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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共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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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汇报(共17篇)

第1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家依法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等。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及原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集体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内容。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应当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企业以及会计、评估、法律咨询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产权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权登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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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7-3-20 发布人:管理员 点击数:598

[法规分类号]:112802199601 [标题]: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颁布日期]:1996-01-25 [实施日期]:1996-01-25 [失效日期]:0000-00-00 [内容分类]:机关工作 [文号]:国务院令第192号 [题注]: [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军队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5月11日发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3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

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

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

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企业补正。

第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报告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4篇: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简介

一、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历史变化

实际上,早在1992年5月11日由原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就联合颁发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再早还可追溯到1990年国资综字[1990]第66号),1995年,原国资局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1996年1月25日由国务院颁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并同时 废止了92年5月11日发布的管理办法)。

2000年,财政部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财管字[2000]116号),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同时废止了国资产发[1996]31号)。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五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新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起草背景

财政部令第36号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对事业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各种各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和资产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也已正式运行,因此,开展和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各部门、单位和所办企业的产权意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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