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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金融稳定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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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金融稳定岗位职责

第1篇: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

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主要职责

金融稳定处主要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行金融稳定工作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辖内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定期分析辖内金融稳定状况。负责与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地方金融创安办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监测、评估全省金融系统性风险;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和授权,参与有关风险的处理和其他涉及金融稳定的事项,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承办其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并参与其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组织推动金融创安工作。

根据总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对金融业改革发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监测、评估全省系统性金融风险,定期分析辖内金融稳定状况,研究实施防范和化解辖内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负责与省级金融监管机构、省地方金融证券办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获取金融机构内控建设管理机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和授权,参与有关风险的处理和其他涉及金融稳定的事项,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承办其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并参与其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组织推动全省金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一)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协调发展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

(二)评估中国金融系统风险,研究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实施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

(三)协调金融风险处置中财政工具和货币工具的选择。

(四)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检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

(五)负责对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风险的监测和评估。

(六)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和评估。

(七)承办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八)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金融风险处置或金融重组有关的资产。

(九)评估和研究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负责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协调工作,研究存款保险制度。

(十)指导分支行金融稳定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根据上述职责,金融稳定局内设业务综合处、金融体制改革处、金融稳定评估处、银行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和评估处、中央银行资产处、存款保险制度处,共9个处。人员编制41名,局领导4名,业务综合处4名,金融体制改革处4名,金融稳定评估处4名,银行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证券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保险业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和评估处4名,中央银行资产处5名,存款保险制度处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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