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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财经纪律工作汇报(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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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财经纪律工作汇报(共6篇)

第1篇:如何严肃财经纪律

一、要增强执行财经纪律的自觉性

财经纪律是“高压线”,是不能碰的,碰了非死即伤。财经纪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党员干部在从事现金管理、信贷等方面的纪律;二是在执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制度方面的纪律;三是在维护国家财政收入以及在严格财政支出方面的纪律。这些都是规范各相关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措施。但从审计实践看,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有些问题的性质还较为严重,值得警惕、警觉、警醒。所以,必须首先自己要增强财经纪律意识、规范财经行为、加强财经管理、遵守财经纪律,在工作中既要能干事、干成事、干好事,又要避免发生错误、后悔终生。

二、要明晓主要表现及处理处罚规定

(一)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这类问题,《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账外设账。账外账资金主要用于给职工发放各种奖金和补贴、请客、送礼、送红包等。由于账外账,资金体外循环,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容易出现贪污、私分等违法行为。近年来,相关部门联手检查,将“小金库”的日常治理与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紧密结合,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小金库”还远远没有达到彻底根治的地步。对这类问题,《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切不可掉以轻心,想到蒙混过关。

(三)违规收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维护国家公务员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五)国有资产管理不严。如果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变相设置“小金库”,则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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