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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 自查报告(共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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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党员 自查报告(共10篇)

第1篇: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标准

****社区党总支部关于制定“合格党员具体标准、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标准报告

为响应区委各部委、街道党工委关于深入开展“合格党员具体标准、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大讨论,2016年5月27日,****社区党员大会议程中,经过讨论制定了“合格党员具体标准、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的标准。

会议由****社区党总支书记

主持,在讨论标准问题之前,朱玉福同志向大家传达了区委各部委、街道党工委关于深入开展“合格党员具体标准、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文件精神,随后组织大家对具体标准进行了讨论,最后对讨论结果做了汇总,结果如下:

一、合格党员具体标准:

第一、实现4个进一步

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

齐意识,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进一步树立清风正气,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一步强化宗旨观念,勇于担当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解决好5个问题

1、着力解决一些党员理想信念模糊动摇的问题。主要是对共产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精神空虚,推崇西方价值观念,热衷于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等;

2、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党的意识淡化的问题。主要是看齐意识不强,不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在党不言党、不爱党、不护党、不为党,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的问题。主要是利己主义严重,漠视群众疾苦、与民争利、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假公济私、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时临危退缩等。

4、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的问题。主要是利己主义严重,漠视群众疾苦、与民争利、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假公济私、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时临危退缩等。

5、着力解决一些党员道德行为不端的问题。主要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注意个人品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等。

第三、5个坚持

1、坚持正面教育、理论武装。

2、坚持学用结合、创造争先。

3、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4、坚持领导带头、以上率下。

5、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二、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

第一、理想信念动摇

(1)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持怀疑态度;(2)散布反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观点,在思想上和言行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3)思想空虚,搞封建迷信活动,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或邪教组织;

第二、群众观念淡薄

(4)不为群众服务,在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上不思进取,无所作为;(5)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甚至为个人名利不惜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6)个人主义严重,以权谋私,损公私,损人利己;

第三、党性觉悟差

(7)对坏人坏事不揭发、不批评、不斗争;(8)有严重好人主义,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坚持原则;(9)当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10)无正当理由。

第四、自由主义蔓延

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1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1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13)组织观念差,不支持党支部的工作,故意使绊子、添乱子;(14)不维护党的团结,宗族观念严重,在村“两委”选举、发展党员、讨论决定村里重大事项时,拉帮结派,搞非组织活动;(15)编造、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对党、对社会的不满言论;(16)不按组织程序和《信访条例》办事,带头、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17)不执行或纵容、包庇他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18)不依法诚信纳税,不履行应尽的社会义务;(19)不能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五、道德行为扭曲

(20)聚众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21)参与制黄、贩黄活动;(22)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场所;(23)参与吸毒、贩毒活动;(24)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25)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26)不赡养老人;(27)不抚养未成年子女;(28)虐待家庭成员,道德败坏;(29)经常搬弄是非,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团结;

第六、工作态度不端正

(30)不实事求是,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和问题;(31)习惯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应付上级,应付群众;(32)工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名利,劳民伤财;(33)事业心不强,工作拈轻怕重,消极懈怠,不思进龋。

第2篇:不合格党员

党员是党的细胞,是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党员是否合格,党员素质高低、质量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党在人民中的形象和威信,更涉及党的性质、执政地位和领导作用问题。因此,解决好不合格党员的“出口”问题,严肃处置那些思想蜕化、作风弱化、宗旨观念淡化的不合格党员,就成为新形势下党自身建设的一项根本性任务。

一、党员“出口”不畅影响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市场化、城乡一体化、政治民主化、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党员队伍的构成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抽样调查表明,当前不合格党员大体占党员队伍的1%-5%,但每年受到出党处理的只有1‰-2.5‰左右,严重影响到了党员队伍的先进纯洁。调查表明,尽管不少人认为“入口”把关不严是党员队伍良莠不齐的一个重要原因,但高达71.1%的受访者认为党员退出机制不完善是不合格党员长期滞留在党内,影响党先进纯洁的最主要因素。

(一)党员“出口”不畅,导致党性不纯问题难解决,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受到冲击。在打通党员“出口”的调查摸底中,我们发现当前对党员党性不纯问题议论比较集中。一些党员思想蜕化、理想信念动摇,对社会主义事业缺乏信心;一些党员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忽视了自己作为党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工作生活中丝毫体现不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一些党员群众路线、群众观点淡漠,忘记了党的宗旨,不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缺乏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一些党员缺乏应有的组织纪律观念,对组织决定、上级指示不认真贯彻执行,敷衍塞责,本位主义严重;还有一些党员以“好人”自居,对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现象熟视无睹,明哲保身,甚至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对一些错误的东西采取无原则的妥协态度,等等。这都是党性不纯的表现。对违法违纪的党员,都能比较好地依照有关纪律处分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对一些没犯错误却明显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却存在出党渠道不畅的问题。虽然以上党性不纯现象只是发生在少数党员身上,但是不符合共产党员标准的成员长期滞留在党内,必然会影响党员队伍的质量,影响党群关系以及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甚至会造成一些党组织“讲话没人听,办事没人跟”,使得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受到冲击。

(二)党员“出口”不畅,导致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受影响,党组织的信任度与吸引度不断下降。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税费改革后,党员生产生活自主性、独立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叠加作用,党员生产生活的不稳定性、流动性和分散性更加突出。调查表明,近年来农村党员中的“三不”现象(指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增多。“三不”党员现象的存在影响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损害了基层党组织的形象。群众普遍反映:“有些党员有名无实,党员会议不参加,义务劳动不参加,党费又不交,还有一点先进性吗?还像个党员吗?”一些党员把主要心思放在自己的工作与利益上,对集体的事很少过问,对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吃亏得罪人的事坚决不干,直接导致群众对党员的认可度不断降低。显然,不合格党员滞留在党内难退出,导致党员的先锋模范形象受损,党组织的信任度不断下降。由于这些不合格党员的影响,党组织对群众的吸引度下降,直接导致农村青年对入党失去兴趣,党员队伍发展难,造成了党在农村基层的战斗堡垒、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与政治引领作用难以实现。

(三)党员“出口”不畅,导致不合格党员难处置,党员队伍“新陈代谢”能力不足。长期以来,对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我们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具体办法和制度体系。在党内民主评议时,由于评议党员合格与否的标准过于原则、难以量化,再加上我国是一个熟人社会,不合格党员表决难通过;而且相当一部分党组织书记认识有偏差,存在一种想重视又不敢重视的矛盾心态。因此,长期以来,许多党组织往往是顾及面子不敢动真格处置,或者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置办法,造成“出口”不畅。这种代谢能力不足,长此以往将会危及党的先进性与执政能力。因此,打通党员“出口”通道,构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办法和制度体系就成为当前我党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非常必要而又紧迫的政治任务。

二、构建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探索

(一)实行亮分制管理。在农村党员中全面实施以“分层量化、考评结合、全程亮分”为主要内容的“亮分制”管理办法。一是分类管理,量化考核。根据农村党员年龄、职务、身体状况和工作特点,以村党组织为单位,将其划分为主职干部党员、两委干部党员、在家无职党员、流动党员、年老体弱党员等五种类型,分别设定10分、15分、20分、25分、35分等五种不同的基础分值,进行分类管理。同时,把农村党员在理想信念、履职承诺、参与党内事务和联系服务群众等方面的目标要求,细化为基本要求、先锋模范、消极失责等三大类24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通过分类管理、量化考核,把对党员抽象的党性要求变成清晰的目标要求,使广大农村党员行有目标、管有标尺。二是全程亮分,严格考评程序。坚持个人自评与组织审核相结合。强化党员自我管理,引导党员按照亮分标准,随时做好自我亮分,合理记录个人表现。强化组织管理考核,每季度末召开党员大会,支部集中通报每位党员本季度所做的工作以及得分扣分情况,由组织进行亮分。根据“亮分制”年度考核得分,结合年底民主评议情况,将党员分别评定为先锋型、合格型和警示型二个档次,采取不同的奖惩措施。每名党员一年中得多少分,属于哪一类型,党员一目了然。

(二)探索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针对不合格党员标准过于宽泛、难以界定的问题,各试点单位按照党章及有关党内法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将连续两年评定为警示型党员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落实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故意拖延、阻挠集体公益事业和项目建设,煽动或带头参加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的,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等具体情形,确认为不合格党员,真正实现了不合格党员界定有标准、处置有依据。对连续两年评定为警示型党员,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听取本人申辩,支部大会表决、上级党委审批、宣布处理结果”等步骤,对其进行劝退、除名处置.(三)落实不合格党员教育帮扶措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每名不合格党员都落实切实有效的教育帮扶措施,负责做好不合格党员的审核认定、教育诫勉、整改帮扶、提出处置意见和受理党员申诉复查等工作,使不合格党员教育转化工作有主体、有平台;对不合格党员实行申诉复查、谈心谈话、集中学习、书面诫勉、联系帮扶“五段法”整转,增强了党员教育帮扶工作的实际效果。

(四)完善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一个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建立健全包括评议评定、审核审批、教育诫勉、整改帮扶、申诉复查等在内的五项机制,使过失党员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对那些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落后分子坚决清除出党员队伍,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上虞市对不合格党员采取“民主测评、分析调查、评定档次、党员表决、组织处置、谈心谈话、反馈申诉”等七步流程,确保处置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严密、党员认可、群众满意。

(五)试行处置不合格党员票决制。尽管通过“亮分制”和不合格党员标准的界定等一系列举措,能够较为客观、准确地确定不合格党员对象,但由于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存在着浓厚的“人情因素”、“从众心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导致许多人包括村党组织书记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思想上有顾虑、认识上有偏差,认为抓这项工作费力不讨好,怕得罪人,实际造成许多党组织往往顾及面子不敢动真格处理,人为造成“出口不畅”。就以推行处置不合格党员票决制为突破口,来破解和完善党员退出机制。就是在处置不合格党员过程中全面推行“一人一票”的无记名投票表决,以“票决制”代替“举手制”,通过票决的“程序民主”来推动“结果民主”,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党员因顾及面子或怕报复而违心举手的问题。

不 合 格 党 员 退 出 机 制

东滩村党支部

第3篇:合格党员标准 不合格党员表现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

1、理想信念动摇(1)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2)怀疑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积极;(3)思想空虚,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参与宗教或邪教活动;(4)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思想消极落后;(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学习;

2、宗旨观念淡薄(6)高居群众之上,以权压民,以权欺民,对群众缺乏感情,态度冷横硬;(7)办事推诿扯皮,刁难群众;(8)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见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劝告、不制止;(9)为个人名利或部门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民争利;

3、党性觉悟差(10)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11)不主张正义,对坏人坏事不揭发、不斗争;(12)不讲原则,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好人主义严重,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团和气;(13)不讲大局,不维护党的团结,不服从组织决定;(14)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或以其它非组织手段企图达到个人目的;(15)当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

4、组织纪律涣散(1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1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1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19)自由主义严重,对组织的决定阳奉阴违,言行不一,故意使绊子、添乱子;(20)搞派别活动或搞其它非组织活动;(21)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独断专行,造成工作严重失误或带来重大经济损失;(22)不按组织程序和《信访条例》办事,带头、煽动或参与集体上访;(23)有违反党规或国家政策法令或行业规定的行为;

5、道德行为扭曲(24)聚众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25)参与制黄、贩黄活动;(26)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场所;(27)参与吸毒、贩毒活动;(28)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29)铺张浪费,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30)不赡养老人;(31)不抚养未成年子女;(32)虐待家庭成员,道德败坏;(33)诽谤、诬谄他人;

6、廉洁自律松懈(34)不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3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36)长期与同志闹无原则纠纷,经常搬弄是非,酗酒闹事,贻误工作;

7、工作作风飘浮(37)不深入基层,习惯做表面文章,哗众取宠,应付上级,应付群众;(38)不实事求是,报喜不报忧,掩盖矛盾和问题;(39)工作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名利,劳民伤财;(40)明哲保身,工作不“踩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一切为了保官;(41)工作拈轻怕重,不愿钻研业务,消极懈怠,不思进取;(42)事业心不强,主观努力不够使本职工作在本单位综合考核中长期落后;(43)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8、落实“第一要务”不力(44)只讲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不讲全局利益,对党委政府加快发展的政策规定,明顶暗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45)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对被管理或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46)办事不公,执法不严,不履行职责,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不制止、不处理。

9、其他方面不合格的表现分类提出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归纳为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等不履行党员义务,从事迷信活动、信仰宗教等理想信念动摇,参与阻工闹事、非法集资等破坏党的形象对于近期开展的“两学一做”中,青年干部应该怎么做。我从自身实际出发,为自己提出八字“座右铭”,即“真学真做,学必致用”,既然要学,就要学到位,学到手,党章党规熟读,系列讲话熟知,避免学而无感、学而无思,学而无用,充分体现知行合一。

第4篇:处置不合格党员

香格里拉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10-09 14:38:21 来源:县委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增强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按照州委组织部、州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文件的通知》(迪组发〔2014〕8号)文件精神,参照州委教育实践活动办《转发省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开展基层党组织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文件的通知》(迪群办〔2014〕4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文件为依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扎实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通过细化标准、完善程序、健全制度、慎重处置等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不断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提高的原则。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章》为重点,组织广大党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认真查找解决工作生活中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问题,不断增强党员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能力。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实践特色,着力在推动本地本单位实际工作中制定评价党员的标准,既注重平时,更要看关键时刻的表现,进一步增强民主评议党员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效性、针对性。

3.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开地对党员进行评价。既要认真听取党员意见,又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贯穿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全过程。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适当、程序规范。

4.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研究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党员评议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程序。对年老体弱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流动党员,可灵活开展分析评议工作。

三、实施范围 全县各级基层党组织。

四、方法步骤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从2014年9月开始至2015年10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9月29日—10月5日)。

1.研究制定方案。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党组织和县“两新”组织工委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各自党员队伍现状,制定符合本地本行业实际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时间阶段、目标任务、方法步骤、评价内容标准等。

2.进行宣传动员。各基层党组织要组织召开支委会、党员大会和群众代表会,并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本方案精神,广泛动员全体党员参加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促使党员思想有所触动,内心有所震动,人人有所行动。

3.开展学习教育。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精神、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等,明确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提升自我政治素养,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明确评议标准,自觉参加活动。

(二)调查认定(2014年10月6日—10月12日)。 4.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对组织生活会上民主评议被评为

“差”的党员,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召开支部大会,下同)要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对照以下情形,客观准确地认定不合格党员。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二是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传播政治谣言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三是宗旨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四是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落后于普通群众。五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六是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除以上不合格党员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⑴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⑵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⑶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⑷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有效期限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⑸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⑹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带头参与非法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⑺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⑻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⑼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⑽参加非法组织, 或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⑾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⑿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⒀缺失家庭责任,不孝顺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甚至虐待家庭成员。⒁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⒂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没有每两个月向其所在的党支部主动汇报情况,甚至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⒃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不合格党员认定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

⑴把腐败份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

⑵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

⑶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

⑷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

⑸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⑹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

⑺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

⑻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三)处置实施(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0月15日)。

5.处置程序。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表现和态度进行组织处置。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⑴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⑵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各党(工)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⑶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各党(工)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报县委组织部预审。

⑷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⑸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各党(工)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县委组织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6.处置方式

⑴组织谈话。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处理意见被县委组织部审批后,党(工)委或支部应迅速找到被处置的党员谈话,教育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组织谈话至少两人参加,并作好记录。不合格党员应在谈话记录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谈话的同志应作出书面说明。

⑵教育实施。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讨论研究不合格党员教育引导形式。对确定需要教育引导的党员,党支部要落实2名正式党员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教育。教育内容除重点学习《党章》、党纪党规外,还要结合行业特点和评议不合格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并跟踪监督,做好教育引导记录。

⑶组织审批。对认定为教育引导的不合格党员,教育期结束后,经党员和群众代表评议合格的,由党支部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⑷立卷归档。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材料,除处理决定归入个人档案外,民主评议资料、表决资料、调查材料、结论材料、会议记录、组织审批材料等,均交各党(工)委归档。

⑸跟踪帮教。党组织对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加强帮助教育,做到无情认定、有情操作。对限期改正期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党支部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根据其限期改正期间的表现作出相应决议。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党组织也要继续关心、教育和帮助,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公民。

(四)总结提高(2015年10月16日—10月30日)。 组织处置阶段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总结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基本做法、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及时上报动态信息,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乡镇、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和纠正畏难情绪,坚决抵制“领导不重视、支部不认真、党员无所谓”敷衍了事的状况,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统一思想,立足实际,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2.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是一项政治敏感性强的工作,稍处理不慎,就会激化矛盾,影响稳定大局。各级党组织要多动脑筋,想点子,出实招,统筹兼顾,科学谋划,既要突出特色,打造亮点,注重实效,又要兼顾党员队伍和谐稳定;既要讲求力度,把工作落实到位,又要讲究方法艺术;既要凸显教育实践活动主题,又要与保持共产党员纯洁性、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有机结合。

3.加强督导,增强实效。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切忌走形式、搞运动,雷声大,雨点小,要坚持教育引导为主导,治病救人为主线,必须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取信于党员,取信于党组织。各地各单位既要深入思考,严肃对待,又要深入党员队伍群体调查了解,及时掌握实情,加强督导与检查,消除工作障碍;既要严格把关,不降低标准要求,又要不冤枉好人,委屈他人;既要有针对性、有目标、有重点的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严肃组织纪律,又要引领党员队伍健康发展。

第5篇:疏通不合格党员

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

——对处置不合格党员问题的思考

本报记者董宏君

目前,不合格党员“出口”不畅,滞留在党内,腐蚀了党的肌体,影响了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损害了党的形象,广大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从严治党,认真解决不合格党员问题,对新时期党的建设至关重要。

现状———认识不足,工作不力

目前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之所以存在不力现象,缘于一些人特别是一些干部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从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实践中,有不少人担心抓处置不合格党员这件事会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安定,自己还会背上“左”的标签;有的片面地认为,既然当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应多讲“实惠”,只要不违法乱纪,就可以不作处理;有的抱着悲观的心态,觉得当前社会风气较差,党内不合格党员人数不少,清除一两个解决不了问题,处置不处置无所谓;有的是嫌抓这项工作费力不讨好,不仅得罪人,弄不好,受处理的党员还会找茬儿,给自己惹麻烦,与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家相安无事;有的认为不合格党员处置多了,等于揭自己的短,给自己和单位的工作抹黑,影响自己的前程和政绩,甚至有意将不合格党员“保护”起来;有的党组织对一些年龄较轻的不合格党员过于袒护,常常“低调处理”或者“内部消化”,担心会断送他们的政治前途,而采取“宽大为怀”的态度;对不合格的老党员则是不忍处置,认为他们干了一辈子革命,无功劳也有苦劳,处理起来太伤感情,有的领导干部甚至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对个别老党员的处置时,主动上门为其说情,“好人主义”成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绊脚石。

问题———标准难把握,方式太单一

不少党务工作者在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实际工作中感到难以操作,主要是因为处置标准把握不准。有的党务工作者把党章中关于“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的要求,片面理解为党员属于终身制,不能处置,误解了党章的本意。有人把党章中“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理解为可以不写申请退党报告,党组织也不需要讨论通过,就可以自由进出。有的人对“丧失党员条件者,不起党员作用者,对党丧失信心者”的概念理解模糊不清,认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定性多,定量少,比较原则,伸缩空间大,不好把握。此外,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也比较单一。目前,民主评议是许多基层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时采取的唯一方式。这种方式对于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存在局限性,适应不了当前党员处在不同行

业、不同岗位、大量流动等新情况的要求,难以达到全面客观、合理准确地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目的。一是评议方法单一,大多采取的都是面对面评议的方式,许多党员碍于情面,不说真话,不敢或不

愿触及实质性的问题;二是参加评议的范围较窄,大多是本单位或

本支部的党员之间互相评议,不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缺乏有效的群众监督;三是一些党组织的民主评议流于形式,严肃民主评议

变成了赶任务,走过场。

对策———制定科学标准,增强党章约束力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履行党要管

党职责的重要体现。各级领导干部应从战略高度认识到,不抓住机

遇发展经济要犯历史性错误;只抓经济,放松党的建设,不重视发

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同样要犯历史性错误。

因此,尽快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标准,并对具体方法、步骤作出明确规定,是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的关键。同时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走

上经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建立党员资格

审查制度,实行处置前后谈话制度,坚持检查督办制度,确保处置

不合格党员“出口”的畅通。

切实增强党章的普遍约束力,让党章真正起到规范党员行为的作用。党的章程无论如何完善和正确,如果执行和实施得不到保障,终究只是一纸空文。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不但要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还要有党章的监督。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基层

党组织的基本任务,逐步形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经常化和制度化的工作机制。对一些违反党章行为,哪怕是轻度违章行为都应严格

查处,消除党员的侥幸心理,使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自觉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的尊严和地位。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http://.cn 2003年08月06日06:55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坚持从严治党、纯洁党员队伍、保持党员

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在先进性教育巩固提高阶段,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按

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严肃处置,加强管理”的方针,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必须坚持党员标准。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认为,共产党的力量主要

不是取决于党员的数量,而是主要取决于党员的质量。确保党员队伍质

量,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章规

被过滤广告 定的党员标准为根本,参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党员先进

性具体要求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衡量党员的现实表现,认定和处

置不合格党员。事实表明,确有那么一部分党员,他们入党的时候是符

合党员条件的,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已经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

义务,已经不具备共产党员的条件了。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标准,严肃处

置,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必须严格掌握政策。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做好不合格党员处

置工作,最重要的就是严格执行政策,以事实为依据,分清主观原因和

客观原因,分清一时一事的表现和长期一贯的表现。把一时思想跟不上

形势而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理解,同有意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

别开来;把一度思想消沉,同一贯消极落后区别开来;把由于组织原因

造成党员不能参加组织活动,同个人不愿意参加组织活动,不履行党员

义务区别开来;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不能正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区别开来;把随

众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仰宗教区别开来。

必须严格履行程序。在坚持标准、掌握政策界限基础上,必须遵循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机关党组织要认真搞好摸底排查,特别是组织

好党员学习,掌握好处置政策,开展好党员评议,召开支部大会、形成决

议,搞好审批、履行手续。

必须加强教育管理。要把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贯穿于处置工作的全

过程,做好耐心细致的教育转化工作,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思想上受到触

动,行动上自觉跟上党的队伍。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新要

求的教育管理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强化教育监督,不断推进党员队伍的素质先进性、形象先进性和管理机制先进性建设。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让更多符合党员条件的同志加入到党的队伍中来,使不合格党员受到严肃处置,党员队伍必然充满生机与活

力,党和人民的事业必然兴旺发达。

不合格党员的处理

添加时间:2005-10-11 9:16:28 作者: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 文章来源:党员管理手册

1.党员评议格次

党员经过民主评议,最后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对照党员标准,由党支部作出对该党员的评议结果。评议的格次一般分为:①优秀党员;②合格党员;③不合格党员。

2.不合格党员

不合格党员主要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人。其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信念发生了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生产不积极、不认真,疲沓拖拉,敷衍了事,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任务;在大事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等等。

不合格党员在党内虽然只是少数,但留在党内会涣散党的组织,削弱党的战斗力,损害党的威信和事业。因此,对于不合格党员,必须认真、严肃地加以处置。

3.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对党员的政治生命负责。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完备”。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对在民主评议中初定的不合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并整理成综合性写实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党员简况,主要问题,评议意见,本人态度等。(2)支部委依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政策界

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置对象的意见。(3)召开党员大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理意见。(4)党支部将党员大会通过的处置决定、核实的材料报送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5)党支部收到党委批复文件后,要及被处置对象谈话,转告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做好思想工作。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

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要注意区分几种界限:注意把已经共产主义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正确决议与不善于学习,思想跟不势,认识糊涂,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抵触,不认真贯彻执人区别开来,注意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造成党员履行义务,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履行义务区别开来;注意于经验不是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和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注意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4.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式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党组织战斗力的必要措施,也是党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进出口机制,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采取“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要普遍进行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个合格共产党员,要在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党章和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虽然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有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继续帮助、教育,到期不改的予以除名;凡是本人要求退党的,应予批准。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整顿基层党组织结合起来,对那些因组织软弱涣散而产生的不合格党员,应先整顿组织,过-个时期再视情况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同党员目标管理、“创先争优”等制度结合起来.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严格坚持党员标准,坚持思想教育和组织处理并重,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肃处置。

5.限期改正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 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 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教育的-种形式,也是督促这些党员在 规定时间内改正错误,提高觉悟,达到合格党员条件所采取的一种组织处置措施.限期改正这一组织处置形式.适用于虽然属于不合 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行动的人。对不台格党员作出限期改正的处置,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限期改正的时限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满时,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认为其仍未改正缺点错误,仍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长限期改正的时间。限期改正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党员在限期改正期间,其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6.劝其退党

党章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在劝告某个党员退党时,一定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这个党员的表现进行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弄清其消极落后的原因,有没有转变的可能,是否确实符合党章规定的劝退条件,实事求是地作出决定。劝党员退党,要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劝党员退党,是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一种方式,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也不能代替党的纪律处分。因为被劝告退党者不属于违犯党纪的党员。劝党虽退党和开除党籍,虽然都是对党员党籍的处理,都是为了纯洁党员队伍,保证党员质量所采取的组织手段,但两者有原则区别。劝党员退党是通过劝告,使经过教育帮助的不合格党员,一般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退党,开除党籍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员以最重的纪律处分,清除出党。

7.自行脱党

自行脱党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自己脱离党组织。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都算自行脱党。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关键是看有没有“正当理由”和是否“连续六个月”这两十条件。不要把有客观原因的这类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组织在发现党员有脱党行为时,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六十月以后才去过问处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处理。

第6篇:不合格党员表现

党员是一个神圣的称号,xiexiebang.com范文大全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不合格党员表现范文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一)理想性信念不坚定

1、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学习。

3、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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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5、思想空虚,信仰邪教或搞封建迷信及其他信念不坚定的情况。

(二)革命意志消沉

1、缺乏创新精神,思想保守,因循守旧。

2、精神萎靡,不思进取,消极懈怠,自甘落后。

3、明哲保身,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敢坚持原则,对歪风邪气不敢抵制。

(三)宗旨观念淡薄

1、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

2、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作表面文章。

3、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质量差,推诿扯皮,刁难基层和群众。

4、私心较重,只讲索取,不讲奉献,不顾群众利益,甚至与民争利。

(四)工作作风飘浮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渎职。

2、不思进取,不愿钻研业务,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四项狭隘,嫉贤妒能,不想干事,干不成事。

4、不遵守工作纪律,松松垮垮,自由散漫。

(五)党性观念差

1、缺乏大局观念,不执行党的决议、决定,不服从组织分配,不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2、不讲原则,好人主义严重,不敢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团和气,是非不分。

3、高自由主义,目无组织,表里不一,阴奉阳违,搞小动作,挑拨是非,无理取闹。

4、热衷于拉拉扯扯,吹吹拍拍;不讲五湖四海,闹不团结,搞小圈子,小团体。

(六)廉洁自律松懈

1、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3、思想境界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

4、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消费。

5、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讲道德。

(七)关键时刻不能挺身而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八)、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

(九)其他方面不合格的表现

1、对职工的困难漠不关心,不为职工办实事,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个人利益至上,只讲索取,不讲奉献,为个人名利不惜损害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法制观念淡漠,品行不端。造假帐骗税、偷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拿要回扣;徇私舞弊,侵吞企业财物;泄露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利益;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经常打牌赌博,不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言行不文明。

3、缺乏主人翁责任感;不遵守工作纪律,松松垮垮、自由散漫,不受管束;不遵守企业生产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

第7篇:不合格党员表现

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不合格党员,是指不符合《党章》第二条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相关规定,不履行《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相关规定,不能体现和实践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认为是不合格党员。

一、农村(社区)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和表现不满情绪,或不支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参与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或为首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情节轻微,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批评、不敢斗争,或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4)煽动或参与群众闹事、集体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7)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8)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9)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私彩活动,或参与赌博,或有小偷小摸等行为的。(10)抵制或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11)利用宗族势力,挑拨是非,制造事端,影响稳定和团结,情节轻微的。

(12)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打击报复,侵犯党员和群众权利,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3)作风粗暴,欺压群众或不为群众服务,不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甚至为个人利益不惜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14)有欺行霸市,坑蒙拐骗行为,情节轻微的。

(15)有违反《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合同法》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有关法规政策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16)不执行或包庇、纵容他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但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

(17)严重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18)道德行为扭曲,或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的。

(19)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明显的抵触情绪,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对上级决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顶着不办,致使某一方面工作遭受一定损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2)参与邪教组织,或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3)抵制或阻挠工程项目建设,煽动、参与、纵容或默许亲友乡邻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后果轻微的。

(4)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闹事,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在选举或人事任免中,组织或参与非组织活动,情节后果轻微,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7)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8)不赡养老人,或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轻微的。

(9)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的。(10)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排斥打击,报复同志,或不执行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12)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13)闹无原则的纠纷,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14)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的。

(15)无理取闹,恐吓威胁单位领导,造成不良影响的。(16)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或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17)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

(18)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索、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19)违反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从事第二职业,或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0)办关系案、办人情案,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开脱,不构成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21)乱搞两性关系,或出入色情休闲娱乐场所,或参与私彩,或参与赌博的。

(22)用公款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3)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党的形象和组织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24)生活作风不检点,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或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

(25)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第8篇:不合格党员处置

不合格党员处置

一、不合格党员的情形

党员宗旨观念淡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通过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并及时对其进行处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信仰迷茫,推崇西方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不信马列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2.政治立场动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党不忠诚,甚至信谣传谣、妄议中央,诋毁、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3.宗旨观念淡薄,忽视群众利益,漠视群众疾苦,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临危退缩的。

4.工作消极懈怠,不思进取、不负责任、不敢担当,被动应付、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先锋模范作用,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的。

5.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甚至参加非组织活动的。

6.道德行为不端,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贪图享受,奢侈浪费,沉迷低级趣味,生活作风不检点的。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从以上方面分类细化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情形。县级及以下地方、部门细化的不合格党员表现情形,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把关。

二、不合格党员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主要方式有:(1)限期改正。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帮助并决心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仍享有党员权利。(2)劝其退党。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后仍无转变,连续2年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劝其退党。(3)除名。对劝而不退或本人坚持要求退党的,予以除名;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以及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且经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程序进行:(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不含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调查核实工作。党支部委员会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反馈,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接受谈话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程序。(2)上级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3)形成决议。经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初步处置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可召开会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决议。会前要通知拟处置党员到会,并允许申辩,不能到会的可提供申辩材料。处置决议需由本人签字,对拒不签字或因故不能签字的,党支部要在处置决议上注明。(4)上报审批。党支部将处置决议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接到党支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回复。对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当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基层党组织要对受处置党员进行分类帮教。对限期改正的党员,重点帮助其转化提高,党支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每半年作一次综合分析并进一步改进帮教措施。对受到劝退、除名处置的,要教育他们做一个合格公民。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决定,从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限期改正期满后的不合格党员,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重新评议的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重新评议和表决,也可与下年度民主评议工作合并进行。不合格党员受到劝退、除名处置后,改正错误积极,各方面表现良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5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处置不合格党员既要与党纪处分相区别,又要防止与党纪处分脱节或互相矛盾。对当年度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但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进行组织处置;若还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当按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对被劝退、除名的及时通报纪检机关。

受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其处理决定、基层党委批复、调查核实材料等应及时归入个人人事或党员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9篇:合格党员标准以及不合格党员表现

合格党员具体标准和不合格党员具体表现

一、合格党员具体标准

(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坚定理想信念

1.自觉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增强党的意识,积极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

1.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2.对党忠诚,不编造、传播政治谣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三)坚持党的组织原则,遵守党的组织纪律 1.讲党性、讲原则,不搞团团伙伙、拉拉扯扯。2.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3.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敢讲真话,实事求是。4.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5.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与党组织保持密切联系。(四)牢记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

1.关心群众疾苦,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利益,诚心为群众做好事。

2.热情帮助群众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团结凝聚群众,做群众的知心人。 3.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遵纪守法,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1.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带头遵守党纪国法;敢于同各种破坏社会稳定的现象做斗争。

2.不煽动、组织、参与宗教活动,反对迷信,继承发扬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反对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

3.积极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在困难和危险时刻勇于挺身而出。

(六)奋发有为,争创一流工作业绩

1.树立主人翁思想,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各方面知识,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2.工作勤恳,奋发进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表现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

1.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持怀疑态度。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学习。3.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其它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4.参加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5.思想空虚,信仰宗教,搞封建迷信。(二)组织生活散漫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与组织保持联系,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三)宗旨观念淡薄

1.不关心群众疾苦,不为群众办实事。

2.个人利益至上,只讲索取,不讲奉献,损害群众正当权益。

(四)工作态度不端正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拈轻怕重,不负责任,甚至失职、读职。

2.不思进取,不愿钻研业务,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思想狭隘,妒贤嫉能,不想干事,干不成事,专门找茬挑刺。

4.对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漠不关心,在国家、集体利益或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袖手旁观,甚至临阵脱逃。 5.不遵守工作纪律,松松垮垮,自由散漫。(五)法制、道德观念淡薄 1.违反法律法规。2.生活作风不检点。

3.不讲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言行不文明。

第10篇:合格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

合格党员标准和不合格党员表现

一、“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标准

讲政治 有信念

讲规矩 有纪律 讲道德 有品行 讲奉献 有作为

二、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

(一)理想信念丧失

1、丧失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政治学习,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不掌握、不清楚或持怀疑态度;

3、思想空虚,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或参与邪教、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

(二)政治立场蜕变

1、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赞成,思想消极,公开抵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原则;

2、经常编造或传播政治谣言及有其他歪曲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经常散布不满言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三)革命意志消沉

1、只讲索取,不讲奉献,惧怕吃苦,无正常理由拒不承担急难险重工作任务;

2、思想萎靡,不思进取,消极懈怠,自甘落后;

3、思想狭隘,嫉贤妒能,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排挤他人;

4、日常工作中主观上存在行政不做为,不想事,不干事,干不成事。

(四)道德行为扭曲

1、不讲职业道德,利欲熏心,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私分罚没物品、侵占罚没资金,服务意识淡薄。在执法中简单粗暴,或主观故意侵害执法对象的合法利益及对执法对象提出的合理困难、问题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

2、违背社会公德,见利忘义,损人利己,行政执法行为显失公平并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

3、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讲道德,拒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

4、经常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甚至参与赌博、吸毒或接受色情服务。

(五)宗旨观念弱化

1、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为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与民争利,甚至以权压民,以权欺民;

2、不愿与他人协作共事,工作缺少全局互补意识,以自我为中心,不服从工作分配,自由主义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六)工作作风浮飘

1、不切合实际,习惯做表面文章,工作应付了事,或因个人主观失误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被动;

2、好大喜功,弄虚作假,报喜藏忧,为赚取表面政绩给工作造成损失;

3、缺乏事业心、责任感,或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4、工作标准不高,得过且过,缺乏学习进取精神,个人能力低下,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个人主观自由散漫,工作不尽力、经常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七)党性观念差 1、不执行党的决议、决定,不服从组织分配,组织生活散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规定交纳党费及不能完成党分配的工作;

2、不讲党性,缺乏组织观念,崇尚个人主义;

3、热衷于拉帮结派,建立个人关系网,搞“小山头”,个人感情重于组织原则;

4、自由主义严重,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无原则性,不该说的也说,经常在背后议论、抵毁领导和同事,制造不团结。

(八)廉洁自律松懈

1、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廉洁自律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2、思想境界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追求腐朽落后的生活方式,影响恶劣;

3、违反《信访条例》,有煽动、组织、参与支持群体性上访的言论和行为。

(九)全局意识淡漠

1、只注重个人利益、本部门利益,不讲全局利益,对执法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规定阳奉阴违,影响全局工作开展;

2、集体荣誉感不强,瞻前顾后,不履行共产党员监督规劝职责,对影响执法局形象的言行及可能会造成执法工作被动的行为不劝阻、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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