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文稿网!

速裁工作汇报

范文小馒头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速裁工作汇报

第1篇:小额速裁

积极推行小额速裁试点工作

快捷、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1年3月17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法院系统安排部署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我院被省法院确定为小额速裁试点法院。什么是小额速裁

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

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

小额速裁的优势

自愿: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适用小额速裁。

便民: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快捷:坚持“快立、快转、快审、快裁、快执”,立案庭在受案当日转交案件,速裁法官在一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期。经济: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且大量减少相关费用支出。小额速裁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能够及时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且争议标的金额不足2万元的下列给付之诉案件,可以适用小额速裁,但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除外: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燃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

上述案件中,在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对争议标的金额的限制,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者提出反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适用小额速裁并经法院准许外,一律不得适用小额速裁。

小额速裁的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在3日内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小额速裁收费标准

适用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确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第2篇:速裁调解经验

积极探索庭前调解机制

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我院以“提高效率、节约资源、案结事了、促进和谐”为指导,积极推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应用调解、速裁等快捷手段,在2003年启动速裁机制的基础上,又尝试推行立案庭前调解机制,即将调解工作前臵,在立案庭成立诉讼调解中心,目前,工作已初显成效。2005年审理案件1760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22.94% ;2006年审理案件780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15.93%。2007年审理案件1422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的25%。所结速裁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99.3%,平均审限为1.1天,真正实现了公正高效、案结事了。

一、推行繁简分流,启动速裁调解机制

从我院近四年的审判工作来看,我院所受理的案件总数依次是10394件、10596件、10026件、11085。案件数量多呈逐年递增趋势,而我院的审判力量却还是维持现状,有法官职称的人员不足50人,审判力量严重不足。为此,我院积极探索如何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经过调研后我们发现并不是每一起案件都需要适用普通程序来审理。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简单易处理的案件由立案庭调解解决,复杂争议大的案件由民商事审判庭审理,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因此,设臵一个简单易行的审判模式,成为我院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2002年底我院提出了“便民利民、即收即裁、公正高效”为宗旨,在立案庭成立速裁庭的设想。2003年1月30日我院在立案庭正式成立了大庆市法院系统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速裁法庭。所谓“速裁”,是指在不违背相关诉讼法律的前提下,对符合速裁条件的案件经过繁简分流后不出立案庭,由立案庭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并直接进行速裁。

特别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继出台后,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2007年元月,我院在立案庭成立了诉讼调解中心,配备了三个速裁调解室,将调解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充实到诉讼调解中心,加大对简易程序案件的速裁调解力度。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争议标的不大的民商事简易案件,在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一律将案件审理时间前移到答辩期届满前,由诉讼调解中心的审判人员及时主持调解,充分利用这一时机进行速裁。此做法的推行收到了较好

2 的社会效果。目前我院有92%的民商事案件都经速裁调解中心调解后进入审判庭审理。民商事案件调撤率高于去年同期11个百分点,达到84.71%。

二、制定相应规则,促进速裁调解工作

速裁调解工作虽有章可循,但毕竟是一项具有探索性的工作,根据立案庭前调解及时、快捷、高效的解决纷争的特点,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制定了《审判流程管理实施细则》、《案件繁简分流实施办法》、《速裁案件运行规则》,对速裁案件的受案范围、启动条件、调解原则、审理期限、文书签发以及调解不成的案件与审判庭的交接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对调解方法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在总结近几年成功调解案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我院的调解九法,在速裁审理中进行推广应用。

速裁案件必须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此,确定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首先要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我院根据审判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依法确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的“七准”、“三不准”原则。同时,我们还规定了五种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情况。通过制定“七准”、“三不准”和“五必转”的规定,使简易程序和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条件更加清晰,为案件的繁简分流和及时速裁案件打下了良好基础。

3 为避免在速裁阶段影响审判效率,对于下列案件,速裁法官要及时将该案移送分案排期环节,使该案进入正常的审判流程,一是被告要求15日答辩期的;二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案件,或送达过程中出现重大障碍的案件;三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请求的案件;四是需法官调取证据或当事人举证过程中出现重大障碍无法及时排除的案件;五是审理期限超过三日仍达不成协议,又一时不能径行判决的案件;六是其他应当移送相关法庭的情形。这种快速移交方式丝毫不会影响相关业务庭对这些案件的审理。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