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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岗位职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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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岗位职责风险

第1篇: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

《云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云南省机构编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接对下级机构编制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完善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

—1—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责清单、控编减编等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五)各地区机构限额、编制员额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六)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八)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落实情况;

(九)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情况;

(十)机构编制统计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将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原则、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有人员等情况向社会公—2—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本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含行政审批事项和权责清单)等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公开。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对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履职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责任制。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就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二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关于转变政府职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权责清单、控编减编等重大工作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要求,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开展跟踪督查。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编委和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畅通电话、网络、信

—3—访“三位一体”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完善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举报受理制度,加强“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和群众来访的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不同对象、内容和任务,监督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内部检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自行组织监督检查,也可以会同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督检查。重大监督检查活动,经省纪委、省监察厅同意,可以以省纪委、省监察厅名义进行。

第十九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调查事项,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为:

(一)制定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对象应当及时、全面、客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建议其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5—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超越权限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

(五)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和领导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机构职责范围或者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员额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超越权限进行行政审批的;

(七)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工资关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八)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九)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6—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超机构限额审批设立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追究机构编制违纪责任的人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事项时,认为依法依纪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

—7—任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的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移送函;

(二)违规违纪问题的线索;

(三)调查报告;

(四)所有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有关材料时,交接双方应当在移送清单上签字或者由接收方向移送方出具收到材料的回执。

第三十一条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9日起施行。

—8—

第2篇:河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 98号

《河南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5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实施。

各级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范围: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所属行政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构),以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各类事业单

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五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方案的情况;

(二)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责任务的执行情况;

(三)编制的分配、使用、管理和财政供养人员、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四)单位领导职数配备使用和人员结构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七)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协调约束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八)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会议督查、责任审计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每一年度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年度普查或者年度检验;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专项重点监督检查。

第七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机构编制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监察等部门投诉和举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处理。

第八条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接受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上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

第十一条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本单位主要职责任务、定编定岗定员等机构编制情况,除应当使本单位工作人员熟知外,应当按照国家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调查了解情况应当全面、准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告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主动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编制管理机关对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纠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纠正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内设机构的;

(二)擅自扩大职能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

(四)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人员的;

(六)擅自增加人员编制或者领导职数的;

(七)违反规定使用编制的;

(八)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宜的;

(九)有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

他行为的。

事业单位违反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超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经费、核发工资,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等手续。

第十七条对使用行政编制、参照行政机构进行管理的机关和社会组织进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管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3篇: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

我县的机构编制检查监督工作在省、市编办的指导下,不断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在检查监督的方法手段、制度建设等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在减少机构编制违规违纪案件的发生、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但是,如何做到预防与惩治并举,把机构编制违法违纪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化地减少或防止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一直是我们思考的问题。结合这次学习调研,就如何加强机构 编制监督检查力度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建立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预防教育机制的重大意义

(一)建立预防教育机制是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保证。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已经拉开序幕,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将相继展开,其他各类改革也将进一步深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既是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也是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多发期,建立健全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预防教育机制,坚持惩防并举,将监督检查关口前移,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是适应机构编制工作新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各项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改革事必涉

1及到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利益,一些单位和个人为维护自身利益很可能做出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行为,阻碍改革的推进。如何使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使党和国家的执政资源在经济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建立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预防教育机制,有效减少行政机构改革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显得十分必要。

(二)建立预防教育机制是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机构编制管理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近几年先后颁布实施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和监察部联合颁布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规范管理和开展检查监督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按照省、市的要求,近几年,我县不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力度,机构编制工作逐步规范,有力地促进了我县经济振兴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有的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管理不规范是主要原因。机构编制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做好日常管理、事后管理的同时,更要重视做好预防工作,突出事前的管理,减

少和防止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预防教育机制的方法和手段

(一)加强对机构编制法规的宣传培训,增强机构编制法规意识。目前,机构编制管理的范畴内容及规定透明度还不高,广大群众了解甚少,甚至一些领导干部对机构编制法规还很不清楚。因此,要加大对机构编制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和机关内部信息渠道的作用,大力宣传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用编单位的机构编制法规意识。要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增加机构编制的透明度,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凡是不涉密的内容要在网上公开。要加强培训教育。机构编制部门要制定分层次、有步骤的培训计划,以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同志为重点开展培训。不断扩大教育培训的覆盖面,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机构编制意识,为机构编制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强化法规和制度建设,为预防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保障。要逐步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法规体系,依法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近几年,省、市相继出台或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但是,机构编制的立法层面还

很低,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的法规还没有形成。机构编制法还要尽快研究出台。真正有了机构编制法,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切实杜绝工作中的随意性。要完善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完善各级编委集体议事规则,坚持集体研究,做到“一支笔”审批;实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以及不涉密的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做到核编到人,公开公示;实行领导机构编制年度审计制度,将领导干部执行机构编制规定情况纳入到巡视组的工作内容,纳入到组织部门干部考核的内容,每年或在换届、职务调整时对其进行审计,通过审计,有针对性地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建立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制约机制,使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和财政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要以机构编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三)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发挥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的作用,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机构编制规定情况纳入巡视组的工作内容。纳入组织部门干部考察、考核的内容;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作用,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

用,实行机构编制部门向人大报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情况的制度,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等,及时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案件线索;发挥机构编制检查监督机构的作用,督促检查,对重点工作、重要问题进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做到检查结果有分析,有建议,并及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有问题的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及时惩治违法违纪行为。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是惩治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对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要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对确实触犯机构编制法规和有关政策且问题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这样做不仅可以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惩罚,而且对其他领导和用编单位也能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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