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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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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岗位职责

第1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各项业务工作,强化监督考核,落实管理责任,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推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建设,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检、明察暗访、跟踪回访、业务监测等形式实施量化考核。第三条 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算。基础分为100分,其中制度公开10分、办事环境10分、操作规范30分、信息登记20分、资料和档案管理20分、服务评价10分。每项考核的分值是该项可扣除的最高分值。

第五条 制度公开评分标准:

(一)业务范围、办事指南、收费标准、号牌编排规则(方式)、服务承诺、服务时间,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本站专职工作人员照片、工号等信息, 应予公开,每少一项内容扣5分,破损、不洁、不符合统一规范或者内容错误的,每项扣5分;

(二)工作人员未统一着装或者未佩戴上岗证的,每起扣5分,(三)岗位公示牌摆放不规范的,每起扣10分。 第六条 办事环境评分标准:

(一)办事功能区域缺少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5分;

(二)便民服务设施不齐全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每项扣10分;

(三)办事区域内环境不整洁的,每次扣5分。 第七条 操作规范评分标准:

(一)《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查验记录表》填写不规范,漏项、缺项,签名、日期填写不完整或未用水笔等不规范情形的,每起扣10分;

(二)未获得查验员资质证书或者非实际查验该车的人员签名或代签名的,发生一起扣10分;

(三)超越上牌范围的,每起扣10分;

(四)保险未生效办理注册登记或临时号牌的,每起扣10分;

(五)不按规定审查、收存、复核机动车登记业务资料,发生错误后未及时纠正的,每起扣5分;

(六)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 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的, 每起扣10分;

(七)出现机动车异常业务而被通报的,包括制证后超过2个工作日未归档、制行驶证后退办、制登记证书后退办等,每起扣10分;

(八)未按时缴销规费票据的,每次扣10分,未按票据顺序使用的,每次扣5分,票据丢失的,每笔扣5分,票据作废的,每笔扣2分;

(九)录用因办理违规业务而被车管所工作站或其它4S 店辞退的工作人员,且继续从事办理车管业务的,每起扣10分;

(十)有其他违反业务工作规范或者车管所明文规定的,每起扣5分,情节严重的,每起扣10分。 第八条信息登记评分标准

信息登记错误且未及时发现纠正的,每项扣5分。第九条 资料和档案管理评分标准

(一)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临时号牌发放错误的,每起扣5分;

(二)领取机动车证件没做收发登记台帐的,每起扣10分;

(三)未按要求登记保存作废证件的,每起扣5分,未交回作废证件的,每起扣10分;

(四)未能在业务办结后的一个月内移交全部档案资料的,每起扣5分;

(五)未按规定装订档案资料的,每笔扣5分;

(六)业务档案资料、空白证件和规费票据未锁入保险柜保存的,每起扣5分;

(七)档案袋编号与实际不符的,每起扣5分;

(八)存放机动车档案材料及车管用品的专用库房挪作它用的,扣5分

第十条 服务评价评分标准

(一)由于工作不到位、不规范,造成群众不满意的,每起扣5分;

(二)经查实为有责投诉的,每起扣10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新车注册和临时号牌发放的业务:

(一)不按专人专职的要求定岗定位, 擅自减少或者调换工作人员未经车管所备案、培训考试合格随意上岗的;

(二)经查实有乱收费现象的;

(三)违反规定发放临时号牌业务的;

(四)三个月注册率未达70%的;

(五)考评分值未达60分的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委托登记资格,一并撤销登记服务站:

(一)销售或为走私、拼装、盗抢、违规及不符合国家公告管理及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或借登记服务站的业务便利条件进行违法活动;

(二)违规给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打磨、焊接、凿改等,实际车辆参数与公告、合格证不一致等查验不合格车辆给予查验合格的;

(三)对未查验或查验不合格的车辆,办理注册登记的;

(四)挪用或丢失机动车临牌、检验合格标志、行驶证、登记证书、规费票据和专用打印机的;

(五)刁难群众、耍特权或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经车管所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私自向外界泄露机动车登记系统内及其它工作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公安网络“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侵入、破坏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八)随意变动与登记业务有关的规定区域设臵,致使规定区域面积不能满足登记工作需要,经车管所指出后,未进行整改或者经过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九)一年内受到三次暂停委托业务惩戒的;

(十)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整改的,整改期满后没有提出验收申请报告或经公车管所验收考核不合格的;(十一)丧失汽车品牌代理资质的;

(十二)不按时缴销规费票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

(十四)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予以取消登记服务站委托登记资格的情形。

第十三条 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期间,登记服务站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整改。整改期满后,由被整改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和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车管所组织验收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延长暂停资格时间,直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第十四条 委托登记资格被暂停的,车管所可根据登记服务站违规情况、违规行为后果及整改情况,延长或缩减整改期限。

第十五条 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车管所收回登记服务站标牌,要求其清除登记服务站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被取消登记服务站的所属单位,自决定下达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开办机动车登记服务站。

第十七条 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车管所应立即收回登记服务站的机动车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规费票据等车管用品。

第十八条 登记服务站被取消委托登记资格的,专用打印机上交车管所保存,业务所用计算机等涉密设备及储存器应当及时交车管所进行数据处理,处理完毕后返还登记服务站所属单位。

第十九条 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调整、更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3年3月1日起实行

第2篇:《安徽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

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现将《安徽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设置和相关管理工作。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二日

安徽省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服务群众措施,实现由具有条件的汽车销售单位代办机动车登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交管局《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实施要点》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单位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负责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设立由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汽车销售单位所在地点、人员配备、设备、场地及其销售车辆的注册登记数量等情况,按照“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报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准后设立。

第三条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管理规范和制度,对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所办业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以“××(汽车销售单位名称)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名称对外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的任命须报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备案。

第五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行定期考核制度。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的继续从事代办业务;不合格的,停办代办业务。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组织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定期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资质条件

第六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机动车登记的业务范围:

代办本站所在单位新售车辆的注册登记业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不得为其代办注册登记:

1、品牌型号未经车管所备案核准的;

2、出厂超过两年的;

3、有明显使用痕迹的;

4、属于进口机动车的;

5、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的;

6、警用车辆及其它特种车辆、出租车、囚车、运钞车等;

7、有车身广告的。

第七条 可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汽车销售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汽车销售单位必须是具有机动车销售和服务资格的国产小型客车品牌专营店(4S店),且本单位销售的新车在该市年注册登记量在1000辆以上。

(二)申请单位须具备用于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不小于60平方米的办公专用房,作为业务大厅,内设开放式办公柜台。

(三)业务大厅内应设有等候区、书表区和交通安全宣传区,提供饮水机、书表式样及笔墨等服务设施,配备用于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片的影音播放设备。

(四)具有供待办注册登记车辆停放和检验的场地,场地面积能满足实际业务需要。

(五)从事机动车代办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且专职工作人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配备办理业务必需的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并与车辆管理所联网。

(七)具有存放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档案材料等物品的专用库房,安全防范设施齐全。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岗位设置

第八条

登记服务站负责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进行数据预录入,初步审查群众提交的证明、凭证,整理档案资料,在车管所的监督下查验机动车,代发机动车牌证。

第九条

车管所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岗位,登记服务站在工作岗位安排具体工作人员。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的用户权限,由车管所统一设置,实名授权。

第十条

车管所按照“方便群众、规范办理、严格审批、强化监督”的原则,为登记服务站基本业务岗位的设置、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细则。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严格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的规定,无违规办理机动车牌证问题。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审核法定证明、凭证。

(二)认真查验机动车,按规定核对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数据,核查车辆相关技术参数,协助车管所审查有无盗抢、走私、拼(组)装等情况。

(三)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四)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有效,符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并及时移交车管所复核。

(五)办理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符合车管所制定的工作细则。

(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动车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代办费,无搭车收费、乱收费等问题。

第五章

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推行“微笑加高效”服务。

第十四条

制定窗口服务文明用语,工作人员着装统一,佩戴胸卡,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规范设置窗口标识,设置业务办理须知、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栏及有关信息公告栏。

第十六条

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展板等设施。

第十七条

推行在业务窗口设置低柜台,实行开放式办公。

第十八条

对外办公区域管理规范,对来往人员和进出车辆管理有序。办公场所(大厅)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非法中介扰民现象。第六章

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文明用语使用制度。第二十条

建立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建立问题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防范制度。

第二十三条

健全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登记表格等领用及保管制度。第二十四条

建立办公设备使用和保管制度。第二十五条

建立登记资料保管和移交制度。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车管所定期对登记服务站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内容、重点和要求,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

车管所负责对登记服务站新增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登记服务站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服务站所属公司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每月不少于一次。第八章

业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车管所为登记服务站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条

出现设备或软件故障,车管所负责派员解决,需要到现场解决的,市区内一小时之内到达,市区外二小时之内到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防伪膜等统一由车管所发放。

第三十二条

用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光盘、挂图由车管所提供。

第三十三条

用于公示业务办理须知、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展示牌由车管所提供。

第九章

考评监督及奖惩

第三十四条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结合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代办业务范围,制定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等级评定标准与方法,每季度评定一次。车管所依据考评结果对登记服务站进行区别管理。

第三十五条

对评定为一等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或者在等级评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评定为等外或连续两次被评为四等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取消受奖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机动车登机服务站奖励和惩戒办法,并负责组织安排人员对机动车服务站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登机服务站,车管所应予以惩戒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力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办机动车牌证业务的资格。对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办理机动车牌证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查处相关责任人。对违规办理的机动车牌证一律撤销、收回。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实行业务公开,公开监督电话,公布作息时间、服务承诺,设置意见箱、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第十章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3篇:服务站岗位职责

郑州阳光服务站岗位职责

一、站长职责

1、负责售后服务部工作的整体运作,确保用户满意。

2、制定策略,实现公司所制定的业绩目标。

3、负责掌握售后服务部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对其进行监控和督促。

4、负责建立所辖区域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完善各项工作管理流程和程序。

5、领导和激励下属员工,使所有员工的思维和行动都以客户为中心。

6、根据每月实际目标达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制定与落实改善计划。

7、及时处理并解决客户投诉,针对客户投诉反映的问题制定改善措施。

8、负责前台、车间及配件部各项日常工作的协调。

9、负责与各品牌大区服务经理联系、落实好各项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车间副站长职责

1、负责维修车间维修质量工作,并形成质量分析月报。

2、负责组织成立内部技术攻关组,对疑难问题进行攻关。

3、负责车间人员的各种维修技能的培训。

4、负责规范使用专业工具。

5、负责售后服务部维修工具和设备的统一订购,对维修工具和设备进行管理。

6、对直接下属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7、负责合理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及车间看板的管理、开展并控制车间6S的具体实施,并保证维修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状态。

8、负责督促员工对车间工具、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并作记录。

9、负责车间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的管理、物品规范摆放,激励与考核。

10、负责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控制维修质量及生产成本,确保车辆维修按时、按质完成。

11、负责车间管理过程中的事务处理,并及时向管理层反映。

12、负责定期召开会议,使车间工作流程不断优化与改进,以提高工作效率。-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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