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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自查报告(共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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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自查报告(共16篇)

第1篇: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

许可事项名称: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核发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七条。许可实施主体:北京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1)持枪人员符合持枪条件;(2)持枪人员经过本单位政审;(3)经过培训考核合格;(4)使用枪支未发生任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4条、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许可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分县局根据申办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局治安管理总队危险物品管理处审批。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申办单位到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的全部目录:

1、本单位申请函;

2、填写规范的《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表一(一式三份)。

二、受理

(一)受理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受理程序:

分县局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的人员应对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分县局印章,将材料转审查人员。

2、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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