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文稿网!

铁路行车事故整改措施

范文小馒头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铁路行车事故整改措施

第1篇:铁路行车事故划分

铁路交通事故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称为铁路交通事故。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2篇:铁路行车事故统计

1、1971年12月7日,451次近郊旅客列车和837次货车在京广线琉璃河站发生尾追相撞的重大行车事故,铁路职工和旅客死亡14人,伤22人,中断行车1小时40分;

2、1976年10月16日,广州到深圳92次在广深线41公里处脱轨颠覆,旅客18人受伤,中断

行车24小时59分;

3、1978年12月16日南京开往西宁的87次在陇海线杨庄车站与西安开往徐州的368次拦腰

相撞,造成旅客死亡106人,重伤47人,轻伤171人,客车报废3辆,中断行车9小时30分,被称为震惊中外的“杨庄事故”;

4、1980年2月19日,南阳开往郑州的410次(郑州客运段担当)旅客列车到达郑州车站时,3号车厢因为旅客携带摔炮爆炸,造成1名旅客死亡,8名旅客受伤,客车报废1辆;

5、1980年1月22日,长沙开往广州的403次列车,到达京广线株州车站时,因为旅客携带

发令纸燃烧起火,造成旅客22人死亡,4人受伤,客车大破1辆,小破1辆;

6、1981年7月9日,成昆线尼日至乌斯河间的利子依达铁路大桥被泥石流冲塌,正在通过 的442次列车2台机车、1辆行李车和1辆客车坠入大渡河内,造成130人失踪和死亡,146

人受伤,线路中断15天;

7、1981年10月20日,由加格达奇开往三棵树的274次列车运行到颚尔格奇和朝阳村间,由于罪犯实施爆炸,造成旅客3人死亡,65人烧伤,客车大破1辆,中断行车2小时50分;

8、1984年5月14日,济宁开往三棵树的117次旅客列车在深山线房家和大红旗间,因为旅

客吸烟引起列车火灾,造成旅客死亡6人,伤22人,报废客车2辆,小破1辆,中断行车1

小时14分;

9、1984年12月18日,武昌开往广州的247次(武汉客运段担当)旅客列车,运行在荣家

湾至黄秀桥间,3号车厢因旅客携带雷管发生爆炸,造成该旅客当场死亡,3名旅客受伤;

10、1986年1月15日,武昌开往广州247次旅客列车,运行在京广线白石渡至坪石间,由

于犯罪旅客在7号车厢实施爆炸,造成旅客死亡7人,重伤11人,轻伤27人;

11、1987年2月18日,三棵树开往加格达奇的373次旅客列车在肇东车站因为旅客携带的夹克油着火,造成旅客6人重伤,7人轻伤,旅客大破1辆,中断行车1个多小时;

12、1987年4月22日,双鸭山开往齐齐哈尔的98次特快列车,当运行到滨北线松花江大桥

时,列车14号车厢发生犯罪旅客实施爆炸,造成12名旅客死亡,44人受伤,客车报废1辆;

13、1987年7月18日,郑州开往重庆的287次旅客列车,运行到京广线孟庙车站时,由于

罪犯旅客在9号车厢实施爆炸,造成副列车长和另外8名旅客死亡,30名旅客重伤和39名

旅客轻伤,客车大破2辆;

14、1988年1月7日,广州开往西安的272次旅客列车,运行在京广线马田墟车站时,6号

硬座车厢由于旅客携带油漆发生火灾,造成旅客34人死亡,30人受伤,客车大破2辆;

15、1988年1月17日,三棵树开往吉林的438次旅客列车,运行至拉滨线背荫河车站时因

列车制动失灵冒进信号,与进站的1615次货车发生正面冲突,造成旅客和路内职工19人

死亡,重伤25人,轻伤51人;

16、1988年1月24日,昆明开往上海的80次特快列车,运行至贵昆线且午至邓家村间,由

于列车颠覆,造成旅客及铁路职工死亡88人,重伤62人,轻伤140人。国务院接受原铁道

部长丁关根引咎辞职的请求,3月12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决定免去丁关根铁道部

部长的职务;

17、1988年3月24日,南京开往杭州的311次旅客列车,运行到沪杭外环线匡巷车站,由

于列车冒进信号,与正要进站的长沙开往上海的208次旅客列车发生正面冲突,造成旅客

及路内职工死亡28人,重伤20人,轻伤79人,其中日本旅客死亡27人,重伤9人,轻伤2

8人。机车大破2辆,中破1辆,中断行车23小时。该事故是外籍旅客伤亡最多的一次严重

事故,日本旅客除教师1人外,其余都是16岁以下的中学生;

18、1988年7月1日,郑州开往永定门的415次普通旅客列车,列车运行至安阳至宝莲寺间,因旅客携带银粉燃烧引起列车火灾,造成旅客死亡6人,重伤6人,轻伤13人,客车报

废1辆;

19、1989年1月5日,昆明开往重庆的366次旅客列车,在川黔线石门坎车站开出不久,罪

犯将一颗手榴弹引爆,造成旅客20多人受伤;

20、1989年4月30日,贵阳开往大湾的571次旅客列车,在贵昆线小冲头停车时,9、10号

硬座车厢因罪犯引爆炸药,造成列车员1人重伤,旅客20人轻伤;

21、1989年6月26日,杭州开往上海的364次运行至松江和协兴间列车发生爆炸,造成旅

客死亡24人,重伤11人,轻伤28人,中断正线行车4小时7分;

22、1991年6月13日,北京开往苏州的109次可列车,运行至津浦线新马桥至曹老集间,与前行的1329次货车发生追尾冲突,造成109次副司机死亡,列车乘务员和旅客28人受伤,中断行车18小时37分;

23、1991年8月18日,武昌开往广州247次(武汉客运段担当),运行至京广线大瑶山隧

洞时,因列车人员误判发生火灾在大瑶山隧洞内拉罚停车,因列车人员误判发生火灾在大瑶山隧洞内拉罚停车,旅客纷纷下车和跳车,正遇临线通过列车,造成数十名旅客伤

亡;

24、1992年3月21日,211次旅客列车在浙赣线五里墩车站冒进、冒出信号,与进站 的1310次货车发生冲突相撞,造成旅客死亡15人,伤25人,机车报废2台,客货车报废9

辆,中断行车35小时;

24、1993年7月10日,北京开往成都(洛阳列车段担当)的163次旅客列车,运行至京广

线新乡南场至七里营间,与前行的2011次货车发生尾追冲突,造成乘务员32人死亡,7人

重伤,4人轻伤。旅客8人死亡,2人重伤,35人轻伤。机车中破1台,客车报废3辆,小破

15辆。货车报废1辆,大破2辆,中断京广线正线行车11小时15分,这次事故是郑州铁路

局客运乘务员伤亡最为惨重,至今事故造成的后患影响还未消失;

25、1994年1月15日,襄樊开往北京的250次旅客列车(襄樊客运段担当),运行至漯宝

线余官营车站时,与在站内停留的3173次货车发生正面冲突,造成路内外职工和旅客7人

死亡,12人受伤。其中襄樊客运段职工1人死亡,11人受伤。内燃机车报废1台,蒸汽机

车大破1台。客车报废辆,小破1辆。货车报废1辆,大破2辆,中破2辆、小破1辆,中断

正线行车3小时9分;

26、1997年4月29日,昆明开往郑州的324次旅客列车,运行到京广线荣家湾时,与停在该站长沙开往茶岭的818次旅客列车相撞,造成乘务员和旅客死亡126人,重伤45人,轻

伤185人,是继杨庄事故以来最大的一次旅客伤亡事故;

27、1999年7月9日,武昌开往湛江的461次旅客列车,运行至衡阳北和衡阳车站间发生脱

轨,造成旅客死亡9人,重伤15人,轻伤25人。客车报废5辆,大破4辆,中破2辆,小破

1辆;

第3篇: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TYJL-II型计算机联锁系统

[复制链接]

关键字: 计算机联锁,上海铁路通信 来源: 中国铁路 更新时间: 2008-10-24【产品描述】

计算机联锁是铁路车站用以保证行车安全的控制设备,在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微机联锁设备能够实现动作记录和故障诊断,广泛应用于车站及与行、调车作业直接相关的区间和编组场等。

【详细描述】

计算机联锁是铁路车站用以保证行车安全的控制设备,在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微机联锁设备能够实现动作记录和故障诊断,广泛应用于车站及与行、调车作业直接相关的区间和编组场等。

(功能与特点)

计算机联锁系统的软硬件均采用模块化结构,可根据车站的大小、作业的需求增减系统模块,扩缩系统容量。

采用分离式控制台和屏幕显示,只需要一个信号员操作,操作简便舒适,显示清晰。

大屏幕监视器具有6502的所有的表示显示,还增加了各种汉字提示、时间提示和音响。

采用双套互为备用的微机系统,各级微机均可切换,重组系统。备用系统可脱机,供调试、维护软硬件用。

具有检错、诊断、储存、记录等功能。设备维修简便,故障可诊断到板级,微机设备采用模块接插件结构,便于替换。能再现进路办理、车列行走过程,储存时间可达30天。还可进行故障记录、报警和打印。

(主要性能)

系统不考虑储存正常的列、调车进路,保证无进路储存的可能。系统能与调度集中设备、各种自动闭塞设备、半自动闭塞设备、正线和到发线电码化设备相结合。

有自诊断、记忆储存等功能,并能实现进路办理和车列走行过程再现。

系统不设事故按钮盘。

微机联锁设备采用A、B双套系统,互为主、备。备机有脱机、联机和联机同步三种状态,只有在联机同步时系统才处于热备状态,如主机出现故障,系统自动倒向备机,不影响现场设备状态。

系统还可人工切换倒机,此时,联锁机的切换必须在值班人员和电务维修人员共同确认全场没有办理任何进路的情况下进行,并应记录切换原因,联锁机切换后全场锁闭,通过总人解按钮逐段解锁后,才能实现正常控制。

执表机的切换手柄,可以将联锁机和执表切换联锁A机、执表B机(联锁B机、执表A机)同时作为工作机的工作方式。

(主要功能)

联锁机的主要功能

a)实现与控制监视机和执表机的通讯调度。

b)实现信号设备的联锁逻辑功能,完成进路确选、锁闭、发出开放信号和动作道岔的控制命令。

c)采集现场信号设备状态,如轨道状态、道岔表示状态和信号机状态等。

d)驱动动态继电器,控制动作现场设备。

执表机的主要功能

a)接收联锁机发出的执行命令和向联锁机发送采集信息。b)采集现场信号设备状态。

c)驱动动态继电器。

控制监视机的主要功能

a)与联锁机通讯

b)根据控制台发送的按钮命令初选进路。

c)屏幕图象显示。

电务维修机的主要功能

a)屏幕显示

b)记录功能

c)与其它系统通信

d)记录、储存、打印及图象再现。

(系统组成)

计算机联锁系统为分布式多级处理系统,主要由四部分组成:联锁控制机、执行表示机和控制监视机、电务维修机。配套设备还有中西文打印机、高分辨率彩色显示器、控制台和配电柜。系统中所有主要设备均为主、备双套,联锁机和执表机具有热备和自动切换功能,控制监视机由人工切换。各备用微机同样构成系统与主机同步工作,备用系统还可作为调试维修用。

第4篇: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佳木斯铁路站区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哈尔滨铁路局实施细则》,加强对站区内行车事故救援工作的管理,及时妥善地处理行车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运输生产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路运输调度规则》、《关于修改运输安全工作有关规章部分内容的通知》、《哈尔滨铁路局实施细则》、《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哈尔滨铁路局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哈尔滨铁路局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汇编》等有关规定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佳木斯站区内国家铁路、专用铁道(线)内发生的行车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起复。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指挥、集中管理。发生行车事故后,现场的救援组织工作由站区行车事故救援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站区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未赶到现场前,由现场最高行政领导指挥。只有车、机、工、电、辆等平级单位在现场时,由车务行政领导统一指挥。行车事故发生后,应就近调动救援列车,召集救援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1.4.2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规范。在事故处理、救援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先救人后救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要保证救援过程中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止造成新的事故。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必须做到按章指挥、按章作业,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发生。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佳木斯铁路站区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车站站长

副组长: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客运等单位佳木斯地区负责人,救援列车主任,车站主管安全副站长。

2.1.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并制定佳木斯铁路站区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召开现场会议,制定实施行车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2)负责行车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理、救援起复工作的全权指挥及救援队伍、医疗队伍和应急物资的调度配置。

(3)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研究、评估救援起复方案,现场指挥、协调各救援参与部门有关应急处理、救援起复事宜。

2.2应急领导小组下设7个专项应急救援小组

救援起复组、设备抢修组、运输组织组、医疗抢救组、生活物资组、事故调查组、现场警卫组。

2.2.1救援起复组

由机务部门负责人、列检主任负责组织起复工作,组织现场用电及照明,收集保存破损脱落车辆配件和检查统计机车、车辆、电力部门的损失,提报应急领导小组。

2.2.2设备抢修组

由工务、电务部门人员组成,工务、电务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尽快抢修恢复线路、道岔、信号、通信设备,配合做好起复工作,并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详细反映事故现场全貌,清理破损工电设备,检查统计工电部门设备破损情况,提报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3运输组织组

由车务人员组成,运输副站长或运转车间主任负责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并组织有关救援调车作业及现场的列车运行与疏导工作,及时调配起复事故所需的机车、车辆,以及破损车辆的转移等工作。

2.2.4医疗抢救组

由铁路医疗急救部门人员组成,急救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妥善安置伤员,组织现场抢救工作,并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报有关情况。

2.2.5生活物资组

由车站办公室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安排事故现场工作人员及受伤人员的后勤供应服务工作。尽量安排在车站食堂就餐,在集经公司招待所安排住宿,按规定掌握食宿标准。

2.2.6事故调查组

由应急领导小组和公安人员组成,负责现场勘察、拍照录像,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取证,收集相关材料,全面调查事故情况。

2.2.7现场警卫组

由公安人员组成,车站派出所所长任组长,负责组织警力做好警卫工作,并与地方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2.3各单位设救援班

站区内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援班全体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每个救援班的班长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担任,救援班必须挑选思想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其中:机务4人、列检6人、工务8人、电务3人、供电3人、公安派出所3人、装卸6人、铁通2人、车站15人、地方医院急救中心3人。

3.预测与预警

佳木斯铁路站区行车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预案所规定处理的铁路行车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调查、初步分析和核实,并且预测事故发展趋势。确认后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发布安全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站区发生行车事故、交通肇事或其它事故时,车站值班员应立即报告路局列车调度员。当班值班站长(东西站为站长)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立即报告车站总值班室(值班电话8922222),必要时可直接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启动本预案,救援人员在接到通知后20分钟内必须赶到现场救援,事故救援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如更换号码应及时通知佳木斯车站安全科。

4.1.2突发事件发生后,尤其发生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较大危害的行车事故,要按地方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由应急领导小组向佳木斯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报告。

4.1.3信息报告内容及要求

信息报告要做到发生时间清楚、发生地点清楚、列车有关资料清楚、人员伤亡及设备损失清楚、影响范围清楚、事故初步原因清楚,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事故还应立即通知消防、卫生部门。

4.2应急处置

4.2.1指挥协调

(1)现场救援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开展事故现场人员救护、事故救援、机车车辆起复和事故调查等工作,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2)行车事故发生后,车站行车指挥部门立即请示路局调度员封锁事故影响的区间,全面做好防护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3)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铁路行车事故概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铁路沿线群众进行安全防护和及时疏散,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救护和安置、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以及对有关救援力量的增援提出现场行动原则和要求,并迅速组织、协调和指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由佳木斯铁路站区行车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事故发生后,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迅速向上级报告。

(2)发生行车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向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执行决定。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调配救援力量、专用设备和物资。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请求专业救援力量的支援。

(3)应急救援起复方案,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佩带具有明显标识并符合防护要求的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靴等。

4.2.3救援管理

(1)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将本站区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名单、工作制度、出动召集办法、救援工具备品数量等情况分送各成员单位,揭挂在车站运转室、值班室及有关单位值班室内,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如救援人员发生变化时,所属单位应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补充人员,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2)应急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地方企业或个人拥有的铲车、吊车、拖拉机等大型机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联系方式,以备事故救援时急用,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联系方式。

(3)站区内各单位要按照路局规定配备救援备品和设备,并加强日常养护维修管理,保证事故救援时能正常使用。

(4)救援必备工具、备品、器材购置由路局负责,消耗和损坏的补充,由救援队伍所属单位负担,产生的费用列入运输成本。具体品名、种类、规格、数量等,按路局规定执行。

(5)各种工具、备品、器材,应存放在固定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养,除事故救援需要外,禁止动用。在救援使用中导致损坏、消耗时,应及时补充,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担。

5.应急保障 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铁路系统内部以行车调度电话为主要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铁通部门要保证在站内3O分钟、区间1小时内选择适当地点接通列车调度电话,指派专人守护值机,同时通知有关通信机械室、电话所专人专线。

5.1.2应急领导小组要指派专人负责建立与地方政府应急处理机构及站区内各单位有关领导、上级应急机构的通信录,包括手机、办公电话、家庭电话、传真等多种联系方式。车站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工作,保证应急救援时信息的畅通。

5.2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车站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事故救援备品进行检查,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保证应急状态时的正常调用。车站每季度要组织一次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站区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和起复能力。

5.3交通运输保障

车站、装卸、集经公司等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各类交通工具加强日常维护,指派驾驶员值班。各单位将各类交通工具名称、数量、存放地点、使用状态报车站安全科备案。启动应急预案期间,根据现场需要紧急调动交通工具,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地方公安和交通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秩序。

5.4医疗卫生保障

应急领导小组要与地方医疗救护部门建立通信联系。必要时,请求当地政府应急机构协调地方医疗救护部门对事故现场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

5.5治安保障

佳木斯站派出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并制定现场治安保障方案。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站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要亲自负责对受害旅客、货主、群众及家属进行安抚,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或赔偿;及时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站区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

6.2调查评估与经验总结

事故救援结束后,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车站由专人负责在一周内将事故救援工作的总结报告提交站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救援工作的改进建议,并报送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监督管理

7.1宣传

车站要积极利用地方媒介广泛宣传铁路运输方面的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爱路护路,遵守铁路相关法规。车站结合各类行车事故,将典型事故案例编制成册,印发各工种,结合车站实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

7.2培训

站区行车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救援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计划,有笔记,有试卷,培训合格率力争达100%。

7.3演练

站区每季度组织各单位进行事故救援演练,经站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给与评价分析,奖优罚劣。

7.4奖励与责任

对救援有功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站负责编制、解释与实施,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8.2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变化情况,以及在应急处置、预案演练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5篇: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

铁道部1987年12月10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及时处理铁路行车事故,维护铁路运输秩序,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铁路运输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 确保行车安全,必须加强领导,坚持把安全工作摆到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及时消除隐患;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发动广大职工努力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搞好设备养护维修,不断提高技术设备质量;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提高革命警惕,防止坏人破坏。

第3条 凡在行车工作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影响正常行车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构成行车事故,按照本规则处理。

第4条 发生行车事故,应采取积极措施,迅速抢救,尽量减少损失。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制定对策,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对事故责任者,应根据事故性质和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给以经济、法律制裁。事故性质、情节严重的,还要逐级追究领导责任。对已发生的事故,应按本规则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严肃处理。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姑息纵容,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二章 行车事故分类

第5条 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一)重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 乙、机车中破一台;

丙、动车、客车中破一辆; 丁、货车大破一辆;

戊、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两小时。(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 乙、机车大破一台或中破两台;

丙、动车、客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

丁、货车报废两辆或大破四辆(大破两辆折合报废一辆);

戊、单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两小时。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三人或死亡、重伤五人及其以上者; 乙、机车大破一台;

丙、动车、客车报废一辆; 丁、货车报废三辆; 戊、单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四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两小时。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

(二)大事故

(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 乙、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一辆; 丙、重型轨道车报废;

丁、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一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一小时; 戊、报废钢轨二百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五百根及其以上。(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 乙、机车中破一台;

丙、动车、客车中破一辆; 丁、货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 戊、重型轨道车报废;

已、单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一小时;

庚、报废钢轨二百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五百根及其以上。

(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 甲、人员死亡一人或重伤二人及其以上者; 乙、机车中破一台;

丙、动车、客车大破一辆或中破两辆; 丁、货车报废一辆或大破两辆; 戊、重型轨道车报废;

已、单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两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一小时;

庚、报废钢轨二百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五百根及其以上。

(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

(三)险性事故(凡事故性质严重,但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的为险性事故):

(1)列车冲突;(2)列车脱轨;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11)烧漏机车易熔塞;(12)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13)其他(性质严重的列车事故经铁路局决定的列入本项);

(四)一般事故(凡事故性质及损害后果不够重大、大事故及险性事故的为一般事故): (1)调车冲突;(2)调车脱轨;(3)挤岔子;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

(6)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或防护信号;(8)列车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9)列车分离: 甲、车钩破损分离; 乙、车钩自动分离;

(10)机车破损故障耽误列车;(11)车辆破损故障耽误列车: 甲、车辆燃轴; 乙、其他配件;

(12)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甲、钢轨; 乙、道岔; 丙、其他设备;

(13)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14)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15)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1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甲、信号设备; 乙、通信设备;

(1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1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1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出务迟延耽误列车;(2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招致机车车辆破损;(2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2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23)列车拉铁鞋开车;

(24)漏发、错发、漏传、错转命令耽误列车;(25)未及时关闭道口栏木耽误列车;

(26)其他(由于违章作业或损坏设备,危及行车安全,经铁路局决定算事故的均列入本项)。

第三章 行车事故的通报

第6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一)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如下:(1)发生的月、日、时、分;(2)发生地点(区间、公里、米);

(3)列车车次,列车种类,机车型号,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关系人员姓名;(4)事故概况及原因;

(5)人员伤亡情况及机车、车辆、线路损坏情况;(6)双线区间是否影响另一线;

(7)是否需要救护车、救援列车或起重机。

如发生列车冲突、脱轨或其他严重事故,当时虽尚未判明是否算重大、大事故,亦应按本条规定通报。

(二)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调度值班主任。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分局调度值班主任,除立即报告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外,应同时通报下列人员,迅速赶赴现场:(1)救援列车主任及救援队长;(2)分局长、有关副分局长;(3)公安分局(处)长;

(4)分局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科长;

(5)有关车站站长及车务、列车、客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供电等段段长和医疗单位负责人。

有关车站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通报有关铁路公安派出所。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还应立即通报消防部门。

(三)铁路局调度值班科长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铁路局长、有关副局长、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业务处长、公安局(处)长及铁道部调度员。

(四)铁道部调度员接到事故通报后,立即报告值班处长。值班处长报告铁道部长、有关副部长、行车安全监察室主任、有关业务局长及公安局长。

(五)有关重大、大事故的通话,登记时向电话员声明,按紧急通话办理。 第7条 发生险性及一般事故时,按下列规定通报:

(一)在区间发生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或施工领导人立即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分局列车调度员。在站内或段管线内发生时,由站、段长直接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报告事项同第6条

(一)项内容。

(二)铁路分局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单位通报,并向铁路局列车调度员报告。如需要救援列车或救援队时,应立即发布出动命令。

第8条 铁路局、分局列车调度员应将每件行车事故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同时抄送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铁道部调度员接到重大、大事故报告后,及时填写“行车事故概况”,并通知部行车安全监察室。发生重大、大事故时,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及有关业务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及时逐级报告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第四章 行车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9条 重大、大事故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审查批复。重大、大事故涉及两个局(厂)意见不一致时,由铁道部审查裁处。险性事故由铁路分局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工程、大修部门)时,由铁路局审查裁处。一般事故由有任免权限的基层单位调查处理,涉及两个分局(工程、大修部门)时,由铁路局裁处。涉及本分局两个基层单位时,由分局裁处。

第10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后,在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到达现场前,由分局指定的车站会同有关单位组成事故现场临时调查处理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尽快开通线路,作好救援准备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作成记录,向铁路局、分局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报告。

第11条 铁路分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分局长或副分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科长和公安分局(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积极抢救伤员,采取措施,迅速恢复通车,同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勘察现场,详细检查机车、车辆、线路及其他设备,作成记录。由工务部门绘制现场示意图,公安部门摄影录像、保护、勘察现场、调查访问,如技术设备破损故障时,应保存其实物。

(二)如事故发生地点的线路遭到破坏,无法检查测量线路质量,则应对事故地点前后各一百米的线路质量进行检查测量,做为衡量事故地点线路质量的参考依据。

(三)对事故关系人员分别调查,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或口头叙述(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字)。

(四)检查有关技术文件的编制、填写情况,必要时将抄件附在调查记录内。

(五)提高警惕,注意是否有人破坏的迹象。

(六)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及时向铁路局详细汇报并向铁路局及铁道部拍发“重大、大事故电报”。

第12条 铁路局接到重大、大事故通报后,立即组成以铁路局长为主任委员,安全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委员,有关处长和公安局(处)长为委员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13条 发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层责任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报告(五份)。铁路分局应于接到基层单位的重大、大事故报告后,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附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五日内报铁路局(四份)。铁路局接到分局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然后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连同详细的现场调查材料抄件),于七日内报送铁道部(三份)。大事故报铁道部核备。铁道部接到铁路局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主持召开事故审查会议,作出决定,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电于九日内批复。

第14条 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与他局或铁路工厂有关时,应立即(在三日内)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说明事故情况及原因。有关局或工厂接到电报后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作出会议纪要。如双方意见一致时,由责任单位按重大、大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事故发生局将事故调查资料及会议纪要连同事故报告报送铁道部(三份),由铁道部审核。必要时由铁道部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部长召集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确定责任单位后批复。然后由责任局(厂)向铁道部提出重大、大事故处理报告。第15条 险性事故发生后,由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组织有关基层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分局有关业务科、安全监察室共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及责任者,由主要责任单位于事故发生后三日内,向分局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两份)。然后由分局长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制定防止措施,由责任业务部门(无责任业务部门时为关系业务部门)主稿文件,于事故发生后七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报铁路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处备案。铁路局、分局对性质严重的险性事故,有权酌情提级扩大处理。

第16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应进行调查分析,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分局安全监察室主持召开事故处理会议,分析原因及确定责任单位,由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对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于五日内处理完毕,将事故处理报告(安监报—2)报分局安全监察室及主管业务科备案。

分局认为有必要时,应派有关科、室人员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17条 险性及一般事故如确定为他局或铁路工厂责任时,由发生局业务处主稿叙明事故发生情况及原因,并附原始事故资料一份,经安全监察室会签后,转送责任局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或工厂各一份。责任局或工厂应即认真分析原因,确定责任者,并按各该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二十日内未转出时,列发生局责任。

第18条 属于破坏性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查处。第五章 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总结报告

第19条 各单位应备有行车事故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行车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处理情况,定期分析总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将每日发生的行车事故记入行车事故件数统计表。

第20条 铁路局、分局安全监察室应将每日发生事故情况及安全工作情况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铁路分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五日内,铁路局于月、季、半年、年度后十日内做成行车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逐级上报。

第21条 铁路局、分局各业务部门应于月、季、年度末,对本系统行车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安全监察室。

铁路局、分局于季、年度末总结行车安全工作,并逐级上报。

第22条 对行车事故的定性定责属于各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上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行车安全监察部门对定性定责不准确时,有权加以纠正。

全路行车事故的统计数字和责任部门,均以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记载为依据。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或部门时,应将件数列入主要责任单位或部门。由于行车事故原因造成客、货运等事故,按行车事故的责任单位确定。

各种事故虽确定他局或工厂责任,仍由发生局统计件数。

铁路所属机车、车辆、人员,在路外单位专用线上作业(包括在铁路所属线路上的车辆溜入专用线),造成行车事故,责任属于铁路的,由铁路统计件数,责任不属于铁路的,不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的机车、车辆、人员在铁路所属线路上作业(包括在路外专用线上作业的车辆溜入铁路车站内),造成行车事故,无论责任属于何方,均由铁路统计件数。路外单位租用铁路的机车、车辆,借调的人员发生行车事故时,按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办理。

凡经铁道部、铁路局(需报部备案)批准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进行性能试验时,在规定的试验期限内发生事故,不列行车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的事故,仍列行车责任事故。凡已经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种技术设备,发生行车事故时,一律列行车事故。

每日行车事故件数的统计,由前日十八时零一分起至当日十八时止计算。但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第23条 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应由主要责任单位承担(包括路外责任事故),特殊情况可由事故处理会议作出关系单位的分担决议。经决定后的事故责任单位不得拒付。定其他责任的事故损失费用(不包括路外企业责任的事故),由发生铁路局(或分局)列销。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属于铁路运营部门责任的,列入铁路运输成本非生产性支出。行车事故的损失费用包括清理行车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清理事故发生的工资,机车、车辆和设备修复、报废的费用,以及支付货主和旅客赔偿费等。关于支付的机车、车辆和设备报废的赔偿费,应作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处理。索赔或转出行车事故损失时,必须附列损失明细表。

第24条 凡企业自备车(包括外国车)、路内专用车、检修车、淘汰型车等(包括已批准淘汰转入非运用但还在使用的车辆)发生事故时,应按路内运用的机车、车辆发生事故一样统计,确定事故性质。

第25条 未交付运营的工程临管线路发生的行车事故,由铁路局、工程局制定补充规则自行统计和掌握。

凡已交付铁路局运营并统计运营指标的线路,发生事故后均应统计铁路局件数。在运营线上施工封锁区间内发生行车事故,对造成后果一律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性、统计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26条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室。第27条 寸轨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由所属铁路局自行制定公布施行,并报铁道部备案;米轨铁路构成各类行车事故的条件,由所属铁路局参照本规则结合米轨铁路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并报铁道部审批。

重大、大事故电报拍发办法:

1、发报人: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

2、收报人:铁道部长、铁道部行车安全监察室、铁路局长、铁路局安全监察室。 3、电报等级:按特急电报办理,等级标志为“T”。4、电报内容、代号如下:

电文先记“行车重大事故”或“行车大事故”,然后用下列代号(表略)代替报告项目,再填记具体内容(不用的项目可省略)。

一、关于行车重大、大事故责任的判定

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要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都要影响安全成绩。

(一)《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铁路广大职工必须贯彻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经铁道部特批同意,由铁路局制订措施办法,暂不执行《技规》中的某些条款。由于措施不当或贯彻不力,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列铁路局责任事故,确属主观上不能防止的,由铁道部承担责任。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有关部门拟稿发布的文电,凡涉及有关部门而没有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不包括因部门间意见不一致,经领导裁定的问题),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定拟稿发文电部门的责任事故。如已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设备(包括零、配件)质量不良,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除判明铁路工厂责任外,列路内该设备主管部门事故。确属路外产品制造部门责任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追究,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不影响安全成绩。

技术设备的所属部门或管理部门,对设备原因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不认真分析、查不清原因的,定该部门责任事故。

(三)凡因降雨或洪水使工务段设备损坏(如塌方落石、泥石流、路基冲刷、路基下沉、桥涵冲毁等)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下列情况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1)超过设计洪水频率、最高洪水位、最大降雨量或桥涵最大通过流量;或者虽不超过以上设计标准,但如属于一次洪水期内的局部冲刷或流向改变,将桥涵墩台或路基冲坏;(2)新线路基对地下水处理不当或违反施工规程留有隐患事先没有迹象的突发塌滑,或沿可路堤的河岸防护基础不够深,被洪水冲毁;(3)路堑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自然山坡上,路外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开山采石、采矿弃碴、破坏植被,经劝阻不听造成铁路设施损坏;(4)线路下的岩溶、古墓、古坑道、厚层地下冰热融造成的路基突然下沉或陷穴;(5)由于风、砂、雨、雪等自然影响,从目前科技水平,事先无法预测,或虽能预测,但人力无法抗拒的灾害。

除以上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列工务责任事故,特殊情况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四)凡因货物装载不良而造成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定为货运部门责任事故。如确属发货人或自装货物单位的责任,由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可列为货运部门其他事故,影响安全成绩。如系发货人自装自封的棚车,经调查分析,铁路工作人员无法检查发现,由发货人或自装货物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列为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

(五)凡路外单位托运的自轮运转的货物,必须经铁道部指定的铁路有关部门审核检查其技术状态,符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规定的要求,方可托运。如在运输中由于自轮运转货物技术条件不符合规定,造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时,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定为审核检查部门的责任事故。属于审核检查范围以外的,由审核检查部门负责追究,由责任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列货运部门其他事故,不影响安全成绩。自轮运转货物,没有办理手续,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没有挂运命令,就编入列车,发生事故时,定编入或同意放行的部门(人员)责任。

(六)凡铁路所属部门、单位临时借用(或利用)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为铁路部门进行调车作业和牵引列车,由于路外企业单位机车或调车人员的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不论责任属于那个部门,均定铁路借用(或利用)部门、单位责任事故。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凡以承发包、委托等形式、用集体(含知青)单位人员及非铁路正式职工,承担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维修、生产铁路用零部件和参与铁路行车有关工作等,因产品、维修质量等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算铁路承发包、委托单位责任事故。

凡路外企业单位委托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包括所属集体单位)承担的专用线及其他设施的维修工作,由于施工、维修质量原因,发生行车重大、大事故时,算铁路施工、维修部门、单位的责任。

(七)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发生局不认真组织调查分析,调查资料不完整,列其他责任事故根据又不足的,定发生局的责任事故。

(八)行车重大、大事故发生局,如初步判明事故责任系他局或铁路工厂责任时,应按《事规》第十四条规定,立即发出电报通知有关局或工厂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分析事故原因,定性定责。如有异义时,按规定报告铁道部裁定。如事故发生局没有及时通知有关局或铁路工厂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擅自决定列他局或铁路工厂责任,而他局或工厂提出异议时,定发生局责任事故。有关局或铁路工厂接到发生局通知后,没有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会议,按发生局调查分析意见进行定性定责。

如双方推拖扯皮、不认真调查分析事故,经铁道部裁定,由事故发生局统计事故件数,影响双方安全成绩。

(九)下列事故可列为其他责任: 1、除本规则中行车事故件数统计表、行车事故报告表中所列部门以外的铁路部门的责任事故,列其他责任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2、路外单位责任事故,列入其他事故。如铁路也有一定责任时,影响安全成绩。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以及线路上障碍物造成的事故,除判明铁路责任,列有关部门责任事故外,可列其他事故,影响安全成绩。

3、特殊情况,经铁道部事故审查会议确定列其他责任的行车重大、大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其他几项规定:

1、纯属领导责任造成的事故,列领导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2、凡发现破损车辆构成行车重大、大事故条件时,应按《事规》规定调查分析处理上报。如经追查证明不是由于冲撞、脱轨或挤坏拉坏造成的,由铁路局写出专题报告,并附查证材料报部,经部审核同意后,可不列行车事故。3、所有各部门因违章作业、设备质量或零部件丢失所发生的事故,一律统计在各该部门事故中,能确定责任的,列责任事故。不能确定为铁路责任的,列该部门其他事故,是否影响安全成绩,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对旧小型货车由于材质疲劳或构造不适应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列发生局车辆其他,不影响安全成绩。 5、各铁路局对于险性和一般事故的处理,可参照上述规定确定责任,或是否影响安全成绩。

二、铁路行车事故分类内容解释

(一)总的解释及重大、大事故内容解释:

(1)“列车”:系指合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33条的规定。客运列车系指旅客列车(包括临时旅客列车)、混合列车。

列车与其他调车作业的机车、车辆等互相冲撞而发生的事故,算列车事故。列车以调车方式进行摘挂或转线而发生的事故,算调车事故。

军用列车除有特殊通知者外,一律按其他列车算。通勤列车按客运列车算。调车机车进入区间(跟踪、越出站界调车除外),发生事故时算列车事故。

客运列车在中途站进行摘挂(包括摘挂本务机车)或转线作业发生的事故,以及客运列车或客运列车摘下本务机车后的车列,被其他列车、机车、车辆冲撞造成的事故,均算客运列车事故。

(2)“冲突”:系指列车、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以下同)、动车、重型轨道车互相间或与设备(如车库、站台、车挡等)、轻型车辆发生冲撞,招致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破损。

在列车运行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在调车作业中由于人为失职或设备不良等原因,将车辆挤坏或拉坏构成大破以上程度时,亦按冲突论。

由于机车、车辆冲撞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算冲突事故,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

(3)“脱轨”:系指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的车轮落下轨面(包括脱轨后又自行复轨)。

由于车辆脱轨造成货物窜动,将车辆撞坏、挤坏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事故性质。(4)“整备作业”:系指机车、车辆在段管线或站线上进行给油、给水、给煤、补砂、清扫、检查等而调移的作业。

(5)“人员死亡或重伤”:系指在发生事故当时正在为铁路运输执行职务或服务的人员,以及持有有效铁路乘车凭证的人员(包括旅客携带的一米以下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儿童,不包括抢救人员的伤亡)。铁路局向铁道部提报重大、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前,如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需相应改变事故等级。险性及一般事故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如人员伤亡情况发生变化,亦需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6)“重伤”:系指合于国家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有关规定。

(7)“行车中断”:系指不论事故发生在区间或站内,造成单线区间或双线区间之一线不能行车。中断行车的时间,由事故发生时间起(列车火灾或爆炸由停车时间算起)至实际恢复连续通行客货列车条件的时间止。

恢复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的时间(即线路开通的时间和恢复接触网送电的时间),由事故现场负责人报告分局列车调度员,以调度命令公布之。

施工封锁区间发生冲突或脱轨的行车中断时间,从事故发生前原计划开通的时间起计算。线路修复后如需进行试运转的,以试运转完了的时间作为线路开通的时间。如试运转后不能通车需要继续整修时,以线路实际达到连续通行客货列车行车条件时为线路开通的时间。破损的机车、车辆没有移开线路而影响行车时,不能作为线路开通。

电气化区段,用救援吊车进行救援起复,必须拆除和恢复接触网时,按本规则第5条规定时间,另加九十分钟确定事故性质。如接触网没有送电,改由蒸汽、内燃机车牵引运行时,不另加九十分钟。

如能在站内其他线通行(不包括改变列车运行方式或采取转线走之字形的办法)又回到原正线上可以进入区间的,不按中断算。

(8)“影响本列车时间”:系指由事故发生时间起至列车继续开车时间止计算。但在运行途中,继续整修机车车辆时,影响本列车时间合并计算。列车停运时按重大事故列算。

(9)“影响其他列车”:系指正在运行的列车,因受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正常运行。但不包括单机、动车、重型轨道车。

(10)“耽误列车”:系列车在区间内停车;通过列车在站内停车;列车在始发站或停车站晚开,超过图定的停车时间或调度员指定的时间(包括早到没有早开,晚点列车增晚);列车停运、合并、保留。

(11)“中途摘车”:系指编挂在客运列车中的车辆未达到中破及其以上程度,或虽未破损但已不能运行,必须在中途甩下(不包括始发站和终点站)。

火灾、爆炸,如车辆损坏未达到中破及其以上程度,而又没有人员伤亡、行车中断或影响本列车未满一小时而中途甩车时,列一般事故。

(12)“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系指造成机车、车辆破损烧成孔洞、变形或影响使用时。(13)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的后果,包括本列或与其冲突的列车、机车、车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14)一次造成两项以上事故时,按最严重的算一件。设备每发生故障一次,不论影响几个列车只算一件。

(二)险性事故分类内容解释: (3)“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占用区间”系指:(1)区间内已进入列车;(2)区间已被列车取得占用的许可(包括准许时间内未收回的出站、跟踪调车凭证);(3)封锁的区间(属于技规232、266、274条的情况除外);(4)区间内有停留或溜入的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列车发出后溜入的亦算;(5)发出进入正线的列车而区间内道岔向岔线开通时;(6)禁止在区间交会的超限货物列车进入区间。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就算。

办理越出站界调车后,没有取消手续,也没有办理列车闭塞手续,就用该调车手续将列车开出,亦按本项论。

(4)“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占用线”:系指停有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的线路或已封锁的线路。

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就算(按技规248条规定办理的列车除外)。(5)“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进路”系指:(1)接入停车列车时,由进站信号机起至接车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出站信号机止的一段线路;(2)发出列车时,由列车前端起至相对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止的一段线路;(3)通过列车时,为该列车通过线两端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间的一段线路。

“未准备好的进路”系指:(1)进路上的道岔未扳、错扳、临时扳动或错误转动;(2)进路上有轻型车辆(包括拖车)、小车及其他能造成脱轨的障碍物(不包括路外其他交通车辆);(3)邻线的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越出警冲标;(4)违反禁止办理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规定而办理同时接车或发接列车;(5)超限列车(包括挂有超限货物车辆的列车)、客运列车由于错误办理造成进入非固定股道。接入停车或通过的列车,列车前端进入进站(进路)信号机或站界标就算,发出的列车起动就算。

在同一未准备好的进路上,接发几个列车,就算几件险性事故。较大的车站或设有进路信号机的车站,分段接发列车时,按分段列算。如果每段都发生问题,每段都算险性事故。如果一次准备的全通路,就算一个进路,发生险性事故,就算一件。凡由于信号联锁条件错误或有关人员违章作业,致使信号错误升级显示进行或强行开放进行信号,造成耽误列车或列车已按错误显示的进行信号运行,虽未造成后果,均算险性事故。在站内施工维修的线路上,施工的机械或小车未及时撤出线路被列车刮上、碰上或轧上,列险性事故。未刮上、碰上或轧上而造成列车停车时,列一般事故(15)项。(6)“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系指未和邻站、线路所、车场办理闭塞手续或办理闭塞的区间和列车运行的区间不一致。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包括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或警冲标就算。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越出站界调车时,按本项论。但原牌(签)折返未办手续不算行车事故。(7)“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列车前端任何一部分越过固定信号显示的停车信号;停车列车越过到达线末端计算该线有效长度的警冲标或轧上线路脱轨器(系指起接发列车隔开作用的脱轨器)时就算。双线区间反方向运行列车冒进站界标,列险性事故。在制动距离内信号自动关闭或临时灭灯,在进路联锁条件不解锁的情况下,列车冒进信号时,列一般事故(16)项或(17)项。但由于临时变更信号显示、误碰、错办或维修设备,致使信号关闭,以及原来显示停车信号,临时灭灯,造成列车冒进信号时,不论联锁条件是否解锁,均列险性事故。

(8)“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系指以进站信号机或站界标为界,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由站内溜入区间或由区间溜入站内。在区间岔线内停留的车辆溜往正线越过警冲标,亦按本项论。其他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溜走时,按产生的后果认定。(9)“列车中机车、车辆制动梁或下拉杆脱落”:

系指制动梁、下拉杆脱落在轨面或地面。列车中的机车、车辆及动车,由始发站开出后,在运行、中途站停留发生或发现就算。

(10)“列车在区间碰撞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 刮上、碰上或轧上就算。

起道机、弯轨器、撞轨器、轨缝调整器、拔道器也算施工机械。(11)“烧漏机车易熔塞”:

凡机务段支配的运用机车出段后发生易熔塞烧漏就算(包括回段后发现的亦算)。(12)“列车中机车、车辆、动车、重型轨道车断轴”:

机车、动车、重型轨道车出段或由固定停放地点开出后,发生断轴就算。列车中的车辆在运行、停留或始发到达检查时发生或发现断轴就算。“动车、重型轨道车”包括拖车。

(三)一般事故分类内容解释 (3)“挤岔子”:

车轮挤过或挤坏道岔就算。

(4)“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招致列车停车”: 系指:①因办理不及时或忘办、错办信号使列车在站外或站内停车时;②禁止同时接车的车站或不准同时接入站内的列车耽误使两列车均在站外停车时;③接发列车人员未及时或错误显示手信号,使列车停车时。(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

列车前端越过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就算。(6)“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系指与邻站已办妥闭塞手续,但由于未交、错交、未拿、错拿、漏填、错填行车凭证,以及自动、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发车或耽误列车。

行车凭证交与司机或运转车长显示发车手信号后(车站直接发车时为发车人员显示手信号后),发现行车凭证错误,即为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

填写的路票、错填、漏填电话记录号码、车次、区间、地点时,列行车事故,其他项目漏填、错填时,不列行车事故。

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区间未开放出站(进路)信号机,列车起动后发觉停车未越过信号机或警冲标时,列一般事故。如果越过信号机显示的停车信号或警冲标时,算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的险性事故。

责任的划分:停车列车起动,主要责任是司机。司机发现虽未发车或耽误列车责任是车站。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主要责任是司机;司机发现及时停车责任是车站。车站发现错误进行纠正,未耽误列车,不列事故。

(7)“调车作业碰轨脱轨器或防护信号”:

“脱轨器”系指固定脱轨器及移动脱轨器。“防护信号”系指防护施工、装卸及车辆检修作业的固定信号或移动信号。

机车、车辆碰上、轧上脱轨器或防护信号就算。对于插有停车信号的车辆,碰上车钩就算。(8)“列车运行中刮坏技术设备或货物坠落”:

凡货物坠落、货物装载不良、蓬布绳索松开、车门开放或脱落,致使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均按本项事故论。

责任的划分:货物装载不良或蓬布苫盖捆绑不良,列装车站责任;商检站未按规定检查处理时,列商检站责任;运转车长未按规定检查发现时,列运转车长责任。(9)“列车分离”:

包括车钩缓冲装置的破损。

断钩责任的划分:新痕为机务;旧痕或过限为车辆(机车煤水车车钩为机务);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为制造单位。

编组始发列车或甩挂作业后未确认连结状态,或因车钩作用不良,而发生的车钩分离算本项事故。

二号车钩确属强度不够,发生破损分离时,不列行车事故。(10)“机车破损故障耽误列车”:

系指机车出段(包括折返段)后,因机车破损故障(包括补机或回送机车)而耽误列车。在站内处理机车故障,自列车到站停车时间起至修复后通知车站时间止,不超过三十分钟时,不按耽误列车论,不列事故。但每一机车交路区段只准一次。

因机车故障在机务段、折返段(点)所在地更换机车,不耽误列车,不列事故。调车机车在车站发生破损故障,不列事故。(11)“车辆破损故障耽误列车”: 列车在规定进行列检作业的车站,由于处理车辆破损故障、燃轴,在车站上处理软管、漏风、漏气或调车作业拉断软管,均不列行车事故。因车辆故障在没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甩车,不超过图定的停站时间,不列行车事故,但旅客列车在中途站(包括有列检作业的车站)甩车时,不论是否耽误列车,均算责任单位事故。同一车辆在区间或车站连续燃轴时,只算一件。如经过列检人员处理后或列检人员未作处理而编入另一列车,该车再发生燃轴,则另算一件。一个列车在同一区间或车站有两辆以上燃轴或破损故障时,按其中最严重的算一件。另一辆在另一区间或车站又发生燃轴或破损故障时,则另算一件。责任的划分:凡在铁道部规定的列检检查范围内发生的破损故障或放定检过期车(超过允许延长日期),造成事故时,算列检责任。在定检期限内(包括允许延长日期),因检修质量不良或材质不良和规定的列检检查范围以外而造成的事故,算定检责任。

经列检到达检查或通过检查后发出的车辆,运行在七十公里以内发生的燃轴、热切事故,列列检责任,超过七十公里列定检责任;定检过期车(超过允许延长日期)不论运行距离多远,发生燃轴、热切事故,列列检责任。定检后第一次使用的车辆(不包括经过翻车机卸车未经检修补油的车辆),不论运行距离多远,发生燃轴、热切事故,算定检责任。

在红外线轴温检查站(处理站)处理或摘甩燃轴车辆时,不列事故(旅客列车除外),但处理后应保证全区段不再燃轴。

提前施行轴检的车辆,其保证期限相应延长到厂、段、辅修到期为止,在延长期内发生定检责任的燃轴事故时,仍由提前施修单位负责。

滚动轴承的车辆发生燃轴时,其责任根据具体原因分析认定。“七十公里”,系指由列检作业站发出列车线路的出站(进路)信号机(无信号机时为警冲标)算起,至事故车辆前端停车地点止(脱轨时为脱轨地点)的距离。“定检后第一次使用的车辆”,系指定检后从空车出厂(段)——装车——卸车的一个全过程。(12)“线路、桥梁、隧道设备不良耽误列车”:

钢轨疲劳或材质不良(包括焊缝)发生折断耽误列车时,如不属漏检者,列工务部门其他事故。

工务部门事先发现钢轨折损(包括道岔、连结配件),将列车扣在站内停车不超过一小时,拦在区间停车不超过三十分钟时,不按耽误列车论,不列事故。(13)“水害、塌方、落石耽误列车”: 人力能够事先预防进行整治的而未进行整治,使列车在区间或车站停车时,算工务部门责任事故。工务部门事先发现水害、塌方、落石将列车拦住停车,未造成机车、车辆破损或未脱轨,不列事故。遇有暴风雨、线路情况不明,采取措施使列车一度停车或将列车拦在区间,查明情况后列车又继续运行时,不列事故。(14)“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耽误列车”:

动车、重型轨道车故障,不影响其他列车时,不列事故。(16)“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凡因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按下列规定,列有关单位的事故:(1)电务维修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信号、通信设备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2)信号、通信设备维修不良造成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3)电务人员发现电务设备不良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停止使用。停止使用的设备,发生强行使用造成耽误列车时,列使用单位责任事故。

(4)信号设备中分散安装的晶体、电容、电阻、压敏电阻元件及其组成的整机,未经测试或超越周期使用,发生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

(5)无法防止的雷害和无法检查、发现的电务设备材质不良(如地下电缆断线,线圈内部断线等),而造成故障耽误列车时,列电务部门其他事故。(6)铁路电务工厂的产品,自安装使用时起,在工厂保修期内,发生质量故障耽误列车时,列该生产厂责任事故;超过工厂保修期的列电务部门责任事故。(17)“供电、给水设备故障耽误列车”: 由于路外供电临时停电,不列事故。

(18)“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施工时间时,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经列车调度员确认后耽误列车时,不列事故。

施工、检修、清扫设备人员躲避不及时,造成列车停车,亦按本项论。(19)“行车值班、值乘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出务迟延耽误列车”:

机车乘务人员、运转车长,在列车开车时未按规定人数出务值乘,不论耽误列车与否,均按本项论。

(20)“列车发生火灾或爆炸招致机车车辆破损”:

在车站停留的保留车列发生火灾或爆炸时,不按行车事故算。(2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系指违反《技规》236条规定的使用紧急制动阀。

(2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擅自发车”,系指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出站信号,运转车长未得到发车人员的发车指示信号,车站发车人员未确认运转车长发车手信号盲目中转信号或违反规定而直接发车时。“擅自开车”,系指司机未得到车站发车人员或运转车长的发车信号而开车。“擅自停车”,系指在正常情况下,不应停车而停车。

“错办通过”,系指应停车的列车而错办通过(不包括列车调度员按照列车运行情况临时调整变更通过的列车)。司机、运转车长发觉,采取措施停车,未越过出站(进路)信号机或警冲标时,不列事故。司机按照信号的显示进入区间时,列车站责任事故。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列司机责任。机车、车辆大、中破范围

一、机车大破范围 1、蒸汽机车

下列各部分之一必须解体修复时:

锅炉、车架、汽缸(煤水车按货车办理)。2、内燃机车

甲、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柴油机、转向架。

乙、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3、电力机车

甲、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主变压器、转向架。

二、机车中破范围 1、蒸汽机车

下列各部件之一必须更换时:

轮对、滑板托架(煤水车按货车办理)。2、内燃机车

甲、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三台牵引电动机、轮对、主发动机、液力变速箱。乙、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3、电力机车

甲、下列各项之一必须大修修复时: 三台牵引电动机、轮对。乙、转向架、车体及各梁按货车有关规定办理。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