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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信访化解工作汇报(共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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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信访化解工作汇报(共17篇)

第1篇: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规程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信访局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队伍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制化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工作规定

1、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是在县群众信访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化解信访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2、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依法据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3、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信访局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分别确定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办公室,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司法局建立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律师人才库及值班律师名册,并根据工作需要,向信访局选派服务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案件工作。同时,对服务律师参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

5、信访局在信访服务场所设置律师值班室,编排律师

1 值班表,并通过信访服务网和自助服务平台公开服务律师信息,具体包括服务律师基本情况、专长领域、律师事务所名称、值班时间等,为信访群众提供便捷法律服务。

6、服务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公益心;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惩戒;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群众工作能力。

7、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要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誉进行参与和化解,值班律师对信访案件要对信访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核,依法、依规做出解答。对重点、敏感案件要报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集体讨论研究后给出法律建议。

二、工作方式

(一)预约接谈

1、信访部门根据信访人和信访案件实际,必要时可联系服务律师预约接谈。

2、服务律师应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答信访人所提出相关问题。

3、服务律师认为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息诉息访。

4、服务律师认为群众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要正确

2 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有效途径化解矛盾。

(二)信访化解

1、通过对信访案件的调查了解,向信访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法律建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积极给予矛盾化解。

2、对重大疑难历史遗留问题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案件 需要,组成律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在掌握充分的政策依据、证据后,提出法律建议。对证据不充分,政策不明了,法律不完善所引发的信访案件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主管领导报告,由县联席办决策处理,不得在问题未查清,政策不明了前错误引导或不当解答信访人造成矛盾激化。

3、对涉法、涉诉案件,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提供律师代理服务的,由律师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对经济困难和弱势群体依法给予法律援助服务。

4、对信访案件相关部门已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信访案件,由值班律师向信访人出具《律师函》,通过函告的方式引导信访人通过正当途径化解矛盾。

5、积极参加领导接访值班工作,对县主要领导接访案件,信访部门要提前将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资料交由值班律师审阅,以便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领导提供化解矛盾的法律意见。

6、律师所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由信访相关部门向其所在执业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和律师服务费。

第2篇: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作用(材料)

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作用、难点与对策——以上海律师参与信访实践为视角

一、引言

2005年1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新修订的《 信访条例 》并于同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颁布标准着尘封十年有余的信访法制化建设重启,包括上海在内的地方各级人大、政府亦开始对信访这项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的工作进行制度化建设。

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背景下,上海根据实际情况大力发展信访制度化建设,制定了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一批涉及信访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早在1993年10月22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率先通过了《上海市信访条例》,后又于2003年8月8日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近年来,在上海市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上海信访制度化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尤其是在信访工作制度方面敢于创新,出台了《上海市信访事项听证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试行办法》(2005年)、《上海市信访事项复查核查暂行办法》(2009年)以及《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2010年)。今年上半年,为了进一步细化信访事项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上海市政府信访办又先后制定了《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符合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和《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2011年)。在上海众多信访工作制度创新中,最具特色的一个亮点就是上海开创性地在信访复查、核查以及终结工作制度中确立了引入“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事项核查、分析及评估工作并出具独立律师意见”的信访工作机制,践行依法行政的理念,实现信访工作公正透明。

在上海市市委书记俞正声同志的支持下,上海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近三年时间的实践中臻于成熟。在律师信访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上海律师通过对参与信访工作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探索规范律师信访核查工作模式,提高工作质量,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指导小组于2009年7月21日制定了《参与市领导调研信访突出矛盾工作律师核查、分析、评估及出具意见书操作指引》、《律师核查、分析、评估表》以及《律师意见书》三份具有较强指导性的参考文书。

自2009年以来近三年时间里,笔者所在的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下称“华宏所”)非常有幸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信访办选定为首批参与信访核查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参与涉及浦东新区曹路、三林、高行、高东、金杨以及陆家嘴等街道、镇的信访核查案件三十余件,均出具律师意见书。华宏所律师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依据,对信访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值得欣慰的是,经办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大多信访人的理解、信任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肯定,并成功化解、缓解了许多信访矛盾。笔者认为包括华宏所在内的许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在化解信访矛盾工作中获得了较好的成绩,这足以说明“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是一项非常富有成效的举措。当然,在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实践工作过程中,作为核查律师同样遇到了诸多困难,其中不少工作难点让笔者陷入深思。本文的写作目的便是在分析归纳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作用,并结合实际办案经验基础上,对律师信访工作的主要难点进行梳理,并提出几点对策,希望为上海律师今后更好的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尽绵薄之力,并供各级领导和广大同行的参考。

二、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的积极作用

律师作为第三方参与信访核查,相比过去单独由政府信访机关或其他职能部门作为信访核查主体而言,更具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在信访人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平台,成为解决信访案件的一种新型渠道。

(一)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桥梁作用

在实践中,部分信访人由于长期信访,但问题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进而对于政府信访部门产生抵触情绪,将政府部门置于自身的对立面,认为行政机关的信访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时,充当“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在处理时,会导致“官官相互”,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甚至于,出现即使信访部门派专人上门进行沟通,信访人仍旧闭门不见的情况。最终,各方无法进行有效沟通,问题一拖再拖。例如,在笔者曾参与的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信访人俞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在律师参与信访核查之前,由于信访问题长期无法得到解决,俞女士已经不再对政府部门抱有希望,无论信访部门如何劝导,俞女士均不予理睬,并直言“要不找市委、区委领导来谈,要不就依照我的方案解决问题。”经过律师多次电话解释和沟通工作,使得俞女士愿意与律师进行一次沟通,在笔者上门听取了解了俞女士的真实想法后,才得以重启这起信访矛盾的化解工作。

由上述事例中可知,律师作为一种非官方的中介力量,其专业性和中立性会让信访群众觉得便于沟通,值得信赖。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信访人大多愿意给予律师充分的信任,心平气和地向律师说明自身情况以及表达自己的信访诉求。律师通过对事实的分析,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针对信访人的利益诉求,与政府部门以及相关信访责任部门进行有效地研究和沟通,最终制定出有效、可行、各方都能接受的信访化解方案,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矛盾中的桥梁作用。

(二)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的化解作用

1.律师面对信访人所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首先,由于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也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律师能够迅速地了解信访内容,找出信访的争议焦点,通过向信访人分析信访事实,解释其信访诉求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进而提供律师意见,积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化解信访矛盾。其次,律师掌握了一定的沟通和谈判的技巧,能帮助引导信访人的心理,加上能够清晰地从法律层面帮助信访人分析其信访事实,使得信访人更易接受,促进信访问题的解决。此外,基于律师独立第三方的地位,使信访人认识到律师是一个帮助者的角色,与其处于平等地位,由此给予律师更多的信任,更客观地分析自身的信访诉求,达到信访目的。实践中,笔者在经办一起信访核查案件中,通过对信访人信访事实与诉求的客观分析以及对于相关法律政策的耐心讲解,最终成功解决了这起长期信访案件,这充分说明了律师在信访核查工作中,能够有效帮助化解信访矛盾,达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上的目的。

2.律师面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信访责任部门发挥的矛盾化解作用

通过对信访人需求的了解、分析,律师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将更为客观的事实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信访责任部门反映,让其更为清晰地了解信访问题。特别是在律师核查信访事项过程中,确实发现信访责任部门的确存在不当行为或者违法情况,律师能够客观地直接表达自己的观点。实践中,信访责任部门亦比较容易接受律师所提出的建议,并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优化化解方案,从而接近信访人的诉求,促进信访矛盾的化解。

综上两点,律师一方面能在信访人的角度,帮助其从法律层面理解自身信访诉求,客观认识信访问题,从而降低信访期望目标。另一方面,能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信访责任部门认识到自身问题,理解信访人的困难,提出优化的化解方案,使之更为符合信访人的需求。最终,达到化解信访矛盾,体现了律师在解决信访问题的化解作用。

(三)律师对于信访矛盾案件的缓解作用

诚然,由于律师并非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不可能直接解决或满足信访人的信访诉求。但是,对于那些信访诉求高且缺乏合法合理依据的信访人来说,由于许多信访人缺乏基本法律知识,特别是部分长期信访人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越级信访以及采用极端做法解决问题的可能。而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依法信访的原则,更不利于信访矛盾的解决。例如,笔者曾在办理一起涉及动拆迁信访案件核查中,与信访人徐先生沟通过程时,信访人即向律师表示“因为拆迁实施单位是通过暴力的手段,将其捆绑后扔在上海市郊,最终将其房屋强制拆除,所以他打算和其他信访人一起结伴去北京上访,并认为只有采取越级上访和用极端做法才能解决问题”。

此时,作为律师可以充分发挥“懂法律,懂政策”的专业优势,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通过面对面的沟通、解答,提高信访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分析利害关系,用法律来说服其回归理性,放弃采取违法手段信访的想法,促使信访人通过正常渠道、采取合法形式信访,避免群体性、重复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的目的,遏制了矛盾激化的可能,体现出律师在处理信访矛盾中所发挥的缓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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