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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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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汇报

第1篇: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

经上级公司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本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适用本制度。3.定义

“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管理内容

4.1.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4.2.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4.3.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4.3.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4.3.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3.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4.4.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4.5.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4.6.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4.7.除4.1条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4.8.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4.9.形成书面报告,4.10.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4.11.案。 4.12.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4.13.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4.14.编制安全专篇。

4.15.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4.16.应有安全、职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参加评审工作,4.17.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同4.18.意的,4.19.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4.2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4.21.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4.22.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2.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4.22.2.案的文件; 4.22.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4.22.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4.22.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4.22.6.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4.22.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4.2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4.24.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4.25.案,4.26.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6.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4.26.2.案的文件; 4.26.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4.26.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4.2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4.28.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4.29.时施工。

4.30.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4.31.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4.32.及时纠正施工中的缺陷。 4.33.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4.34.、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检查,4.35.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4.36.下同4.37.)的,4.38.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4.39.少于30日,4.40.最长不4.41.得超过180日,4.42.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4.4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4.44.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4.45.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46.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4.47.时建成试车,4.48.或经考核达不4.49.到原设计要求的,4.50.项目均不4.51.能验收。

4.52.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4.5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4.54.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54.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4.54.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4.54.3.印件); 4.54.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4.54.5.印件); 4.54.6.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4.54.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4.54.8.情况;

4.54.9.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4.54.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54.11.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4.54.12.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4.55.未经”三同4.56.时”验收或验收不4.57.合格的建设项目不4.58.得投入使用。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安全设施三同时流程

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流程 材料:

●安全条件审查

1、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 3.安全条件评估报告; 4.相关批复、规划文件; 5.营业执照或预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设计单位设计资质;

3、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试生产方案备案材料

1、试生产方案备案表;

2、试生产方案;

3、设计、施工、监理意见;

4、专家审查意见;

5、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报告;

6、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7、质量监督手续;

8、人员培训证明;

9、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0、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11、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安全员文件;

12、资格证书、及特种人员名单;

13、检查、落实情况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

1、竣工验收申请书;

2、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3、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试生产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整包情况报告;

5、工伤保险缴纳证明;

6、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阶段:

● 可行性研究阶段→ 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详细设计→施工阶段→试生产阶段→运营阶段

单位及成果:

●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安评机构: 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施工阶段和试生产阶段中间→ 建设单位:试生产方案;施工单位: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试生产阶段→安评机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程序:

●向安监局(A)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取得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向A安监局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1.专家审查。2.到A安监局备案←→取得试生产备案意见书。●向A安监局申请竣工验收←→取得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3篇: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三十八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使安全设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投入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主管领导及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负责。

第四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工程项目部负责管理。

第三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职责

第五条

新,改,扩,技改,革新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因素的设施,这些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水平的设施和技术。

第四章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

第七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革新等项目的设计,必须执行以下的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设计规范和标准。

(二)设计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必须有鉴定报告。

第八条

新产品生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用成熟的工艺方法;

(二)工艺条件的送取应符合安全要求;

(三)具备可靠的安全措施;

(四)设备造型和建筑等,应符合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等标准 和规定要求;

(五)设计文件要有安全可行性评价。

第九条

审查初步设计或方案时,应有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部门及工会参加评审工作,凡未经上述部门签署2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人负责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的施工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缺陷。

第十一条

在竣工验收工作中,要有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会同工会组织才叫,凡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检查试车或经考核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时。均不能验收,直到达到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4篇:设施设备三同时管理

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及其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各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项目应当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写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

(三)周边设施、单位生产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高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各项目应当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九条

各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技术规范,对各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除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设计外,还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设

2 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

(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一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设计说明及安全专篇;

(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 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三)未采纳高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四)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

4 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变更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高危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五)《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整改确认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

6 的;

(七)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员的;

(八)提供虚假资料的;

(九)不符合的其他法定条件的。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二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并形成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验收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

7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本办法规定,对其已经审查通过的高危建设项目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其非高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施工单位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非高危建设项目施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实施处罚。

第二十八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 部门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现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的具体体现,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但是,《安全生产法》仅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其他非高危行业“三同时”只作出了原

9 则性规定,需要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予以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立法简要经过

遵照元元同志指示,规划司起草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今年10月召开座谈会,听取了辽宁、山东、浙江、江苏、陕西、黑龙江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11月16日,元元同志对“三同时”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三同时”规定,并区分建设项目分别予以规定,等等。照此要求,政法司对“三同时”进行了审核,研究、修改和完善了送审稿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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