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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审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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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审计实施方案

第1篇:国有企业审计准则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

颁布单位:审计署

发文字号:

审法发[1999]10号 颁布时间:1999-01-1

2实施日期:1999-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内容与目标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者决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选择测试和审计程序、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发现并揭露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由于被审计企业不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而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揭示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作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有计划定期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明确要求审计人员在审查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是否真实的基础上,评价其合法性和效益性,并逐步做到全面掌握被审计企业的会计信息,建立起能够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档案和审计数据库。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合理划分企业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责任,正确贯彻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保证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审计风险。

第二章 审计内容与目标

第八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合并会计报表、汇总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相关附表等各类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则;

(三)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之间、表内各项目之间、本期报表与前期报表之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五)会计报表和附注及其编表说明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合规。

第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资产类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货币资金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货币资金的恰当性;

(二)确定短期投资有价证券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短期投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记录的完整性,计价和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三)确定应收票据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应收票据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应收票据的有效性和可收回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四)确定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资金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合法性、完整性、可收回性,坏账准备计提的恰当性与充分性,余额的正确性,会计报表披露的恰当性和充分性;

(五)确定预付账款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可收回性和坏账准备计提的恰当性,确定预付账款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预付账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六)确定其他应收款的存在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可收回性,其他应收款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七)确定存货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记录的完整性,存货的品质状况,存货的计价方法和跌价的计提是否恰当、合理,存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和会计报表披露的充分性;

(八)确定适用待摊费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待摊费用的发生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合法性,待摊费用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正确性;

(九)确定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发生的真实性、转销的合理性以及发生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确定长期投资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长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记录的完整性,长期投资计价方法(成本法或权益法)的正确性,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的正确性,长期投资年末余额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正确性和恰当性;

(十一)确定固定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适用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政策的恰当性,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二)确定固定资产清理记录的完整性和反映内容的正确性,固定资产清理的期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三)确定在建工程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确定在建工程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四)确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发生的真实性、转销的合理性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正确性;

(十五)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是否归被审计企业所有,无形资产增减变动及其摊销记录的完整性、适用摊销政策的恰当性,无形资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六)确定适用递延资产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入账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负债类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递延税款、未付利润、其他

未交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短期借款借入、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短期借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确定短期借款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二)确定应付票据的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三)确定应付账款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四)确定预收账款的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五)确定其他应付款的发生及偿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六)确定应付工资的发生及支付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七)确定应付福利费计提和支出记录的完整性、计提依据的合理性,确定应付福利费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八)确定应计和已缴税金记录的完整性,确定未交税金和递延税款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九)确定未付利润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十)确定其他未交款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十一)确定预提费用的计提和转销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十二)确定长期借款借入、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长期借款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十三)确定应付债券发行、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以及债券溢折价发行形成的差额摊销的正确性,确定应付债券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十四)确定长期应付款发生、偿还及计息记录的完整性,确定长期应付款的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第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所有者权益类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实收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实收资本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二)确定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资本公积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三)确定盈余公积的增减变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以及记录的完整性,确定盈余公积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四)确定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记录的完整性、年末余额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十二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损益类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会计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产品销售收入记录的完整性、发生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以及产品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是否经授权批准并及时入账;

(二)确定产品销售成本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以及产品销售成本与产品销售收入是否配比;

(三)确定产品销售费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四)确定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五)确定其他业务利润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六)确定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七)确定投资收益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八)确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九)确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十)确定所得税记录的完整性、计算的正确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披露的恰当性。

第十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经过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发生产权变更的企业进行审计时,除按上述规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类会计项目审计目标进行审计外,还应当按照下列目标进行审计:

(一)确定企业分立、合并过程中是否存在将国有资产无偿转让非国有企业或者采用租赁形式而少收不收租赁费、占用费的问题;是否存在给非国有企业低价提供产品,造成国有资产收益流失到非国有企业等问题;

(二)确定企业改制过程中,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少估国有资产的问题,是否存在只转移资产和权益,而少转移负债或者将企业潜亏留给国有企业的问题;

(三)确定企业合资改造中评估机构对各方投资的评估结果的正确性,是否存在人为提高外方出资比例,降低中方投资比例,随意评估资产或者抽回资本的问题;

(四)确定企业破产时是否存在借机私分、转移、隐匿国家财产和资金,是否存在存货积压、潜亏隐匿不报等问题,查明并分析造成破产的主、客观原因;

(五)确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债务重组会计核算中主要问题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债务重组形成的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目标。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企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开展审前调查,并组织审计组成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被审计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必要知识,编制审计方案,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施审计时,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关于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规定,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审计机关承诺的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下列要求作出承诺:

(一)按照要求向审计组提交的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相关附表和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是真实的、完整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编制的,公允地反映了本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如实披露了关联方以及与关联方的交易;

(三)如实地向审计组说明了企业“未决诉讼”、“抵押借款”、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等或有事项。

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接受询问、作出承诺后,应当在列有上述各项问题的承诺书上,表明态度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分批向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陆续提出书面承诺要求,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之前对承诺书表明态度,并签署完毕,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企业的控制环境、会计系统、控制程序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没有内部控制或者内部控制信赖程度较低、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高的,以及小规模的被审计企业,可以不实施内部控制测评,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十七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并由此造成固有风险的可能性;对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未被内部控制防范和纠正,造成控制风险的可能性,做出恰当的评估,正确地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实施内控测评后,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调整审计方案,进一步明确审计目标,完善审计程序,尽可能地减少审计人员未发现被审计企业会计账目存在重大错误、舞弊而造成审计风险的可能性。

第十八条 本准则所称错误,是指造成会计资料不实反映的过失行为。其中主要包括:

(一)在会计资料中的计算和抄写错误;

(二)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

(三)对会计政策的误用;

(四)其他无意过失行为。

本准则所称舞弊,是指造成会计资料不实反映的故意的欺骗行为。其中主要包括:

(一)不如实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

(二)篡改、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者会计凭证;

(三)侵占资产;

(四)记录不实的经营收支;

(五)从会计记录、会计凭证中隐瞒或者删除经营成果;

(六)故意歪曲会计政策,做虚假的会计核算;

(七)其他故意的欺骗行为。

第十九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风险,是指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没有公允地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审计人员却认为已经公允地反映;或者被审计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总体上已经公允地反映其财务收支状况,审计人员却认为没有公允地反映,并据以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结论,给利用审计成果者带来损失,而追究审计人员责任的可能性。

审计风险与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相关联。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水平越高,审计人员不能发现会计报表存在重大误报或者漏报的检查风险越大,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就应当实施越详尽的实质性测试程序,降低审计风险。

第二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在内控测评的基础上调整审计方案,完善审计程序,对已经明确的审计目标和重点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指通过一定的审计方法,测试被审计企业业务活动的运行与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程度,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

实质性测试,是指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为了检查被审计企业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运用检查、监盘、观察、计算、分析性复核、查询及函证等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项目金额进行的证实性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由于审计测试以及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局限性,可能存在会计资料某些反映失实而未被发现的情况。审计人员一旦发现可能

导致会计资料反映的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迹象,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予以证实或者排除。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的规定,通过恰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妥善保存;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取得的时间等,应当记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的规定,复核审计人员编制的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汇总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鉴定,评价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以便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拟定审计报告,依法征求被审计企业的意见后,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除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写明标题、主送单位、报告的内容、审计组组长签名的报告日期外,还应当反映下列基本要素:

(一)被审计企业概况;

(二)审计的内容;

(三)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四)审计结果;

(五)审计意见;

(六)对违反财经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审定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本级政府提交企业审计结果报告或者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并根据具体情况通报财政、金融、经贸委、稽察特派员等企业会计报表使用部门,也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编写审计结果报告,可以采用写实的办法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发表审计意见,发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鉴证和服务作用,为有关方面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提供信息。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企业如果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会计资料失真,或者违反本准则第十五条承诺的内容,拒绝向审计组和审计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的真实情况,阻碍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依法追究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涉嫌犯罪的,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质量的控制。质量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审计职业道德的状况;

(二)执行审计方案的情况;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汇总情况;

(四)是否正确执行了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基本准则》、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企业审计方法的规定,具体灵活运用内控测评、抽样法、详查法、分析性复核以及函证等基本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审计人员在审计时通常运用的监盘法、顺查法、逆查法等一般审计方法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方法,本准则不做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实施的内部控制测评,应当包括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调查、内部控制测试和内部控制评价。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进行调查和测试时,可以参考上期审计时的调查、测试结果,但对本期内部控制变化情况仍需进行调查、测试。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调查时,应当考虑被审计企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控制类型和控制程序等,恰当地确定调查范围。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现状进行调查时,应当关注被审计企业的控制环节、控制执行凭证、控制执行记录形式和控制程序运用的连续性。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进行内部控制调查时,可选用恰当的方法,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制定内部控制调查方案,明确调查范围、内容和方法等;

(二)熟悉控制环境和会计系统,判断管理人员对内部控制的态度和重视程度,识别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类型,确定抽样审计范围;

(三)调查抽样审计范围内应当存在的控制程序,分析其中未存在的控制程序对会计账目的影响,初步评估控制风险程度,明确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并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内部控制调查以及调查范围。

第三十三条 内部控制测试,是指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企业实施内部控制调查的基础上,选用恰当的方法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记录、实物控制设施、制约职能分工、操作状况和控制执行效果进行的符合性测试。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的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详查法或者抽样审计法;必要时,还可以选择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事项,采取顺查或者逆查的方法,检查在这些交易事项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控制环节的处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发挥了作用。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参考因素评价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

(一)控制程序存在与否;

(二)存在的控制程序执行与否;

(三)失控环节;

(四)失控的性质和原因;

(五)失控对会计账目的影响;

(六)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

(七)内部审计的工作状况;

(八)内部控制局限性。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评价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局限性时,应当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控制程序因管理部门无视其存在而失效;控制程序因执行人员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及误解规定而失效;控制程序因执行人员互相勾结、内外串通作弊而失效;控制程序因经营环境和业务性质的改变而不适应等构成内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状况实施调查与测试后,应当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程度以及会计系统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作出评价,确定对被审计企业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的审计重点。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调查和测试的结果,在评价内部控制,判断被审计企业会计系统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存在的可能性,进一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范围的基础上,选择审计方法,检查、验证审计方案,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审计方案。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测评的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对审计方案的修改情况,应当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测评不能代替对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无论被审计企业的控制风险大小,审计组都应当选择恰当的审计方法对被审计企业审计对象总体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运用判断抽样和统计抽样的抽样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选取的样本进行审查,并以样本审查的结果推断审计对象的总体特征。

第四十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凭借其对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程度和审计经验,判断确定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审计重点,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推断审计对象的总体特征:

(一)前次审计工作比较深入并且间隔期不长,情况比较清楚的;

(二)内部控制较为健全、审计对象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可能性较小的。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经济业务内容比较复杂,完成审计任务的时限要求较紧的被审计企业,可以凭借经验判断,确定审计重点,采用判断抽样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运用判断抽样审计法实施审计时,应当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分析判断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分工状况、容易产生错误的经济事项,以及被审计企业会计系统中可能存在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重要线索,恰当地确定审计对象和抽取样本量的规模,控制抽样审计风险。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采用随机抽样、分类抽样、系统抽样等统计抽样方法时,应当根据被审计企业的行业特点和经济规模以及内控测评的结果,确定抽样比例。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方法选取审计样本时,应当使审计对象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所有项目有一致的选取机会,以保证样本的特征能够代表总体的特征。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运用统计抽样的方法进行审计时,在选取的审计样本中,凡单项业务账面价值金额超过总体业务账面价值金额10%以上的异常个体,应当予以去除,并采取其他审计方法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审计方法进行审计时,审计的结果没有达到对所测试的内部控制预计应当达到的信赖程度时,应当考虑增加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修改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的审计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超过可以容忍的误差,对审计风险不能接受,应当及时增加选取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审计人员采用统计抽样的审计方法形成的审计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接近可以容忍的误差,应当根据审计对象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考虑是否增加选取抽样审计的样本量,或者执行替代审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人员统计抽样审计的结果进行评价,确定审计证据是否足以证实审计对象次级总体和审计对象总体的特征,决定是否需要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便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对获取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鉴定后,应当分析采用统计抽样的方法选取样本进行审计形成的误差,推断审计对象次级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总体的误差,评估审计风险,形成审计结论。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被审计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发生的与审计目标相关的会计凭证、账表资料和实物等逐一进行详尽的审查、清点,据以判断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一)经济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审计的时间和审计力量充足;

(二)内部控制不健全、预计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大;

(三)预计存在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较大的审计对象次级总体或者审计对象次级总体中的部分审计项目。

第四十六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审计方案和形成审计报告阶段,应当把运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作为必经的审计程序。在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也可以运用分析性复核作为实质性测试的程序之一。

本准则所称分析性复核,是指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的重要比率或者趋势进行的分析,其中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的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函取证,也可以根据需要,责成被审计企业发函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被审计企业债权债务、往来款项、委托外单位代为保管的物资等账项以及其他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提供审计证据。审计机关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收到复函获取审计证据或者通过被审计企业获取审计证据后,应当将审计证据的来源和获取的过程等情况记入审计工作底稿;由于特殊情况未收到复函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在鉴定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可依赖性的基础上,利用内部审计或者社会审计力量及其工作的成果,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企业提供的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验资等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通知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审计数据库,逐步做到真实、完整地掌握被审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全面情况。

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应当注意运用以往审计取得的基础数据和其他审计结果,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审计工作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企业的财务审计不适用本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2篇:企业成本审计实施方案

餐饮资料库·中国最大的餐饮资料下载平台http:// 企业成本审计实施方案

企业管理一直是协调各成员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的社会行为,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发展的。在现代管理理论中,无论是政府管理还是企业管理,无论是 企业内部控制还是外部监督,都需要发挥审计的控制与监督功能。

本资料详细介绍了,成本审计的范围、方式、方法,审计工作如何实施,步骤有哪些,审计表格的编制与评估,如何做审计结论,如何对审计结果做整改建议等方面的内容,以下是本资料的内容目录:

一、成本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报告模板

一、成本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标

确保审核清楚本公司产品成本的真实性和效益性,为公司下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审计范围

××年产品实际成本主要项目。基准日期为从×年1月1日零时至×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审计方式

就地审计。

(四)审计方法

本次产品成本专项审计主要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

1、生产费用、产品成本、成本核算主要进行检查、复核、盘点等,对产品成本审核要求一批一审。

2、产成品数量主要通过仓库盘点。

(五)审计工作机制

审计小组负责人与财务总监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以及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1、定期沟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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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小组每周四下班前将资产清查的工作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给财务总监,内容主

要包括审计小组目前的工作进度,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需要产品成本核算部门协调的事项。

2、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审计小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紧急的,需度时与有关各方沟通及协调处理的问题,经审计小组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后,以重大问题报告的形式随时向财务总监提交。

(六)人员配备

此次审计时间紧、任务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由财务部经理任审计组组长,审计主管任副组长,组员为所有负责审计工作的人员。

(七)审计程序及具体审计内容

1、预备调查,明确审计目的及主要内容

审计组长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洽谈,了解本项审计工作的审计意图、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了解被审计部门基本情况。

审计组长到审计现场进行审前调查,针对内部控制制度的特点、结构等具体情况,编制包括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审计重点及抽查比例等的基本工作方案。

2、展开现场工作

自第一个工作日起,根据被审计部门基本情况以及本次审计项目分工,审计组应在各被审计部门提供充分的资料(包括应出具的承诺函)后,进入工作现场。

由现场负责人带队,审计工作组进入现场工作,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执行审计、检查程序并取得证据。

2)利用专业判断进行审计结果分析。

3)总结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

4)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5)汇总审计资料。

在编制事务所工作底稿的同时,针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编制专用审计分项目记录专用表并附相应的审计证据,专事专议,一事一卷,单独分装成册,以备事后各方选用方便;同时与被审计单位及时、充分地交换意见,由相关负责人员在审计分项目记录表内签章确认,以提高审计质量可靠性。

我们将根据工作进度和现场资料的完善程度,考虑是否增加审计组成员。

3、撰写并完成审计报告

审计组完成现场工作后,在与被审计部门沟通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与被审计部门正式交换意见后,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出具正式报告。

4、审计内容

1)产量核算和成本核算的正确性。

2)生产费用发生数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产品成本分配的合理性。

4)材料消耗和制造费用等项目的效益性。

(八)审计具体实施进度

本次审计具体实施进度及审计人员分工如下表所示。

审计实施进度表

(九)审计质量控制措施

1、及时沟通,加强协调,减少工作漏洞。

2、实行三级复核,严把质量关。

3、做好审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4、合理分配办法,鼓励揭示发现问题。

5、实行审计人员与事务所签订廉洁保密协议的制度。

(十)审计资料的保密措施

参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掌握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要求公布外,不得提供和泄漏给第三人。如违反规定,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审计报告模板

总公司领导:

根据我公司(××××)××号文件要求,我部于××年×月×日至×日对××家用电器公司进行了财务支出审计。我们抽查了××年×月份的支出明细账,核对了凭证,并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证。现把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该公司该月制造费用比去年同期增加了××%,管理费用增加了××%。除了受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外,受以下几项内容的影响。

1、该公司以劳动保护名义向员工发放羽绒服,共计××件,金额达××万元,计八到了制造费用的劳动保护费项目内。

2、向××公司支付轿车租赁费××万元,计入到了管理费用的租赁费项目内。

3、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报销差旅费,共××人次的费用,计××万元,计入到了管理费用的差旅费项目内。

上述问题涉及金额迭××万元。

(二)审计结果

1、羽绒服不属于总会司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范畴,不得计入制造费用,且违反了总公司《关于不准乱发实物的决定》的文件精神。

2、统查实谊公司与××公司订有×年租车合同,合同期满后所租车辆归其所有。由于该公司已有两辆轿车,按总公司规定不可再购车,因此该公司以租车方式变相购车,并将购车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3、该公司以调动中层管理人员积极性为由,分两批组织中层管理人员去×x旅游,所有款项均以因公出差名义计入差旅费。

上述情况说明,××家用电器公司财务支出管理混乱,违纪情况较为严重。

(三)审计处理决定

1、以各种名义计入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财务支出款项共计××万元,必须进行调整,调整如下:暂时计入其他应收账款账户,逐项处理;相应调整该期产品成本和该期利润。

2、发放羽绒服的支出应由员工自己承担。考虑到员工的实际情况,同意该公司向每个员工收取款项××元,其余部分由该公司结余的“应付工资和应付奖金”承担。

3、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游山玩水所用开支,应由有关当事人予以全额退赔。

4、考虑到该公司与××公司的租车合同已经签订,中止合同将承担违约金,故同意该合同继续执行。但根据总公司关于购车的规定,该公司所租轿车由总公司统一调配给总公司内部其他需购车的单位,并由该单位承担租车费用。

5、责成该公司对××年度财务支出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我部。

(四)审计建议

1、财务支出方面违纪严重,公司领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曾指出这些违纪行为,但未受到重视。对此,应追究该公司领导的责任,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2、内部审计室受其财务部领导,只配备了×名专职人员和×名兼职人员,实际上无法开展工作。建议将内部审计室划出财务部,并充实力量,以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3、在对财务支出进行自查并提出报告以后,明年适当的时候,对该公司进行系统的财务收支审计。

以上处理决定和建议当否,请批示。

××总公司审计部

××××年×月×日

特别提示:

1、随着审计管理的发展,审计的管理功能得到进一步拓展,即从传统的财务信息收集、事后监督向现代的绩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拓展。

2、现代管理科学的迅速发展不断推动审计管理功能的拓展。

3、审计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管理各个领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审计的管理功能进一步拓展既是管理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发展的必然产物。

计划:如何规划并保障餐饮店筹备计划有效实施?

选址:如何收集和评估酒楼周围商圈的相关数据?

装修:如何确定装修的档次和风格及所用的原材料?

办证:各证照申请过程流程及核心要点有哪些?

人工:如何合理配置人员及估算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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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国有企业审计调研思考

加强国有企业审计的几点思考

现阶段,国有企业在组织形式和规模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何适应国有企业发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是企业审计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本人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强化对企业经常性财务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形成长效监督机制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是国

有企业审计监督的重要方面。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要求国有企业提供可靠、完整、准确的信息。审计职能部门必须对国有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其次,弄清家底、明晰产权,既是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审计的重要职责。同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现象在个别企业依然存在。我们必须把审计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作为重点,并形成长效监督机制,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有效地运营。

加强和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要进一步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企业领导干部监督中的职能作用。通过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引导企业领导人树立正确的权立观和政绩观,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在审计的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界定企业领导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纪律和其它违纪的问题。

开展效益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促进国有企业又快又好发展

要认真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效益审计之路。效益审计是对企业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价,是现代审计的主流,也是审计的任务之一。近几年,审计不断探索企业效益审计的路子,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企业提高效益、持续发展、深化改期的意见和建议。今后应继续加强效益审计,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和效益的提高。另外,要加强对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它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利用审计调查发现并解决企业行业甚至整个国有企业内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站在宏观的角度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为促进国有企业全面可持续性发展服务。

积极采用现代审计技术和方法

企业组织形式和经济活动迅速发展促使审计人员必须改变传统的审计技术与方法,加大审计风险评估、审计抽样、内控测评、分析性复核等现代审计方法的运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此外,随着企业电算化的普及,会计电算化信息系统将完全取代手工会计信息系统,导致传统审计也将迅速发展为电算化在内的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审计;二是建立审计信息系统,实现审计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审计人员要不断学习和应用新的审计技术和方法,保证企业审计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强对审计成果的开发运用

对企业审计的成果进行深加工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对部分企业审计撑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更深层次分析、研究、来预测、判断、联系当前更多的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方面存在的共性问题。既要分析表层原因,又要分析深层原因,注重揭示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方面问题,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改进和加强国有企业的管理,完善有关方面的政策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使企业审计在更大范围、更广层面上取得有效成果。

第4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以增加价值、促进公司经营为基本指导思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效果,帮助完成其目标,通过内部审计师建立的执业工作机构促进专业技能并发挥其优点。

1.3 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2 目标与范围

2.1 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目的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和评价,协助公司领导成员有效的履行职责,完成公司经营目标。

2.2 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应包括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合适程度和有效性及其在完成指定的责任过程中的工作效果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2.2.1 内部审计应审查财务和经营资料的可靠程度和完整性。

2.2.2 审查公司用于保证完成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规定所建立的系统,并且应确定是否遵守。

2.2.3 审查保护资产的方法,核实资产是否真实存在。

2.2.4 评价使用资源的经济性和有效性。

2.2.5 审查经营或项目以确保其成果与所确定的目标相一致,并确定经营或项目是否按计划进行。

2.3 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2.4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对中层干部(正职)进行离任审计。

2.5 对与境内外经济组织举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审计;对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审计。

2.6 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制承包指标审计(以审计结果为考核依据)。

共3页第1页

3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3.1 职责

3.1.1 制定内部审计职责及工作计划。

3.1.2 提出审计政策和程序,指导审计工作。

3.1.3 制定审计方案,选择和开发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力资源。

3.1.4 负责协调内部和外部审计工作。

3.1.5 制定审计质量保证程序,评价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3.2 权限

3.2.1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3.2.2 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3.2.3 参加有关会议。

3.2.4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3.2.5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3.2.6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3.2.7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3.2.8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3.2.9 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审计鉴证,承包奖按审计结果兑现。

3.3 内部审计人员对所审计的活动没有批准权力,不承担责任。

4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4.1 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4.2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4.3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

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

4.4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处置意见。

4.5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十天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由审计部门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在领导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4.6 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审人员负责。其他部门如需借阅审计档案,应经内审负责人批准;审计档案的公告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法律顾问的批准。

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十年。

5 审计机构和人员

5.1 公司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5.2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3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拘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5.4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内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5.5 企业建立特约内审员网络。由审计机构具体组织、指导开展网络活动。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5篇:国有企业绩效审计刍议

国有企业绩效审计刍议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审计在各行各业逐渐普遍起来,财务审计已不能满足市场多变的审计需求,因此绩效审计逐渐被人们所重视,两者结合应用成为企业审计发展的新趋势。我国国有企业绩效审计主要关注国有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履职、经济收益、资产质量、社会效果、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多个方面,同时也包括企业对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和效果。本文首先介绍了国有企业的绩效审计的相关概念和发展现状,然后通过对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的特点及难点的阐述,对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的具体内容及审计方法进行了探讨。

【关键字】:国有企业 绩效 审计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审计职能的范围不断扩大,传统的真实性、合法性财务审计逐步向绩效审计延伸,成为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一种趋势。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绩效审计也越来越被重视,进一步扩展和深化了国有企业审计的内涵。

一、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的现状

绩效审计有多种定义,美国20世纪70年代率先提出“3E”审计(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英国和加拿大称现金价值审计,德国称效率审计,瑞典称效果审计,荷兰称效益审计,在其他国家多数称为绩效审计。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1986年在澳大利亚会议上建议采用绩效审计。目前,世界各国开展的绩效审计的基本上都是围绕对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的,总结起来称为“3E”审计。

我国学者认为,绩效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政府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期望功能或公共资金、项目、政策的期望目标的实现是否达到或超过既定标准和要求,以及手段和方式方法是否经济、有效,所进行的检查、监督和评价,并寻求改进途径,帮助其尽可能地尽善尽美。

国有企业是最早开展绩效审计的领域之一。审计署成立之初,在对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审计的同时,也开展了一些绩效审计试点。1983年审计署成立后提出主要审计任务包括直接审计国务院各部委等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投资效益,提出实施实施效益审计。这一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针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以查出问题为主要目标的审计。上世纪90年代,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审计机关积极深化国有企业审计,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向检查内部控制制度和经济绩效两个方面延伸,目的是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经营目标。从我国审计实践来看,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的发展并没有实现预定的目标。实践中,国有企业绩效审计,主要表现在与经济责任审计或者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两大方面。大多数的绩效审计项目都是在经济责任审计或者财务收支审计的同时,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给予一些关注,其目的主要在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中能够对被审计企业的经营情况有所表述,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绩效审计。

二、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的特点

(一)开展国有企业绩效审计的必要性

1、对国有企业实行绩效审计不仅可以为企业制定战略提供可靠的信息,同时还可以了解企业战略执行的情况,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有效识别、预警、分析和检查企业在战略制定、执行中存在的风险,保证企业能够尽早对风险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2、开展国有企业绩效审计,不仅能延伸国有企业的领域,而且能在以国有企业财务审计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审查其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国有企业审计内容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继而完善审计的职能,更好的为国有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3、通过国有企业的绩效审计,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家的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技术,编个生产经营方式和调整现有管理机制,提高企业

对经营决策制定的科学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国有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

(二)国有企业审计的特点

1、审查范围的广泛性。由于国有企业的业务活动以及对各种资源的运用,涉及的方面比较广,因此审计时需要同时关注诸多单位,所以,绩效审计的对象既包括物质生产部门,也包括非物质生产部门,还包括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等等。同时审计的范围也宽广得多,既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也包括其他非经济范畴的管理活动,除了常规的财务收支和工程审计之外,还包括对经营管理以及投资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查。

2、审计标准的多样性。绩效审计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或指标作为评价的标准。作为国有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评价国有企业绩效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衡量可运用价值指标,而社会效益难以从数量上概括,需运用定性标准。这就需要考虑分析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3、审计过程的延伸性。国有企业的绩效,有些能马上体现出来,有些业务活动的绩效则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表现出来。特别是投入大、周期长的项目,难以在短期内见到数字描述的效益。因此,在进行绩效审计时只能对当期业务活动的直接绩效进行审查,难以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来全面评价其绩效。所以要进行追踪审计,即对业务活动的滞后性效益进行审查。

4、审计方法的多样性。审计内容的变化性决定了审计方法的灵活性。国有企业的绩效审计不仅采用传统的财务审计的方法(如顺查法、逆差法、详查法、抽查法等),而更多的是采用分析法、系统论、论证法、评价法、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审计对象、目标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审计方案,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

5、审计结论的建设性。国有企业绩效审计已扩展到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它通过全面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揭示影响绩效高低的问题所在,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指出进一步提高绩效的具体途径和办法。审计的全过程始终着眼于问题核心、挖掘潜力这一中心,着眼于提高效率和增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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