室信息共享。要加强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研究建立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轮岗交流、监督管理等制度。要强化服务意识,满腔热情地支持派驻机构的工作,积极主动地帮助派驻机构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同志们,随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推进,全党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氛围更加浓厚,中央和省市对纪检监察工作越来越重视,派驻机构的工作得到了驻在部门的大力支持,权威性不断增强。希望大家要以此为契机,乘势而上,锐意拼搏,只争朝夕,奋力开拓,不断为我市的派驻机构工作取得新发展、实现新跨跃、开创新局面而再作新贡献!,派驻机构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点多面广,迫切需要中央纪委、监察部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

把教育监督延伸到“八小时”之外、拓展到“生活圈”之中,对领导干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

第3篇:派驻机构讲话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对全区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刚才,曰锋同志宣读了区委、区政府《关于对区纪委、区监察局派驻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为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进行了揭牌,这标志着我区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下面,就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近年来,全区纪检监察战线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全区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入开展作风效能建设,不断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中央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在优化发展环境、促进项目建设,强化信访监督、维护稳定大局,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成效,为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对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中央为改革完善纪检监察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这项改革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充分发挥派驻派出机构的职能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合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派驻派出机构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统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确保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顺利推进,取得新的更大成效。同时,为切实做好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区里对有关干部进行了调整,选调了一批思想作风正、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来。希望相关同志,继续发扬好的传统和作风,进一步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扎实工作,在新的岗位上创出新的业绩,为全区反腐倡廉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明确要求,切实抓好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各项工作落实

对派驻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派驻派出机构要按照区委、区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确保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扎实推进、全面落实。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区纪委监察局要履行好直接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派驻派出机构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后,区纪委监察局与派驻派出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派出机构和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工作成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尽快适应领导体制、管理机制以及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工作方法等方面的调整变化,正确处理和把握好各方面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定位,形成工作合力。区纪委监察局要认真研究统一管理的新变化、新情况,不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和相关规定,建立起沟通顺畅、务实高效、运转协调、适应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要围绕驻在部门单位的特点和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督导,切实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要及时了解派驻派出机构干部的思想动态,积极协调解决派驻派出机构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关心派驻派出机构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

二是派驻派出机构要明确定位,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派驻派出机构与驻在部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派驻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工作、服务发展。各派驻派出机构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纪检监察工作融入驻在部门单位业务工作之中,努力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以优良的服务

促进驻在部门单位各项工作健康发展。要正确处理好与驻在部门单位的关系,紧紧依靠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的沟通、协调与配合。要建立完善派驻派出工作机制,根据驻在部门单位的业务特点和工作流程,积极探索开展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方法,坚持在指导工作中加强业务领导、在沟通协调中强化监督、在尊重配合中提供支持,逐步建立起指导有方、协调有序、监督有力的派驻派出机构工作机制。要切实履行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监督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坚决纠正和查处驻在部门单位及党员干部在作风建设、执行党的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三是驻在部门单位要以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为契机,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更加自觉主动地抓好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不间断、不削弱。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带头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要支持和关心派驻派出机构的工作,加强沟通配合,积极为派驻派出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三、加强领导,确保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对派驻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事关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协调配合,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要落实责任分工。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要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纪委监察局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区纪委监察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组织、编办等部门要按照编制要求,配强工作人员。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工作经费,为派驻派出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保障。驻在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做好工作。各派驻派出机构要尽快熟悉情况,展开工作,完成好区委和区纪委监察局交付的任务。

要加强队伍建设。对纪检监察派驻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工作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对同志们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考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派驻派出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不断提高派驻派出机构干部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落实派驻派出机构领导干部政治待遇,在干部交流使用上,与部门领导班子通盘考虑;有关会议活动,要安排派驻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派驻派出机构的同志要积极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推动我区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

要严肃工作纪律。这次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改革,涉及一些部门、单位工作调整和部分干部调整。各部门单位要讲政治讲纪律,服从全区大局,切实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涉及调整的党员干部要端正态度,坚决服从组织安排。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借机利用公款搞迎来送往、相互宴请,严禁借机赠送或接受公款公物,自觉树立和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改革环境。

同志们,新体制孕育新活力,新举措开创新局面。派驻派出机构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肩负着重要使命,承担着重要责任。我们要按照中纪委、省市纪委部署,扎实做好派驻派出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不断开创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现代化临淄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4篇:派驻纪检机构

公务用车治理、公务接待、公务卡使用、财务基础工作、乱发钱物、专项资金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代农业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检查和粮食直补、家电下乡等惠民政策检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关于派驻机构与巡视“全覆盖” 的意见建议

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自2004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统管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派驻机构与巡视“全覆盖”这一提法重申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具体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除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外,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已经由权力反腐败转向制度反腐败,一系列新的可行的制度应用于实践。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工作有关规定,完善纪检监察干部任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联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是监督各部门反腐倡廉的主力军。报告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也就是实现派驻的“全覆盖”。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过勇表示,派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占据着重要而特殊的地位,从中央对派驻纪检机构的要求看,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寻找更准确的职能定位、更优化的工作机制应当是改革的重点。

“当前,派驻机构普遍存在干部使用权限不明、办案力量不足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派驻机构职能作用的发挥。”一位中央纪委驻国务院某部门纪检组长说。

报告提出的一系列具体措施意在解决派驻机构的后顾之忧,包括纪检组长在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派驻机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等。

过去一年,10个中央巡视组分两轮对20个地方、部门和单位开展巡视,其中第一轮巡视中发现有价值的问题线索比过去增加5倍,多名高官因此落马。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指出,“改革后的巡视制度呈现出全新面貌,监督非常认真,不是走过场,持续的时间比较长,透明度比较高,所有巡视的地点、对象、巡视组组长以及最后的巡视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因此能够更全面地发现问题,产生强大的震慑作用。”

“此次报告提出,巡视工作要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实现全覆盖,这意味着所有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要适用巡视制度,目的就是让这项好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马怀德说。

对于报告中提出的“探索专项巡视”,浙江省纪委副书记杨晓光提出了看法。他认为,巡视工作面广量大,必须突出重点,不能“撒胡椒面”,要根据党风廉政工作日常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问题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和单位开展重点巡视或专项巡视,这样才能做到以小见大、由点及面。

高波则表示,专项巡视既可以针对某个地方或单位,也可以针对某个具体案件或具体工作,比如可以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巡视。

三、我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由于我区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一些有待于改进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目前,各派驻纪检组长的行政编制在区纪委监察局,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区纪委监察局领导,承担纪委交给的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但其又是驻在部门的党组织成员,受驻在部门党组织领导,协助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派驻干部还承担了驻在部门的党群工作、老干部工作、信访工作等等,容易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遇到情况向驻在部门汇报多,主动向上级纪检组织汇报少,造成其与驻在单位的关系实质发生变化,出现“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

二是职能定位有待于进一步清晰。因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处在双重领导体制之下,一些派驻干部对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认识不足,出现了新的矛盾。在工作中,一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不同程度地承担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体的责任,扮演了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主持制订有关制度等牵头者而不是监督检查者的角色,造成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自己说给自己听、自己做给自己看的现象。同时,派驻机构如果主动不参与驻在单位的中心工作,就会游离于驻在单位之外,很难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如果过多地参与驻在单位的业务工作,又会出现“运动员”和“裁判员”一人兼任的现象。

三是监督手段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着教育、保护、监督、惩处等多项职能,其主要职能是监督,但有的派驻干部监督意识不强,相对更加重视教育,而忽视了监督和惩处;有的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权力运行情况分析不够,对应当凭什么标准、以什么形式、用什么方法、采取什么措施加强监督制约的研究不够;有的驻在部门制度不够健全,涵盖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和全过程的监督监制尚未完全建立,信息不公开、不对称的问题依然存在,使派驻机构难以实行真正有效地监督。

四、进一步深化派驻纪检监察统一管理工作的对策

要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行、三年全面覆盖”的整体思路,根据区内体制机制改革的实际,不断深入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派驻机构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律,促进反腐倡廉工作,逐步形成具有余杭特色的派驻工作经验。

(一)进一步拓宽派驻工作领域。

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参照市纪委办法、充分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逐步拓宽派驻工作领域,积极、稳妥、全面地推行派驻工作。一是全面覆盖区级机关各部门。我区现有设纪检组织的区级机关部门48个(不含10个垂直管理部门),另有不设纪检组织的各类部门20个(不含合署办公的机构以及临时性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三年全面覆盖”的要求,在区级机关部门推进派驻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按照稳步推进的思路,继续扩大试点范围,选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等6至8个重要监督监管部门开展试点工作;也可按照全面覆盖的思路,将派驻纪检组与派驻纪工委相结合,对一些下属单位、人员编制较多的部门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对其余部门按照工作职能的特点进行整合,设立派驻纪工委,统一管理各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二是积极推进组团派驻工作。余杭组团承担着编制规划、统筹经济发展、实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公共项目的建设协调等职能,需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监督。可建立派驻余杭组团纪工委、监察室,设正处级纪工委书记1人,副处级监察室主任1人,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纪检监察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派驻余杭组团纪检机构同时联系西溪湿地管委会。其余组团可结合体制改革的契机,逐步建立派驻机构。三是继续加强国有企业派驻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延续试点阶段向城建集团等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组的做法,利用国有企业重组、改革的契机,继续向新成立的交通集团和旅游集团派驻纪检组织,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管。目前,派驻交通集团纪检组已配备到位。四是探索开展重大项目临时派驻制度。针对近年来我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较多的实际情况,探索设立派驻纪检组或派出纪检监察专员,对一些周期长、资金大的工程项目加强监督,确保实现干部优秀、工程优质的目标。

(二)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针对试点阶段发现的问题,要进一步理清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区纪委监察局之间的关系,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能定位。对驻在部门党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主体地位进行再明确。驻在部门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依然是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相互促进、良性互动。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织的“角色意识”进行再强化。推广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各派驻机构要牢固树立统一管理的观念,增强“派驻意识”。在履行监督职责、开展案件查办等工作上,直接接受区纪委监察局的领导,重要情况、重要问题直接向区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要协助、配合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大胆参与、全面监督,而不是包办代替、大包大揽。对组团派驻机构与镇乡(街道)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的关系进行再确认。推行组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省内、甚至全国也没有相应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要把握稳妥、有序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组团派驻机构与镇乡(街道)纪检监察组织的关系。要充分发挥组团派驻机构的组织协调作用,在信访调查、案件查办方面有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镇乡(街道)纪检监察组织依然受本地党(工)委领导,在业务方面接受组团派驻机构的指导。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

推广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后,要进一步强化派驻纪检机构的监督主体地位,要突出监督重点,针对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农村“三资”管理等方面,创新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有效解决以往“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要明确监督作为首要职责。派驻机构有多项工作职责,要在统筹兼顾各项职责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将监督作为首要职责,派驻机构要始终围绕加强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来开展各项工作,区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要为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创造条件。要调动一切监督资源。派驻机构要充分调动一切可用的监督资源,尤其要调动驻在部门内部的监督资源。要发挥组织协调职能,加强与驻在部门内设的财政、审计和督察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建立监督报告直报制度。各派驻机构除重大、紧急情况随时汇报外,每半年还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直接报送区纪委监察局。对报告中形成案件线索的重要问题,区纪委监察局将直接立案查办。

(四)进一步加强派驻机构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派驻机构队伍是提高履职能力的基础,要针对统一管理后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强派驻机构干部管理提供依据。一是加强派驻机构队伍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按同级副职配备,并排在同资历的副职前面”的要求,为派驻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保证。要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采用公开选拔、面向基层选调等多种方式把政治强、素质好、潜力大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要加大交流轮岗力度, 积极向外推荐在派驻机构工作时间长、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同志,积极推动内部交流、轮岗。二是加强派驻干部能力建设。要以考核评价为导向,突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考核,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价办法。要通过培训、以案代训、上挂下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派驻机构干部的业务培训,使其既熟悉纪检监察工作,又掌握驻在部门工作特点和流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三是加强派驻干部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对派驻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派驻干部的日常管理。要完善诫勉谈话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案回避、公务回避等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对不适合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干部,坚决予以调离;对严重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纯洁。

二、加强统一管理工作的对策

1、健全工作机制,增强管理的规范性。一是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明确一位专职副书记负责联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协调、帮助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明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内容、程序及方式方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情况沟通,增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集中解决事关反腐败工作全局的重大问题,努力解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经验不足的状况。三是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例会制度和交流机制,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促进系统意识。四是建立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考核机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派驻纪检组长进行述职考核,重点考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完成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向纪委及时报告请示重要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2、明确工作职责,增强监督的权威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第一职责是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要明确自己的主要职责,突出监督重点,把驻在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大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监督力度,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属驻在单位重大决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要督促驻在单位把反腐倡廉的要求与其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力度,充分发挥派驻机构在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积极作

用。

3、注重工作方法,增强工作的实效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职能履行的过程中,要正确把握好相关的工作界限和处置分寸,妥善处理好服务与监督、分工与履职、职责与职能三大关系。一方面,要积极为驻在单位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当好参谋助手,围绕本单位一个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及时拿出建设性意见,进入驻在单位党组的决策;另一方面,强化监督检查,协调推动反腐倡廉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推动和促进驻在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工作。要不断探索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尽快适应从“双重管理”到“统一管理”的转换。一是通过参与驻在单位内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开展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履行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二是根据党员、干部、群众对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开展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反映,及时与党组进行沟通。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三是派驻机构要加强主动监督意识,积极主动地向纪委汇报工作,加强和驻在单位党组的联系协调,取得驻在单位党组的支持。四是要建立和完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工作制度,依法、依纪开展工作,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都着重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要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各省(区、市)在随后召开的地方纪委全会上,对三中全会和三次全会关于加强派驻机构改革,实现派驻全覆盖要求给予了明确和强调,积极探索加强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这是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完善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重大举措,但在如何正确理解把握和切实贯彻落实方面却需要头脑清醒、谨慎务实,必须坚持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为落实中央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的指导思想,围绕改革纪检监察工作体制机制的中心任务,以加强派驻机构管理、提高派驻机构履职能力和有利于纪检监察整体工作推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辩证准确理解把握中央和中央纪委的精神实质

包括全面落实向党政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现派驻全覆盖在内的一系列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要求和举措,其精神实质是对现有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进行改革,改革当然包涵变化之意,但不是简单的否定和另起炉灶,而是在保留原有正确内容基础上的完善与创新;也不是全盘照搬照抄,而是立足于我国党情国情民情,立足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现状和需要。基于以上认识,对派驻机构及其工作的改革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利于中心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推进的政治方向,围绕有利于改革派驻机构体制机制、提高派驻机构履职能力的根本任务,以派驻能力全覆盖为原则,以取得实效为唯一检验标准,既要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强顶层设计,又要允许和鼓励地方摸着石头过河,走出一条符合本地实际的派驻机构管理之路。

二、积极能动贯彻落实中央和中央纪委的精神部署

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是建立在对社会改革发展规律和三十多年改革经验的认识和总结基础上,是建立在对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掌握和运用基础上,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之一的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也必须要立足于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和掌握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既坚持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履职能力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标,又要允许各地各部门立足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部制宜,充分发挥主观积极性,能动地对派驻全覆盖战略部署进行落实执行。在中央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的人事编制管理大环境下,机械地落实向党政机关派驻机构全覆盖,既有违辩证唯物主义,也不符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在派驻机构职责定位、机构设置和工作保障等顶层设计和实施细则没有健全完善之前,简单地向党政机关推行派驻机构全覆盖,对于切实解决提高派驻机关履职能力、延伸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问责的触角,并不会有实质性裨益,充其量是一种披着贯彻中央精神的形式主义执行行为,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政绩观。

中央纪委和中央部委办局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保障等方面有其独特优势,各省市县基于机构、人员编制控制严格,经费保障紧张等实情,要想与中央同步全面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是非常困难和不现实的,尤其是市县一级党委和政府更是困难重重。各地要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和中央纪委的精神实质,在精神和部署指引下,充分立足本地实情,合理确定贯彻落实的过渡期,不适合全覆盖的,或时机尚不成熟的,可因地制宜地采取监督能力全覆盖的措施,探索实践不派驻、少派驻情况下监督触角的延伸和监督效力的覆盖,如部分省市县近几年探索实施的将派驻机构人员编制收回、另行成立完全隶属纪委监察机关的纪委监察分局的方法;以及充分发挥省市县直机关纪工委作用,和未派驻单位机关党委或机关纪委作用的思路,都在困难面前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待时机、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多派驻,直至全派驻。第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要深刻领会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要求,围绕落实“两种责任”、“两个为主”、“两个全覆盖”,把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结合起来,求真务实、探索实践、循序渐进,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要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加大问责工作力度。要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推进派驻机构在党政机关的全覆盖,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改进巡视制度,扩大范围、加强力量、加快节奏,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发现问题、强化震慑作用。

第二,强化纪律建设,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要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中央和市委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要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巩固和扩大成果,结合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全市开展整治长期租用宾馆饭店办公问题、清理“小金库”、治理各种名义“乱收费”、整治服务态度问题“四个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整治与立制相结合,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坚决防止已纠正“四风”问题反弹。严格执纪监督问责,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各级纪委要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加大初核力度,提高案件自办率,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要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要严明审查纪律,加强办案安全工作,依纪依法安全办案。

第四,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完善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大问责力度。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抽查核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进一步发挥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要用法规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进一步落实民主集中制、巡视制度、审计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各项公开制度。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对党的法规制度心存敬畏,模范遵守,坚守底线,提高制度执行力。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加强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五,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深化提升“八个板块”反腐倡廉建设。要根据中央《工作规划》要求,制定天津市实施办法,明确任务目标、方法步骤及具体措施,把惩防体系建设与“八个板块”反腐倡廉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各部门的责任,围绕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各级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坚守责任担当,推进组织制度创新。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过硬的队伍。

全会号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中央纪委和市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锐意进取、改革创新,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为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第5篇:纪委派驻机构情况汇报

情 况 汇 报

实行统一管理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注意把握职责定位,努力创新思路,紧紧围绕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开展。下面,我汇报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派驻四组工作运行情况

派驻四组如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这是我们工作的重点,加强对被监督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是派驻组第一位也是最重要的职责,为确保监督到位、取得实效,工作中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觉摆正位置,努力适应新的管理体制

作为派驻机构,纪检组既要对市纪委、监察局负好责,也要协助驻在部门把好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此,我们做到了三点:

1、转变观念。派驻管理体制的转变,既带来干部管理、工作关系的变化,也带来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上的变化。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既不能把自己看成是市纪委、监察局和部门之间的“传递层”,也不能视之为“一级纪委”,处处以监督者自居,动不动借派驻机构“压人”。而应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1 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紧紧围绕驻在部门的工作中心,一切从服务的理念出发,将监督的各项职能巧妙地融合穿插于各部门的工作之中。派驻工作如果离开中心工作,必将成为无源之水;要求全组工作人员,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把纪检监察融入中心工作,在参与中搞好监督,在监督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履行职能,力争服务大局有所作为。

2、准确定位。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沟通。派驻组既不能包揽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也不分管驻在部门的人、财、物等具体行政事项,做到了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但不参与业务分工,有建议权但不参与决策。这样既保证了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又能促进推动各项事业的发展。

3、把握重点。派驻组第一位、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监督。在人上,应把握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点;在事项上,应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资金的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审批权运用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情况作为重点。

(二)创造工作条件,积极开拓工作新局面

实行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是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面对新形

2 势、新特点和新要求,我们坚持以创新为动力,抓住关键点,找准结合点,突出重点,攻克难点,较好地破解了发展难题,在求新图变中逐步打开了工作局面。

1、确保有人干事。新机制下,驻在部门党组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派驻组必须督促驻在部门尽快建立一个具体抓落实的平台,具体负责本部门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为此,我们督促驻在部门健全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避免了衔接的“空档”、落实的“真空”,保持了工作的连续性。

2、全面熟悉驻在部门的情况。派驻机构要想履行好职责,就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把监督融入到驻在部门的工作当中去,准确把握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特点,抓住权力运行中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重点防范。为此,我们抓好了“三个对接”:

一是与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室办的对接,争取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争取各室办的业务指导,从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和各室办了解驻在部门的相关情况,便于我们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是与驻在部门的对接。及时召开了由7个一级单位和31个二级单位分工负责人和联络员参加的对接会,对如何做好工作进行了具体的安排,达到了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的目的。近期我们又分头到

3 各单位进行广泛深入地调研,调研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到驻在部门走访、发放情况统计表和驻在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同时,与调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职能科室负责人一一见面沟通。把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行政职权、领导分工、副科以上干部有关情况、内部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及下属单位需监督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以及工作运行程序和制度等作为调研的重点内容,目的是便于派驻组有针对性地制定内控机制。同时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与各相关单位交换意见、进行廉政提醒。

三是与具有监督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及时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计局、信访局等部门对接,从各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驻在部门的有关情况,便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3、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是派驻组有效开展监督的基础和前提。主要抓了三点:

一是重点建立健全了确保派驻组与驻在部门信息畅通的相关制度,以确保派驻组自身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我们建立完善了《驻在部门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列席驻在部门有关会议制度》、《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制度》、《听取驻在部门党组织工作汇报制度》、《驻在部门文件资料报送制度》、《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制度》以及开展廉政教育、专项检查、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在完善各

4 项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四纪检组、第四监察室关于人员分工联系驻在部门暂行规则》,它明确了派驻四组人员分工联系的内容、方式,对于派驻四组的职责、驻在部门的职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我们认为规则易于操作、便于联系、简单实用、有利于工作,为我们与驻在部门的联系定好了位,找到了同向用力的结合点。

二是协助驻在部门建章立制。监督是派驻组的第一要责。要做到履职有道,就必须“睁大眼睛找问题,抓住问题做工作”,紧紧盯住重点目标、事项和环节。在全面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各部门的业务特点,认真研究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督促各部门搞好建章立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三是全面开展“明职权、识风险、话监督、强防范”廉政主题教育。明职权就是通过岗位梳理,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岗位职权和履权界限;识风险就是在梳理岗位、明确职权后,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条规、法律法规,让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了解自身岗位的廉政风险和行为规范;话监督就是让被监督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主动接受监督、正确对待监督,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使用权力、开展工作;强防范就是从思想道德、制度层面主动做好防范,健全内控机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构筑制度防线。在各被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教育的基础上,派驻四组

5 重点采取“六个一”措施深入推进主题教育的开展,即:召开一个对接大会、开展一轮调研活动、组织一次警示教育、举办一场廉政演讲、编印一本廉政手册、宣传一批勤廉典型。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廉政风险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确岗位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牢固树立依法依纪办事的观念,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扎实开展。结合全市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年”活动,逐步推开岗位腐败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措施,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我们选择了市教育局、泰安日报社两个单位进行试点。两个单位都非常重视,认真负责,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大会,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我们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安排,在所负责的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推开。

(三)努力创新监督方法,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 一是在主动参与中开展监督。通过参与驻在部门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活动和会议、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查研究等形式,直接监督检查了解其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的决策情况、领导作风,及时发现权力运行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是在沟通交流中实施监督。定期征求驻在部门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谈心活动,坚持与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

6 的事下、事前沟通,在虚心接受监督指导的同时,争取工作的主动权,通过经常沟通与主要领导在思想上达成共识,增强他们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

三是在协调服务中实现监督。积极当好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的参谋助手,围绕驻在部门一个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抓什么、怎么抓,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拿出建设性的意见,进入部门的决策,认真了解和掌握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班子成员沟通,共同研究解决,促进了部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在完善制度中落实监督。要想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有效监督,抓好制度建设是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紧紧围绕监督重点,着力抓了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工作规范,尤其是区分不同部门,确定“三重一大”的内容和标准,建立了对“三重一大”实施监督的工作流程,形成了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约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轨道运行。

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打算 问题:

一是部门保护主义现象仍然存在。派驻组被认为是上级纪委派来监督驻在部门主要领导及其成员的,多多少少存在部门保护主义的潜意识,工作中存在着提防意识和抵触情绪。主动接受监

7 督的意识不强。二是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素质和能力。由于所辖单位及其系统较多、较庞大、单位较多,而派驻组人员相对紧张,业务不熟,人员是刚刚抽调组成的,不知如何抓起,力量薄弱,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监督缺乏过硬的措施,制约了监督效果。三是监督缺乏应有的广度和深度。派驻组监督的内容多是内部管理方面,而对不同的部门业务操作上的监督涉及较少,比较重要、个性化的内容不多,对所辖单位还没有能力做到全程监督。

今后打算:

今后,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市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充分运用体制优势,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督。

一是加强联系。强化派驻意识,把市纪委、监察局当成“娘家”,当成做好工作的坚强后盾,经常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反映动态信息,始终在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市纪委、监察局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及时沟通。主动与驻在部门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开展面对面谈心活动,相互交流思想,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靠真诚拉近感情,着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工作环境。

三是搞好协助。不当“甩手掌柜”的,积极帮助驻在部门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意见和建议。

8 四是强化监督。进一步熟悉掌握驻在部门的业务和权力运行流程、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自觉将纪检监察融入到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之中,把监督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五是加强自身建设。注重加强能力建设,按照创建“五型”机关的要求,深化学习,重点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理论和法律、经济、管理等知识,不断改善知识结构,丰富知识储备,不断增强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和辩证思维能力,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

派驻机构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力量,肩负着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重要职责,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认真贯彻王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尽职尽责,扎实工作,与驻在部门一道抓好常见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第6篇:如何发挥派驻机构作用

关于派驻纪检组监察室

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的思考

2011年09月01日

来源:求是理论网 作者:雷文天 字号:『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 我要评论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如何充分发挥派驻机构的行政监察职能作用,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课题。本文就当前派驻机构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派驻机构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作一初浅分析。

当前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管理体制还不适应。监察机构是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理应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但从实践来看,目前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名义上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但实际上由于派驻干部的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最关键的是工资福利待遇等全由驻在部门负责,这就决定了派驻机构干部在更多的利益考虑上与驻在部门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必然联系。在从事的工作中,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往往也会被驻在部门自然视为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具体事务。很多派驻纪检组监察室除承担本应由驻在部门党组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外,还要承担大量的派驻机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的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这种“利益共同体”关系,自然导致监察人员角色错位,在履职过程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是监督者,又是参与者。注定了“一个锅里舀饭,一个鼻孔出气”成为这种管理体制的常态结果。从以往的案例看,很多“班子集体违规”、“集体失语”或“集体无意识”导致的违规违纪案件,都脱不出这种体制下“左手监督右手”的尴尬。

能力素质还不适应。纪检监察工作成效如何,不仅取决于管理体制、职能定位、监察氛围等因素,更重要的还取决于纪检监察人员的个体素质和监察队伍的整体能力。从实际工作反映来看,当前纪检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新的提升,但也不可否认,部分干部能力素质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不能监督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监督工作形式化的问题多有反应。特别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深,把握不准,对纪检监察重点领域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分不清是非,拿不定主意,抓不住规律,提不出对策,工作表面应付,致使一些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矛盾升级激化,势态扩大。甚至将一些一般性问题上升为政治性问题,将个体性问题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工作方法还不适应。强调继承传统多,鼓励改革创新少,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形式,长期一种方法,一个模式。实体监察开展的较多,程序监察开展的较少;事后监察开展的较多,事前监察和事中开展的较少;随机监察的较多,全程监察的较少;廉政监察、效能监察较多,执法监察较少;教育为主的多,责任追究的较少。工作预见性差,总是被问题牵着鼻子走。思想不敏感,对一些倾向性问题和突发性问题缺乏应有的反应,甚至见怪不怪,往往是问题出了吓一跳,事情大了才去管,矛盾激化了才去堵。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较低层面。无怪乎民间流传一种说法:案件多是人“咬”人“咬”出来的,搞内“讧”“讧”出来的,情妇“闹”“闹”出来的,而不是纪检监察主动“查”出来的。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的思路及建议

理顺关系,把握主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在“理顺关系中发挥作用,在争取主动中赢得支持”。这是经验之谈,更是工作要诀。要注意理顺与所驻部门“一把手”及班子成员的关系。派驻机构与所驻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单位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和事项负直接责任,派驻机构代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对驻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对驻在单位执行制度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负责人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应早打招呼早提醒,防微杜渐。对发现制度缺失或政策、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应与“一把手”勤沟通、多汇报,及时提出意见及建议,争取“一把手”的支持。实践也反复证明,纪检监察工作要打赢主动仗,争取部门“一把手”重视支持是关键。反之,纪检监察工作就可能受冷落、被“边缘化”。要注意理顺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安排的业务工作的关系。派驻机构一般不参与驻在单位的业务分工,但在不影响履行本职任务的情况下,也可适当承担个别业务分工,这样更有利于纪检监察人员了解掌握情况,熟悉业务技能,融洽相互关系。但在处理本职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的关系时,要注意分清主次,不能反客为主,更不能因种驻在部门的“责任田”,而荒了纪检监察的“自留地”。

明确职责,找准定位。派驻机构既要服务驻在部门中心工作,又要履行好监督职能。这就要求派驻机构转变原有思维,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为此,派驻机构要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敢于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严格按照党纪条规办事,对领导干部违纪问题要敢于反映,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要敢于处理。要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要重点督促所驻部门及下属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决定、命令。督促驻在单位党委(党组)履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促党委(党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做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配合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检查,监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对重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反腐倡廉调查研究,做好信访举报落实、案件查处和上级纪委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等。

讲究方法,灵活方式。纪检监察工作“不敢、不愿、不能”监督,很大程度上与“不善”监督有很大关系。要善于“相时而动”。就是要选择恰当时机开展纪检监察。如利用案件查处、案件通报、警示教育等群众感兴趣的时机和话题,结合案情通报安排部署和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就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善于“借力打力”。“只有领导骨干的积极性,而无广大群众的积极性相结合,便将成为少数人的空忙。”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同样如此,必须善于“借力打力”。要借助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之力、借助领导和群众之力开展工作。惟其如此,纪检监察工作才能持久发展。要善于“乘势而为”。即要抓住当前中央及地方各级组织大力加强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利时机,在工作方法上改进,将监“效”与监“廉”相结合,监“事 ”与监“人”相结合,抓“面”与抓“点”相结合;在工作思路上调整,从以查处为主向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上转变,从侧重对个人监督向对个人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并重上转变,从以廉政监察为主向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三者并重上转变;在工作重点上突破,把纪检监察的重点放在对实施方案是否合法、办理程序是否合规、部门履职是否到位、违纪违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纠正和查处上,等等。

强化素质,提能增效。要重点突出纪检监察干部的专业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专业水平。

要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着力抓好新任纪检监察干部理论业务培训、干部素质能力培训、纪检监察专项业务培训等。通过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知识结构的改善,消除将监察工作简单等同于执纪的错误观念,消除凭经验办事而忽略法定程序的错误行为,努力做到不仅熟悉政治、法律法规而且懂经济、懂管理,并能掌握和运用现代新科技手段,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干部绩效考核制度,科学设定考核目标,细化考核指标,全面把握和科学评价干部的综合能力和工作实绩。要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等制度和运行机制,畅通派驻机构干部的出口,为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提供发展的空间和舞台,切实保证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有干头、有盼头、有想头、有奔头,以此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更加深入有效开展。

第7篇:派驻机构管理办法 修改

市直派驻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下称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要求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通知》(明委办〔2011〕2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对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派驻机构应全面履职,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政勤政等情况。

(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和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

(四)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初步核实和参与调查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和案件,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政纪的行政监察对象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批评建议。按规定权限受理驻在部门(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派驻机构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提出相应建议、做出相应决定。派驻机构依法依规做出的决定,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提出的建议,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

第六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是驻在部门(单位)同级副职级领导干部,担任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成员并出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有关会议。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会议和党组(党委)有关会议。第七条 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单位)的业务工作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并受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的委托,可以分管内部审计等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但不得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等业务工作。除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工作外,分工其他业务工作须书面征得市纪委同意。

第八条 派驻机构工作人员应专司其职,确需兼职的,须征求市纪委监察局意见。

第三章 工作关系

第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按照分工,管理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市纪委书记对市直派驻纪检组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十条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指导和联系。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依托在市纪委监察综合室)负责派驻机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一条 市直纪工委领导市直机关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市直机关行政监察员办公室协调市直机关行政监察的有关事项,派驻机构与其加强联系和沟通,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协作配合。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决定。市教育局纪检组、监察室与市教育纪工委的关系按照有关文件管理。

第十二条 驻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加强与驻在部门(单位)对口的上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请示汇报工作,取得指导和支持。同时,应加强与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章 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 编制与职务设置。

(一)派驻机构编制单列,市纪委监察局对已核定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剂(政法专项编制和事业编制除外)。

(二)驻在部门(单位)承担派驻机构人员编制的统计、汇总和申请核编等工作。

(三)派驻机构干部的职务设置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中纪发〔1988〕8号文件、闽纪发〔1988〕7号文件、闽监〔1992〕5号文件及中央、省、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派驻机构的职数使用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干部调配与任免。

(一)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处级派驻干部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市委任免。

(二)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单位)产生,新提任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从纪检监察系统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后备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三)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驻在部门(单位)配合。

(四)派驻机构的干部调配、人员招考录用、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等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五)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任免职通知主送任免职人员所在的派驻机构,抄送驻在部门(单位),其中科级干部的任免职通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和市公务员局。

(六)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在派驻机构任免职的,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任免职通知办理工资和津补贴调整等事宜;新招考录用和新调入的人员,由驻在部门(单位)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批复办理工资基金核增等手续。

(七)派驻机构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及用人需求建议,驻在部门(单位)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调配建议或推荐干部人选。如未被采纳,市纪委监察局适时予以反馈。

(八)单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机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纪检组副组长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内设监察室主任,市纪委与驻在部门(单位)沟通后,向驻在部门(单位)提出任免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内设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派驻纪检组副组长,不占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占所在部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驻在部门(单位)在与市纪委沟通后,向市纪委提出任免建议,由市纪委考察、任免。

(九)单派驻监察室与驻在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合署办公的,单派驻监察室主任可以兼任驻在部门(单位)纪委副书记,不占驻在部门(单位)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占派驻机构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市纪委监察局商驻在部门(单位)提出,或由驻在部门(单位)提出,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由驻在部门(单位)按有关程序任免。

第十六条 干部交流与轮岗。

(一)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安排,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驻在部门(单位)、派驻机构及有关部门可向市纪委监察局提出干部交流轮岗的意见建议。驻在部门(单位)组织本单位干部交流轮岗时,应将派驻干部一并纳入考虑。

(三)派驻干部交流轮岗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派驻干部与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的交流轮岗;各派驻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派驻干部与驻在部门(单位)干部及其他单位干部的交流任职等。

(四)派驻纪检组组长在同一部门任现职满5年,或在同一部门工作满10年的,应当交流轮岗。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其他处级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进行。

(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的其他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满10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在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派驻机构之间或驻在部门(单位)内部进行交流轮岗。

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养与选拔。

(一)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负责。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干部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驻在部门(单位)负责派驻干部政治理论和部门业务培训,包括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出国(境)学习、培训、考察。派驻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派驻机构市管处级后备干部建议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研究提出,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纳入市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进行统一管理。

(三)派驻干部同时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的市管处级后备干部民主推荐,符合条件的,应一并纳入市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四)派驻机构科级后备干部的选拔管理,以市纪委监察局为主,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单位)协同配合。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后备干部的推荐和考察,应将派驻干部纳入范畴。

(五)派驻干部既可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也可以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

(六)市纪委监察局推荐挂职、驻村干部人选时,将派驻干部纳入统一安排。驻在部门(单位)和有关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干部挂职、驻村任职时,推荐派驻干部参加的,必须事先征得市纪委监察局同意。

第十八条 干部考核与奖惩。

(一)派驻机构处级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共同考核。派驻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情况由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共同考核。派驻纪检组组长每年向市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

(二)派驻机构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市委有关规定进行。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驻在部门(单位)及派驻机构协助。

(三)派驻干部在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分别进行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测评结果由市纪委监察局综合,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市纪委向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市委研究确定,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市纪委监察局研究确定,并告知驻在部门(单位)。

(四)派驻机构科级及科以下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比例由市纪委监察局商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确定,名额分配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掌握。

(五)派驻机构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对派驻干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工资调整的依据。

(六)派驻机构及派驻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奖励或表彰。其他方面的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组织管理与后勤保障。

(一)派驻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派驻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单位)同职级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以及派驻机构办公场所、设施装备、工作经费等后勤保障事宜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

(二)派驻机构中的党员干部参加驻在部门(单位)安排的各项党员活动和组织生活,并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其民主评议档次由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确定。

(三)派驻干部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市纪委和驻在部门(单位)可分别建立派驻干部的个人档案副本。

(四)派驻干部出国(境)政审和派驻干部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政审、调查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市纪委予以协助。

(五)市纪委监察局为派驻干部制发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证,驻在部门(单位)同时为派驻干部制发本部门(单位)工作证。派驻干部调离派驻机构或退休时,由市纪委干部管理室负责收回市纪委监察局制发的工作证。

(六)派驻机构退休干部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参加驻在部门(单位)组织的退休干部活动。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条件,组织派驻机构退休干部参加委局机关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 案件检查

第二十条 信访举报受理。

(一)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应及时转交市纪委信访室,由信访室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报告。

(二)市纪委监察局收到反映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由信访室归口管理,并按规定程序交相关纪检监察室或转派驻机构办理。

(三)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由派驻机构商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办理。

(四)派驻机构收到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来电来访,应当告知反映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的信访件,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二十一条 初步核实。

(一)对反映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初核,由市纪委监察局决定。

(二)对反映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初核,由派驻机构受理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进行初核。案情重大、复杂的,应向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报告,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初核。

(三)派驻机构在初核前应制定初核方案,初核方案经派驻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后,由初核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初步核实终结后,派驻机构应将初核材料装订成卷,并将经派驻机构主要领导审签的初核报告报送市纪委信访室,并报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立案决定。

(一)对反映驻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由市纪委监察局决定。

(二)派驻机构对反映驻在部门(单位)科级及科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前,应征求驻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并向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报告。

(三)派驻机构决定立案的案件,由派驻机构制发《立案决定书》,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单位)及其本人。同时,将《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抄送市直纪工委和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备案。

(四)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责任,派驻机构可不再履行立案手续,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材料,依据司法判决或裁定,提出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并依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五)初步审查后,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经派驻机构领导批准后,按照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第二十三条 案件调查。

(一)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查询被调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以及其他需要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对外出具文书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履行报批手续。

(二)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时,由市直纪工委向市纪委提出申请,由市纪委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三)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暂予扣留、封存涉嫌违纪违法款物的,应经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参与调查的人员组织实施,并填写《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一式三份,除交原款物所有人外,应连同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一并及时送交市纪委财务室统一保管。

(四)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需要提请公安、司法等机关提前介入和协助配合的,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经市纪委监察局有关领导批准,由相关纪检监察室具体组织协调。

(五)派驻机构对经调查涉嫌犯罪,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装订成卷报送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审核,由相关纪检监察室提出是否移送的意见,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决定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履行报批手续,相关纪检监察室予以协调。

(六)派驻机构在办案中,可以向市直纪工委提出调配人员的申请。经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准,可由市直纪工委商市纪委干部管理室抽调人员参加。

(七)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时,应及时与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沟通,相关纪检监察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应协助予以解决。 第二十四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派驻机构在调查终结后,由市直纪工委指导审理或直接审理。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请市直纪工委案件审理室派人提前介入。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纪委书记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制度,市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派驻纪检组组长应视情就约谈事项向驻在部门(单位)党组报告,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并及时向市纪委书记反馈有关事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市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市直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两次深入所联系派驻机构联系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派驻机构分片联席会议制度,每片每年不少于两次,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按照联席会议组织流程负责组织实施,市纪委监察局联系轮值派驻机构的领导应到会指导。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作协作配合机制,派驻机构对牵头主抓并涉及多个部门协作的工作,或驻在部门(单位)开展的反腐倡廉建设重大工作任务,可以提请市纪委监察局在组织、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帮助。

第二十九条 建立联合行文会签制度,驻在部门(单位)需要与市纪委监察局联合行文的文件,在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时,应经派驻纪检组组长审签,再送市纪委监察局会签。

第三十条 建立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纪检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以及牵头负责的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派驻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8日前简要列出当季度纪检监察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下季度工作安排,报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办公室汇总后,呈委局领导审阅。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出台的有关市纪委监察局机关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派驻机构及干部。同时,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还必须严格遵守驻在部门(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派驻机构及干部必须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和驻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干部群众的监督。驻在部门(单位)如发现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和行为的,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三十三条 派驻干部的请销假、休假和考勤等日常管理由驻在部门(单位)和派驻机构共同负责。除省、市纪委统一安排应出席的会议、活动外,派驻纪检组组长外出离开三明市辖区范围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并经驻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派驻干部因私出国(境)政审和出国(境)证照的管理,由驻在部门(单位)负责。派驻干部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前,驻在部门(单位)应事先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对市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以及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检查中,必须坚持原则,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有关办案纪律规定,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视情给予派驻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组织处理,构成违纪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纪委监察局单派驻的纪检组、监察室依照有关要求,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理顺关系、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派驻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8篇:康复机构岗位职责

康复机构校长岗位职责

1、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主持全校工作。

2、认真学习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工作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主持制定全校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确立分级管理目标,建立结构合理、协¬调灵活、反馈及时的科学管理机制。定期召开校务会,深入第一线检查各项工作实施情况。

3、负责全校教职工的聘任,调整校内工作人员结构,定期对保教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并做出正确评估。

4、全面了解教育、教研、卫生保健及膳食管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尽量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工会及教代会的作用,发扬民主,尊重人格,加强“爱心、和谐、团结、向上”的校风建设。

5、全面掌握教职员工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修养。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改善生存环境,维护合法权益,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

6、定期召开家长会,展示教育成果,宣传家教方法,听取家长意见,提高办校质量。

7、及时了解国内外机构教育动态,研究特殊教育新成果,关注幼儿教育发展的新动向。

教师岗位职责

1、遵守校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在校一日就要认真工作一天的集体主义意识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2、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机构培养目标和校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并做好期末总结。

3、认真实施计划,观察、记录、评估每个幼儿的发展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教育笔记、效果分析、个案记录等),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4、完成校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能促使幼儿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活动,寓教育于游戏活动中。进班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带班时做到人到心到,不擅自离开岗位,严格执行一日作息制度,组织好区域游戏及户外活动。

5、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幼儿生活。根据季节做好防暑降温、防冻保暖工作。班级出勤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6、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幼儿家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访并做好记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好家长园地,定时向家长汇报、交流幼儿在机构情况,定期召开家长会,举行家长论坛,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教师要与家长建立良好关系,不向家长与幼儿索取物品或代买私人物品。

7、按时并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及教研活动,能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自己的见解,认真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在按计划完成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业务资料的积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创造性地完成各项任务。

8、做好教育环境的卫生工作,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各种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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